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14
决定日:2011-07-25
委内编号:5W1016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47000.2
申请日:2003-06-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胡寿珍
授权公告日:2004-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F28F 3/00,F25B 3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若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ZL03247000.2,申请日为2003年6月9日,专利权人为广州市华德工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包括压缩机(1)、蒸发器(2)、膨胀阀(29)和蒸发式冷凝器(31),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式冷凝器(31)包括固定于塔体(14)内支撑体上的螺旋锥体换热盘管(20),所述换热盘管(20)上端通过进气总管(18)与制冷系统连接,下端通过集液总管(19)与制冷系统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锥体换热盘管(20)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的螺旋锥体换热盘管单元组在竖直方向上叠合而成,每一盘管单元组上端与进气总管(18)连接,下端与集液总管(19)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一层螺旋锥体换热盘管单元组是由两个基本的螺旋锥体换热盘管单元嵌合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式冷凝器(31)的塔体(14)内还固定一内层维护结构(15),包围着旋锥体换热盘管(20)及喷淋系统,并与外层维护结构构成空气流道(17)。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贮液罐(7),连接于蒸发式冷凝器的集液总管(19)与膨胀阀(29)间的管路。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述换热盘管(20)与进气总管(18)、集液总管(19)为焊接连接。
7、权利要求6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补水系统为机械控制式。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补水系统为电子控制式。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盘管(20)与进气总管(18)、集液总管(19)为螺纹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补水系统。”
针对本专利,胡寿珍(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5291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日,共5页;
附件2:公开号为US5787722A的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8年8月4日,共13页;
附件3:附件2的中文翻译,共11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54060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的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3月19日,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2、4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4月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转文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 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6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4、6-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2、4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4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附件2为美国专利文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附件1、2、4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2、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1、2、4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此外,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为外文,请求人用附件3作为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未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2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若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蒸发式制冷冷水机组,附件1公开了一种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及附图1):蒸发式冷凝器冷水机组包括压缩机1、膨胀阀3、蒸发器4,冷凝器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蒸发式冷凝器),冷凝器2外壳为箱体5(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塔体),箱体5内设有冷凝盘管6(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换热盘管),冷凝盘管6呈蛇形盘绕,一端与压缩机连接,另一端与膨胀阀3连接(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换热盘管上端通过进气总管与制冷系统连接,下端通过集液总管与制冷系统连接)。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换热盘管为螺旋锥体,螺旋锥体通过支撑体固定于塔体内。
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分析可知,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冷媒阻力,防止夹杂在制冷剂中的压缩机润滑油沉积,并提高制冷效率。
附件2公开了一种热交换器,并具体公开了:热交换器1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蒸发式冷凝器)主要部件为箱体20,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箱体20外形呈塔形(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塔体)(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栏第59行-第4栏第6行,附图1),热交换器10包括多组圆锥形的热交换盘管150、15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螺旋锥体换热盘管)(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8栏第17-35行,附图5),热交换盘管150、152由支杆166(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体)支撑在冷凝器箱体内(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9栏第7-20行,附图5),该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用于减少制冷剂的阻力,防止夹杂在制冷剂中的压缩机润滑油沉积,并提高制冷效率,且附件1和附件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给出了将换热盘管设置成螺旋锥体形,并可通过支撑体固定在塔体内的技术启示。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对于权利要求2,附件2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9栏第30-37行,附图8):箱体内设置金属骨架190,多个盘管支架194连接链条192,悬挂多组(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两层以上)圆锥形热交换盘管196,并且从附图8中可以看出多组圆锥形热交换盘管196在竖直方向上叠合。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节约空间、在有限空间内延长盘管长度,因此附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附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对于特征“每一盘管单元组上端与进气总管连接,下端与集液总管连接”,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尽管附件2没有明确记载该特征,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既然其称为热交换盘管,并且实现的是换热作用,则多组圆锥形热交换盘管196必然要通过过渡管连接于制冷系统中,因此附件2隐含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于权利要求3,附件2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8栏第17-35行):多组热交换盘管150,152部分是单一的盘管,另一部分是复合的盘管,较佳的做法是使用一个合适的夹具以双螺旋的方式将两条管道缠绕在一起(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由两个基本的螺旋锥体换热盘管单元嵌合组成),而且该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制冷效率,因此附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附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对于权利要求4,附件2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4栏第7-28行,附图1):箱体20由一系列不透明承重箱板36、38、40、42组成,箱板40、42内有一个进气结构48,包括一块配有第一个孔52的嵌板50,第一个孔52与箱板40、42上的第二个孔54之间垂直隔开并且错开,并且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箱体20的箱板40、42包围着热交换盘管和喷淋系统。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利用内外层结构形成空气流道的技术方案,通过第一个孔52与第二个孔54之间垂直隔开并且错开,形成了不与外界直接贯通的空气流道,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其完全能够起到防止喷淋水从空气流道溅出的作用,即附件2给出了利用内外层结构形成空气流道,以防止换热器内部空间与外界直接贯通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将嵌板50设置在箱板40、42内侧还是外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选择,当嵌板50设置在箱板40、42内侧时,为了进一步提高防护效果,将嵌板50设置为包围换热盘管和喷淋系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附件1和附件2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对于权利要求5,附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水循环的小型中央空调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3页第5行-第4页第7行,附图1):空调系统中的风冷冷凝器与电子膨胀阀之间设置一个储液器,且该特征在附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来存放空调机系统中液态制冷剂的,并且附件4和附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附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附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换热盘管与进气总管、集液总管为焊接连接”、“换热盘管与进气总管、集液总管为螺纹连接”,对此,合议组认为,焊接和螺纹连接是空调领域中通常采用的制冷剂管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方式之一实现换热盘管与进气总管、集液总管的连接,该技术手段的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对于权利要求7和10,附件2公开了(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第7栏第31-38行,附图1):另一个水循环系统30的部件是水补充系统138(对应于权利要求7、10中的补水系统),其最简单形式由浮球140组成,该浮球140操纵开关开启在净化系统86上的螺线管阀门90,预定低水位时,浮球140可以启动独立阀门142将水注入集水器46,预定高水位时,关闭阀门(对应于权利要求7中的机械控制式)。上述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为蒸发式冷凝装置补给水,因此附件2给出了在蒸发式冷凝装置中设置机械控制式补水系统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8,电子控制式补水系统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补水系统控制方式,选用该手段实现补水系统的控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24700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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