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护体套装
=0299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64
决定日:2011-07-21
委内编号:6W1008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270347.8
申请日:2009-1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伟
授权公告日:2010-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明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
决定要点:1、由于网易博客或者网易个人相册均可自由设定访问权限,因此在无其他证据的有力支持下,相关博文或者相片的上传时间并不能等同于公开时间。2、对于超期提交的证据和未在指定期限内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8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0930270347.8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护体套装”,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26日,专利权人为王明华。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李伟(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1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是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11年01月04日作出的《公证书》[(2011)西证民字第25号]原件1份,内附http://mrfy99.blog.163.com/blog/static/109237012008112402021472网页打印件9页,公证内容为在公证处现场浏览并实时打印该网页;
证据2是“lzhckj”的网易个人相册(http://photo.163.com/lzhckj/big/)的网页打印件1页;
证据3是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11年01月04日作出的《公证书》[(2011)西证民字第26号]原件1份,内附http://photo.163.com/lzhckj/big/#aid=7501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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