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缸(1)=3002-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鱼缸(1)
=30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21
决定日:2011-07-11
委内编号:6W1005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258987.7
申请日:2009-11-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第一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8-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吕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张凌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对比设计鱼缸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鱼缸顶盖、底座以及鱼缸内被装饰物所遮挡的基座上,上述差异相对于鱼缸的整体形状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鱼缸(1)”的200930258987.7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6日,专利权人为吕蓉。
针对本专利权,第一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9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出版物上公开的产品外观设计实质相同,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英国《Tropical Fish》杂志(2008年10月号)相关页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整体形状均为长方形管状,管状壁为不透明体,两端均由透明材料制成,鱼缸在使用时其底座和鱼缸内柱状氧气出泡管的基座是不容易或看不到的部位,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6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同时补充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2:英国《Tropical Fish》杂志(2008年10月号)相关页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共8页;
附件3:英国《Tropical Fish》杂志(2008年9月号)相关页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共9页;
附件4:英国《BOYS TOYS》杂志(2008年11月号)相关页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共4页;
附件5:英国《SURREY MONOCLE》杂志(2009年6月号)相关页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共4页;
附件6:英国BBC《FOCUS》杂志(2009年8月号)相关页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共4页;
附件7:附件3至附件6杂志的公证、认证相关文件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35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及证据材料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未到庭,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庭审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杂志的原件,提交了附件3至附件6杂志的公证、认证相关文件。请求人当庭指认了杂志中的照片并与本专利进行比较,坚持认为本专利与杂志中公开的产品外观设计实质相同或不具明显区别。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英国《Tropical Fish》杂志(2008年9月号)相关页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庭审中,请求人提交的针对该附件所履行的公证认证材料,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公证认证材料是由名为Patrick O’Donnell英国公证员作出,公证的主要事项:对包括“2008年9月版的《Tropical Fish》”杂志的相关页面的副本保证真实,该公证经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进行认证,《Tropical Fish》杂志由Freestyle出版有限公司出版,杂志的国际标准期刊号为ISSN1364-0259,发行时间是2008年9月。据此,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杂志的发行时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11月6日),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出版物,杂志上公开的鱼缸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附件3中公开了一款鱼缸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本专利也是鱼缸的外观设计,其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现对二者外观设计对比如下:
本专利授权公报公开了鱼缸的六面视图及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A部分由透明材料制成。如图所示,本专利鱼缸形状为倒圆角长方形管状,两端为透明材料制成,通过透明材料可见到缸内底部有圆形基座,基座上有一柱状气泡管,缸体的顶部中间设有圆形盖,盖上有一凹口,鱼缸的底部有一圆形底盘。底盘为透明材料制成,(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公开了一款鱼缸的立体图,其鱼缸形状为倒圆角长方形管状,两端为透明材料,通过透明材料可见到缸内有石子和水草及一柱状气泡管,缸体的顶部中间设有带一凹口盖,盖上有产品标志图案。(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二者鱼缸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均为倒圆角长方形管状,缸体的顶部中间设有带一凹口的盖,缸内有气泡管,二者主要不同点是:本专利缸内可见气泡管安装在基座上,而对比设计鱼缸内有装饰物,将气泡管的基座遮挡,本专利鱼缸有底座,而对比设计照片未显示底座。对比设计顶部的盖上有产品标志图案,本专利则无。
对于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点,合议组认为,通常情况下,鱼缸内的气泡管均要与基座连接才能产生气泡给鱼供氧,虽然本专利视图中显示了鱼缸内的气泡管安装在基座上,而对比设计未显示,但该区别相对于整体形状属于局部差异。关于二者底座差异,由于本专利鱼缸底座位于缸底中间且厚度尺寸较小,在使用状态下该底座不易见到,对比设计未显示出该部位之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对于鱼缸盖的区别,二者鱼缸盖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对比设计上多了产品标志图案,本专利主要是关于产品形状外观设计且该差异对于鱼缸整体形状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因此,在本专利与对比设计鱼缸的整体形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上述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4.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现有设计不具明显区别,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5. 在已经得出上述审查结论的基础上,本审查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30258987.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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