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悬式绝缘子芯(1)=1303-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复合悬式绝缘子芯(1)
=1303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44
决定日:2011-07-18
委内编号:6W1008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47356.8
申请日:2004-07-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州市阳光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2-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唐苑雯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已经放弃证据1所示ZL200430047357.2号外观设计专利,且本案中不存在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已无证据相支持,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02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复合悬式绝缘子芯(1)”的200430047356.8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07月20日,专利权人为唐苑雯。
针对本专利,青州市阳光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ZL200430047357.2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同一专利权人同一申请日的两项同样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具有不同的结构,不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22日进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25日重新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改在2011年04月18日进行;同时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成员变更事项。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专利权人本人及其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以前,根据规定,本案适用2001年实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请求人当庭确认无效理由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2)专利权人对本专利的实物进行了演示,对本专利和证据1的不同点进行了说明。(3)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西安电磁研究所于2004年发布的《绝缘子避雷器标准汇编(二)》,以证明本专利和证据1之间的区别是根据行业标准进行的纯功能性的修改。专利权人表示对该标准非常熟悉,不需要合议组转送该标准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23日向专利局提交主动放弃声明,声明:自申请日,既2004年07月20日起,放弃ZL200430047357.2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局于2011年07月08日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ZL200430047357.2号外观设计专利,并在27卷33号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鉴于专利权人已经放弃证据1所示ZL200430047357.2号外观设计专利,且本案中不存在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已无证据相支持,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430047356.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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