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笔记本电脑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笔记本电脑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06
决定日:2011-07-21
委内编号:5W1011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26432.7
申请日:2008-06-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郭有仪
授权公告日:2009-05-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喜旭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葛永奇
参审员:欧存
国际分类号:A45C 11/24; G06F 1/16; G06F 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词语的含义,则权利要求中使用该词语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比对,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权利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126432.7,申请日为2008年06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0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包括由连接片(11)连接的防撞垫(9)和吸热散热垫(8),防撞垫(9)和吸热散热垫(8)的四周均设有拉锁链(10),笔记本电脑包设有至少一个用于开闭拉锁链(10)的拉锁头(1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连接片(11)和防撞垫(9)的材质均为柔性抗震材料,所说的吸热散热垫(8)为灌装有冰冻液(5)的PVC防水袋(2),吸热散热垫(8)四周设有封边(3)。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吸热散热垫(8)为长方形或椭圆形或正方形,吸热散热垫(8)的尺寸稍大于笔记本电脑底面的尺寸,所说的PVC防水袋(2)的材质为PVC涂层布,所说的封边(3)为涤纶织带或拉锁链。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所说的PVC防水袋(2)上设有多个使PVC防水袋表层(1)具有均匀凸起和凹陷的高频热压复合点(6)。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高频热压复合点(6)为交错分布或平行均匀分布。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所说的PVC防水袋表层(1)上设有logo标识区(4),封边(3)由涤纶织标头(7)封口。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所说的PVC防水袋表层(1)上设有logo标识区(4),封边(3)由涤纶织标头(7)封口。”
2010年11月03日,郭有仪(下称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申请号为94134353,公开日为1995年9月1日,第1-22页,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7866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2006年6月7日,第1-8页,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8401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2006年11月22日,第1-7页,复印件;
证据4:公开号为CN1010133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7年8月8日,第1-5页,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9099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2007年6月13日,第1-6页,复印件。
请求人又于2010年12月20日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作了补正,并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及意见陈述书正文第1页的替换页,其中将专利权人黄振洪补正为张喜旭,其它内容未作修改。
请求人认为:①对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撞垫”和“吸热散热垫”(以下简称散热垫),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罐装有冰冻液的PVC袋作为散热垫,防撞垫的材质为柔性抗震材质,权利要求1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②权利要求3中的“稍大于”的含义不确切导致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③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都在证据1中公开了,所以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散热垫的方案被证据2公开,且其中所述连接片和防撞垫的材质为柔性抗震材料为现有技术;权利要求3中除了所述的散热垫的形状被证据2公开外,其它都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在证据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6相同,因而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1、2以及相关公知常识的结合也都不具备创造性。④权利要求1相当于证据5和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⑤证据3公开了一种具有散热装置、相当于防撞垫的面盖、相当于连接片的固定连接边以及拉链连接方式的电脑包,权利要求2与证据3的区别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3、2以及相关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包括由连接片(11)连接的防撞垫(9)和吸热散热垫(8),防撞垫(9)和吸热散热垫(8)的四周均设有拉锁链(10),笔记本电脑包设有至少一个用于开闭拉锁链(10)的拉锁头(12);所说的连接片(11)和防撞垫(9)的材质均为柔性抗震材料,所说的吸热散热垫(8)为灌装有冰冻液(5)的PVC防水袋(2),吸热散热垫(8)四周设有封边(3)。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吸热散热垫(8)为长方形或椭圆形或正方形,吸热散热垫(8)的尺寸稍大于笔记本电脑底面的尺寸,所说的PVC防水袋(2)的材质为PVC涂层布,所说的封边(3)为涤纶织带或拉锁链。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所说的PVC防水袋(2)上设有多个使PVC防水袋表层(1)具有均匀凸起和凹陷的高频热压复合点(6)。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高频热压复合点(6)为交错分布或平行均匀分布。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所说的PVC防水袋表层(1)上设有logo标识区(4),封边(3)由涤纶织标头(7)封口。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笔记本电脑包,其特征在于:所说的PVC防水袋表层(1)上设有logo标识区(4),封边(3)由涤纶织标头(7)封口。”
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申请日前未出现采用罐装冰冻液为散热方式的电脑包的专利申请和市场销售,发明人将特定物质的物理变化过程中的吸热原理用于电脑包上是非显而易见的创新设计,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②证据1和2分类号不同,属于不同技术领域,二者不能结合破坏实用新型的创造性。③独立权利要求1不能通过将证据2的技术方案用于证据3中的散热装置而得出,且证据3与独立权利要求1是完全不同的包,因而证据2和3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6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如下事实:①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对本专利的审理适用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②专利权人于2011年04月1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请求人接受该修改,同时放弃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的无效请求理由和证据4、证据5。③专利权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公开时间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
合议组经审查,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请求人对于该修改亦无异议,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6日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4页、附图第1-2页、摘要及其附图,2011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书面意见和当庭确认,本无效宣告请求案审理的范围为: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和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和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文献,证据2、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它们的公开时间都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发明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专利权人当庭放弃证据4、5,本决定对其不再予以考虑。
4.关于专利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该款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词语的含义,则权利要求中使用该词语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稍大于”含义不清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合议组认为:散热垫是用于为笔记本电脑底部散热的,其尺寸应当适应于笔记本电脑底部的尺寸,太大没有必要,而且也会为电脑包的制造增加成本,太小则起不到散热作用,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权利要求2中“稍大于”的含义;况且,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3-4行也已经限定了“稍大于”为0.5厘米~10厘米范围内的尺寸变化。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用词“稍大于”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比对,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笔记本电脑包。证据1公开了一种手提电脑保护袋,其包括第一袋体10、第二袋体20以及枢设连接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袋体的接合部30;该第一、二袋体分别都设有一散热部、一弹性部及数十个保护件,第一袋体和第二袋体四周设有拉锁链以及用于开闭拉锁链的拉锁头;其中所述散热部为镂空弹性材质,当电脑放入袋中,该散热部之镂空部分能够将残留的温度散出,所述弹性部设有肋和弹性空间,其能够防止不经意的碰撞(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段、第7页倒数第2段-第8页第2段、附图第1-3)。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采用了罐装有冰冻液且四周有封边的PVC防水袋作为散热垫来实现给电脑进行散热的功能,而证据1则采用了弹性镂空结构来散热;②本专利的电脑包一面为散热垫而另一面为防撞垫,而证据1电脑包的两面相同,它们同时具有散热和防撞的功能;③本专利采用柔性抗震材质的连接片连接防撞垫和散热垫,而证据1相应地仅公开第一袋体和第二袋体之间的接合部。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具有与证据1结构和散热方式均不同的笔记本电脑包。证据2公开了一种笔记本电脑凉垫,该笔记本电脑凉垫由两个软性薄片组成,两薄片的四周边相互粘接,两薄片上分布有用于粘合薄片的融合连接点,两薄片之间由融合连接点隔成呈网格状的相连通空腔,空腔内设有互换型制冷剂。所述制冷剂为具有吸热性能的互换性材料,主要的功能在于吸收、储存和释放热能量,不需耗电,运用接触热传导使制冷剂由固体变换成液体时需要大量的能量来控制电脑底部温度在40℃左右,使用后制冷剂会自然回复原状(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3页倒数第1段-第4页倒数第2段)。可见,证据2给出了利用灌注有制冷剂的散热凉垫来给笔记本电脑底部这一面进行散热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所公开的散热凉垫替换证据1所述的笔记本电脑包中与电脑底部接触的这一散热面,从而构建采用灌注制冷剂的散热凉垫对笔记本电脑底部这一面进行散热且另一面则具有弹性防撞部的电脑包。同时,为了保证软性袋状体的密封效果而在四周设置封边以及为了保护笔记本电脑而采用柔性连接片来连接散热垫和防撞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专利中所用的PVC也是具有一定强度的常用软性防水材料。由上述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结构以及散热方式与本专利完全不同,且证据1和2分类号不同,属于不同技术领域,二者不能结合破坏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本专利产品在电脑使用时或者关机装入电脑包后都可以起到散热效果,而对比文件仅适用于电脑装入电脑包后发挥散热作用。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1和2都涉及利用外部散热装置对笔记本电脑进行散热的技术内容,对于旨在开发新型散热方式的笔记本电脑包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可获知证据1、2的技术内容,证据1、2之间分类号的不同并不会妨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2相结合;采用证据2的凉垫结构通过接触方式散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无论电脑开机还是关机状态或者其是否被装入电脑包中,只要电脑与凉垫结构接触即可实现散热效果,虽然证据1没有公开电脑包的使用时机可以是电脑使用时和关机装入电脑包时,但这并不妨碍将证据1和2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散热垫的形状、尺寸、防水袋的材质、以及防水袋的封边结构。证据2公开了电脑凉垫可以是任意形状,而正方形、长方形以及椭圆形都是常见的形状,且本专利采用正方形、长方形以及椭圆形也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采用了接触式的散热方式,散热垫与电脑的接触面积越大散热效果会越好,为了确保电脑与散热垫的接触而将散热垫的尺寸设计成稍大于电脑的尺寸是容易想到。PVC涂层布和涤纶织带及拉锁链也都是常用的防水袋材料和封边方式。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PVC防水袋表层上设有多个使PVC防水袋表层具有均匀凸起和凹陷的高频热压复合点。证据2中已经公开“两薄片上均匀分布有用于粘合薄片的融合连接点1,融合点的形状呈圆形”(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证据2公开的这些均匀分布的融合连接点必然导致在薄片上形成均匀的凸起和凹陷。而且,利用高频热压的方式来使PVC等软性材料之间发生融合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将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频热压复合点限定为是交错分布或平行均匀分布的。证据2的附图1和4中公开了两软性薄片之间的融合点是交错或者均匀平行分布的。因此,在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和6分别对权利要求3或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在防水袋表层上设有logo标识区,封边由涤纶织标头封口。在物品表面设置logo标识以及封边用涤纶织成的标头封口以展示产品信息便于消费者辨识,这同样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6所引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上述已得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2以及相关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都不具备创造性而应予全部宣告无效的结论,合议组对于其它无效宣告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820126432.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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