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机(魔法音乐游戏机)=2101-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游戏机(魔法音乐游戏机)
=21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97
决定日:2011-08-11
委内编号:6W1009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30159819.5
申请日:2010-04-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科乐美数码娱乐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10-10-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太极风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徐清平
参审员:何龙桥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各主要部件的形状及其位置关系基本一致。本专利操作面板所在的正方体的两侧面板与操作面板的设计相同,在现有设计已经公开了该操作面板的设计的情况下,该区别不足以对游戏机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其他区别占游戏机的整体比例较小,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综上所述,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游戏机(魔法音乐游戏机)”的201030159819.5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4月26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太极风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科乐美数码娱乐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2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830127376.4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附件2、日本杂志《ARCADIA》2008年9月刊的封面、封底、目录页、第66、67页及出版信息页复印件;
附件3、日本杂志《ARCADIA 》2008年10月刊的封面、封底、目录页、第112、113页及出版信息页复印件;
附件4、ァァミ通No.1026(日本杂志)封面、封底、目录页、第148、149页、出版信息页复印件;
附件5、ァミェメタント产业(日本产品说明书)(2008年4月),封面、目录页、第65-67页、出版信息页、封底复印件;
附件6、http://www.zs-shiyu.com/zh-CN/displaynews.html?newsID=218738网页打印页;
附件7、http://www.dmsy6.com/html/news/guoneixinwen/20100427/2173.html网页打印页;
附件8、http://tomota999.blogll6.fc2.com/blog-entry-32.html网页打印页;
附件9、http://www.3rdplanet.jp/shop/bivi_sendai/2010/03/jubeat-ripples-append-day.html网页打印件;
附件10、光盘,内含附件6至附件9的内容;
附件11、本专利电子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各视图之间存在诸多不对应之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整体形状大致相同,且构成整体的各组成部分的形状和位置大致相同。二者的不同之处见请求书中以图示方式标明的区别,其中区别点A是用于安装装饰物的部件,位于机体的背面,当使用者站在正面时,通常看不到该部分。区别B为模仿操作面板的设计。区别C为通气口、搬动机体时的把手部分及取放游戏币的们,区别D是游戏币的投入口部,区别C和D均为功能性部件。区别E为扬声器,仅在相应位置的不同。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不具有明显的区别;(3)本专利相对与附件1和附件2至9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上述区别A已经被附件6至9公开,区别B、E已经被附件2至9公开,区别C已经被证据6至9公开,区别D为细微差别,且属于功能决定的惯常设计;(4)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至于9中任何一项公开的外观设计均不具有明显区别。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1年3月1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12、经过公证的请求人生产的Jubeat操作说明书封面、目录页、第17至19页的复印件及公证书首页的中文译文;
附件13、发货日为2008年8月8日的客户签章的发货单复印件;
附件14、请求人于2008年9月1日出具的发货单和客户收货单复印件;
附件15、请求人于2008年9月1日出具的发货单和客户收货单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上述使用公开证据或者附件1与上述公开使用证据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2至附件5的原件和公证认证件,当庭提交了附件6至附件9的公证认证件,并声明附件10的内容是对附件6至附件9所示内容的固定,其内容与附件6至附件9的内容相同。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并充分地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附件1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附件1的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8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10年04月26日,因此附件1上记载的外观设计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现有设计,可用以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本专利是游戏机的外观设计,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游戏机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二者均为游戏机,因此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包括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该产品设计要点不涉及产品背面及底面,省略后视图及仰视图”。根据上述授权公告图片,本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游戏机由屏幕所在的头部、扬声器所在的颈部、操作面板所在的机体部、底座等四部分组成。头部为与水平方向约成30°角向前倾斜的正方体,正方体的后部为近似三角形的夹持板;颈部从正面看为近似长方形,从侧面看近似三角形,颈部两侧为左右对称的正方体形扬声器;操作面板所在部位为与水平方向约成30°角向下倾斜的正方体,正方体的上表面为操作面板,操作面板和正方体的两侧面板均由4×4的小方格组成。操作面板的稍下位置为与水平方向约成60°角向前倾斜的不规则几何体,其正面为正方形,左侧为正方形削去下部一角的五边形,右侧为削去正方形后部两个直角的五边形。机体后面、侧面均竖直设置于底座上,机体的上表面的一端与游戏机的颈部连接,另一端与操作面板几乎处于同一平面。机体两侧面接近扬声器处各有一个斜长方形通气口,各接近操作面板的底端水平设置有两个长方形扣手,机体下部右侧面靠近底座处有取放游戏币的长方形门;底部为稍宽于机体的扁梯形台,四角各有一支脚(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和立体参考图。根据上述授权公告图片,本专利所请求保护的游戏机由屏幕所在的头部、扬声器所在的颈部、操作面板所在的机体部、底座等四部分组成。头部为与水平方向约成30°角向前倾斜的正方体;颈部从正面看为近似长方形,从侧面看近似三角形,颈部两侧为左右对称的正方体形扬声器;操作面板所在部位为与水平方向约成30°角向下倾斜的正方体,正方体的上表面为由4×4的小方格组成的操作面板,正方体的正面设置有长方形游戏币投入口。操作面板的稍下位置为与水平方向约成60°角向前倾斜的不规则几何体,其正面为正方形,左侧为正方形削去下部一角的五边形,右侧为削去正方形后部两个直角的五边形。机体后面、侧面均竖直设置于底座上,机体的上表面的一端与游戏机的颈部连接,另一端与操作面板几乎处于同一平面。底部为稍宽于机体的扁梯形台,四角各有一支脚(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其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各主要部件的形状及其位置关系基本一致。两者的不同点在于:(1)本专利的正方体头部的后侧有近似三角形的夹持板,对比设计无此设计;(2)本专利操作面板所在的正方体的两侧面板由4×4的小方格组成;对比设计的相应位置无此设计;(3)本专利机体两侧面接近扬声器处各有一个斜长方形通气口,接近操作面板两侧的底端水平设置有两个长方形扣手,机体下部右侧面靠近底座处有取放游戏币的长方形门,对比设计无上述设计;(4)对比设计的操作面板所在的正方体的正面设置有长方形游戏币投入口,本专利无此设计。此外还有若干更为细微的区别。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1)为用以插入广告信息的附属装置,其占游戏机整体比例较小且位于游戏机的后侧部,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上述区别(2)的设计与操作面板的设计完全相同,在对比设计已经公开了操作面板由4×4的小方格组成的情况下,该区别不足以对游戏机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上述区别(3)占游戏机整体比例较小,且为常见的长方形,因此不能对游戏机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上述区别(4),本专利在该部位并无设计,对比设计在该部位的设计占整体比例也较小,区别(4)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其他更细微的区别更不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均不能对游戏机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发表过的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30159819.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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