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乐瓶式气压喷雾器喷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乐瓶式气压喷雾器喷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26
决定日:2011-08-01
委内编号:5W1015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07523.1
申请日:2007-03-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金农药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召珍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安辉
国际分类号:B05B 11/06 (2006.01)B05B 7/3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两个方面的区别,一个方面的区别可以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生活常识可以获得,另一方面的区别被另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中起同样作用的技术手段所公开,虽然该技术手段在结构上要比本专利的相应部件多一个附加构件,但该构件不是为了实现与本专利相同的基本功能的必要部件,而是为了实现某种附加功能而设置的,因此可以认定在这两篇现有技术文件相结合的基础上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16日授权公告的200720107523.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可乐瓶式气压喷雾器喷头,申请日为2007年3月27日,专利权人为王召珍。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乐瓶式气压喷雾器喷头,该喷头包含有一喷嘴头(1)、一止水阀(3)、一出水管(19)、一打气杆(8)以及一气体单向阀(15),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喷头还包括有一杆形主件(9),主件上具有一内设有内螺纹的盖部(13),并于盖部内部设有一用来插接出水管(19)的套接孔(16)和一用来安装气体单向阀(15)的装配孔(14),并且所述的套接孔(16)和装配孔(14)分别贯通主件内部用来设置止水阀和打气杆的止水阀腔(18)和活塞腔(12);另于主件上有一容置腔(5),腔内装有一用以拉动止水阀阀杆(2)动作的按压件(4)。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乐瓶式气压喷雾器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件盖部(13)的内螺纹与可乐瓶(20)的螺口相适配。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乐瓶式气压喷雾器喷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杆形主件(9)的主体呈直杆状,所述的盖部(13)位于杆的底侧,容置腔(5)位于杆的顶侧,呈敞开式。”
针对本专利,浙江金农药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专利号为US2049194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36年7月28日,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6066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17日,共9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4349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6月20日,共8页;
证据4:公告号为CN8520239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告日为1986年7月30日,共6页;
证据5:公告号为CN8720030l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告日为1988年1月27日,共14页。
请求人的具体理由如下:(一)证据1公开了一种气压喷雾器喷头,与其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 1)止水阀,套接孔贯通主件内部用来设置止水阀的止水阀腔;2)主件上还设有容置腔,容置腔内装有用以拉动止水阀阀杆动作的按压件。证据2公开了一种气压式喷壶,其公开了上述所有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同时,证据5也公开了一种手持喷雾器,在喷嘴内设有阀杆8、阀片7,一个与阀杆尾端连接的用于控制阀片开启的按板16设在主体的上端,也具有容纳按板16的容置腔,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二)证据4也公开了一种气压自动喷雾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和其与证据1的区别是相同的,如前所述,证据2或5公开了这些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2或者证据4、5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三) 证据1、2、4、5都具有盛装液体的容器,在主件上均设有与容器螺纹相连的盖部,将其螺纹替换为与可乐瓶螺口适配的螺纹,属于将已知产品的某一要素由其他的已知要素替代,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证据3公开了采用可乐瓶作为容器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证据1、4均公开了杆形主件8和气筒1,其构成的主体呈直杆状,盖部7位于杆的底侧。证据2还公开了容置压杆15的腔位于手柄的顶侧,呈敞开式。证据5公开的容置按板16的腔呈敞开式地设置在气压喷头的上部。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四)权利要求1-3均缺少按压件与阀杆的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导致无法实现发明目的,正因为缺少上述技术特征,也使得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故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五)说明书中同样未公开按压件4的具体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按动按压件4后,如何能够带动止水阀阀杆使止水阀的锥形头部脱离喷嘴头。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26条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3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3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其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所提出的证据1和其他证据结合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21日将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补充中文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作出的检索报告和第135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其主要意见如下:(一)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两者主要的区别特征为:1)证据1的杆形主件8缺少本专利设置在主件9内部的止水阀腔18及止水阀3;2)本专利的出水管19与套接孔16相连接,套接孔16贯通主件9内部用来设置止水阀的止水阀腔18;3)本专利的主件9上有容置腔5,腔内装有用以拉动止水阀阀杆2动作的按压件4。证据2中的压力筒5相当于证据1中的杆形主件8,但在压力筒上并没有设置止水阀、止水阀腔、容置腔和按压件,吸水管10也不与压力筒5相连接,将证据1与证据2相结合,无法得到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具有创造性。同理,证据4和证据2结合也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第135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5是否具有创造性作过评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该证据组合方式不予审理。(二)证据1、2、4、5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再引入另一篇证据3来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并且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使本专利的气压喷雾器喷头方便地与废弃的可乐瓶组合使用,不再需要配备专门的喷雾器容器,既降低了生产成本,又使日常生活中的废弃可乐瓶再次利用,实用方便,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结构较紧凑,同时使止水阀的控制操作简单,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三)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用废弃容器(如可乐瓶)作为喷雾器容器使用的可乐瓶式气压喷雾器喷头,按压件4具体的结构和连接关系并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清楚、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并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 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倒数第三段己经公开了按压件4的具体结构和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2011年5月13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6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请求人于2011年6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如下: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有误,证据1公开了“在容器帽7中设有用于插接管子20的套接孔”。事实上,止水阀应该设置在出水管19的套接孔和喷头之间这一段出水腔中,因此,止水阀腔即为出水腔。对于所有的喷雾器都具有出水腔,仅仅是证据1中的出水腔内没有设置“止水阀”,而且在出水腔的后面也没有设置控制止水阀动作的“按压件”。因此,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仅为“止水阀”以及控制止水阀动作的“按压件”。专利权人将证据2中的“压力筒5”认定为相当于证据1的杆形主件是错误的。证据2在出水腔的后面设有压杆15的容置腔。将证据2中的止水阀19、控制止水阀动作的压杆15以及用于容纳压杆15的容置腔结合到证据1中,必然会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样,证据5在L形的主件的上方即喷水部件的后面也设有容置按板15的容置腔。将证据5结合到证据1中,也必然会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理,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2或证据4、5也不具有创造性。同时请求人还陈述了相对于证据4、5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范畴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1年6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所提出的具体理由,针对专利权人提出证据2的按压结构不同于本专利的主张,请求人陈述证据2也是按压式结构,其中的卡块14是起限位的附加功能。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先的第135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评述过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5是否具有创造性,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该条理由不再予以审理;鉴于专利权人已针对当庭转送的文件进行了口头答辩,合议组限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不影响合议组作出决定。
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6日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其主要意见如下:本专利的出水管19是直接插接在套接孔16内的,是可拆卸的安装,而证据1中出水管20是穿设在弯形管21内,是不可拆卸的,证据4也没有这个活动的套接孔16,出水管也不能随意拔插;本专利的止水阀腔18是特意用来安装止水阀的,止水阀腔18与出水腔是一种贯通并相互配装的关系,显然止水阀腔18不等同于出水腔;在证据2中,喷嘴12与压力筒5分开设置,是不同于本专利的结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5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和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认定上述证据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
证据4公开了一种气压自动喷雾器,其由空气压缩、储压和雾化喷洒三部分组成,空气压缩部分由气筒1、阀芯6和阀套7组成的单向阀、活塞杆2和O型密封圈3组成的单向阀活塞、手把5构成。储压部分由通过螺纹装在气筒1上的储压器8和它们之间的气垫圈9构成。雾化喷洒部分由装在气筒1上的吸水管10、旋水体12、O型密封圈11和通过螺纹装在气筒1上的喷头帽13构成。当推动活塞时,被压缩空气通过气筒1和单向阀压入储压器8,储压器8中受压液体通过吸水管10进入旋水体12并通过喷头帽13前部水孔喷出(参见证据4的第3、4页、图1)。
将证据4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可知,证据4中的“旋水体12、O型密封圈11和喷头帽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喷嘴头”;证据4中的“吸水管10”、“活塞杆2”、“阀芯6和阀套7”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出水管”、“打气杆”、“气体单向阀”。从证据4的图1可以看出,气筒1的主体也呈直杆形,其底侧具有一内设有内螺纹的盖部,在盖部内部设有一用来插接吸水管10的套接孔和一用来安装气体单向阀的装配孔,并且所述的套接孔贯通主件内部出水通道,并连通至喷嘴头,装配孔贯通主体内部用来设置活塞杆的活塞腔。由此可见,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可乐瓶式气压喷雾器喷头”,即限定了该喷头与可乐瓶配合,而证据4只公开了储压器要具有一定的耐压强度;(2)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在主体内部设置止水阀,套接孔贯通主体内部的止水阀腔;但证据4没有设置止水阀,套接孔贯通主件内部出水通道,并连通至喷嘴头;(3)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主件上有一容置腔,腔内装有一用以拉动止水阀阀杆动作的按压件,而证据4中没有相应的部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废弃可乐瓶和对喷嘴的出水进行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生活常识,可乐瓶满足证据4中对储压器的技术要求:具有螺纹口及一定的耐压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可乐瓶的上述公知结构特点可以显而易见地选用可乐瓶作为储压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证据2公开了一种气压式喷壶,在壶体4上方装有中盖2,在中盖2上方装有上盖13,在中盖2上装有吸水管10和压力筒5,在所述中盖2上还具有水腔21,吸水管10经中盖内的流道16与水腔21相通,在所述水腔21的端部装有喷嘴12和喷头11;在水腔21中装有可移动的销19,所述可移动的销19的一端为锥体19A,在弹簧18的作用下,所述锥体19A伸入到所述喷嘴12上的锥孔12A中,而锥体12A的另一端经导杆19C与卡尾19B连成一体,所述卡尾19B卡持在压杆15上。在弹簧18的作用下,使压杆15的端部抵靠在位于中盖2内的挡块17上。当使用时,用手拿持柄3将压杆15压下时,压杆15以其左端下角处的挡块17为轴,顺时针转动,可将卡块14左移,使其凹口14A卡到上盖13的边缘,此时锥体19A克服弹簧18的作用力而向右移,与喷嘴12上的锥孔12A脱离。还可将卡块14向右移动,与上盖13的边缘脱开,此时在弹簧18作用下,压杆15以挡块17为轴,逆时针转动,锥体19A将锥孔12A封闭。从图1、2可以看出,压杆15被容纳在中盖和柄3内(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实施例部分及图1、2、6)。由此可见,证据2中的“喷嘴12上的锥孔12A”、“可移动的销19”、“弹簧18”构成了止水阀,水腔21就是止水阀腔,吸水管10经中盖2内的流道16与水腔21(即止水阀腔)相通;压杆15是拉动可移动销19动作的按压件,而卡块14是为了将锥孔12A保持在开启状态的定位构件,可以避免在使水雾喷出时需要一直按压压杆15,也就是说证据2中卡块不是对喷嘴进行出水控制的必要构件,设置卡块是为了进一步实现定位的附加功能,同时作为证据2中主体的一部分的中盖2和柄3 上具有容纳压杆的容置腔。通过以上分析,合议组认为,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而且上述区别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对喷嘴的出水进行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2结合起来并利用其掌握的生活常识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合议组已经认定利用可乐瓶的公知特性而选用可乐瓶与该喷头配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主件盖部(13)的内螺纹与可乐瓶(20)的螺口相适配”是选用可乐瓶后必然会满足的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4公开了气筒的主体呈直杆状,盖部位于杆的底侧,作为证据2中主体的一部分的中盖和柄3 上具有容纳压杆的容置腔,证据2的图2示出了位于柄3上的容置腔呈敞开式,否则无法对压杆15进行按压操作。合议组认为,在将证据2的止水阀及按压件结合到证据4中时,必然是在连通套接孔和喷嘴头的主体内部出水通道上设置止水阀,相应地,按压件的位置也如证据2那样设置在喷嘴头后侧的杆的顶端,并呈敞开式。因此,在将证据2结合到证据4中时就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专利权人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作出的检索报告中没有列出证据2,该检索报告也不是行政决定,其结论对本决定没有约束力。
鉴于基于证据2和证据4已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107523.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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