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软管灯灯体改良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39
决定日:2011-07-25
委内编号:5W101117
优先权日:2003-08-14
申请(专利)号:200420086978.6
申请日:2004-08-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真美灯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9-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周航
参审员:周小祥
国际分类号:F21S4/00;F21S10/00;//F21W121:00,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想到将这些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的方案之中,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09月0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软管灯灯体改良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086978.6,申请日是2004年08月09日,专利权人原为樊邦弘,后变更为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软管灯灯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芯线,由白色柔性不透光塑料挤出成型一个预制长度的条状体,该条状体的横截面一侧、上下间隔地设置有至少2根铜绞合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条状体等长度,在该条状体横截面的另一侧设置有至少一列与该铜绞合线平行的横向孔,多个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
多个LED灯泡,通过LED灯泡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及与至少一个限流电阻相串接,该LED串联灯串的首端和末端的引线与上述芯线中的铜绞合线作电气连接,所述的多个LED灯泡、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上述芯线中的多个横向孔中;
一散光体,设置在上述多个LED灯泡上方与上述芯线等长度的,用于扩散LED光线的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的乳色半透明体;
一包覆层,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用于包覆上述芯线、散光体及多个LED灯泡的、与上述芯线等长度的包覆层,该包覆层的位于LED灯泡照射上方的部分是一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状发光面的半圆形曲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灯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可以设置一个注塑成型在电源供电线上的LED驱动元件。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软管灯灯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LED驱动元件是交流变直流的电流转换元件。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软管灯灯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LED驱动元件是LED脉冲电流驱动元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灯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光体,可以是与所述包覆层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的,与所述包覆层成一整体。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灯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光体,可以是乳色PVC半透明体。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软管灯灯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散光体,可以在该散光体中设置一个纵向通孔。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软管灯灯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芯线的位于LED顶部的一面可以设计为具有一凹槽的形状,该凹槽设计为倒梯形。”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山市真美灯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US6592238B2的美国专利文献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3年07月15日,共43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56204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2003年07月23日,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3016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8年12月23日,共5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54673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2003年04月23日,共12页;
附件5:公开号为US2003/0142492A1的美国专利文献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3年07月31日,共24页;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US6361186B1的美国专利文献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期为2002年03月26日,共24页;
附件7:授权公告号为CN129545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2007年01月17日,共21页;
附件8:第118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共20页;
附件9:第15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共23页;
附件10:授权公告号为CN10044920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2009年01月07日,共19页;
附件11:第14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共17页;
附件12: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公开了:①芯线由白色柔性不透光塑料挤出成型一个预制长度的条状体,该条状体的横截面一侧、上下间隔地设置有至少2根铜绞合线,该铜绞合线向纵向延伸与条状体等长度,在该条状体横截面的另一侧设置有与该铜绞合线平行的横向孔,多个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②多个LED灯泡,通过LED灯泡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及与至少一个限流电阻相串接,该LED串联灯串的首端和末端的引线与上述芯线中的铜绞合线作电气连接,所述的多个LED灯泡、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上述芯线中的多个横向孔中;③散光体为半透明体;④包覆层是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用于包覆上述芯线、散光体及多个LED灯泡的、与上述芯线等长度的包覆层,该包覆层的位于LED灯泡照射上方的部分是一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状发光面的半圆形曲面。但区别技术特征①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1、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2、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虽然附件1没有文字记载,但其中散光体用于扩散和透射光线,必然是半透明的。区别技术特征④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2给出了设置包覆层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4、附件5或6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附件7和附件10是与本专利主题类似的两篇专利文献,附件8、9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7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附件11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10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附件7-11用于佐证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综上,请求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10月22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合议组于2011年04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05月24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黄姝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刘永全和公民代理崔明远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第15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即附件9)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627号的复印件;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第1F13590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另一案件)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686号的复印件。
合议组将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的文件当庭转交给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表示当庭提交的判决书均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4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5评述;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1评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6评述;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评述。
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附件1-11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时所发表的意见归纳如下: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主要存在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列出的4个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
请求人认为:附件1结合附件2可以得到芯线由白色透明不透光塑料挤出成型的特征;特征“铜绞合线”被附件1附图3公开。“横向孔”被附件2的附图3公开。附件1中将电路板设置在与横向孔平行的位置目的是便于电路板的弯曲。附件2中将铜绞合线替代电路板,起到电路连接的作用,在本领域中使用铜绞合线和电路板是常规的替换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铜绞合线替代电路板。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和2没有结合启示。本专利中横向孔与两铜绞合线所在的平面平行设置,可以防止铜绞合线弯曲度不同导致LED灯弯曲困难或其中的一根铜绞合线出现断裂现象。附件1灯管没有使用铜绞合线,使用的是电路板设置在横向孔一侧,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据此想到设置铜绞合线。附件2中两根铜绞合线形成的平面与横向孔所在的平面是相互垂直的,即给出了与本专利相反的教导。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请求人认为:横向孔以及纵向槽都是用来容纳光源的常用的技术手段,附件2说明书第3页及附图3公开了多个发光二极管设置在孔1-4中,引脚2-1及连接线3,扭结2-2伸入芯线纵向槽1-2中。附图6揭示了横向孔可以放置连接线,同理可得类似于电子元件也可以放入其中。关于限流电阻,是本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附件3可以佐证这一点,其说明书第2页第13-15行公开了限流电阻,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电子元件以及连接线都塞入到横向孔中。
专利权人认为:首先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不能使用3篇对比文件评述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次,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并没有提到附件2的附图6,不同意在口审当庭将附件2的全部内容引入。此外,附件2的附图3中看不出限流电阻可以放置在横向孔中。本专利的横向孔对其中的元件有保护作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4: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已经公开散光体为乳白色,虽然在文字上没有明确揭示其为半透明体,但由于其有透光性,因此必然是半透明的。附件2附图1中的附图标记4公开了本专利中的包覆层,散光体被附件1公开,附件1与附件2结合可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专利权人认为:乳白色不等于半透明,半透明的散光体使得多个LED的光纤散射,出光均匀。
(2)关于权利要求2-7: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所公开,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4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所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所公开。专利权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均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7使用了多篇对比文件评述,这种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8:
请求人认为:附件1附图3中的附图标记14相当于本专利的芯线的作用,其说明书揭示了凹槽具有反射光线的作用,倒梯形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书中权利要求8使用公知常识评述并未引入附件1。附图标记14为单纯的壳体,与本专利中芯线还有一定区别。芯线的设置方式是本专利特有的。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具有创造性。使用多篇对比文件评述权利要求8不恰当。
另外,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参考文件,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第15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即附件9)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627号的复印件,表明宣告附件7专利全部无效的附件9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被一审判决维持;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参考文件,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第1F13590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另一案件)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0)高行终字第686号的复印件,该案二审法院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用两份证据以及三篇公知常识共五篇对比文件评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中共提交了附件1-11共11份证据,其中附件1-6为专利文献,请求人将其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使用;附件7和附件10是与本专利主题类似的两篇专利文献,附件8、9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7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附件11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10专利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附件8、9和11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使用了附件1-6作为评价涉案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专利权人对附件1-11的真实性及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附件1-1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附件1-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上内容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附件1、5、6文字部分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软管灯灯体改良结构,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模拟氖光照明的照明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5页第10行至第12页第27行,图2至图18):该装置10包括波导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散光体)和灯壳14,波导12具有乳白色外观(附件1中文译文第6页第2段),灯壳14包括一对邻接的侧壁20、22,所述两侧壁紧靠表面14并从表面14向下延伸并形成一个大致沿波导12的长度方向延伸的端部开口槽18,灯壳14由一种抗冲击的丙烯酸材料制成,多个发光二极管2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多个LED灯泡)和电气连接板26插入槽18中,槽18为一种填充化合物所填充,该物质具有所希望的透光特性,将该物质硬化,保持发光二极管24和电路板26的位置(槽18以及其中填充的化合物起支撑软管灯电气元件之用,与本专利中的芯线作用相同),电路板26设置在发光二极管24安装位置的一侧,平行于发光二极管,并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且与槽等长度,发光二极管24以间隔“l”均匀地分布在外壳的整个纵向长度上;多个发光二极管24相互串联(参见附件1的图4),并且该多个发光二极管24与电路板26作电气连接(作为连接多个LED灯的电气元件,电路板26与本专利中铜绞合线作用相同);波导12具有一个作为光发射表面的暴露的弯曲侧表面13和一个作为光接收表面的隐藏的侧表面15(参见附件1的图3),该波导12具有预定高度和预定宽度,发光二极管24位于波导12的下面,波导12散射由发光二极管24发出的光,波导12的长度与外壳14的长度相等。
对于请求人指出本专利与附件1存在的一处区别――附件1没有公开散光体(即波导)为半透明体,专利权人也认为乳色不等于半透明。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散光体为乳色半透明体,附件1中同样起散光作用的波导记载为乳白色外观,虽然其中没有明确文字记载为半透明体,但由于波导12用于扩散和散射光线,其必然具有一定的透光性,因此附件1实际上已经隐含公开了波导为乳色半透明体的技术特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软管灯灯体改良结构与附件1公开的用于模拟氖光照明的照明装置相比,其区别在于:
①关于芯线一段的特征:本专利所述权利要求1中,芯线由白色柔性不透光塑料挤出成型一个预制长度的条状体,该条状体的横截面一侧、上下间隔地设置有至少2根铜绞合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条状体等长度,在该条状体横截面的另一侧设置有至少一列与该铜绞合线平行的横向孔,多个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附件1中起支撑电气元件作用的不是芯线,而是先形成槽18,将发光二极管24和电气连接板26插入槽18之后,用一种填充化合物将槽18填充,电气连接板26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归纳而言,一是附件1中起芯线作用的填充化合物没有明确记载是白色柔性不透光的,二是作为电气连接元件,本专利中使用的铜绞合线与附件1使用的电路板在结构上有所区别,三是本专利还设置了横向孔,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横向孔作用在于安放LED灯、串联连接线或电阻之类的元件。
②关于多个LED灯泡一段的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多个LED灯泡通过LED灯泡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及与至少一个限流电阻相串接,该LED串联灯串的首端和末端的引线与上述芯线中的铜绞合线作电气连接,所述的多个LED灯泡、限流电阻及其引线的串联连接点相应地塞入上述芯线的多个横向孔中;附件1中的多个发光二极管(即LED灯)也是相互串联,但未明确记载这些发光二极管是通过其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也未公开多个发光二极管与限流电阻串接,相应地也没有公开将限流电阻塞入横向孔中的特征。
③关于包覆层一段的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包覆层是由柔性塑料挤出成型一个用于包覆上述芯线、散光体及多个LED灯泡的、与上述芯线等长度的包覆层,该包覆层的位于LED灯泡照射上方的部分是一模拟霓虹灯玻璃管状发光面的半圆形曲面;附件1中只有相当于散光体的波导,波导外部没有包覆层。
关于区别①,附件2涉及一种带纵向槽的二线打孔美耐灯(LED软管灯的一种),其与本专利、附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14行,图1-3):该美耐灯由芯线1、发光体2、连接线3、外皮4组成,其中,芯线1是由铜绞线1-1及热塑性塑料通过特制的模具及挤塑机挤塑而成型,由于该美耐灯是能够弯曲的,因此芯线必然是柔性的,在芯线1的横截面上水平间隔地设置有两根铜绞线,该铜绞合线纵向延伸与芯线1等长度,芯线1上有一系列横向孔1-4,这些横向孔以预制的间距均匀地分布在条状体的整个纵向长度上;发光体2分别塞入芯线1之横向孔1-4中。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LED软管灯中设置芯线的技术特征,并且具体公开了在芯线上设置横向孔和两根铜绞线,只不过附件2中的铜绞线是在芯线横截面上水平间隔地设置,而不是像本专利中那样上下间隔设置在芯线的同一侧。首先,附件2表明LED软管灯中采用芯线来支持电器元件已是本领域的现有的技术,实际上,芯线的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说明书第2-3页)的记载同样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中的槽18及其填充物替换为芯线是根据实际需要很容易想到的;其次,芯线中铜绞线的设置位置会影响软管灯的弯折性,这是本领域的常识,因此在附件1和2结合的基础上根据软管灯的弯折方向合理设置铜绞线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很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没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第三,附件1中起铜绞线作用的电路板26平行于发光二极管24设置,附件1中明确记载其作用是得电路板26沿槽的长度方向延伸以便于弯曲,这也表明便于弯曲是软管灯制作时的普遍需求,铜绞线与电路板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故附件1也给出了在设置铜绞线时应当考虑对软管灯弯曲性影响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中槽18及其填充物替换为附件2中的芯线设置,并根据弯曲性能需要将芯线中的两根铜绞线上下间隔地设置在横截面一侧(即不同于横向孔的另一侧)。至于芯线是由白色不透光塑料这一特征,由于设置芯线本身具有阻挡和反射光线作用,故由白色不透光塑料制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附件1中公开了灯壳内部区域由反射光线的白色丙烯酸形成,附件2公开了芯线是由热塑性塑料挤塑成型且为柔性材料,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将芯线设为白色柔性不透光塑料材质。综上,在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启示下,区别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和实现的。
关于区别②,虽然附件1中未明确记载发光二极管是通过其导电脚上连接的引线相互串联,但LED灯泡通过导电脚上的引线串联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附件2(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14行,图1-3)中也公开了类似特征:发光体2分别塞入芯线1之横向孔1-4中,发光体的引脚2-1与引脚2-1或引脚2-1与连接线3通过扭灯脚装置扭结起来形成扭结2-2,将扭结2-2及连接线3或电子元件塞入芯线1的纵向槽1-2中,用小刀在芯线1铜绞线1-1处把绝缘层划开一小段,露出绞线,把一条发光体串一端的发光体引脚串入绞线中,即完成发光体2与发光体2在芯线1中的连接。至于限流电阻,这同样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于LED负载过大电流时容易损坏,故本领域通常会在LED软管灯中设置一个或多个限流电阻,以避免LED的电流过大,保护LED不受损坏。同样涉及一种新型管状装饰灯的附件3的内容也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附件3中(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3-15行)披露了若干发光二极管先串联成一灯串组,各组灯串再并联接入电源蕊线组成完整灯串,各组灯串可接有限流电阻,以保护发光二极管。因此,引线、限流电阻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相应地,其放置部位也是根据需要很容易做出的选择,例如放置在横向孔中,附件2的图6也给出了这种设置启示,该图是附件2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横向孔不仅用来安放发光体,还安放有串联连接线,在附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限流电阻塞入纵向槽或横向孔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区别②属于常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和实现的。
关于区别③,包覆层的作用是包覆芯线、散光体和LED灯泡,使之成为一体,附件2(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14行,图1-3)中已经揭示了这种包覆层,并且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说明书第2-3页)的记载也证明了这种包覆层设置并非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属于常规设置,故将附件1的槽18及其填充物替换为附件2中的芯线设置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很容易想到在在波导、芯线等部件外也包覆一个包覆层以使LED成为一个整体。综上,在附件2的启示下,区别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和实现的。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①附件1灯管没有使用铜绞合线,使用的是电路板设置在横向孔一侧,附件1解决的是能不能弯曲的问题,并未揭示弯曲半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设置铜绞合线,附件2中两根铜绞合线形成的平面与横向孔所在的平面是相互垂直的,即给出相反的教导,附件1和2不存在结合启示。②从附件2、3中无法看出限流电阻可以放置横向槽中的技术启示,请求人提无效请求时并没有引入附件2的附图6。③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不能使用3篇对比文件评述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前面的评述,附件1和2存在结合启示,包含铜绞合线的芯线是LED软管灯中的常规设置,且上述内容并非本专利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之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主要在于散光体以及铜绞合线排列方向的设置(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段和第5页第2段)。前面已经说明,铜绞合线的设置在同侧还是异侧是根据软管灯的弯折需要来选择的,这种需要具有普遍性,故这种选择并不会给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而对于散光体,附件1已经公开了该改进之处,附件1中用于模拟氖光照明的照明装置10中的波导12的散光原理、设置部位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散光体相同,二者都能起到加强出射光的漫射和反射的作用从而达到均匀连续的光线效果,附件2更类似于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与本专利背景技术的附图14相比基本结构相同),其中没有设置散光体,LED灯发出的光线直接通过外皮直接出射,由于LED灯是间隔设置的其必然会导致出射光不会连续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上述问题时有动机想到将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散光体物质(即附件1中的波导)设置到附件2的芯线和包覆层之间,从而达到均匀连续的光线效果,从这一角度来讲,附件1和2也具有结合启示。
其次,用于放置电器元件的横向孔本身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这一点在本专利背景技术中也已经提到,附件2的附图3和附图6也已经清楚示出用于放置LED和导线的横向孔,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很容易想到将其它根据需要设置的电气元件都放在该孔中,以保持电路的规整,虽然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提到使用附件2的附图6,但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已经对附件2与本专利的技术内容进行了详细对比说明,请求人在口审当庭陈述的具体意见只是基于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作出的合理适当的调整,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的逾期增加的理由。
第三,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但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在本案中,前面已经说明,LED灯中使用限流电阻是常规技术手段,附件3的作用仅仅是用于佐证限流电阻是本领域公知公用的,换句话说,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合议组认为附件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实际上已经能够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引入附件3只是为了进一步佐证上述观点,因而附件3与附件1、2的结合属于一种简单的叠加,限流电阻仍然以其本身固有的功能发挥作用,没有给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上述附件1-3都属于同一领域的前提下,其相互结合并没有任何障碍和难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附件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其是否具备创造性不应该单纯受到现有技术数目的限制。综上,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可以设置一个注塑成型在电源供电线上的LED驱动元件”;本专利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LED驱动元件是交流变直流的电流转换元件”、“所述的LED驱动元件是LED脉冲电流驱动元件”。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LED的电路中设置能满足灯具需求的驱动元件是常规的技术手段,而交流变直流的电流转换元件、LED脉冲电流驱动元件都是常见的驱动元件,将其注塑成型在电源供电线上也是一种常规的连接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附件4公开了带交流变直流转换器的LED灯串(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1页第17行至第3页第10行,图1-7),其由插头、电源线、外皮、接头、LED灯串组成,在插头和LED灯串的第一个LED发光灯泡之间设置有桥堆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中的“LED驱动元件”),将桥堆设置于插头内或电源线的中部或电源线与LED灯串相连的接头内,直接输出直流电给LED灯串供电。通过附件4公开的内容能够进一步证明设置上述驱动元件是本领域已有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散光体,可以是与所述包覆层等长度一体挤出成型的,与上述包覆层成一整体”。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将散光体与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如权利要求1中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包覆层也包覆附件1的波导12,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作LED软管灯的过程中面对如何简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波导与波导外包覆的包覆层一体挤出成型。此外,从附件5(参见附件5说明书中文译文第9页第20行至第11页第30行,图1至4)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附件5公开了用于包裹容纳发光二极管12和至少一部分电缆14的壳体、管体或外壳16与提供波导的光学元件18一体成型的内容,其中的壳体、管体或外壳是由刚性或者柔性的透明或者半透明材料通过挤压模塑法而制成的。附件5公开的内容进一步证明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散光体,可以是乳色PVC半透明体”。附件1公开了波导12散射由发光二极管24发出的光,波导12的长度与外壳14的长度相等;由于波导12用于扩散和散射光线,其必然具有透光性,并且附件1中进一步公开了波导由于进入波导并最终离开其侧表面的环境光线的均匀散射而具有乳白色外观,因此附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波导为乳色半透明体;虽然附件1未公开使用PVC材料,但是PVC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材料,而且使用哪种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散光体,可以在散光体中设置一个纵向通孔”。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散光体是起散射光线作用的,其中采用何种材质、何种构造(例如利用不同散射特性的材料压制、内部具有空隙等等)都是与所需要的散射效果相关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例如附件6(参见附件6说明书中文译文第2页第2至3行、第3页第17至25行、第5页第17至30行,图1、2、6)就公开了一种具有纵向通孔的散光体设置,附件6涉及一种采用发光二极管的模拟的霓虹灯,其中半透明散光体10散光体10由具有圆形截面的管体11组成,光只能由二极管51、53、55发出穿过散光体10,由于二极管51、53、55位于散光体10的外径的外部,折射光只有在经过散光体10的两次折射后才能从所述装置发出,且散光体10的所述内壁和外壁可使反射光贯穿管体11的所述横截面,人们认为在所述半透明管体中的被反射的光和被折射的光的共同体起到了所述装置的类霓虹辉光作用。所述管状散光体折射和反射的光产生类霓虹辉光或者眩光,所述辉光或者眩光在所述散光体的暴露面处显现为大体均匀光强度的光。附件6的图1、2、6中均示出散光体10具有纵向通孔。由此可见,在散光体中设置通孔从而使得散光体的透光面上连续均匀发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有的常规技术手段,这种设置是根据需要选择的,不会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芯线的位于LED顶部的一面可以设计为具有一凹槽的形状,该凹槽设计为倒梯形”。该特征的作用是通过凹槽的两个斜面对LED灯泡所发出的光线进行聚光和反光,从而使得本专利的软管灯的外观亮度更高,光线效果更好;而为了增强软管灯的外观亮度,在芯线的侧壁上设置倒梯形凹槽进行聚光和反光,从而增强对于LED灯泡所发出光线的反射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8使用了多篇对比文件评述,这种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与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理由,在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散光体以及铜绞合线的设置)已经在附件1中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软管灯在形状、结构、以及其他部件的设置方面完全可能具有一些变形方式,这些变形方式属于常规设置,可以根据需要组合和选择,附件4-6的作用仅仅是用于佐证这一点,这些附件与附件1、2的结合仅仅属于简单的叠加,没有给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86978.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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