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源模块(12)
=13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59
决定日:2011-07-14
委内编号:6W1006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87225.2
申请日:2004-10-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5-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刘颖杰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对于本专利的电源模块产品,根据其使用状况,正面面板的布局和正面各部分的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性影响。本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证据中的体现的外观设计之间在正面布局、正面各部分的分割比例以及其中正面活动面板的形状明显不同,并且二者之间还具有其它对本专利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的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二者之间不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电源模块(12)”、专利号为200430087225.2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18日,专利权人为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请求人于2010年11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511096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9月11日、专利号为01270814.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在使用和购买时,一般消费者关注电源模块前面的面板部分,后视图属于观察不到的底面,电源模块的侧面和顶面是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并且不受一般消费者关注。证据1的名称为“电源模块嵌入式推拉结构”,从其中的附图1、3、5可以清楚看出电源模块面板自上而下包括显示控制部分、活动面板(门盖)部分、散热扇叶部分。从正面看,本专利和证据1中相应部分的位置相同,形状均为矩形,比例也大致相同,二者均设有窗形显示屏和控制按键,散热扇叶部分都为平行扇叶相隔结构。二者的不同在于:显示控制部分的按键排布、本专利的活动面板为倒三角结构、散热扇叶离底面的距离,而这些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影响。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1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1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二者不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主要理由是:(1)本专利与证据1的用途不同,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2)就本专利而言,一般消费者主要包括整机集成商及终端使用客户,例如电网公司,(3)二者的整体形状不同,本专利电源模块的长度比高度更大,而证据1中长度和宽度较小,高度最大,(4)二者有诸多区别,其中主视图的内容差别很大,本专利的前面板从上而下分为三部分,在这三部分的左右两侧具有纵向条,同时前面板的上边缘、左右边缘均比机箱宽一段距离,而证据1中没有所述纵向条和伸出的部分,本专利显示控制部分占前面板的三分之一,而证据1中占五分之一,本专利还有一个椭圆形的拨码开关,活动面板部分为格栅状设计,其上部为三角形,而证据1中没有拨码开关,活动面板部分不是三角形,另外二者窗形显示屏的形状不同、散热扇叶部分的位置和格栅形状不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16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本专利与证件1的产品用途相同,本专利的电源模块可以并联使用在电力系统中、独立发挥作用,但也可以单独使用;
(3)请求人表示,证据1的图1是面板的立体视图,显示的比例不能与本专利对比,因为立体模块没有显示完整,仅仅显示了前面板部分。证据1的主面板分为显示控制部分、活动面板、散热片部分,上面的显示控制部分也是显示屏,围绕上部四周的圆点是控制按钮,下面向内翻的矩形板是活动板,用来抽拉电源模块,下面的平行的略弧形的板是散热百叶,最下面的小长方形是标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组成和布局相同,二者的不同在于显示控制部分的按钮分布细节不同、推拉面板细节不同;
(4)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对整体视觉效果起显著影响的是整体的形状和正面面板的布局设计;除了请求人指出的不同之处外,本专利的面板是圆弧形的,面板两边各有两个长条,与底下的长条构成U形,类似于台阶,从俯视图可以看出面板突出于模块本体,本专利的上翻扣手门盖有个三角形部分的设计,虽然显示部分在上部、百叶窗在下部属于通常的设计方式,但二者之间的比例不确定,本专利的设计要点主要是长方体的形状、正面的布局及其比例关系。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属于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由于本专利与证据1都体现了电源模块的外观设计,而且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用途相同,由此可以确定二者的产品种类相同。
由于证据1的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且其产品种类与本专利的相同,故证据1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3条相同相近似的比较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电源模块的六面视图及立体图,其整体形状为长方形,正面即主视图所在的面为模块面板,左右两面基本为平板,顶面和底面主要为散热孔和散热片的设计;面板基本呈长方形,从上而下,面板分为约占三分之一面积的显示控制部分、约为五分之一面积的活动面板部分(又可称为门盖部分)、散热部分;其中显示控制部分包括显示电压等数据的显示屏和显示屏下方的大小共6个按钮,最右边的按钮为开关按钮,显示屏正下方为椭圆形线条包围长条形形状的触摸开关;活动面板部分为平板,其上边缘中间处设有一个带防滑条的三角形部分;散热部分约占不到二分之一的面积,为多道百叶格栅的形式,从左视图可以看出面板呈略呈弧面向前凸出,面板左右两边及底边各有一道与里面部分相分隔的长条。(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1是名称“电源模块嵌入式推拉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推拉方便、美观的电源模块嵌入式推拉结构,其中说明书附图1-5公开了一种电源模块的外观设计,由于证据1的发明目的在于正面的结构改进,因此各图主要体现的是电源模块正面的设计,结合各图信息,电源模块整体呈长方形,正面面板自上而下分为三部分:约占六分之一面积的显示控制部分、约占六分之一面积的活动面板部分、约占二分之一面积的散热部分,约占六分之一面积的平板部分,其中显示控制部分的中间为显示屏,围绕显示屏有多个按钮,活动面板部分为多道格栅的形式,散热部分为数道格栅形式,最下方的平板部分中央为长方形标牌。(详见证据1附图)
将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1)二者的整体形状相同,均为长方体形状,(2)二者正面面板均包括显示控制部分、活动面板部分和散热部分;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正面面板的组成和分割比例不同,本专利正面分成三部分,证据1分成四部分,本专利中显示控制部分占据的面积明显大于证据1中的相应比例,本专利中散热部分的占据面积小于证据1的相应比例;(2)活动面板的形状不同,本专利的活动面板为平板,上部有带防滑条的三角形部分,而证据1中活动面板为格栅形式;(3)面板的边缘部分的形状不同,本专利面板的左右两边和底边有分隔条纹,证据1中没有;(4)从侧面看面板的形状不同,本专利的面板向前凸出,证据1的面板为平板;(5)本专利的顶面和底面同时具有散热孔和散热片,证据1中没有体现。
合议组认为,对于本专利这种电源模块而言,其通常是使用在电力系统中,虽然可以单独使用,但多数情形下为多个并联使用,并且使用中只有正面可见;出于维修等目的需要进行更换,因此要在正面面板上设置方便推拉的活动面板或门盖,既方便更换也便于在更换中防止从操作者手中滑脱,活动面板可以向里推也可以向外翻开;出于显示控制以及散热的目的,通常在面板上方设置显示屏并围绕显示屏设置不同用途的按钮,在面板下方设置格栅形式的散热部分,另外还需要在除正面之外的面上设置散热孔或者散热片。由于使用中通常情形下只有正面可见,因此除正面之外的其它面属于不易为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面。电源模块正面的布局或组成、分割比例、活动面板的形状并不是由功能唯一限定的,其可以多种设计形式。由于整体形状为长方体形状属于常见的形状,至于本专利中显示屏下面的按钮,其位置的选择可以有多种,比如设计成对称的布局或把几个功能相近的按钮设在一起等等,但这主要是内部结构、功能和操作需要等设置,加之所占面积较小,相对于正面其它部件的形状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要小;散热孔和散热片的位置和面积是根据散热效率、散热面积、工艺可行性等条件决定的,如正面面板下部的条状格栅,故这些方面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性影响。因此,正面面板的布局和正面各部分的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性影响。
在此基础上,对于不同点(5),由于散热孔和散热片是实现散热功能的通常形式,即使证据1中没有体现,这也是常见的设计,加之处于不为人关注的部位,因此不同点(5)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性影响。而对于其它不同点,通过上述不同点(1)和(2)可见本专利和证据1的正面布局和分割比例明显不同、活动面板的形状明显不同,由于显示屏是正常使用过程中要用于显示数据信息的部分,其比例大小对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影响不同,活动面板是更换模块时要用到的部分,本专利中带防滑条的三角形部分作为用力的支点,通过活动面板下边缘将活动面板向上翻看,证据1中通过活动面板下边缘向里推开,而且证据1中活动面板上的格栅还用于散热,因此活动面板的形状不同在更换模块时带来不同的推拉方式,故这些不同均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性影响,对于不同点(3)和(4),本专利具有的这些相应设计处于正面观察的范围,在使用中能够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而且这些设计属于装饰性目的的设计,在证据1没有这些设计特征的情况下,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也具有一定影响,根据综合观察整体判断的原则,本专利和证据1的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性影响,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由此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30087225.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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