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硬盘的安装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28
决定日:2011-08-02
委内编号:5W1012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61774.4
申请日:2009-1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必联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9-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光谋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丛森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G06F 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而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9年12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08日、名称为“一种硬盘的安装装置”的200920261774.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硬盘的安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硬盘的安装装置包括抽取架、固定有外壳的主体架,在主体架内的两侧设有与抽取架两侧相配合的导向结构,在主体架的前侧端设有抽取架的进入口,在主体架后侧端设有硬盘与主板固定滑入式连接结构,在抽取架上内置有用于将硬盘及抽取架直接弹出的弹簧,抽取架的前侧端部与主体架的前侧端部之间设有抽取架门锁装置,抽取架沿导向结构插入且通过弹簧和抽取架门锁装置固定安装在主体架内,在抽取架的前侧端面上设有门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盘的安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抽取架上设有用于固定连接硬盘于抽取架上的螺丝连接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盘的安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门盖上设有一排散热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盘的安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抽取架门锁装置包括安装有弹簧的插销,插销上设有手柄,在抽取架的前侧端面上设有内凹的承纳腔,承纳腔的两侧分别设有插销孔,插销穿过插销孔,插销手柄位于承纳腔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硬盘的安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硬盘与主板固定滑入式连接结构包括固定板、固定在固定板上的插接孔座,插接孔座上的插接孔与硬盘上接线位相对应。”
请求人于2010年1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118157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14日,共13页;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公告号为CN209660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2年02月19日,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及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对比文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请求人又于2010年12月24日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162285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03日,共10页;
证据4(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13151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23日,共10页;
证据5(下称对比文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8768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3月07日,共1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结合2010年11月24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11月24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1年0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硬盘抽取盒外接盒与本专利说明书摘要是一个截然不同的实施方式,本专利可免拆机直接安装,有效地保护了硬盘的安全;对比文件2的伸缩型保险门闩的目的是如何实现防盗,而不是弹簧的结构形式,并且其锁闩的组件及动力方式跟本专利不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02月17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1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于2011年02月17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4日补充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4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席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本案合议组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和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进行答复。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鉴于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0年09月08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对比文件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问题,因此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对比文件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对比文件5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及对比文件5均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一篇对比文件公开,而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硬盘的安装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1行-第4页第5行、第4页第26-32行,附图4-6)公开了一种硬盘抽取盒外接盒,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考图4所示,硬盘抽取盒由一外接盒2(相当于外壳)及一置入于外接盒2中的可抽离的内接盒4所构成;再结合图5和图6所示,硬盘抽取盒的外接盒2包括有一底盒20(相当于主体架)及一装卸装置21,其中,底盒20的前板200具有一开口2000(相当于主体架的前侧端设有抽取架的进入口),可供内接盒4插入或抽出于底盒20,装卸装置21包括有一滑板210、一推板211、一卡勾212及两弹簧213(内接盒4和滑板210的结合相当于抽取架);滑板210的下端面具有第一滑条2100,底盒20的底板201上具有与第一滑条2100配合的纵向设置的第一滑轨2010,藉此,使滑板210可沿底板201而纵向滑动(相当于主体架内设有与抽取架相配合的导向结构);两弹簧213分别设置于两挡板2101与底盒20的后板202之间,可利用弹簧213因受压缩而产生的反向弹力可推动滑板210以使其复位(相当于用于将硬盘及抽取架直接弹出的弹簧);需置入内接盒4时,将内接盒4插入底盒20并置于滑板210之上,推动内接盒4的外端面40而使滑板210向内并挤压弹簧213,滑板210上的勾接件2103推动卡勾212,卡勾212发生旋转而使勾接件2103进入卡勾212的受勾位2122的位置,并在复位弹簧2121的作用下而实现勾接件2103勾固于受勾位2122之上(相当于抽取架与主体架之间设有抽取架门锁装置,抽取架沿导向结构插入且通过弹簧和抽取架门锁装置固定安装在主体架内),内接盒4上的连接器与设置于推板211上的连接器接通,计算机主机即可读取安装于内接盒4内的硬盘的相关资料(相当于主体架后侧端设有硬盘与主板固定滑入式连接结构)。
至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导向装置设置在主体架内的两侧;(2)抽取架门锁装置设置在抽取架的前侧端部和主体架的前侧端部之间。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抽取架抽出、插入主体架提供滑动导向作用,以及如何将抽取架锁固在主体架上。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2)都已经被对比文件4(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第25-28行、第4页第15-19行,附图2-4)公开了:托架22(相当于抽取架)和外壳21(相当于主体架)之间设置有滑动机构,所述滑动机构包括导轨24,以及对应地各设置在所述托架22两侧、与导轨24配合进行滚动的滚轮25,托架22通过滚轮25在导轨24上滑动(相当于导向装置设置在主体架内的两侧);托架22上还设置有自锁机构23,如图2-4所示,自锁机构23位于抽取架的前端;手动水平往内压手柄,手柄在压力作用下压缩扭簧、并隐入面板内,此时,所述自锁装置的第二限位栓在弹簧的作用下向下弹,从而落入限位槽内;同时所述第三限位栓也在弹簧的作用下向下弹,从而伸入外壳开口下沿的内侧,卡住所述托架,阻止了托盘在日常使用的情况下跌出,起到保险死锁的作用(相当于抽取架门锁装置设置在抽取架的前侧端部和主体架的前侧端部之间)。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为抽取架抽出、插入主体架提供滑动导向装置,并通过锁定装置将抽取架锁固在主体架上。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4页第19-23行)公开了:硬盘机2容置于二侧架体121之间,另为多数个固定件(如螺丝)123将硬盘机2固定于该二侧架体121,使该硬盘机2得以固定于硬盘托盘1上,这里隐含公开了二侧架体121上设有用于固定硬盘的螺丝连接孔。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将硬盘更好的固定在抽取架上。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5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4页第6-8行)公开了:托盘基座11上设有多数个散热孔111,该等散热孔111贯穿至托盘基座11前侧及后侧,而能用以提供空气对流,协助硬盘机2散热。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帮助硬盘散热、提高整个装置的散热性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5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5(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4页第4-6行、第5页第24行-第6页第6行,附图6-11)公开了:硬盘托盘1还包括一旋转把手13(相当于手柄)、一顶出销14、一把手弹簧15、二固定插销16(相当于插销)及二收缩弹簧17(相当于弹簧);当硬盘托盘1推到硬盘机架3内底部预定位置后(如图6及图7),可将旋转把手13往内推,使顶出销14上的挡块144穿过115退至托盘基座11内,并将旋转把手13往顺时针方向旋转,以带动顶出销14的二顶出部142顶推二固定插销16的推动部164(如图8),将二侧的固定插销16往外推动,另可将旋转把手13的握持部131容纳于二开口116内(相当于抽取架的前侧端面上设有内凹的承纳腔,插销手柄位于承纳腔内);当二固定插销16被推动至定位时,其末端的销部165会伸出托盘基座11二侧外(如图9及图10),且插入硬盘机架3相对应的二固定孔32中(如图11)(相当于承纳腔的两侧分别设有插销孔,插销穿过插销孔),藉以产生固定硬盘托盘1的作用。至于将弹簧设置在插销上、以及将手柄也设置在插销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少手柄和弹簧的占用空间而采用的一种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30-32行)公开了:内接盒4上的连接器与设置于推板211(相对于固定板)上的连接器(相当于固定板上的插接孔座)接通,计算机主机即可读取安装于内接盒4内的硬盘的相关资料,隐含公开插接孔座上的插接孔与硬盘上接线位相对应。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审理。
三、决定
宣告20092026177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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