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豆浆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6983
决定日:2011-07-26
委内编号:4W1007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98337.0
申请日:2007-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何成
授权公告日:2009-0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孙建梅
国际分类号:A47J 31/00(2006.01)A47J 43/044(2006.01)A47J 31/44(2006.01)A23L 1/20(2006.01)A23C 11/10(2006.01)A23L 1/16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显著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10098337.0、名称为“多功能豆浆机”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4月20日,专利权人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功能豆浆机,包括机头、电机、杯体、刀轴、粉碎刀具及控制电路板,机头扣置在杯体上,电机固定设置在机头内,机头包括上盖(21)和机头下盖(3),电机(2)带动刀轴(5)、粉碎刀具(6)旋转,刀轴(5)向下伸入杯体(4),粉碎刀具(6)固定在刀轴(5)前端,其特征在于:机头下盖(3)下部固定设置一个连接体(8),连接体(8)伸入杯体(4)内,在连接体(8)下端固定设置有一个扰流曲面体,扰流曲面体位于粉碎刀具(6)上方。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连接体(8)下端为扰流曲面体。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连接体(8)与机头下盖(3)为一体制成,下端设置有扰流曲面体。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连接体(8)与机头下盖(3)为一体制成,下端为扰流曲面体。
5、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扰流曲面体为一个横向扰流板(12)。
6、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扰流曲面体为一个扰流罩(13),扰流罩(13)开口向下。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扰流罩(13)的侧面还开有缺口(17)。
8、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说刀轴(5)是电机(2)的电机轴(7)。
9、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刀轴(5)上端是通过联轴器与电机轴(7)连接。
10、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加热装置,加热装置的电热管(10)上端固定设置在机头下盖(3)下端面上。
11、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加热装置,杯体(4)置于加热装置的电加热盘(11)上。
12、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家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加热装置,加热装置的电热圈(22)环绕于杯体(4)下部。
13、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多功能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电磁加热装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何成(下称请求人)于 2011年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126826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下称证据1);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43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下称证据2);
附件3:公开日为2007年4月19日、公开号为WO2007/042635A1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31页(下称证据3);
附件4:公开日为2006年12月14日、公开号为WO2006/131868A2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44页(下称证据4)。
请求人认为:
① 证据1公开了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该证据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而且机头下盖2延伸出的环状体对应连接体(8),机头下盖或环状体均伸入桶体,在机头下盖2或环状体下端固定一导流器对应扰流曲面体,证据1中的导流器也是用于改变水流和物料流动方向,属于扰流体;而证据3、4则分别涉及带有电机、钟形罩的搅拌器,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证据3、4中的“罩”或“钟形罩”对应于本专利的扰流曲面体,而且可用证据3或4中的罩替代证据1中的导流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②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豆浆机,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该证据没有公开连接体和扰流曲面体,且证据2给出了明确的启示,要实现“水流方向因阻力而发生改变,形成多股不同方向的水流旋转,使搅拌更完全,提高豆浆机的工作效率”,证据3、4都提过了一种实现上述要求的可行的技术方案,因此,证据2与证据3或4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任何结合障碍,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③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在证据1-4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1年2月1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涉及豆浆机,证据3和4涉及手持搅拌装置,证据1和2与证据3和4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具体理由如下:① 从作业对象而言,豆浆机作用于颗粒状的物料上,而手持搅拌装置作业在稠状物料,二者的应用领域不同,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② 从工作方式而言,豆浆机粉碎装置的位置是不可移动的,而手持搅拌装置是可移动的,豆浆机的粉碎装置需要带到物料循环进入粉碎装置,而手持搅拌装置是通过手的移动使搅拌装置追踪物料,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案差别很大,彼此没有相互借鉴引用的客观条件和可能;③ 从功能而言,豆浆机的扰流器曲面体目的是改变物料规则的流动方向,使物料尽可能机会均等地进入粉碎装置,粉碎装置在杯体内,无需考虑伤人的问题,而手持搅拌装置钟形罩的作用是防止物料搅拌时飞溅起来污染操作者或周围,同时防止搅拌装置伤人,证据2的背景技术部分将其称为“护罩”,作用明显不同,不同功能的部件引用互换本身就存在创造性;④ 从效果而言,豆浆机粉碎装置除了粉碎物料外,还要实现物料向上旋流变成紊流,垂直方向产生扰流效果,使得待粉碎物料被粉碎的机会趋于均等,物料接触空气的机会降低进而减少泡沫,而手持搅拌装置钟形罩和粉碎刀具仅是实现局部物料搅拌均匀;⑤ 豆浆机均是将机头扣在杯体上,电机设在机头内,机头与杯体间有电联接,机头扣在杯体上后机头内的电机才能通电旋转,因此,粉碎刀具只有在杯体内时才有可能旋转,既不可能伤人,且机头盖在杯体上,粉碎刀具的旋转也不可能将物料溅出杯体外产生污染,而证据2的手持搅拌装置的钟形罩部分10是用于防止物料溅起和刀具伤人,显然证据1和2没有结合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2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与证据3或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在证据1-4中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及证据3、4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 关于证据
证据1至证据4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至证据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至证据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鉴于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3、4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3、4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该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3. 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 2与证据3或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证据1、2、3或4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该豆浆机包括有电机、刀片、机头、桶体10、加热装置、温度传感器13、防溢电极5和电路控制器件,电机和电路控制器件均装置在机头内,机头下盖2扣装在桶体10上,在机头下盖2上固定设置有一个导流器8,导流器8下部伸入水中,导流器8下口为敞开的,电机长轴7前端上固定的刀片11在导流器8内并伸入水中,在导流器8上设置有导流孔9。可在桶体10的倒浆咀4处设置有过滤网3,导流孔9的形状可以为圆形、椭圆形和矩形等形状。为方便导流器8的拆、装,最好在导流器8下端固定设置导流器把手14,同时,当在工作过程中导流器8意外发生从机头下盖2上脱落时,导流器把手14与桶体10底部接触起到支撑作用,防止旋转刀片11划伤导流器8;在刀片11位置附近,在导流器8上设置粉碎筋15,制浆物料的粉碎和循环效果更好。刀片11可以选用一字刀片、十字刀片和锯齿刀片等形式。此外,在制浆过程中,在导流器内并伸入水中的刀片旋转的作用下,桶体底部的水和制浆物料在导流器内被提升,制浆物料被刀片粉碎并随水从导流孔、或从导流槽、或从导流槽和导流孔由导流器内喷出回到桶体内,如此水和被粉碎的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内之间反复循环完成制浆工艺。本发明易清洗多功能豆浆机的导流器下口为敞开的,尽管设置有导流孔,但与现有技术过滤网罩结构有本质区别,导流器内、外壁清洗容易。由于制浆物料是直接放入桶体内,豆浆机的安装、使用和清洗更方便,导流器的壁厚较厚不易被刀片划伤(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豆浆机,其包括壶体11、壶座12、电机21、电机座22、碎刀30及电热管40,电机座22活动联接壶体11内,电机21采用螺钉安装固定在电机座22上,电机输出轴向下位于壶体中心,碎刀30设置在电机输出轴下端,电热管40安装于壶体一侧,呈“L”形状,壶体采用不锈钢结构壶体,在不锈钢壶体内侧壁上设有筋体13。工作时,电机接通电源带动刀具作高速旋转,把豆或米搅碎。由于不锈钢壶体上设有筋体13和加热管40,所述筋体采用直方体或拉长的“S”形方体等形状,竖向或斜向分布在不锈钢壶体上,能有效改变搅拌旋流方向,在筋体和加热管阻力作用下使豆或米运动更加活跃,增强了切削、甩浆的效果。此外,通过在壶体容器盛浆腔体内侧设置筋体,电机工作时,碎刀高速旋转,水、豆子或水、米产生以电机轴为轴心的水流旋流,在筋体和电热管的作用下水流方向因阻力而发生改变,形成多股不同方向的水流旋流,使搅拌更完全,增加了刀具对豆类或米的粉碎几率,豆或大米搅拌得更碎,提高了豆浆机的工作效率。豆浆机除去了过滤网罩,结构简单,清洁方便彻底,也能有效降低产品成本(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机头”对应于本专利的“机头”;证据1中的“电机”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机”;证据1中“桶体10”对应于本专利的“杯体”;证据1中的“电机长轴7”对应于本专利的“刀轴”;证据1中的“刀片11”对应于本专利的“粉碎刀具”;证据1中的“电路控制器件”对应于本专利的“控制电路板”;证据1中的“机头上盖1”和“机头下盖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上盖”和“机头下盖3”。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实质上在于:a. 在本专利中,机头下盖(3)下部固定设置一个连接体(8),连接体(8)伸入杯体(4)内;b. 在连接体(8)下端固定设置有一个扰流曲面体;c. 扰流曲面体位于粉碎刀具(6)上方;而证据1则未公开相关技术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主要作用,本专利说明书有明确的记载,“粉碎刀具工作时对液体产生提升旋流作用,而设置在旋转粉碎刀具上方的扰流曲面体可以产生横向阻挡豆子流向上旋流并使旋流成为紊流的积极效果,不但增加了豆子被粉碎刀具粉碎、摩擦的机会,也减少了空气与浆液混合的机会,因而制浆过程中产生浆沫少,提升豆浆的口感品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证据2中的“电机”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机”;证据2中的“壶体11”对应于本专利的“杯体”;证据2中的“电机输出轴”对应于本专利的“刀轴”;证据2中的“碎刀30”对应于本专利的“粉碎刀具”。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b.在连接体(8)下端固定设置有一个扰流曲面体;c.扰流曲面体位于粉碎刀具(6)上方;而证据2则未公开相关技术内容。
证据3公开了一种家用搅拌器,其主要包括:机箱100、电机101、轴13、搅拌工具2、钟形保护罩11、搅拌柄脚1、杯形抓握部件20,电机101沿机箱100的纵向轴线设置并具有输出轴,输出轴配有旋转传动装置102,旋转传动装置102穿过设于机箱100下部之中的开口;在机箱100的下部安装有搅拌柄脚1,搅拌柄脚1包括管形柱身10,管形柱身的上部包含能确保使搅拌柄脚1安装到机箱100上的连接部件;搅拌柄脚的下部具有钟形保护罩11,该钟形保护罩11容纳有例如旋转刀具的搅拌工具2;搅拌工具2由在管形柱身10内部伸展的轴13驱动旋转,轴13的上部末端与机箱100的旋转传动装置102连接;钟形保护罩11具有沿搅拌柄脚的纵向轴线呈波浪状的下部边11A,以便钟形保护罩11从侧面看呈与凹形部分相互交替的叶状体,钟形保护罩11的叶状体包含呈扁豆状的侧面开口12以允许在使用搅拌器时食物的流动;搅拌工具2与抓握件20连接,以允许在不接触工具锋利部分的情况操纵工具2,搅拌工具2相对于抓握件20可旋转地安装,抓握件20呈包围工具2的杯形形状,并固定在钟形罩11的面上,杯形部件20安装在钟形保护罩中,杯形部件20可在将搅拌工具2从搅拌柄脚1上卸下时保证搅拌工具2的外围保护;杯形部件20在旋转工具2周围限定出一个搅拌室,该搅拌室的形状由杯形部件20的内壁形状限定,杯形部件可以例如在其内表面上包含特殊的加强筋(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及说明书附图)。
证据4公开了一种手持式搅拌器,其主要包括管状体12、电机6、旋转轴13、刀片15、罩14等部件,管状体12的下端形成有一作为刀片15周围外围保护部的罩14,刀片15被固定在旋转轴13下端上,旋转轴13的上端安装有用于连接旋转轴13到电源单元的连接器11,以使旋转轴旋转,带动刀片15旋转,旋转刀片15将其周围的东西剁碎或混合;旋转轴13保持于管状体12内,可以通过用例如手指推压连接器11而在轴向上移动旋转轴13,从而使刀片15从罩14内部的收缩位置R到罩14外部的伸长位置P1。在位置P1,可以清洗搅拌器装备10的下部,甚至刀片15后的区域,以及旋转轴13的下端,以彻底去除任何残渣,清洗时不需要触摸刀片15本身(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中的“搅拌柄脚1”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体8”;证据3中的“钟形保护罩11”对应于本专利的“扰流曲面体”;证据4中的“管状体12”对应于本专利的“连接体8”;证据4中的“罩14”对应于本专利的“扰流曲面体”,并据此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或4所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3或4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阻止浆液上升,制浆过程中浆沫少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即可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得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与证据3或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涉及一种可用于制作豆浆、米糊的多功能豆浆机,工作时,机头扣置在杯体上,通电后,设置在机头内的电机开始工作并使电机轴产生旋转,电机轴带动粉碎刀具转动,将容纳在杯体内的豆、米等物料充分粉碎,并将容纳在杯体内的水与粉碎后的物料充分混合并使流体状的混合物形成紊流,同时利用设置在杯体内的加热部件将上述经过充分混合的物料及水的混合物煮熟,由此,制成豆浆或米糊;而证据3、4均涉及一种手持搅拌器,使用时,使用者用手握住该搅拌器的把手部分利用设置在钟形罩内的搅拌叶对容纳在杯体或容器内的通常为粘稠状的物料进行局部搅拌和破碎,同时搅拌叶的旋转使得物料在该钟形罩内形成旋流,但该手持搅拌器受其自身结构的限制使得这种搅拌和破碎仅局限于由钟形罩和搅拌叶形成的搅拌空间内,并非在整个容器或杯体内形成旋流或紊流,而且该搅拌器并不具备加热功能,由此,豆浆机与手持搅拌器的功能和作用、工作方式、应用范围等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本专利所涉及到的豆浆机和证据3、4所涉及到的手持搅拌器并未涉及相同的产品,在无相关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次,本专利的“扰流曲面体”与证据3中的“钟形保护罩”、证据4中的“罩14”的作用方式和工作原理并不相同:在本专利中,扰流曲面体位于粉碎刀具上方,当刀轴在电机带动下在水中高速旋转时,安装在刀轴上的粉碎刀具会对杯体内的豆、米等物料进行粉碎,同时粉碎刀具的高速旋转还可以在整个杯体内形成沿杯壁的纵向向上提升的漩流,水中的豆、米等物料也会随该旋流向上提升流动,此时,设置在粉碎刀具上方的扰流曲面体的主要功能或作用在于横向阻挡豆、米等物料流向上旋流并使旋流成为紊流,由此增加物料被粉碎刀具粉碎、摩擦的机会,减少空气与浆液混合的机会,减少浆沫的产生;而在证据3、4中,搅拌工具2、刀片15均位于钟形罩内,钟形罩的主要作用在于与搅拌工具或刀片相配合,用以形成搅拌空间,同时防止物料飞溅到容器外并防止搅拌工具或刀片意外伤及使用者;此外,本专利的扰流曲面体可以使整个杯体内产生紊流,而证据3、4所公开的手持搅拌器仅在小范围内形成旋流,而且可以由使用者手动寻找物料加以粉碎、搅拌,因此也无需在整个搅拌容器内产生旋流。因此,证据3、4中的搅拌工具或刀片和钟形保护罩、罩与本专利的粉碎刀具和扰流曲面体在功能、作用方式和工作原理上均存在明显不同,而且证据3、4也未给出通过设置扰流曲面体来实现横向阻挡豆米等物料流向上旋流并使旋流成为紊流、增加物料被粉碎刀具粉碎、摩擦的机会、减少空气与浆液混合的机会、减少浆沫产生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提出的证据3、4已经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本案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此,证据3、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或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与证据3或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结合、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又能够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横向阻挡豆、米等物料流向上旋流并使旋流成为紊流,由此增加物料被粉碎刀具粉碎、摩擦的机会,减少空气与浆液混合的可能并减少浆沫产生的明显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
4.关于请求人的相关主张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1中的“导流器”也是用于改变水流和物料流动方向,因此对应于本专利的“曲面扰流体”的主张,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的说明书的记载,在制浆过程中,在设置于导流器内并伸入水中的刀片旋转的作用下,桶体底部的水和制浆物料在导流器内被提升,制浆物料被刀片粉碎并随水通过导流孔从导流器内喷出回到桶体内,如此水和被粉碎的制浆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内之间反复循环完成制浆工艺,换言之,该导流器的主要作用和功能在于在制浆过程中引导水和物料在桶体和导流器之间反复循环流动,使水和物料大体沿桶体的纵向形成多股旋流,显然,证据1公开的“导流器”旨在使水和物料在制浆过程中在桶体内形成旋流,并未涉及变旋流为紊流的技术问题,显然,请求人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10098337.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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