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旋转式浓料分流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00
决定日:2011-07-27
委内编号:5W1014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46209.0
申请日:2002-08-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州迅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5-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中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F16K 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若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2246209.0、名称为“旋转式浓料分流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08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5月19日。专利权人原为北京中矿机电工程技术研究所,后变更为北京中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旋转式浓料分流阀,在阀体内设有转动阀芯,阀芯由电机减速机驱动,其特征在于:该阀采用回转型结构,阀体与一个主管接口和一个以上支管接口相连,阀芯上设有浓料流道,阀芯驱动轴上设有相位盘,主管接口通过旋转的阀芯交替与各支管接口相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浓料分流阀,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阀体上同时接有主管接口和支管接口。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浓料分流阀,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阀芯为圆台形结构或圆柱形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旋转式浓料分流阀,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浓料流道的出口分别与各支管相通。”
针对本专利,徐州迅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4项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94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球阀设计与选用》一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第1、22、26、27、31、32、279、286页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由沈阳阀门研究所印制的《阀门设计》一书的封面、内容提要页、毛主席语录页、前言页、第17-18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3: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于2000年4月第1版第3次印刷的《阀门设计手册》一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第75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内容已覆盖权利要求1、2、4的所有技术特征,导致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证据1,或者结合证据1和证据2,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1通过三通阀的作用及结构图示即可说明其阀体必与3条管道连接,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阀体上同时接有主管接口和支管接口,属于阀门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3明确指出旋塞有圆锥形或圆柱形,证据2公开了“塞子和塞体是配合的很好的圆锥体”,且圆台形结构或圆柱形结构是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最普通的常识性设计,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三通球阀的结构,通过三通阀的作用及结构图示即可说明其阀芯通道分别与阀体通道进行连接,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4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下称补充意见陈述书一),结合上述证据针对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再次具体意见陈述,在补充意见陈述书一中,请求人没有改变针对权利要求1、2、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结合方式和具体理由;关于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证据2、证据3或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3明确指出旋塞有圆锥形或圆柱形,结合证据2公开了“旋塞是指关闭件(塞)绕阀体中心线作旋转来达到开启与关闭的一种阀门,在管道上主要做切断、分配和改变介质流动方向用”,且圆台形结构或圆柱形结构是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最普通的常识性设计,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2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下称补充意见陈述书二)和如下证据(证据编号顺前):
证据4:由中国知识出版社于2006年4月出版的《中外减速机图型设计展示与技术创新及缺陷控制检测国内外标准汇编》的扉页、编辑委员会成员页、版权页、前言页、第1-2页的复印件和盖有徐州迅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印章的照片复印件(共7页);
证据5: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6月第2次印刷的《机械设计基础》一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内容简介页、第六版序页、第五版序页、目录第1-5页、正文第261-265页的复印件(共16页);
证据6:公告日为1999年6月9日、公告号为CN23232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页面的复印件;
证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法律状态检索页面的复印件;
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法律状态检索结果页面的复印件。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陈述二中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来源于证据6,该技术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被证据6所公开,属于抄袭。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陈述书一、补充意见陈述书二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6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反证:
反证1:由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于1993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流体力学与流体机械 上册》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第5页的复印件(共3页);
反证2: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14页);
反证3:专利权人声称的多份荣誉证书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均是复印件,多处模糊不清并难于辨认,而且互相矛盾,因此在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得到确认之前,不能作为评定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使用;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4日及2011年01月2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一、补充意见陈述书二和证据的提交时间超过了法定举证期限,不应在本案中加以考虑;同时,专利权人在假定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具体陈述理由如下:
请求人引用证据1的两个技术方案中的技术内容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由于不能使用两个技术方案结合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应考虑;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请求人所引用的证据件1、2或3中记载的已知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差别:(1)适用对象或客体(即发明主题)不同,证据1-3中是截止阀或换向阀,用于流体,反证1证明流体指液体和气体,而本专利是旋转式分流阀,用于浓料,反证2证明煤泥属于浓料;(2)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阀体内设有转动阀芯;(3)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阀芯驱动轴上设有相位盘;(4)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主管接口通过旋转的阀芯交替与各支管接口相通;由此可见,证据1、2或3中已知技术方案在发明主题和具体结构上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中记载的实用新型不同而不能破坏其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4项中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2或3相比,存在上述四个区别技术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4项具备创造性;本实用新型具有优异的技术经济效果,因而使本专利产品获得了极大的商业上的成功(反证3)。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2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请求人于2011年1月28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二及证据4-9超过了一个月的法定举证期限,在本案中对此不予考虑。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2011年05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答复意见,并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由科学出版社于1984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非牛顿流体力学》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3页的复印件(共3页)(下称证据10),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口头审理结束后对该当庭转文不再提交书面意见。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反证:由新华出版社于1985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新法编排汉语词典》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第1104、1105、234、235、1520页的复印件(共5页)(下称反证4);合议组当庭将该反证4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3和4的原件,未出示证据2的原件,表示证据2是通过网络搜索得到的;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2无原件,也缺乏版权页,无法确定其是否公开及公开时间是否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4属于学术专著,不属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范畴,且封面页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内容页与原件一致。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反证1―4的原件,请求人对反证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反证2的判决并未生效,反证4的词典出版日期过早且不是专业词典。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3的结合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用证据1和3的结合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3为图书类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和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请求人声称证据2是通过网络搜索获得的,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证据2的真实性,合议组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0的正文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请求人已解释复印件中的封面与原件封面的区别仅是由于印刷清晰程度造成的,合议组对证据10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3公开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评判;证据10公开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属于工程流体学的教科书,可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
请求人于2011年1月28日提交的证据4-9超过了一个月的法定举证期限,在本案中合议组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和4为图书类公开出版物,反证2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反证3为荣誉证书,请求人对反证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反证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经查:证据1中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1)球阀的主要功能是切断或接通管道中的流体通道,即球阀通常为闭路阀(第1页第5-6行);
(2)扇形截球体球阀的结构如图2-23及图2-24所示。它以扇形截球体为关闭件,除具有结构尺寸小、重量轻的优点外,还能使两条相交的流体管道由直角正交变成锐角(一般为45°)斜交,减少了流体阻力,并有利于管道布置。这种球阀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三个通道中,有两个通道在沟通时构成直线,相当于直通球阀。如将图2-23及图2-24所示之截球体反时针方向旋转180°后,A、B沟通即可。在管线布置时,可将A、B通道作为主管道使用(第22页倒数第2段);
(3)从第26页的图2-23和第27页的图2-24中可看出,扇形截球体球阀包括右阀体1、阀座2、扇形截球体3、滑动轴承4、垫片5、左阀体6、阀杆7、填料8、填料压盖9、以及三个通道A、B、C;
(4)阀门电动装置应包括:电动机、减速器、转矩控制机构、行程控制机构、位置指示机构、手/电动切换机构、现场操作机构等(第279页第11-14行);
(5)电动装置一般都设有现场开度指示和远方开度指示,这些统称为阀门位置指示结构,球阀电动装置用现场开度指示机构一般为机械式,它一般与行程控制机构设计成一体(第286页第5-8行)。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为分流阀,证据1未提到所述球阀具备分流功能;(2)本专利用于浓料,而证据1仅提到用于流体;(3)本专利在阀芯驱动轴上设有相位盘;(4)本专利在主管接口通过旋转的阀芯交替与各支管接口相通。
针对区别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分流阀是使系统中同一个来源向两个以上的元件供应相同的流量或按一定比例的流量供应;证据1中的球阀为闭路阀,闭路阀为截断阀,其用于接通或截断管路中的介质;
针对区别特征(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浓料”不属于准确的科技术语,以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属于浓料的煤泥为标准对浓料进行说明,煤泥泛指煤粉含水形成的半固体物,其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同时也具有较高的粘性,且其形态不稳定,由此在进行输送时,容易导致堵塞,由此可见,该浓料应属于证据4中的Bingham流体,该Bingham流体必须在剪切力大到一定数值时才能进行流动;而证据1的流体为浓料的上位概念,并没有具体公开球阀可用于浓料流体;
针对区别特征(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阀芯驱动轴上设有相位盘”,该相位盘为一种机械式的指示机构,属于机械式的现场开度指示机构的下位概念,其安装在驱动轴上;证据1中没有具体的相位盘的描述,也没有相位盘安装在驱动轴上的描述;
针对区别特征(4),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主管接口通过旋转的阀芯交替与各支管接口相通”,根据上述有关分流阀的功能可知,浓料通过该分流阀从主管向不同支管供应相同的流量或按一定比例的流量进行供应,因此,主管接口和各支管接口的交替相通是连续实现的,即必然通过阀芯的连续旋转以使主管接口与各支管接口交替相通来实现其分流;证据1第22页倒数第3-4行中描述了“将图2-23及图2-24所示之截球体反时针方向旋转180°后,A、B沟通即可”,由此可见,证据1仅是需要沟通A、B时或沟通A、C时旋转截球体,从而通过该截球体实现了球阀不同通道截断和接通,而不是截球体的连续旋转进行分流。
综上,由于存在所述区别特征(1)-(4),且所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具备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与证据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如上所述,本专利的目的是使输送管道的浓料能顺利分流到多个支输送管道,而浓料与一般的流体不同,其流动性较差,形态不稳定,例如煤泥,为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旋转的阀芯使主管接口在浓料输送过程中能交替的与各支管接口相通,由此,浓料进入不同的支管,以实现顺利分流,从而不需在每个支输送管道前端设置泵;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浓料分流的技术效果,证据1中既没有公开相应的技术特征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这种技术效果也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即使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影响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证据公开不作认定,直接认定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0224620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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