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打瓜取籽机拾瓜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27
决定日:2011-07-11
委内编号:5W1011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64575.1
申请日:2009-10-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授权公告日:2010-06-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邓顶国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何炜
参审员:路传亮
国际分类号:A01D 5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未给该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920164575.1,申请日为2009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30日,名称为“打瓜取籽机拾瓜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邓顶国。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打瓜取籽机拾瓜装置,其特征在于设有拾瓜轮、拾瓜轮轴(20),所述的拾瓜轮为园形轮状,拾瓜轮包括拾瓜筒(5)、接地板(6),所述的拾瓜筒为园形筒状,所述的接地板为园形环状,拾瓜筒的外园面上设有拾瓜棒(4),所述的拾瓜棒为锥形棒状,接地板设在拾瓜筒的两侧,接地板的直径大于拾瓜筒的直径,接地板与拾瓜筒间设有支撑杆(8),拾瓜轮设在拾瓜轮轴的一端,拾瓜轮轴的另一端设有转臂(23)和转臂座(24),拾瓜轮轴的中部设有连接臂(30),拾瓜轮轴上拾瓜轮的两端设有导瓜板架(13),支架的前端设有导瓜板(14),导瓜板的一端设有切秧装置及其传动机构,拾瓜轮轴设有与打瓜取籽机的连接机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瓜取籽机拾瓜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的切秧装置传动机构包括机架上设有的切秧装置传动轴架(11)和安装在其上的上传动轴(10)、下传动轴(9),下传动轴与打瓜取籽机上的转动轴相连,上传动轴一端的皮带轮与下传动轴一端的皮带轮用皮带传动,另一端设有刀杆传动轮(12),刀杆传动轮外园与刀杆连接叉(18)相连,刀杆与刀杆连接叉相连。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打瓜取籽机拾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拾瓜轮轴上与打瓜取籽机的连接机构为液压机构,所述的液压连接机构包括油缸和设在打瓜取籽机机架上的油缸座、拾瓜轮轴转臂座,油缸和拾瓜轮轴的中部连接臂相连,拾瓜轮轴一端的转臂与转臂座相连。
4. 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打瓜取籽机拾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切秧装置包括可以摆动的刀杆(17)、刀杆连接叉(18)、固定在刀杆上动刀片(15)、和固定在导瓜板架上的定刀片(16)。
5. 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打瓜取籽机拾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拾瓜轮轴上与打瓜取籽机的连接机构为是机械机构,所述的机械连接机构包括连接杆、传动箱及其传动机构。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打瓜取籽机拾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拾瓜轮轴上与打瓜取籽机的连接机构为是机械机构,所述的机械连接机构包括连接杆、传动箱及其传动机构。
7. 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打瓜取籽机拾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地板的接地面上设有防滑爪(7)。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打瓜取籽机拾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地板的接地面上设有防滑爪(7)。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打瓜取籽机拾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地板的接地面上设有防滑爪(7)。
10. 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打瓜取籽机拾瓜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臂上设有转臂支杆(25)。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于2010年10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097502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13日、名称为“籽用瓜捡拾脱籽联合作业机”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新疆农机化》期刊2008年第3期的封面、目录页及其中标题为《新型籽瓜捡拾脱籽联合作业机研制》的文章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3:有“2007年11月第1版 2007年11月第1次印刷”字样的《农业机械设计手册(下册)》封面、版权页及第918-919、1131-1132、1136页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4: 2002年2月第2版第7次印刷的《农业机械学》(下册)封面页、版权页及第15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5:《新疆农机化》期刊2008年第3期的封面、目录页及其中有“籽瓜捡拾脱籽联合作业机”字样及机器图案、主要技术参数的广告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6、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证据5中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故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说明书中“切秧装置包括可以摆动的刀杆17、刀杆连接叉18、固定在刀杆上动刀片15、和固定在导瓜板架上的定刀片16”没有清楚描述各部件的连接关系,尤其是附图4的结构不能实现将刀杆传动轮的旋转运动转变成动刀片的直线往复运动,并且说明书附图2和3中油缸筒和转臂的序号矛盾,也没有对“拾瓜轮轴上没有的与打瓜取籽机的连接机构,为机械机构,包括连接杆、传动箱及其传动机构”展开描述,故说明书没有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导瓜板的一端设有切秧装置及其传动机构”、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刀杆传动轮外园与刀杆连接叉(18)相连,刀杆与刀杆连接叉相连”以及权利要求5和6的技术特征“所述的拾瓜轮轴上与打瓜取籽机的连接机构是为机械机构,所述的机械连接机构包括连接杆、传动箱及其传动机构”均不清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10年11月22日,请求人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如下证据(鉴于此次提交的证据1、2和5与请求人前次提交的证据1、2和5相同,证据3-4只是在前次提交的证据3-4的基础上增加了内容页,故以本次提交的证据1-5为准):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097502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13日、名称为“籽用瓜捡拾脱籽联合作业机”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新疆农机化》期刊2008年第3期的封面、目录页及其中标题为《新型籽瓜捡拾脱籽联合作业机研制》的文章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3:有“2007年11月第1版 2007年11月第1次印刷”字样的《农业机械设计手册(下册)》封面、版权页及第912-915、918-919、1130-1136页的复印件,共15页。
证据4:2002年2月第2版第7次印刷的《农业机械学》(下册)封面页、版权页及第12-15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5:《新疆农机化》期刊2008年第3期的封面、目录页及其中有“籽瓜捡拾脱籽联合作业机”字样及机器图案、主要技术参数的广告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补充认为:(1)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还已经在证据1或5中公开;(2)说明书附图中的切秧装置传动装置11在各个视图中的位置、高度不清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以及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所附的证据3和4不清楚,要求请求人提供清晰的材料。
2011年3月14日,本案合议组再次向专利权人转送了请求人补充意见陈述书中所附证据3和证据4的副本。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3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5的原件,并表示证据2仅作参考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1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和证据5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有关专利法第26条3、4款的具体理由同之前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2-5均为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5的原件,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1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和证据5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籽用瓜捡拾脱籽联合作业机(参见证据1说明书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3),其中,具有行走轮11的机架1上安装着脱籽机2,在机架1设置的支撑座上铰接着支撑臂8(相当于本专利的拾瓜轮轴),支撑臂8为曲拐形臂,在支撑臂8上固装着U形支架4(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瓜板架),支架的前端设有导瓜板(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行、图2),支撑臂8的另一端设有转臂和转臂座,支撑臂的中部设有连接臂(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4行、图3);位于U形支架4内的支撑臂8上通过轴承安装着辊面上具有捡拾齿10的捡拾齿辊7(相当于本专利的拾瓜筒,且与滚圈一起相当于本专利的拾瓜轮),捡拾齿辊7为在轮毂两侧分别固接着均布呈放射状对称的辐条12(相当于本专利的支撑杆),辐条12的端部固接着滚圈9(相当于本专利的接地板),在两滚圈9之间的辐条12上固接着辊圈,在辊圈的圆柱面上垂直均布着捡拾齿10(相当于本专利的拾瓜棒);捡拾齿辊7上的捡拾齿10为圆柱形或多棱柱形或锥状柱形,捡拾齿10的齿尖为锥形或斜尖角形或平头形,捡拾齿10交错排列在捡拾齿辊7的辊面上;液压缸14的尾部铰接在机架1上,其活塞杆端部与支撑臂8铰接;位于捡拾齿辊7前方的U形支架4的横臂上设置着与捡拾齿辊7相配合的瓜齿分离器,瓜齿分离器为在U形支架4上设置着取瓜梳齿梁3,在取瓜梳齿梁3上均布固接着取瓜梳齿5,取瓜梳齿5与捡拾齿辊7上的捡拾齿10相互交错配合,瓜齿分离器的落瓜口通过输送装置与脱籽机2的进瓜口相连接,输送装置为溜槽或带式输送机或板式输送机或螺旋输送机。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导瓜板的一端设有切秧装置及其传动机构”。然而,在籽用瓜(例如打瓜)的捡拾作业中,为了切断瓜上的瓜秧而在捡拾装置上设置切秧装置(及其相应的动力传动装置),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就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0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上述的切秧装置传动机构包括机架上设有的切秧装置传动轴架(11)和安装在其上的上传动轴(10)、下传动轴(9),下传动轴与打瓜取籽机上的转动轴相连,上传动轴一端的皮带轮与下传动轴一端的皮带轮用皮带传动,另一端设有刀杆传动轮(12),刀杆传动轮外园与刀杆连接叉(18)相连,刀杆与刀杆连接叉相连。所述切秧装置传动机构实质上包括皮带轮传动装置和旋转-往复运动传动装置,然而,利用皮带轮传动装置将动力由一根轴传递到另一根轴,利用旋转-往复运动传动装置将轮子的旋转运动转换为刀杆的往复运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4第15页),其运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的拾瓜轮轴上与打瓜取籽机的连接机构为液压机构,所述的液压连接机构包括油缸和设在打瓜取籽机机架上的油缸座、拾瓜轮轴转臂座,油缸和拾瓜轮轴的中部连接臂相连,拾瓜轮轴一端的转臂与转臂座相连。参见前述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2或3进一步限定:所述的切秧装置包括可以摆动的刀杆(17)、刀杆连接叉(18)、固定在刀杆上动刀片(15)、和固定在导瓜板架上的定刀片(16)。利用动刀片和定刀片之间的配合来进行切割,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3第912页“第四节 切割装置”),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2或3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所述的拾瓜轮轴上与打瓜取籽机的连接机构是为机械机构,所述的机械连接机构包括连接杆、传动箱及其传动机构。包括连接杆、传动箱及其传动机构在内的机械连接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运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2或3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8、9分别对权利要求4或5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所述的接地板的接地面上设有防滑爪(7)。在证据5的带有“籽瓜捡拾脱籽联合作业机”字样的广告页中,所述作业机的滚圈(相当于本专利的接地板)外圆周上焊接有三角铁,所述三角铁实际上起着防滑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的防滑爪,故证据5公开了所述附加技术特征;此外,为了防滑而在滚圈上设置防滑爪,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8和9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2或3进一步限定:所述的转臂上设有转臂支杆(25)。证据1已经公开了所述作业机在运输时,由油缸14推动支撑臂8将拾捡齿辊7升起,以方便作业机的道路运输和田间转移(参见图3),而为了增强作业机在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在转臂上安装支撑用的支杆,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92016457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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