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生产交叉卷绕筒子的纺织机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35
决定日:2011-07-29
委内编号:4W100221
优先权日:1995-10-26
申请(专利)号:96112477.6
申请日:1996-10-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4-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吴亚琼
国际分类号:B65H 54/00 B65H 6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披露,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96112477.6,优先权日为1995年10月26日,申请日为1996年10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4月03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原为W?施拉夫霍斯特公司,后变更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带有许多相邻排列工位的生产交叉卷绕筒子的纺织机械,它们各具有卷绕成交叉卷绕筒子的络纱装置、各种纱线接头装置和纱线处理装置以及更换管纱装置,其特征在于,更换管纱装置(9)具有一个传动装置,该传动装置由一个经络纱锭位计算机(36)控制的步进电动机(29)和一个联动装置(30)组成,其中,步进电动机(29)通过联动装置(30)与一个驱动更换管纱装置的操作装置的盘形凸轮组件(31)连接。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交叉卷绕筒子的纺织机械,其特征在于,步进电动机(29)通过一个伞齿轮传动装置(44、45)与一个受支承、可旋转的圆形纡库(20)相连接。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生产交叉卷绕筒子的纺织机械,其特征在于,形式为未加封罩的齿轮装置的联动装置(30)是由塑料齿轮组成。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交叉卷绕筒子的纺织机械,其特征在于,在盘形凸轮组件(31)上连有控制杠杆(32、33、34),这些控制杆通过连杆与滑槽和定心闸板(23)、一个插管纱锭子(25)和一个排空纱器(26)相连接。
5.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生产交叉卷绕筒子的纺织机械,其特征在于,设计为马氏间歇传动机构的控制片(47)抗扭地同圆形纡库(20)连接,并具有开关槽(50),相对应的传动元件(46)随同一开关凸轮(49)可向内摆动到开关槽内。
6.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生产交叉卷绕筒子的纺织机械,其特征在于,控制片(47)的开关槽(50)的数量和配置符合圆形纡库(20)中的管纱接收袋(21)的数量和配置。
7.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生产交叉卷绕筒子的纺织机械,其特征在于,在开关槽(50)之间延伸的控制片(47)外部轮廓(51)是与传动元件(46)的圆周轮廓(48)相一致。”
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CITME’92第三届中国国家纺织机械展览会专辑部分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2:中国纺织出版社1994年3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AUTOCONER-238型自动络筒机使用手册》部分页复印件,共17页;
附件3: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2010年3月16日出具的(2010)青市中证民字第001592号公证书及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570页;
其中公证书所附附件包括:英文发票(含中文信函)、产品手册、产品简图复印件共532页,照片23张,光盘1张,《工作记录》复印件共1页;
其中中文译文如下:
附件3.1:英文发票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3.2:产品手册第01.6.1、01.6.2、01.6.3、01.6.6、01.6.7、01.6.9、01.6.11节英文及中文译文,共14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0年8月14日的美国专利US4948057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4.1:附件4的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5:公开日为1984年4月23日的日本专利昭59-71424A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附件5.1:附件5的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6:台湾全华科技图书股份有限公司75年10月第二版《步进马达应用技术》封面、目录、封底及相关页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的意见如下:(1)在本专利申请日前,AUTOCONER-238型自动络筒机已在中国公开展出、公开销售、公开使用(见附件1-3),其中附件3公开了AUTOCONER-238型自动络筒机的结构。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不同之处仅在于,在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更换管纱装置是由异步电机驱动的,而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更换管纱装置是由步进电动机驱动的。附件4、5公开了一种在自动络筒机中使用计算机控制步进电动机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6任何一篇现有技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附件3中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4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如下:(1)附件1、2为复印件,附件6未经公证,因此不应予以采用。(2)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3公开的AUTOCONER-238型自动络筒机的改进在于将中央驱动电机改作两个独立的电机从而减少了离合装置,还把异步电机改成步进电机从而解决了过载保护问题。(3)附件4涉及的是络筒装置,采用链条传动。附件4中的步进电机只驱动一个部件且仅为提供驱动力,不涉及过载保护问题。(4)附件5采用的是汽缺驱动,也不涉及过载保护问题。(5)附件6仅一般性的介绍了步进电机的应用,未涉及过载保护问题。(6)2005年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第8102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该决定使用了与附件5相同的证据。专利权人随意见陈述书还提交了第8102号审查决定书复印件。
2010年11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认为:附件3.1和附件5.1文字表述不规范、不准确,重新提交如下附件进行替换:
附件3.1.1:英文发票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5.1.1:附件5的中文译文,共9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8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交给请求人,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5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附件7: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1993年6月第8次印刷的《辞海》封面页、版权页、第1540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还出示了附件1、2、3、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2、3、7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日补交的附件3中英文发票的中文译文和附件5的中文译文超过审查指南规定的举证期限,应当不予考虑,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日补交的附件3中英文发票的中文译文和附件5的中文译文仅是对其之前提交的中文译文的更正,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其目的是便于本案的审理,因此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于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日补交的附件3中英文发票的中文译文和附件5的中文译文予以接受。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6作为证据使用,并说明附件7用来证明本专利对AUTOCONER-238型自动络筒机的改进仅仅是利用了步进电机的公知性能。请求人明确的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1.1附件1-3
请求人使用附件1-3证明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已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公开使用,其中仅使用附件3证明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的具体结构。经核对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查,附件1是CITME’92第三届中国国家纺织机械展览会专辑的部分页复印件。其中记载了如下内容:“…第三届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CITME’92)于1992年11月19日至25日在北京…举行。为了对这次展出的纺织机械的公益性能及国际纺织技术发展作出评估,…组织了有关…人员编写了这个专辑…”(参见附件1“编辑说明”页);“德国斯拉夫霍斯脱(SCHLAFHORST)公司AUTOCONER 238系列自动络筒机”(参见附件1第36页)
附件2为1994年3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AUTOCONER-238型自动络筒机使用手册》,其中记载了如下内容:“…在引进、吸收、消化AUTOCONER-238型自动络筒机的基础上,将日常生产实践中积累的技术资料加以汇集、整理,编写成册”(参见附件2“前言”页)
附件3是一份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的记载,请求人的工作人员对山东万泰一棉分公司细纱车间的四台纺织机器和其中一台机器及组件拆解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并将保存于该公司的购机发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简图等资料进行复印。整个过程在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上述复印资料、照片、光盘均与公证书粘连在一起。
其中公证书所附的购机发票上有COPY字样,发票记载了如下内容:发票开具日期为1993.5.13,装船日期为1993.5.25。购买的设备是六台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机台号分别为:14605933899、14605933900、14605933901、14605933906、14605933907、14605933908。设备原产地是德国,生产商是W.施拉夫霍斯特股份及两合公司(W.SCHLAFHORST AG AND CO.),买方是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合同号是92QENU/40295DE。(参见附件3.1和附件3.1.1)
公证书所附的信函抬头是枣庄第一棉纺织厂,落款是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财务部,落款日期是1993年6月30日,信函内容涉及92/295合同结算事项。
公证书所附的照片共23张。其中第3张拍摄的是标有山东万泰一棉分公司字样的大门。第8、9、10、11张拍摄的是设备铭牌,铭牌上均显示有schlafhorst和AUTOCONER?238字样,并分别显示有14605933899、14605933900、14605933901、14605933906的数字。
专利权人对附件1-3提出如下异议:(1)附件3中的发票上有COPY字样,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也就不能用来证明设备购买时间。(2)请求人没有证明枣庄第一棉纺织厂和山东万泰一棉分公司的关系。
请求人认为:(1)附件3所附文件的取证过程都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的。这在附件3的工作记录中已有记载。(2)枣庄第一棉纺织厂和山东万泰一棉分公司是同一个厂。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附件3所附发票记载的内容可知,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向德国W.施拉夫霍斯特股份及两合公司购买了六台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发票是由德国W.施拉夫霍斯特股份及两合公司出具给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发票上写明了合同号为92QENU/40295DE,还注明了六台络筒机的机台号。
从附件3所附信函记载的内容可知,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枣庄第一棉纺织厂就92/295号合同进行了财务结算。信函上记载的合同号与发票上记载的合同号虽不完全一致,也无证据表明枣庄第一棉纺织厂和山东万泰一棉分公司是同一单位,但上述信函的时间在发票上所记载的装船日之后,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又是发票上所记载的买方,并且公证处在山东万泰一棉分公司拍照的四台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铭牌上显示的机台号与发票上记载的六个机台号中的四个相同。在山东万泰一棉分公司复印的资料中也记载有发票上的一个机台号14605933901和日期1993/05/04。由于在山东万泰公司拍摄的实物照片、复印的技术资料以及发票的信息相互吻合,并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定在山东万泰一棉分公司内拍照的这四台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是德国W.施拉夫霍斯特股份及两合公司生产并由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进口的,并且根据发票上记载的装船日期及上述信函上记载的合同已对外付款的事实,可以推定该进口行为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前应已完成。
此外,根据附件1和2公开的内容可知,在1992年德国施拉夫霍斯特公司生产的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已在国内公开展出,在1994年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的使用手册公开出版发行,上述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1995年10月26日。
因此,综合附件1-3可以确认,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附件3中记载的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1.2 附件5
附件5是一份日本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附件5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专利权人对附件5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因此,附件5记载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许多相邻排列工位的生产交叉卷绕筒子的纺织机械,附件3公开的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包括如下特征:各具有卷绕成交叉卷绕筒子的络纱装置、各种纱线接头装置和纱线处理装置以及更换管纱装置,更换管纱装置具有一个传动装置,该传动装置由一个经络纱锭位计算机控制的异步电机和一个联动装置组成,异步电机通过联动装置与一个驱动更换管纱装置的操作装置的盘形凸轮组件连接。(参见附件3第12、14张照片,产品手册第01.6.1、01.6.2、01.6.3章节中文译文)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的更换管纱装置由步进电机驱动,附件3的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中更换管纱装置由异步电机驱动。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异步电机制动时易发热过载,为此需要安装安全滑动离合器,将电机从异步电机替换为步进电机可取消安全滑动离合器。
附件5公开了一种旋转式管纱供给装置,该装置可以从在旋转滚筒12(相当于圆形纡库)的周围等间隔设置的管纱收容部一个一个地向在规定位置待机的管纱把持装置供给管纱,同时可以检测到管纱收容部内的管纱全部排出、旋转滚筒回到初始位置,并在最佳时刻补给管纱。转动旋转滚筒12的转动装置可以为步进电动机。(参见附件5.1.1权利要求1、3)
由此可见,附件5公开了采用步进电机驱动更换管纱装置的技术手段。根据本领域的常识步进电机一般对制动不敏感,因此为解决异步电机制动时容易发热过载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附件5的技术手段用于附件3的AUTOCONER 238自动络筒机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驱动方式和AUTOCONER 238的驱动方式不同。AUTOCONER 238是中央驱动式,本专利是分散驱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未明确记载本专利是分散驱动。即专利权人所声称的区别在权利要求书中并未体现。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2.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步进电动机通过一个伞齿轮传动装置与一个受支承、可旋转的圆形纡库相连接。附件3中公开了一个伞齿轮传动装置与一个受支承、可旋转的圆形纡库相连接(参见附件3第19张照片,产品手册第01.6.11节附图及中文译文)。由此可见,附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至于步进电动机的区别如前所述已经在附件5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形式为未加封罩的齿轮装置的联动装置是由塑料齿轮组成。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由于步进电机转数较低使得能够采用未加封罩的齿轮传动装置,使用塑料齿轮。可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采用是由步进电机的改进带来的,在附件5已经给出采用步进电机的启示下,采用上述常规设计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在盘形凸轮组件上连有控制杠杆,这些控制杆通过连杆与滑槽和定心闸板、一个插管纱锭子和一个排空纱器相连接。上述特征同样已被附件3公开(参见附件3第13、18、23张照片,附件3产品手册第01.6.3、01.6.6、01.6.7、01.6.9节附图及中文译文)。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7
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附件3公开(参见附件3第20张照片,产品手册第01.6.11节附图及中文译文)。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6112477.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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