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灭火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85
决定日:2011-07-12
委内编号:5W1016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39497.X
申请日:2010-06-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四川神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陕西兰德森茂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红权
参审员:宋泳
国际分类号:A62C31/0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其技术问题时的常规选择,并且能够预期该区别特征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1月12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10年06月28日、名称为“灭火装置”的第201020239497.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陕西兰德森茂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灭火装置包括:
顶盖;
壳体,与所述顶盖相连接;
多孔件,容置在所述壳体内,与所述顶盖相套接,所述多孔件的顶部具有用于从所述多孔件的顶部喷射气体的第一喷孔,所述多孔件的侧部具有用于从所述多孔件的侧部喷射气体的第二喷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灭火装置还包括引发器,与所述顶盖相连接,容置在所述多孔件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灭火装置还包括挡板,封接在所述壳体开口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喷孔轴线与所述多孔件轴向的夹角为0到90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喷孔轴线与所述多孔件轴向的夹角为45到135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喷孔轴线与所述多孔件径向的夹角为0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喷孔为侧喷孔。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侧喷孔为螺旋侧喷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四川神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07日的第200620036208.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7年第12期,2007年12月15日出版,封面、封底、目录、第3-6页,复印件共7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7月26日的第200520008704.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3月05日的第200720078815.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书第1-13行),其同样包括顶盖、壳体、壳体的上端与顶盖相连接、容置在所述壳体内的多孔件,多孔件上端与顶盖底部的环形凸端相连接。多孔件曲面上分布有若干个喷管,当喷管用于从所述多孔件的顶部喷射气体时,与本专利的第一喷孔相同,当喷管用于从所述多孔件的侧部喷射气体时,与本专利的第二喷孔相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
证据2公开了超音速干粉灭火技术的基础(参见第5页图4,左侧第9-10行),该装置中的固体火箭发动机喷管轴对称密集排布在一个曲面上,即在多孔板上有多个喷管,当喷管在多孔板的弧形曲面上不同位置时,其可以用于从所述多孔板的顶部喷射气体,也可以是用于从所述多孔板的侧部喷射气体。因而,证据2中多孔板在结构、功能、与顶盖和壳体的连接关系都与本专利的多孔件相同。因此,如上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新颖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长时间推力作用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参见权利要求2-3),同样包括顶盖等以及在多孔件的弧形曲面上分布有若干喷管。当喷管用于从所述多孔件的顶部喷射气体时,与本专利的第一喷孔相同,当喷管用于从所述多孔件的侧部喷射气体时,与本专利的第二喷孔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也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1(参见权利要求1和附图1)、证据2(参见第5页左侧附图4)和证据3(参见权利要求1和附图1)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它们也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4-6进一步对喷孔轴线与多孔件轴向或径向夹角进行了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喷管在多孔件上的位置不同,总会有一个喷管轴线与多孔件的轴向或径向夹角在0到90度,总会有一个喷管轴线与多孔板的轴向夹角在45到135度内。因此,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分别在证据1、2、3中公开,权利要求4-6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7-8进一步限定第二喷孔侧喷孔或螺旋侧喷孔。证据1和3中描述的喷管结构(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2-3,证据3的权利要求2-3)与权利要求7-8基本相同,证据2喷管结构D(参见第3页右侧附图2)与权利要求7-8完全相同,且与证据1、2、3相比,权利要求7-8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仅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权利要求7-8相对于证据1、2、3中任一个篇均不具有新颖性。
(2)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3或4中的任一篇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证据1;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3或4中的任一篇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证据2;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1、2或4中的任一篇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证据3。
(3)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简要的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第二喷孔侧喷孔,与权利要求1的表述相重复,且“侧喷孔”不属于专业术语和行业术语。另外,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侧喷孔为螺旋侧喷孔,但是“螺旋喷孔”不属于专业术语和行业术语。因此,权利要求7-8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1年03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复。
2011年05月17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6月28日对本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06月2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认定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放弃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宣告理由;(2)请求人当庭确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3)请求人分别使用证据1、2或3评价权利要求1-8的新颖性;评价权利要求1-8创造性的证据结合方式包括:证据1与证据2、3或4中的任一篇结合,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证据1;证据2与证据1、3或4中的任一篇的结合,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证据2;证据3与证据1、2或4中的任一篇的结合,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为证据3。(4)专利权人确认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3中公开,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在证据1-3中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为基础。
2、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4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为中文期刊文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4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请求人口头审理时确认的无效理由。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其技术问题时的常规选择,并且能够预期该区别特征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案中,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灭火装置包括:顶盖;壳体,与所述顶盖相连接;多孔件,容置在所述壳体内,与所述顶盖相套接,所述多孔件的顶部具有用于从所述多孔件的顶部喷射气体的第一喷孔,所述多孔件的侧部具有用于从所述多孔件的侧部喷射气体的第二喷孔。证据1公开了一种外插与内置启动器均备的超音速干粉灭火装置,它包括顶盖(1)、壳体(7)、多孔件(6)及启动器,所述的顶盖(1)近似为圆台,安装在灭火装置的顶部,在顶盖(1)的顶部中央有螺纹孔(13),在孔中装入一个接线柱式启动器(22),在顶盖(1)的底部有一圆环形凸端(15),多孔件(6)为外凸圆弧曲面形,其上端与顶盖(1)底部的环形凸端(15)相连接;壳体(7)为一段圆锥体,该段圆锥体的侧面与顶面间为弧形连接;壳体(7)的上端与顶盖(1)和多孔件(6)相结合,下端由档板(9)封闭结合后由扣环(10)固牢,在壳体(7)内充填以灭火剂(8),其特征在于在螺纹孔(13)周围可点对称地排布2个至10个螺纹孔(14),外插式无源启动器(25)通过螺纹孔(14)插入由顶盖(1)、多孔件(7)所组成的固体火箭发动机燃烧室内;在顶盖(1)内壁设有凹槽镶嵌或不设凹槽而粘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源启动器;所述多孔件(6)的弧形曲面上分布若干喷管(11),该喷管的形状包括内缩的锥形(11-1)和外扩的锥形(11-3),锥形与锥形之间有一圆柱形过渡段(11-2)(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和 3和说明书附图)。
可见,证据1公开的灭火装置同样具备顶盖、与顶盖连接的壳体,以及容置在壳体内的多孔件,且多孔件上端与顶盖底部的环形凸端相连接。另外证据1多孔件曲面顶部存在的喷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喷孔。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证据1没有明确定义多孔件的侧面的第二喷孔。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的记载,设置多孔件上的第二喷孔实现了无死角的喷射灭火,提高灭火效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喷射时无喷射死角的干粉灭火器。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多孔件的侧部”的理解,双方存在争议。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辩称,顶部是外凸弧面的弧面部分,侧部是弧面下连接的圆柱面,说明书附图4的附图标记32是侧部的第二喷孔,附图标记31是顶部的喷孔,说明书中虽未描述多孔件的顶部和侧部的定义,但多孔件是一个无缝面,在说明书中不需要顶部和侧部的定义。请求人则认为,从本专利附图4可知,附图标记32的第二喷孔并不是在圆柱形的面上,而是在弧形面上,顶部是上面凸出的弧面,而侧部包括圆柱面和过渡面。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多处提及第二喷孔分布在多孔件侧部,但说明书中既没有明确关于多孔件的顶部为圆凸弧面及多孔件的侧部为圆柱面这样的文字记载,说明书附图也没有明确指出多孔件的哪些区域属于侧部、哪些区域属于顶部,且根据说明书附图3并不能明显看出除去与顶盖套接部分外,多孔件存在圆柱形的设计。尽管本专利说明书附图4的多孔件的形状包括一段圆柱面和一段凸出的弧面,但是附图4仅为多孔件形状的示意图,现实中多孔件的形状并不仅限于附图4中所示的一种形状。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附图3和4可知,附图标记32并不位于圆柱面上,而是位于弧面上,这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辩称的“侧部是圆柱面,第二喷孔32位于侧部”的意见相矛盾。由此看出,为达到无死角喷射干粉的目的,本专利实际上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靠近多孔件边缘部分也设计喷孔,尽可能的扩大引发动力喷射范围。
由证据1的附图3和证据3的附图1均可以看出,现有技术中多孔件通常为圆弧形凸面,在该凸面上分布若干多的喷管(相对于本专利所述的喷孔)。增加多孔件边缘上的喷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扩大引发动力喷射范围,由此解决灭火装置中干粉喷射死角问题时最常规的选择,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在证据1和3已经公开了在多孔件上尽可能多的设计喷管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多孔件靠近边缘位置开设喷孔由此扩大喷射范围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灭火装置还包括引发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所述灭火装置还包括挡板。证据1已公开“在顶盖(1)的顶部中央有螺纹孔(13),在孔中装入一个接线柱式启动器(22)”以及“壳体(7)的上端与顶盖(1)和多孔件(6)相结合,下端由档板(9)封闭结合后由扣环(10)固牢”(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由证据1的附图1可见,柱式启动器容置在多孔件内,接线柱式启动器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引发器。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所述的灭火装置中第一喷孔轴线与所述多孔件轴向的夹角为0到90度;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第二喷孔轴线与所述多孔件轴向的夹角为45到135度;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第二喷孔与所述多孔件径向夹角为0度。
如上所述,证据1已经记载了多孔件为外凸圆弧曲面形,圆弧本身存在圆心,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圆心至圆弧顶部的方向为轴向,与轴向垂直的方向为径向。尽管证据1未公开喷孔与轴向或径向的夹角,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证据1中喷孔至圆心的连线与轴向之间一定存在0到90度的夹角(专利权人也承认该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当喷孔接近外凸圆弧形多孔件的边缘时,喷孔轴线与多孔件的轴向之间势必存在45到135度内的夹角、与径向之间可以存在0度的夹角,且说明书也未记载该夹角大小的选择可以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隐含公开,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不能使得其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从属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第二喷孔为侧喷口,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所述侧喷口为螺旋侧喷孔。
如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增加多孔件边缘上的喷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灭火装置中干粉喷射死角问题时最常规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8中所限定的螺旋侧喷孔,本领域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其定义,专利权人在口审时称,喷孔的柱状形状与曲面有夹角,参见附图5,两条虚线重合时是侧喷孔,两条虚线有夹角时就是螺旋侧喷孔,螺旋侧喷孔描述在说明书第2页第[0024]段。说明书第2页第[0024]段记载“如附图5所示,第二喷孔32为侧喷孔,并且朝一个方向倾斜,称为螺旋侧喷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5所示,权利要求8所述的螺旋侧喷孔实质仅包括圆柱形和外扩的锥形两种形状的组合。证据1中公开的喷管形状包括内缩的锥形和外扩的锥形,锥形和锥形之间有一圆柱形过渡段(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8所述的螺旋侧喷孔相比证据1的喷孔仅缺少了内缩的锥形。由于采用内缩锥形和外扩锥形以及圆柱形共同构成喷孔时,引发状态下射流速度最快、易形成超音速而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选用该形状的理由。在证据1已给出将上述三种形状组合以解决高压气体射流速度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选择其中两种形状组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结论,应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合议组在此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102023949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