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96
决定日:2011-07-25
委内编号:5W1015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03757.5
申请日:2009-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小平
授权公告日:2010-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桂莲
参审员:房宝盛
国际分类号:F03D9/00;H02J3/00;F03D7/04;F03D1/00;F03D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且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6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920203757.5,申请日是2009年9月29日,专利权人是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包括设置于塔筒的风轮单元、电机单元和机舱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单元的伸出前端外壳的转子轴端与风轮单元的轮毂连接,伸出后端外壳的主轴端固定在机舱单元的机舱上,电机单元的定子通过变流器与电网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所述的电机单元包括主轴、永磁转子、定子、外壳和制动器,外壳包括前端外壳、后端外壳和与两者分别连接的旋转外壳,主轴置于外壳内,且两端伸出前端外壳和后端外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永磁转子内设有转子轴,转子轴通过第一、第二轴承安装在外壳内的主轴上,且一端伸出前端外壳,定子置于外壳内固定在旋转外壳上,制动器的刹车片固定在后端外壳上,其刹车盘固定在转子轴上,工作时,伸出前端外壳的转子轴与风轮轮毂连接,制动器通过液压泵与机舱控制柜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子为多级永磁体转子。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轴承为推力圆柱滚子轴承,第二轴承为圆柱孔调心滚子轴承。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后端外壳上还设有至少一个冷却风扇。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主轴及第一、第二轴承上均设有温度传感器,各温度传感器分别与机舱控制柜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风轮单元包括轮毂、叶片及叶片控制驱动机构,其中每一枚叶片均具有独立的控制驱动机构,并通过其控制驱动机构安装在轮毂圆周上,所述的控制驱动机构包括变浆轴承、变浆电机及变浆控制柜,每一枚叶片均通过变浆轴承与其对应的变浆电机连接,变浆电机通过变浆控制柜与外部电源相连,变浆控制柜的信号输入端与远端网络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舱单元包括机舱、机舱控制柜、偏航电机、偏航轴承、偏航刹车器及设置在机舱上的风向标和风速仪,四个偏航电机均匀置于机舱四周,偏航电机输出轴端齿轮和偏航轴承的外环齿轮相啮合,偏航刹车盘固定在偏航轴承的内环上,机舱固定在偏航刹车盘上,机舱控制柜固定在机舱内,与外电网连接,机舱内的温度传感器、风向标和风速仪分别与机舱控制柜的信号输入端连接,其信号输出端分别与四个偏航电机连接,偏航轴承外环和塔筒固定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偏航轴承外环相配合连接有扭缆角度传感器,扭缆角度传感器与机舱控制柜连接。”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华小平(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ZL200920224457.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26日,申请日为2009年8月28日;
附件2:申请号为200610171331.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是2008年6月25日;
附件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5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且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公知的轴承配置形式;权利要求6、8-9限定的技术特征是现有结构和连接形式;权利要求7限定的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2公开,其余是常规的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3月2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4月30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将原权利要求7变为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如下8项权利要求:
“1. 一种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包括设置于塔筒的风轮单元、电机单元和机舱单元,所述的电机单元的伸出前端外壳的转子轴端与风轮单元的轮毂连接,伸出后端外壳的主轴端固定在机舱单元的机舱上,电机单元的定子通过变流器与电网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风轮单元包括轮毂、叶片及叶片控制驱动机构,其中每一枚叶片均具有独立的控制驱动机构,并通过其控制驱动机构安装在轮毂圆周上,所述的控制驱动机构包括变浆轴承、变浆电机及变浆控制柜,每一枚叶片均通过变浆轴承与其对应的变浆电机连接,变浆电机通过变浆控制柜与外部电源相连,变浆控制柜的信号输入端与远端网络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所述的电机单元包括主轴、永磁转子、定子、外壳和制动器,外壳包括前端外壳、后端外壳和与两者分别连接的旋转外壳,主轴置于外壳内,且两端伸出前端外壳和后端外壳,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永磁转子内设有转子轴,转子轴通过第一、第二轴承安装在外壳内的主轴上,且一端伸出前端外壳,定子置于外壳内固定在旋转外壳上,制动器的刹车片固定在后端外壳上,其刹车盘固定在转子轴上,工作时,伸出前端外壳的转子轴与风轮轮毂连接,制动器通过液压泵与机舱控制柜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转子为多级永磁体转子。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轴承为推力圆柱滚子轴承,第二轴承为圆柱孔调心滚子轴承。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后端外壳上还设有至少一个冷却风扇。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主轴及第一、第二轴承上均设有温度传感器,各温度传感器分别与机舱控制柜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舱单元包括机舱、机舱控制柜、偏航电机、偏航轴承、偏航刹车器及设置在机舱 上的风向标和风速仪,四个偏航电机均匀置于机舱四周,偏航电机输出轴端齿轮和偏航轴承的外环齿轮相啮合,偏航刹车盘固定在偏航轴承的内环上,机舱固定在偏航刹车盘上,机舱控制柜固定在机舱内,与外电网连接,机舱内的温度传感器、风向标和风速仪分别与机舱控制柜的信号输入端连接,其信号输出端分别与四个偏航电机连接,偏航轴承外环和塔筒固定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偏航轴承外环相配合连接有扭缆角度传感器,扭缆角度传感器与机舱控制柜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是:所述的风轮单元包括轮毂、叶片及叶片控制驱动机构,其中每一枚叶片均具有独立的控制驱动机构,并通过其控制驱动机构安装在轮毂圆周上,所述的控制驱动机构包括变浆轴承、变浆电机及变浆控制柜,每一枚叶片均通过变浆轴承与其对应的变浆电机连接,变浆电机通过变浆控制柜与外部电源相连,变浆控制柜的信号输入端与远端网络连接。与附件2相比,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叶片具有独立的驱动结构实现变桨。本专利省略了传统变桨系统所需要的变桨盘、变桨驱动支架、齿形带及与其啮合的变桨驱动齿轮的传动机构,使得结构紧凑,效率和稳定性更高,安全性提高,操作程序相对更加简单易行,发电机组塔架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具备创造性。此外,关于权利要求3、4-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不认同其为公知常识、或认为与附件1或2具有本质区别,综上,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6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6月24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华小平、请求人委托的公民代理吴国清、徐安军、侯文磊,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吕敏、王国力、专利代理人俞鲁江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2011年6月24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其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附件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2可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
(2)关于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附件2权利要求2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轮毂、叶片和叶片控制驱动机构,电机驱动并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点,“变桨控制柜的信号输入端与远端网络连接”、“电机单元的定子通过变流器与电网连接”是公知常识;“电机定子固定在机座上”与“固定在机舱上”是一样的。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区别在于在轮毂上安装变桨电机,减少了变桨盘、变桨驱动支架、变桨齿形带,可以使结构紧凑,变桨驱动机构在操作中更加简单易行,且本专利还使得发电机组在叶片发生问题时可以实现风轮自动刹车,使传动面减少,还可以完全实现其功能,传动链减少使稳定性提高,空间缩小,效率提高,可以保证传动效果和速度;本专利的风轮单元与附件2不同,由附件2看不出永磁多级同步发电机转子与轮毂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舱单元与附件2公开的机舱不同。
关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发电机定子、转子、动定轴和其他组成,附件2公开了电机外壳,里面装电机,电机外壳分为三部分;外壳包括前端盖和后端盖、主轴、转子轴、定子的设置和连接关系都是公知常识;附件2未详细提及制动器,液压系统可以用于偏航刹车及转子刹车系统,但制动器具有刹车片和液压系统,刹车盘固定在转子轴上是公知常识。对此,专利权人不予认可,其认为:本专利中的外壳分为三部分,以方便维护和安装及制造;无法确定附件2中的转子轴,其设置在外面或里面,起到不同的技术效果;液压系统范围大,不清楚液压系统的功能是否与制动器的功能相同;制动器是具体结构,液压泵与液压系统对应,液压系统不能对应制动器和刹车片,刹车有多种,不一定固定在转子轴上;附件2没有公开制动器。
关于权利要求7,请求人认为: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附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此不予认可。
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6、8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本专利原权利要求1删除,将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7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8项权利要求。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上述修改其修改时机及修改方式均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予以接受,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30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
2、关于无效理由与证据
请求人在提交无效请求书时提交的附件1、2均是中国专利文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附件1和2的真实性,其中附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该证据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2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在口头审理时合议组明确告知请求人后,合议组依职权允许请求人使用附件2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于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兆瓦级直驱式变速变桨恒频风力发电机组,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3、附图1):该兆瓦级直驱式变速变桨恒频风力发电机组包括叶片(1)、轮毂(2)、变桨系统(3)、永磁多级同步发电机(4)、底座(5)、机舱(6)、塔架(11)等各部件。前面三只叶片固定在轮毂上,变桨系统也固定在轮毂上。在轮毂后方,永磁多级同步发电机定子固定在底座上,永磁多级同步发电机转子与轮毂连接,机舱由塔架支撑。3个叶片上安转有独立的电动变桨机构,由变桨轴承、轮毂、变桨控制柜、变桨盘、变桨驱动支架、变桨电机、变桨驱动齿轮、变桨减速器、齿形带等组成。变桨电机通过键和变桨减速器联结,变桨减速器固定在变桨驱动支架上,齿形带固定在变桨盘上,变桨盘、变桨驱动支架、变桨轴承全部固定在轮毂上。变桨电机驱动与变桨减速器输出轴相连接的变桨驱动齿轮转动,同时带动与齿形带连接的变桨盘转动,从而带动变桨轴承外圈及叶片转动。
根据附件2的记载可知,附件2中的永磁多级同步发电机(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单元”;附件2中的机舱(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舱单元”;附件2中“叶片”、“轮毂”、和“变桨系统”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风轮单元”,且上述部件都由塔架(11)支撑,其中附件2中变桨系统的“电动变桨机构” 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叶片控制驱动机构”;三只叶片与电动变桨机构连接,电动变桨机构通过其变桨盘、变桨驱动支架、变桨轴承全部固定在轮毂上,从而叶片也固定在轮毂上;且由于叶片通过独立的电动变桨机构连接,变桨电机带动变桨轴承外圈及叶片转动,隐含公开了该叶片通过变浆轴承与其对应的变浆电机连接;变浆电机运转必然需要供给电源,附件2中的该变浆电机必然通过用于控制电机的装置与外部电源相连,以获得能源供给。可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组与附件2公开的兆瓦级直驱式变速变桨恒频风力发电机组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机单元的定子通过变流器与电网连接;(2)变浆控制柜的信号输入端与远端网络连接;(3)附件2未明确公开所述的电机单元的伸出前端外壳的转子轴端与风轮单元的轮毂连接,伸出后端外壳的主轴端固定在机舱单元的机舱上。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变流器将风力发电机组定子发出的电调整到电网的要求,从而实现并网,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设置变桨控制柜的信号输入端与远端网络连接,以实现对于变桨系统的远端控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附件2公开了“永磁多级同步发电机定子固定在底座上”,作用是固定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启示,采用将电机单元的主轴端伸出后端外壳固定在机舱单元的机舱上固定电机;附件2公开了“永磁多级同步发电机转子与轮毂连接”,作用是使电机转子与轮毂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将电机单元的转子轴端伸出前端外壳与风轮单元的轮毂连接。
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的风轮单元与附件2不同,减少了变桨盘、变桨驱动支架、变桨齿形带,可使结构紧凑,操作简单,且保证了传动效果和速度;②由附件2不能清楚得到永磁多级同步发电机伸出前部壳体的转子轴端与轮毂连接,伸出后部壳体的主轴端固定在底座上的连接关系;③附件2公开的机舱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舱单元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风轮单元,涵盖了包括轮毂、叶片和叶片控制驱动机构及所述连接关系的所有结构形式,而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包括上述部件及连接关系的一种结构形式,因此该风轮单元已被附件2公开;②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永磁多级同步发电机定子固定在底座上,其转子与轮毂连接,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通过电机单元伸出前端壳体的转子轴端与轮毂连接、伸出后部壳体的主轴端固定在机舱单元的机舱上的连接关系有技术启示;③ 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包括机舱单元,并未限定机舱单元的具体结构,因此可以认定其与附件2公开的机舱相同。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电机单元进行了具体限定,附件2中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附图1-2)永磁多级同步发电机由发电机定子、转子、动定轴和其他附件组成。发电机定子由定子支架、铁芯和绕组以及其他附件组成。转子由转子支架和永磁磁极组成,直接与叶轮联结并由叶轮驱动,永磁材料安装在转子内部的磁轭上,由其建立磁场,将叶轮转动的机械动能转换为电能。液压系统由液压泵站、电磁元件、蓄能器、联结管路线等组成,用于为偏航刹车系统及转子刹车系统提供动力源。
根据附件2的记载可知,附件2中的定轴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主轴”;其定轴和定子必然置于外壳内,且由于发电机组通过建立磁场,切割磁力线,从而将机械能转化为电能,故连接叶轮的转子轴必然设置于永磁转子内。而附件2并未公开以下附加技术特征:(1)外壳设置为前端外壳、后端外壳及与两者连接的旋转外壳的三部分;定轴其前后端伸出前后部外壳;转子轴一端伸出前部外壳;(2)转子轴通过第一、第二轴承安装在外壳内的主轴上;(3)定子固定在旋转外壳上;(4)制动器,其刹车片固定在后端外壳上,其刹车盘固定在转子轴上,工作时,伸出前端外壳的转子轴与风轮轮毂连接,制动器通过液压泵与机舱控制柜连接。
关于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1):将外壳设置为前端外壳、后端外壳及与两者连接的旋转外壳的三部分,定轴其前后端伸出前后部外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附件2中公开了“永磁多级同步发电机转子与轮毂连接”,作用是使电机转子与轮毂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电机单元的转子轴端伸出前端外壳已实现与风轮单元的轮毂连接。
关于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2)、(3)既未被附件2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4):虽然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具有用于为偏航刹车系统及转子刹车系统提供动力源的液压系统;但对于刹车系统的具体结构设置并未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具体的制动器结构实现了转子制动和偏航制动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该从属权利要求2与附件2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出:制动器具有刹车片和液压系统是公知常识,且刹车盘固定在转子轴上也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通过刹车片和液压系统相配合实现制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没有证据证明刹车片、刹车盘等的具体设置及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机舱单元进行了具体限定,附件2中公开了(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第2页第2段、第3-4页)该兆瓦级直驱式变速变桨恒频风力发电机组包括叶片(1)、轮毂(2)、变桨系统(3)、永磁多级同步发电机(4)、底座(5)、机舱(6)、偏航系统(7)、液压系统(8)、润滑系统(9)、测风系统(10)、塔架(11)及变速恒频控制系统等各部件。其中底座侧面及底座下部安装有偏航系统。测风系统安装在机舱罩上部,除叶片外,其他零部件都安装在机舱内。控制系统,主要实现风力发电机正常运行控制、机组的安全保护、故障检测及处理、运行参数的设定、数据记录显示以及人工操作,配备有多种通讯接口,能够实现就地通讯和远程通讯;监测系统主要监测电网的电压、频率,发电机输出电流、功率、功率因数,风速,风向,叶轮转速,发电机转速,液压系统状况,偏航系统状况,风力发电机组关键设备的温度及户外温度等,控制器根据传感器提供的信号控制风力机组的可靠运行。根据附件2的记载可知,附件2中的控制系统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机舱控制柜”。
而附件2并未公开以下附加技术特征:机舱单元包括(1)偏航电机,四个偏航电机均匀置于机舱四周;(2)设置在机舱上的风向标和风速仪、和设置在机舱内的温度传感器;(3)机舱控制柜固定在机舱内,与外电网连接;(4)机舱内的温度传感器、风向标和风速仪分别与机舱控制柜的信号输入端连接;机舱控制柜的信号输出端分别与四个偏航电机连接;(5)偏航轴承外环和塔筒固定连接;(6)偏航轴承、偏航刹车器,偏航电机输出轴端齿轮和偏航轴承的外环齿轮相啮合,偏航刹车盘固定在偏航轴承的内环上,机舱固定在偏航刹车盘上。
关于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1):由于附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底座侧面及底座下部都安装的偏航系统(7),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偏航系统中设置偏航电机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为了检测和调整的准确,而在需要检测和调整的机舱四周均匀设置四个偏航电机,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2):由于附件2中还公开了测风系统安装于机舱罩上部,并与监测系统一起用于监测风速,风向,叶轮转速状况,监测系统还监测风力发电机组关键设备的温度及户外温度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风力发电机组中设置风向标和风速仪来检测风速、风向和叶轮转速状况,设置温度传感器采集温度的情况,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关于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控制的方便和安全,将机舱控制柜设置于机舱中,是一种惯用技术手段,且通过控制单元与外电网连接,以实现对于发电机组的控制,也是本领域的一种惯用技术手段;
关于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4):由于在附件2已经公开了监测系统监测风速,风向,叶轮转速,风力发电机组关键设备的温度及户外温度等,并通过控制系统配备有多种通讯接口实现就地通讯和远程通讯,以控制风力机组的可靠运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启示下,将温度传感器、风向标和风速仪与机舱控制柜的信号输入端连接,以将监测的信号传送给控制系统,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且由于机舱控制柜通过监测的各种信号来控制电机组的变桨和偏航,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到将机舱控制柜的信号输出端分别与四个偏航电机连接,以实现对电机组运行的控制。
关于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5):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实现偏航系统的固定而将偏航轴承外环和塔筒固定连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未公开的附加技术特征(6):附件2中仅公开了偏航系统,并未公开其具体构成及各构成部件间的连接,也未公开与发电机组的其他部件间的连接关系,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附加技术特征(6)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该从属权利要求7与附件2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从属权利要求7与附件2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出:偏航系统包括偏航轴承、偏航电机、偏航减速机、偏航刹车,及其具体的连接方式都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偏航系统具有偏航电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没有证据证明偏航系统包括偏航轴承、偏航减速机和偏航刹车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些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和与电机的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6、8是否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6引用权利要求2,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由于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6、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维持权利要求2-8的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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