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卧式冷冻柜(转角柜左)
=1507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31
决定日:2011-07-28
委内编号:6W1009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30001452.4
申请日:2010-0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熊海松
授权公告日:2010-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张威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同一专利权人同日申请、在先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两者的不同点为配合冷冻柜安放位置为左转角或者右转角的呈镜像对称的调整性设计,因此上述两项设计实质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功能卧式冷冻柜(转角柜左)”的201030001452.4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1月12日,专利权人为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熊海松(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专利权人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本专利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1030001453.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附件2、200930001742.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附件3、200630122532.9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互为左右镜像对称,因此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附件2和本专利在柜体、右拉门部分的设计相同,附件3的左拉门虽有细微差别,但整体构成近似,因此本专利可认为是将附件2和附件3的现有特征通过组合而形成的,且该组合方法属于惯常的设计手法,因此本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 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专利权人对附件1至附件3的真实性未表示异议,认可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镜像对称,构成实质相同,认为附件2、附件3所公开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完全不同,没有组合得到本专利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意见陈述和充分的辩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的专利权人为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与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相同。附件1的申请日为2010年1月12日,与本专利申请日相同。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4日,早于本专利授权公告日。因此附件1记载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同一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申请日申请、在本专利授权公告之前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对比设计),能用以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专利的产品名称为“多功能卧式冷冻柜(转角柜左)”,对比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多功能卧式冷冻柜(转角柜右)”,两者所属产品种类相同,故对两者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行如下认定。
本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仰视图为不常见面,省略仰视图。根据上述授权公告图片,本专利所示卧式冷冻柜由柜体和柜盖两部分组成,整体近似长方体,但顶部呈弧形凸起。柜体正面和左侧面的上部均各设置有一根半圆柱形横条,各横条两端距离转角处有一定间隔;柜体正面和左侧面的转角处由竖条呈倒角连接,倒角较小;柜体正面右下角设置有小的长方形显示控制屏,柜体右侧面下部设有约占整个冷冻柜高度三分之一、稍靠近柜体后面的长方形通风格栅;柜体后面的左下角有一个小长方形格栅;柜体底部的四角及底面靠近正面、后面的中间位置各有一个支撑脚轮;柜盖前低后高呈流线弧形,两端与柜体侧面间有弧形过渡面,柜盖居中处为左右对称的两个推拉门,推拉门略靠近柜体正面处各设置有一个凸弧形把手,盖面的后边的左角部位有一个斜三角形包角。此外还有若干更为细微的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授权公告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仰视图为不常见面,省略仰视图。根据上述授权公告图片,本专利所示卧式冷冻柜由柜体和柜盖两部分组成,整体近似长方体,但顶部呈弧形凸起。柜体正面和右侧面的上部均各设置有一根半圆柱形横条,各横条两端距离转角处有一定间隔;柜体正面和右侧面的转角处由竖条呈倒角连接,倒角较小;柜体正面右下角设置有小的长方形显示控制屏,柜体右侧面下部设有约占整个冷冻柜高度三分之一、稍靠近柜体后面的长方形通风格栅;柜体后面的左下角有一个小长方形格栅;柜体底部的四角及底面靠近正面、后面的中间位置各有一个支撑脚轮;柜盖前低后高呈流线弧形,两端与柜体侧面间有弧形过渡面,柜盖居中处为左右对称的两个推拉门,推拉门略靠近柜体正面处各设置有一个凸弧形把手,盖面的后边的右角部位有一个斜三角形包角。此外还有若干更为细微的设计(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两者的共同点在于:所示卧式冷冻柜均由柜体和柜盖两部分组成,整体近似长方体,但顶部呈弧形凸起。柜体正面上部各设置有一根半圆柱形横条,各横条两端距离转角处有一定间隔;柜体正面右下角设置有小的长方形显示控制屏,柜体右侧面下部设有约占整个冷冻柜高度三分之一、稍靠近柜体后面的长方形通风格栅;柜体后面的左下角有一个小长方形格栅;柜体底部的四角及底面靠近正面、后面的中间位置各有一个支撑脚轮;柜盖前低后高呈流线弧形,两端与柜体侧面间有弧形过渡面,柜盖居中处为左右对称的两个推拉门,推拉门略靠近柜体正面处各设置有一个凸弧形把手。两者的不同点在于:(1)本专利的右侧面的上部设置有一根半圆柱形横条,左侧面没有横条设计。对比设计的左侧面的上部设置有一根半圆形横条,右侧面没有横条设计;(2)本专利柜盖后边的左角部位有一个斜三角形包角,其后边的右角部位没有包角设计。对比设计柜盖后边的右角部位有一个斜三角形包角,其后边的左角部位没有包角设计。
合议组认为:为保证制冷保鲜功能,冷冻柜均由柜体、柜盖组成,其中长方形柜体最为常见。在均采用长方形柜体的情况下,冷冻柜柜盖的形状及其与柜体的连接方式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同时柜体的外表面布置、柜体各表面的连接方式也仍有一定的设计空间。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不同点(1)和(2)均为配合冷冻柜安放位置为左转角或者右转角的调整性设计,且呈镜像对称,因此上述两项设计实质相同。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因此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对比设计在本专利授权公告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授权条件。
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30001452.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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