
发明创造名称:合页
=0806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19
决定日:2011-07-11
委内编号:6W1007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29576.4
申请日:2006-08-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揭阳市五金商会
授权公告日:2007-05-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朴永道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张威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虽然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合页页片的形状及主、副页片的配合方式上是相似的,但在合页的使用过程中,页片与芯轴的位置关系对于实现合页的功能而言非常重要,必然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并且页片与芯轴相切设置还是设置在芯轴正中的区别,相对于合页而言也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因此上述区别足以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5月30日授权公告的200630129576.4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产品名称为“合页”,申请日是2006年08月18日,专利权人是朴永道。
针对本专利,揭阳市五金商会(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02307757.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其授权公告日是2002年12月11日。
对比文件2:02237639.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首页和附图第2页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是2003年6月4日。
对比文件3:韩国外观设计3020000031276的网络打印件,该专利公开日是2001年11月12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设计特点为:整体外轮廓呈方形,由主页片和副页片组合而成,主页片和副页片具有共同的轴,且主页片上有一缺口,副页片的形状与该缺口形状一样,均呈现为蝴蝶形;副页片位于主页片的缺口中并可绕轴转动,主页片和副页片周边均分布有安装孔。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均有本专利上述特点,尽管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存在一些区别,但该区别均不容易引起人们关注,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均相近似。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12日受理了此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审理本案。
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一份证据(下称反证1)和两份参考资料:
反证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本专利出具的检索报告复印件;
参考资料1:本专利入选中国知识产权报社“中国优秀外观设计展示”活动的证书复印件;
参考资料2:载有本专利图片的“中国优秀外观设计展示”相关内容的报纸复印件。
专利权人认为,其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并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的合页形状不同、主副页片与芯轴之间的垫片厚度不同,且本专利是偏轴合页而对比文件1至3均是正轴合页,因而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另外,反证1表明,专利权人曾委托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进行了本专利的检索,结论是未发现相近似的专利文献。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15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并于2011年03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依据的证据是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
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如其在2011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所述的区别;而请求人坚持其在请求书中的意见,并认为本专利合页的偏轴设置不会被一般消费者注意到。双方对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否相同相近似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对于对比文件3,专利权人认为其上的信息残缺不全,且没有翻译其上的外文,因而对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陈述对比文件3是从韩国官方网站上下载的,且对于名称、申请号等信息已经进行了翻译,并当庭提交了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对比文件3涉及的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下称补充证据),指出原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的另一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的无效案件中,在该案件中专利权人已经核实过该专利文献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供的检索中心出具的专利文献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异议,但认为提交该文件已经超出了举证期限,且该文件也没有翻译,因而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仍有异议。双方还对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是否相同相近似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证据。
对比文件3为网上打印的韩国专利文献,请求人于口头审理时提交了补充证据,经核实,该证据与原件相符,且该补充证据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3的专利号及显示的视图均是一致的,因此该证据可以证明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没有翻译对比文件3的内容;(2)请求人提交补充证据超期。对此合议组认为,(1)请求人在提交对比文件3时对其发明名称、申请号、公告日等文字内容进行了翻译,该内容已可以确定对比文件3的相关内容;(2)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请求人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证据,该补充证据用于证明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予以接受。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用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一体化蝶形合叶”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一体化蝶形合页”的实用新型,其附图中公开了该实用新型的部分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合页”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3),本专利是“合页”的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3的用途相同,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在先设计与本专利进行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中公开了7张图片,为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使用状态图1及使用状态图2,其简要说明记载: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如图所示,本专利整体为矩形,由主、副页片和芯轴组成,主、副页片与芯轴相切,偏心安装在芯轴上,主、副页片之间有较厚的垫圈,主页片上有蝴蝶形缺口,副页片为蝴蝶形,与主页片的缺口形状相同,主页片缺口边沿内侧上有两个小凸圆,副页片自由端沿相对于主页片凸缘位置也有两个小凹圆,主、副页片上各有四个安装孔。(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1公开了4张图片,为打开态的主视图和后视图、折叠态的主视图和后视图,其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的申请保护的要点是前后视图,包括打开态和折叠态;省略左、右视图和俯、仰视图。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如图所示,在先设计1整体为矩形,由主、副页片和芯轴组成,主、副页片安装在芯轴上,主、副页片之间有垫圈,主页片上有蝴蝶形缺口,副页片为蝴蝶形,与主页片的缺口形状相同,主页片与副页片上各有四个安装孔。(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相比,两者主要相同点在于:整体均为矩形,由主、副页片和芯轴组成,主、副页片安装在芯轴上,主、副页片之间有垫圈,主页片上有蝴蝶形缺口,副页片为蝴蝶形,与主页片的缺口形状相同,主页片与副页片上各有四个安装孔。两者主要不同点在于:(1)本专利的主、副页片是与芯轴相切,偏心安装在芯轴上的,而在先设计1未显示出主、副页片与芯轴的相对位置关系;(2)本专利主、副页片之间的垫圈厚度远大于在先设计主、副页片之间的垫圈厚度;(3)本专利主页片缺口边沿有凸圆、副页片自由端沿有凹圆,而在先设计1主、副页片的边沿均是平直的。
在先设计2共2张图片,如图所示,在先设计2整体为矩形,由主、副页片和芯轴组成,主、副页片安装在芯轴上,主、副页片之间有垫圈,主页片上有蝴蝶形缺口,副页片为蝴蝶形,与主页片的缺口形状相同,主页片缺口边沿内侧上有一个尖角,副页片自由端沿相对于主页片凸起位置也有一个凹角,主页片与副页片上各有四个安装孔。(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相比,两者主要相同点在于:整体均为矩形,由主、副页片和芯轴组成,主、副页片安装在芯轴上,主、副页片之间有垫圈,主页片上有蝴蝶形缺口,副页片为蝴蝶形,与主页片的缺口形状相同,主页片与副页片上各有四个安装孔。两者主要不同点在于:(1)本专利的主、副页片是与芯轴相切,偏心安装在芯轴上的,而在先设计2未显示出主、副页片与芯轴的相对位置关系;(2)本专利主、副页片之间的垫圈厚度远大于在先设计2主、副页片之间的垫圈厚度;(3)本专利主页片缺口边沿有两个凸缘、副页片自由端沿有两个凹缘,而在先设计1主主页片缺口边沿有一个凸角、副页片自由端沿有一个凹角。
在先设计3公开了6张图片为主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及立体图。如图所示,本专利整体为矩形,由主、副页片和芯轴组成,主、副页片安装在芯轴上正中,主、副页片之间有的垫圈,主页片上有蝴蝶形缺口,副页片为蝴蝶形,与主页片的缺口形状相同,主页片缺口边沿内侧上有两个小凸缘,副页片自由端沿相对于主页片凸缘位置也有两个小凹缘,主、副页片上各有四个安装孔,芯轴两端还有两个凸起。(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本专利与在先设计3相比,两者主要相同点在于:整体均为矩形,由主、副页片和芯轴组成,主、副页片安装在芯轴上,主、副页片之间有垫圈,主页片上有蝴蝶形缺口,副页片为蝴蝶形,与主页片的缺口形状相同,主页片与副页片上各有四个安装孔。两者主要不同点在于:(1)本专利的主、副页片是与芯轴相切,偏心安装在芯轴上的,而在先设计3的主、副页片是安装在芯轴正中的;(2)本专利主、副页片之间的垫圈厚度远大于在先设计3主、副页片之间的垫圈厚度;(3)在先设计3的芯轴两端还有两个凸起,而本专利芯轴两端是平的。
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对比可知,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3最大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主、副页片是与芯轴相切,偏心安装芯轴上的,也即专利权人所述的偏轴设置;而在先设计1和在先设计2均未能显示其页片是否偏轴设置、在先设计3的主、副页片均是安装在芯轴的正中。虽然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3的合页页片的形状及主、副页片的配合方式上均是相似的,但在合页的使用过程中,页片与芯轴的位置关系对于实现合页的功能而言非常重要,必然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并且页片与芯轴相切设置还是设置在芯轴正中的区别,相对于合页而言也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因此上述区别足以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3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综上,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3分别相比较,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综上所述,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3均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鉴于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维持200630129576.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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