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矿井压风自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34
决定日:2011-07-11
委内编号:5W1015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11785.4
申请日:2010-06-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权忠
授权公告日:2010-12-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平顶山市碧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唐轶
国际分类号:E21F 11/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可以否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10年06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2月29日、名称为“一种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201020211785.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平顶山市碧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包括一个箱体(9),其特征在于:在箱体(9)内设有一个带有过滤器(2)的气体管(3),在气体管(3)上至少设有一个呼吸器(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呼吸器(4)设有4-8个。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呼吸器(4)主要由调压阀(7)和呼吸口具(8)组成,在调压阀(7)和呼吸口具(8)的连接管道之间还设有压力表(6)。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呼吸口具(8),其上还设有单向节流阀。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箱体(9)的箱门上还设有磁力锁。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体管(3)的两端分别设有插接头(10)和连接座(11)。”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权忠(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2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4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533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公告日为1990年11月07日,公告号为CN206506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气体管上带有过滤器,而该区别在证据2中公开,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在证据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1年04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6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还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共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2均是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且证据1、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矿井压风自救装置,主要由设在巷道内的箱体1和设在其内的6组呼吸器构成,6组呼吸器并排布置,通过支管分别与压风总管相连,压风总管与压风接头相连。每组呼吸器的支管上均设有手动进气阀。呼吸器由装有压力表的气动减压阀8,积水杯9,呼吸面罩5和头箍10构成,积水杯9设在减压阀8的下部,其底部设有排水按钮,减压阀8的通气口上设有与出气软管相连的呼吸面罩5,减压阀8上部设有气压大小调节旋钮7。箱体1上设有上下折叠开关式门盖2,门盖2上设有按嵌式自动锁3(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7-13行、图1)。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包括一个箱体1,在箱体1内设有一个压风总管(相当于气体管),在压风总管上设有6组呼吸器。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气体管上带有过滤器,而证据1的压风总管上没有过滤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过滤气体管中的空气。
证据2公开了一种矿井压风自救器,由管路1、开关2、送气器3、口鼻罩4、箱体5组成。送气器3由阀头6、阀杆7、外套8、内套9、密封垫圈10、阀尾11、锁紧螺母12、气室13组成。当0.3~0.7MPa的压缩空气经管路1、开关2进入送气器3,送气器3中的阀头6和阀杆7对压风进行减压使之压力降至0.1MPa以下,并经外套8进行滤清消除噪声进入气室13。外套8是由有一定粒度的铜粉热压加工而成形的微孔园套。压缩空气中的油、水及其它杂质经过微孔被过滤除去,净化;同时还可以将在节流降压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降至80分贝左右以利于避灾人员情绪的安定(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第21行-第2页第18行,图1、2)。
可见,证据2公开了管道1(相当于气体管)上带有外套8(相当于过滤器),且外套8的作用也是过滤管道1(相当于气体管)中的空气,故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2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压风接头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气体管不完全相同;证据2没有具体公开外套8是一个过滤器;证据2中的外套8是与减压阀连接的,而本专利是气体管带有过滤器;证据2是减压之后过滤,而本专利的过滤器的位置是没有经过减压之前的过滤。
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的压风总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气体管,而非压风接头4;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15-17行中已经明确了外套8具有过滤功能,是一个过滤器;证据2中的管道1(相当于气体管)带有送气器3,而送气器3是由外套8等构成的,也就相当于管道1(相当于气体管)带有外套8,且外套8是对来自管道1(相当于气体管)中的压缩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16行),由此可见,证据2中的外套8的位置及作用与本专利中过滤器的位置及作用相同,故证据2给出了气体管带有过滤器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要求保护过滤和减压的先后顺序。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呼吸器(4)设有4-8个”。证据1公开了“通过支管分别与压风总管相连的6组呼吸器”,其公开的数值落入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呼吸器(4)主要由调压阀(7)和呼吸口具(8)组成,在调压阀(7)和呼吸口具(8)的连接管道之间还设有压力表(6)”。证据1已经公开了呼吸器主要由带有气压大小调节旋钮7的气动减压阀8(相当于调压阀)和呼吸面罩5(相当于呼吸口具)组成,虽然证据1中仅记载了“装有压力表的气动减压阀8”,但是该压力表的作用是测量减压后的气体压力(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行),因此该压力表必然要设置在减压阀后,即证据1隐含公开了“气动减压阀8(相当于调压阀)和呼吸面罩5(相当于呼吸口具)的连接管道之间还设有压力表”这一特征,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减压阀与本专利中的调压阀不同。
合议组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气动减压阀8带有气压大小调节旋钮7,故所述减压阀具有调节压力大小的功能。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已经陈述本专利中的调压阀的输入压力“一般是0.3-0.7兆帕,经过调压后的压力在0.02-0.3兆帕之间,不会比输入的兆帕大”,并且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11]段和第[0027]段也指出“本实用新型是当井下发生事故……对压风气体进行减压、消声、流量调节、过滤油水等功能”,由此可知,本专利中的调压阀与证据1中减压阀的作用实质相同,故专利权人以此认为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主张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呼吸口具(8),其上还设有单向节流阀”。而证据2记载了“口鼻罩4中的排气单向阀16的作用是排出口鼻罩4中多余的空气和呼出的废气。当吸气时口鼻罩4内气压急剧下降,排气单向阀16迅速关闭从而防止有害气体进入口鼻罩4内”(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19-22行),即证据2公开了口鼻罩4(相当于呼吸口具)上设有排气单向阀16(相当于单向节流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的排气单向阀与本专利中的单向节流阀不同,本专利的单向节流阀中的压力比证据2的排气单向阀中的压力高一些。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的单向节流阀“可使得气体不能回流,呼吸口具内保持正压,保证人员及时呼吸到新鲜空气”的作用与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19-22行描述的排气单向阀的作用实质相同,因此本专利中的单向节流阀与证据2中的排气单向阀实质相同。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2.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箱体(9)的箱门上还设有磁力锁”。证据1中公开了门盖上设有按嵌式自动锁3,且按嵌式自动锁与磁力锁均是本领域中惯用的技术手段,因而用磁力锁替换按嵌式自动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气体管(3)的两端分别设有插接头(10)和连接座(11)”。而为了快速进行管道连接,在管道两端分别设有插接头和连接座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连接座在连接后的给出的气体直接是过滤后的气体。
合议组认为:“连接座在连接后给出的气体是过滤后的气体”的原因是由于气体管上带有过滤器,而不是由于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连接座所产生的,而由于气体管上已装有过滤装置,由此在连接座输出干净的气体的这一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故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21178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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