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豆浆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豆浆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82
决定日:2011-07-26
委内编号:4W1006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98337.0
申请日:2007-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孟庆成
授权公告日:2009-0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孙建梅
国际分类号:A47J 31/00(2006.01)A47J 43/044(2006.01)A47J 31/44(2006.01)A23L 1/20(2006.01)A23C 11/10(2006.01)A23L 1/16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显著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10098337.0、名称为“多功能豆浆机”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4月20日,专利权人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功能豆浆机,包括机头、电机、杯体、刀轴、粉碎刀具及控制电路板,机头扣置在杯体上,电机固定设置在机头内,机头包括上盖(21)和机头下盖(3),电机(2)带动刀轴(5)、粉碎刀具(6)旋转,刀轴(5)向下伸入杯体(4),粉碎刀具(6)固定在刀轴(5)前端,其特征在于:机头下盖(3)下部固定设置一个连接体(8),连接体(8)伸入杯体(4)内,在连接体(8)下端固定设置有一个扰流曲面体,扰流曲面体位于粉碎刀具(6)上方。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连接体(8)下端为扰流曲面体。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连接体(8)与机头下盖(3)为一体制成,下端设置有扰流曲面体。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连接体(8)与机头下盖(3)为一体制成,下端为扰流曲面体。
5、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扰流曲面体为一个横向扰流板(12)。
6、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扰流曲面体为一个扰流罩(13),扰流罩(13)开口向下。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扰流罩(13)的侧面还开有缺口(17)。
8、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刀轴(5)是电机(2)的电机轴(7)。
9、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轴(5)上端是通过联轴器与电机轴(7)连接。
10、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加热装置,加热装置的电热管(10)上端固定设置在机头下盖(3)下端面上。
11、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加热装置,杯体(4)置于加热装置的电加热盘(11)上。
12、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家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加热装置,加热装置的电热圈(22)环绕于杯体(4)下部。
13、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电磁加热装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孟庆成(下称请求人)于 2010年11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07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4年2月18日、公开号为EP1389440A1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9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26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
① 证据1公开了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且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a. 连接体固定设置在机头下盖(3)下部且伸入杯体(4)内,b. 扰流曲面体固定设置在连接体(8)下端,c. 扰流曲面体位于粉碎刀具(6)上方;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所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阻止浆液上升,制浆过程中浆沫少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② 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基本上已经在证据2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应用在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到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4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③ 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仅仅是将扰流曲面体限定为一个横向扰流板,而这仅是扰流曲面体的一个简单变形,其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阻止浆液上升,其相对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4并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也未带来任何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结合证据1、2的技术方案,得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④ 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所公开,且该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⑤ 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2中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⑥ 本专利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在证据1和证据3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⑦ 本专利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证据1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10年12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涉及豆浆机,证据2涉及手持搅拌装置,证据1和2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具体理由如下:① 从作业对象而言,豆浆机作用于颗粒状的物料上,而手持搅拌装置作业在稠状物料,二者的应用领域不同,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② 从工作方式而言,豆浆机粉碎装置的位置是不可移动的,而手持搅拌装置是可移动的,豆浆机的粉碎装置需要带到物料循环进入粉碎装置,而手持搅拌装置是通过手的移动使搅拌装置追踪物料,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案差别很大,彼此没有相互借鉴引用的客观条件和可能;③ 从功能而言,豆浆机的扰流器目的是改变物料规则的流动方向,使物料尽可能机会均等地进入粉碎装置,粉碎装置在杯体内,无需考虑伤人的问题,而手持搅拌装置钟形罩的作用是防止物料搅拌时飞溅起来污染操作者或周围,同时防止搅拌装置伤人,证据2的背景技术部分将其称为“护罩”,作用明显不同,不同功能的部件引用互换本身就存在创造性;④ 从效果而言,豆浆机粉碎装置除了粉碎物料外,还要实现物料向上旋流变成紊流,垂直方向产生扰流效果,使得待粉碎物料被粉碎的机会趋于均等,物料接触空气的机会降低进而减少泡沫,而手持搅拌装置钟形罩和粉碎刀具仅是实现具备物料搅拌均匀;⑤ 豆浆机均是将机头扣在杯体上,电机设在机头内,机头与杯体间有电联接,机头扣在杯体上后机头内的电机才能通电旋转,因此,粉碎刀具只有在杯体内时才有可能旋转,既不可能伤人,且机头盖在杯体上,粉碎刀具的旋转也不可能将物料溅出杯体外产生污染,而证据2的手持搅拌装置的钟形罩部分10是用于防止物料溅起和刀具伤人,显然证据1和2没有结合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2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3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或2中公开,权利要求8-9 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或3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2及3的真实性及证据2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 关于证据
证据1至证据3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至证据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至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鉴于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2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该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3.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7、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或2公开,权利要求8-9 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或3中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2和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即使将证据1与证据2结合起来也仍然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该豆浆机包括有电机、刀片、机头、桶体10、加热装置、温度传感器13、防溢电极5和电路控制器件,电机和电路控制器件均装置在机头内,机头下盖2扣装在桶体10上,在机头下盖2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8,导流器8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8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在导流器8上设置有导流孔9。可在桶体10的倒浆咀4处设置有过滤网3,导流孔9的形状可以为圆形、椭圆形和矩形等形状。加热装置可以是如图的电热管12,也可以采用电热盘、电磁加热等方式加热。温度传感器可以是如图固定在机头下盖2上的温度传感器13直接伸入水中,也可以采用从桶体10下部伸入水中或通过桶体外壁直接测得水温或间接测水温的方式。为方便导流器8的拆、装,如附图所示,最好在导流器8下端固定设置导流器把手14,同时,当在工作过程中导流器8意外发生从机头下盖2上脱落时,导流器把手14与桶体10底部接触起到支撑作用,防止旋转刀片11划伤导流器8。如图7、8所示,在刀片11位置附近,在导流器8上设置粉碎筋15,制浆物料的粉碎和循环效果更好。刀片11可以选用一字刀片、十字刀片和锯齿刀片等形式;此外,在制浆过程中,在导流器内并伸入水中的刀片旋转的作用下,桶体底部的水和制浆物料在导流器内被提升,制浆物料被刀片粉碎并随水从导流孔、或从导流槽、或从导流槽和导流孔由导流器内喷出回到桶体内,如此水和被粉碎的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内之间反复循环完成制浆工艺。本发明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的导流器下口为敞开的,尽管设置有导流孔,但与现有技术过滤网罩结构有本质区别,导流器内、外壁清洗容易。由于制浆物料是直接放入桶体内,豆浆机的安装、使用和清洗更方便,导流器的壁厚较厚不易被刀片划伤(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机头”对应于本专利的“机头”;证据1中的“电机”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机”;证据1中“桶体10”对应于本专利的“杯体”;证据1中的“电机长轴7”对应于本专利的“刀轴”;证据1中的“刀片11”对应于本专利的“粉碎刀具”;证据1中的“电路控制器件”对应于本专利的“控制电路板”;证据1中的“机头上盖1”和“机头下盖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上盖”和“机头下盖3”。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实质上在于:a. 在本专利中,机头下盖(3)下部固定设置一个连接体(8),连接体(8)伸入杯体(4)内;b. 在本专利中,在连接体(8)下端固定设置有一个扰流曲面体;c. 在本专利中,扰流曲面体位于粉碎刀具(6)上方;而证据1则未公开相关技术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主要作用,本专利说明书有明确的记载,“由于本发明是在旋转粉碎刀具上方设置了一个扰流曲面体,可以产生横向阻挡豆子流向上旋流并使旋流成为紊流的积极效果,不但增加了豆子被粉碎刀具粉碎、摩擦的机会,也减少了空气与浆液混合的机会,因而制浆过程中产生浆沫少,提升豆浆的口感品质”。
证据2公开了一种手持搅拌器,其包括一个工作轴1,该工作轴配有与驱动电机4连接的输入端2及以搅拌叶7形式固定工作元件的输出端3;工作轴1被封闭在一个延伸件8内,此延长护罩延伸到封闭电机4的上护罩部分9,上护罩部分9也可做成适合用户手掌的形状;相对的把手部分9延伸件8向定义搅拌室11的敞开钟形部分10延伸,钟形部分10将搅拌叶7封闭在搅拌室11内;钟形护罩部分10的下外缘周围有多个扇贝形剖面部分22,在搅拌叶作用下,这些剖面部分22有助于搅拌介质流过搅拌室11(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及说明书附图)。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的“延伸件8”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体8”;证据2中的“钟形罩10”相当于本专利的“扰流曲面体”;证据2中的钟形罩10套在刀具7上相当于“扰流曲面体位于粉碎刀具上方”,并据此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所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阻止浆液上升,制浆过程中浆沫少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涉及一种可用于制作豆浆、米糊的多功能豆浆机,工作时,机头扣置在杯体上,通电后,设置在机头内的电机开始工作并使电机轴产生旋转,电机轴带动粉碎刀具转动,将容纳在杯体内的豆、米等物料充分粉碎,并将容纳在杯体内的水与粉碎后的物料充分混合并使流体状的混合物形成紊流,同时利用设置在杯体内的加热部件将上述经过充分混合的物料及水的混合物煮熟,由此,制成豆浆或米糊;而证据2涉及一种手持搅拌器,使用时,使用者用手握住该搅拌器的把手部分利用设置在钟形罩内的搅拌叶对容纳在杯体或容器内的通常为液体固体混合物的物料进行局部搅拌和破碎,同时搅拌叶的旋转使得物料在该钟形罩内形成旋流,但该手持搅拌器受其自身结构的限制使得这种搅拌和破碎仅局限于由钟形罩和搅拌叶形成的搅拌空间内,并非在整个容器或杯体内形成旋流或紊流,而且该搅拌器并不具备加热功能;由此,二者在功能和作用、工作方式、应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本专利所涉及到的豆浆机和证据2所涉及到的手持搅拌器并未涉及相同的产品,故在无相关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次,本专利的“粉碎刀具”和“扰流曲面体”与证据2中的“搅拌叶”和“钟形罩”的作用方式和工作原理并不相同:在本专利中,扰流曲面体位于粉碎刀具上方,当刀轴在电机带动下在水中高速旋转时,安装在刀轴上的粉碎刀具会对杯体内的豆、米等物料进行粉碎,同时粉碎刀具的高速旋转还可以在整个杯体内形成沿杯壁的纵向向上提升的旋流,水中的豆、米等物料也会随该旋流向上提升流动,此时,设置在粉碎刀具上方的扰流曲面体可以横向阻挡豆、米等物料流向上旋流并使旋流成为紊流,由此增加物料被粉碎刀具粉碎、摩擦的机会,减少空气与浆液混合的机会,减少浆沫的产生,换言之,设置在粉碎刀具上方的扰流曲面体通过与粉碎刀具相互配合产生了变旋流为紊流、增加物料被粉碎刀具粉碎、摩擦的机会,减少空气与浆液混合的机会、减少泡沫产生的技术效果;而在证据2中,搅拌叶位于钟形罩内,当搅拌叶旋转时,钟形罩的主要作用在于与置于罩内的搅拌叶7相配合、以形成搅拌空间,同时防止物料飞溅到容器外并防止搅拌叶7意外伤及使用者;此外,本专利的扰流曲面体可以使整个杯体内产生紊流,而证据2所公开的手持搅拌器仅在小范围内形成旋流,而且可以由使用者手动寻找物料加以粉碎、搅拌,因此也无需在整个搅拌容器内产生旋流。显然,证据2的搅拌叶和钟形罩与本专利的粉碎刀具和扰流曲面体在功能、作用方式和工作原理上明显不同,而且证据2也未给出通过设置扰流曲面体来实现横向阻挡豆米等物料流向上漩流并使旋流成为紊流、增加物料被粉碎刀具粉碎、摩擦的机会、减少空气与浆液混合的机会、减少浆沫产生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提出的证据2已经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本案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此,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和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又能够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横向阻挡豆、米等物料流向上旋流并使旋流成为紊流,由此增加物料被粉碎刀具粉碎、摩擦的机会,减少空气与浆液混合的可能并减少浆沫产生的明显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10098337.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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