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马达定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57
决定日:2011-08-02
委内编号:4W1006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35293.8
申请日:2005-06-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尹佐国
授权公告日:2008-09-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朱芳芳
国际分类号:H02K1/12,H02K1/02,H02K15/02,H02K1/04,H02K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在公证员面前声明技术文献公开日期的性质等同于对证人证言的公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公证文书的内容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则该声明的日期不能作为技术文献的公开日期。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06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9月10日、名称为“马达定子”的200510035293.8号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马达定子,包括一定子铁心及绕设于该定子铁心上的线圈,该定子铁心包括一中空套设部及若干支撑肋,所述支撑肋沿中空套设部外缘呈辐射状分布,每一支撑肋于外端设一吸磁体,其特征在于:该定子铁心是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一体成型,所述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分别在该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设置一凹陷区,该线圈绕设于所述凹陷区。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所述核壳结构的核心主体的材料部分从以下材料中选择其一:软磁性金属材料、非晶质铁基磁粉、纯铁粉及其复合材料、软磁性非金属材料;而壳层材料部分从以下材料中选择其一: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中间化合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超导体材料;其中该核心主体及该壳层的材料选择应满足该壳层的电阻值高于该核心主体的电阻值。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所述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具有多重核壳结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该定子铁心的外表面涂布有高分子绝缘材料,以将定子铁心与线圈绝缘。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该定子铁心的外表面设置有绝缘片,以将定子铁心与线圈绝缘。
6.一种马达定子,包括一定子铁心及一线圈,该定子铁心包括一中空套设部,自该中空套设部向外延伸的若干支撑肋及设于每一支撑肋外端的吸磁体,该线圈绕设于该支撑肋上,其特征在于:该定子铁心是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一体成型,所述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轴向的尺寸小于对应吸磁体的轴向尺寸。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所述核壳结构的核心主体的材料部分从以下材料中选择其一:软磁性金属材料、非晶质铁基磁粉、纯铁粉及其复合材料、软磁性非金属材料;而壳层材料部分从以下材料中选择其一: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中间化合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超导体材料;其中该核心主体及该壳层的材料选择应满足该壳层的电阻值高于该核心主体的电阻值。
8.一种马达定子,包括一定子铁心,该定子铁心包括一中空套设部及设于中空套设部外缘的若干支撑肋,其特征在于:该定子铁心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工艺一体成型,该磁性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于2010年04月13日受理了针对本专利的案件编号为4W100106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9月01日发出第152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5252号在先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其中宣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壳层材料部分选择中间化合物或者选择超导体材料的部分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3-6、8以及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壳层材料部分选择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该决定已生效。
尹佐国(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盖有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王振华印章的雄院民认华字第002374号的声明书及所附的声称为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于2001年公开的《使用软磁复合材料的有刷及无刷直流马达于汽车应用的新结构》技术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6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6652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8月13日,复印件共8页;
证据3:公开号为CN1525622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4年09月01日,复印件共27页;
证据4:证书号数为I221696的中国台湾专利,公告日为2004年10月01日,复印件共36页;
证据5:公开号为CN1282291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1年01月31日,复印件共37页;
证据6:公开号为CN1404075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日为2003年03月19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7:特许出愿公开番号为特开2004-282832的日本专利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10月07日,复印件共8页;
附件8:本专利审查中间文本,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决的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与证据1完全相同,并且两者所达成的功效也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没有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实质相同,因此证据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并能成完全相同的作用与效果,权利要求6不具新颖性;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1、6的定子2铁心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8没有对“马达钉子上的凹陷”进行再限定,因此权利要求8无新颖性的理由同权利要求1、6。
(2)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即使证据1中的“强磁性颗粒彼此之间是以一介电热固性树脂形成绝缘”特征与本专利“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不同,但证据6公开了上述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6的结合没有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6、8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6的结合也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7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结合证据6,或再结合证据4-7中任一个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结合证据6后,再结合证据3、4中任一个没有创造性。
(3)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仅在于“具核壳结构磁粉体一体成型定子铁心”,但是证据1给出了上述区别特征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4或证据2与证据5或证据2与证据6或证据2与证据7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与权利要求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6、8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4、5、6、或7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7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4-7其中一个或两个没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3-7中一个或两个没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请求,并于2011年03月10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5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05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称,根据第15252号在先决定,专利权人已将原权利要求2、7中涉及“中间化合物”、“超导体材料”的技术方案删除,并且所做的意见陈述均是在上述技术方案删除后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软磁性复合材料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证据1并没有指出软磁性复合材料是否为核壳结构,因此证据1与权利要求具有区别特征,证据2-7也与权利要求1具有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7具备新颖性;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1存在区别特征,而从证据6与证据1各自的出发点及其各自解决问题的依据来看,两者没有结合的动机,此外,即使将证据1与证据2-5及证据7结合也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所界定的马达定子,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具有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8相对于证据1-7也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7相对于证据1-7也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1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05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逾期未进行书面答复。
针对本案的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开始前,请求人提交了盖有北京市公证协会台湾地区公证书副本校验专用红章的印有北京市公证协会字样的密封信封,请求人称密封信封内装的是证据1的公证书。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
(2)合议组当庭明确口头审理的基础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生效的第15252号在先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
(3)专利权人核实请求人提交的密封信封的完整性后,合议组当庭拆封了信封,其中北京市公证协会(2010)京公核字第830号证明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王振华事务所认证99雄院民认华字第002374号公证书正本与所存海基会寄来同字号公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4)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
A.本专利权利要求1、6、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B.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6、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8相对于证据1、6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7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6结合或再结合证据4-7其中任意一个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6结合后,再结合证据3、4其中任一个不具备创造性;
C.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6、8相对于证据2分别结合证据1、4、5、6、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3、7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1、4、5、6、7中任意组合,或者权利要求2与证据1、4、5、6、7中任意两个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针对与证据2与证据3-7的任意一个或者两个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5)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2至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05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放弃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7中涉及“中间化合物”、“超导体材料”的技术方案,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8月11日作出的第152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经生效,其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其中宣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壳层材料部分选择“中间化合物”或者“超导体材料”的部分技术方案无效,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6、8以及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壳层材料部分选择“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6、8以及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壳层材料部分选择“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的技术方案。即如下权利要求:
“1.一种马达定子,包括一定子铁心及绕设于该定子铁心上的线圈,该定子铁心包括一中空套设部及若干支撑肋,所述支撑肋沿中空套设部外缘呈辐射状分布,每一支撑肋于外端设一吸磁体,其特征在于:该定子铁心是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一体成型,所述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分别在该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设置一凹陷区,该线圈绕设于所述凹陷区。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所述核壳结构的核心主体的材料部分从以下材料中选择其一:软磁性金属材料、非晶质铁基磁粉、纯铁粉及其复合材料、软磁性非金属材料;而壳层材料部分从以下材料中选择其一: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其中该核心主体及该壳层的材料选择应满足该壳层的电阻值高于该核心主体的电阻值。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所述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具有多重核壳结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该定子铁心的外表面涂布有高分子绝缘材料,以将定子铁心与线圈绝缘。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该定子铁心的外表面设置有绝缘片,以将定子铁心与线圈绝缘。
6.一种马达定子,包括一定子铁心及一线圈,该定子铁心包括一中空套设部,自该中空套设部向外延伸的若干支撑肋及设于每一支撑肋外端的吸磁体,该线圈绕设于该支撑肋上,其特征在于:该定子铁心是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一体成型,所述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轴向的尺寸小于对应吸磁体的轴向尺寸。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所述核壳结构的核心主体的材料部分从以下材料中选择其一:软磁性金属材料、非晶质铁基磁粉、纯铁粉及其复合材料、软磁性非金属材料;而壳层材料部分从以下材料中选择其一: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其中该核心主体及该壳层的材料选择应满足该壳层的电阻值高于该核心主体的电阻值。
8.一种马达定子,包括一定子铁心,该定子铁心包括一中空套设部及设于中空套设部外缘的若干支撑肋,其特征在于:该定子铁心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工艺一体成型,该磁性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
2. 证据认定
(1)关于证据1
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经过公证认证的文献,关于证据1的公开日期,公证员在作公证的时候声明人尹佐国已证明其公开日期为2001年,因而证据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所做的公证认证只能说明证据1是用合法的渠道从台湾进入到大陆的,但是对证据1的公开时间有异议。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5节规定,“如果公证文书的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或者公证文书的内容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则相应部分的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公证文书仅根据证人的陈述而得出证人陈述内容具有真实性的结论,则该公证文书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1的第1页是请求人尹佐国在公证员王振华前所作声明书,其所能证明事实的仅是请求人尹佐国在公证员王振华前声明过《使用软磁复合材料的有刷及无刷直流马达于汽车应用的新结构》的技术文献是2001年公开的事实,其性质等同于对证人证言的公证。就证据1而言,首先,上述声明人即请求人本人,因此属于利害关系人所做的声明;其次,声明人并未出席口头审理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2节的规定,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再者,证据1中文译文的第3页记载了:“版权:美国自行车协会2002年印刷于美国”的字样,与声明人所声称的上述技术文献公开于2001年有矛盾。因此,请求人证明证据1中涉及的“使用软磁复合材料的有刷及无刷直流马达于汽车应用的新结构”的技术文献公开时间是2001年的理由不能成立,合议组对于证据1不予采信。
(2)关于证据2-证据7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证据7均为专利文献,其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证据2-证据7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对证据7的中文译文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证据2-证据7的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证据2-证据7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新颖性
由于证据1不予采信,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6、8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创造性
(1)由于证据1不予采信,请求人所提出的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达定子,证据2公开了一种径向绕线的定子构造,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3行-第3页第9行,附图2):该定子磁极片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定子铁心)由一具有适当厚度的单一板片冲制而成,在其中央设有一中心孔1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空套设部),该中心孔10的轴向延伸形成一轴管11,另由该中心孔10的径向呈辐射状延伸的数极臂1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肋),极臂12的终端设有具适当长度的极缘13,该极缘13设有垂直向上或向下延伸的磁极面1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吸磁体),该磁极面14的二极面端边141、142更可以形成不同的高度。欲组装使用时,先将该磁极片1的极臂12绕上线圈3,将该磁极片1的轴管11套合在壳体等的中心柱管2外侧定位,因此,当该线圈3接通电源后,该定子磁极片1的磁极面14产生的磁力与转子永久磁铁的磁力相推斥,以驱动具永久磁铁环的转子旋转。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在于:
(A)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对定子铁心的材料进行了限定:(a)该定子铁心是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一体成型,(b)所述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而证据2中仅公开了定子铁心是由单一板片冲制而成,并未对材料进行限定。
(B)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分别在该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设置一凹陷区,该线圈绕设于所述凹陷区”的特征。而证据2中公开的是“极臂12的终端设有具适当长度的极缘13,该极缘13设有垂直向上或向下延伸的磁极面14,该磁极面14的二极面端边141、142更可以形成不同的高度,先将该磁极片1的极臂12绕上线圈3,将该磁极片1的轴管11套合在壳体等的中心柱管2外侧定位。”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公开的是“极臂12的终端设有具适当长度的极缘13,该极缘13设有垂直向上或向下延伸的磁极面14,该磁极面14的二极面端边141、142更可以形成不同的高度,先将该磁极片1的极臂12绕上线圈3,将该磁极片1的轴管11套合在壳体等的中心柱管2外侧定位”的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分别在该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设置一凹陷区,该线圈绕设于所述凹陷区”的特征相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是在“H”型结构的凹陷区上绕设线圈,其绕线线包在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区域的轴向两侧均不会裸露在中空套设部和吸磁体之外;而证据2中公开的仅是极臂12的终端极缘13设有垂直向上或向下延伸的磁极面14,也就是说,其是在“”型或者“”型的结构上绕设线圈,其绕线在中心孔与磁极面之间的区域会有裸露在磁极面外的线包,所以,上述特征并不相同,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上述区别特征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通过采用特定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一体成型定子,以增强定子的磁特性以及机械强度,并能制作有效定子外形;以及(B)通过凹陷区的设置防止绕线线包裸露在外,并且在定子轴向高度不变的条件下可以绕设更多线圈,从而增加扭矩,有效降低磁能损。
证据3公开了一种马达定子组件及其制造方法,并且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7-第10页第22行):该马达定子组件包括多个轭20,接合在轭20之间的多个磁极10,以及多个绕线骨架30,轭20是通过层叠多个预定长度的钢片制成,磁极10通过在模具中模制磁性材料而成,绕线骨架30覆盖磁极10的外部,磁极10为用粉末冶金制成,例如最好用铁粉制成。
证据4(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1行-第12页第25行)公开了一种马达定子的本体结构,包括中空套筒、若干第一凸齿及若干第二凸齿,中空套筒具有第一端面及第二端面,所述第一凸齿及第二凸齿均为平面片状,该中空套筒、第一凸齿及第二凸齿为金属粉末以及造型金属粉末为胚料,利用模压法、热压法或离心力加压法一体成型制成。该金属粉末可以为铁心粉末,或是包覆于绝缘之环氧树脂内的铁心粉末。
证据5(参见说明书第13页-14页)公开了一种用于低铁心损耗的充分粘结部件的铁磁粉末,其揭示了使相邻颗粒通过力相结合的涂层涂敷大量的铁磁颗粒、采用单轴压制把涂敷的颗粒压制成部件、压制工序采用粉末模压制成的软磁部件的制造方法。
证据6(参见说明书第1页)公开了一种纳米复合稀土永磁合金及其制备方法,通过化学法合成一种低稀土含量,具有高剩磁的软磁性纳米核,核外包复表面改性的纳米壳层而构成的纳米复合核壳结构的微粒粉体,它们具有磁各向异性的特点,可制成高性能烧结磁体,拌上粘结剂取向压制固化,可制成烧结磁体。
证据7(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栏、附图2)公开了一种低铁损马达定子及其制造方法,并公开了磁性粉末6表面是由绝缘被膜7所包覆,各磁性粉末6之间籍由热硬化型树脂10相互结合的特征。
合议组认为:
证据3中虽然公开了磁极为铁粉冶金制成的特征,但未公开定子铁心一体成型的特征,也未公开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的特征,而且证据3中所述磁极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为平坦状,其未公开“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分别在该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设置一凹陷区”的特征;
证据4中公开的仅是包覆于绝缘之环氧树脂内的铁心粉末,其并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而且证据4中也未公开“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分别在该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设置一凹陷区”的特征;
证据5中并没有揭示用软磁颗粒一体成型软磁部件,其虽然公开了涂敷有涂层的颗粒来制造软磁部件,但并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而且证据5中也未公开“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分别在该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设置一凹陷区”的特征;
证据6涉及的是一种纳米复合稀土永磁合金,而永磁材料被磁化后保持磁性的特性,与权利要求1中的软磁性材料只有在被磁化时具有磁性、而当外部磁场消失后磁性也随之消失的性能两者并不相同,因此,证据6虽然公开了核壳结构,但并未公开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而且证据6中也未公开“定子铁心是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一体成型”、“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分别在该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设置一凹陷区”的特征;
证据7公开的仅是绝缘粉末表面由绝缘膜所包覆,其并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而且证据7中也未公开“定子铁心是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一体成型”、“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分别在该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设置一凹陷区”的特征;
因此,证据3-7均未公开“所述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分别在该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设置一凹陷区”的特征,也没有给出定子需要进一步采用具有特定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以及在马达定子轴向两侧分别设置凹陷区并应用于证据2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马达定子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正是由于通过采用特定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一体成型定子以及凹陷区的设置,使得达到了增强定子的磁特性、有效制作定子外形、防止绕线线包裸露在外、从而增加扭矩、有效降低磁能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3-7或者其组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7及其组合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2与证据3-7及其组合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分别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其中证据2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3行-第3页第9行,附图2)公开的特征“该极缘13设有垂直向上或向下延伸的磁极面14,该磁极面14的二极面端边141、142更可以形成不同的高度”(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支撑肋沿马达定子轴向的尺寸小于对应吸磁体的轴向尺寸)。
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在于:
权利要求6中进一步对定子铁心的材料进行了限定:(a)该定子铁心是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一体成型,(b)所述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而证据2中仅公开了定子铁心是由单一板片冲制而成,并未对材料进行限定。
上述区别特征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采用特定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一体成型定子,以增强定子的磁特性以及机械强度,并能制作有效定子外形。
合议组认为:
证据3-7均未公开“所述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的特征,也没有给出定子需要进一步采用具有特定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并应用于证据2以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马达定子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正是由于通过采用特定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一体成型定子使得达到了增强定子的磁特性、有效制作定子外形,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3-7或者其组合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得出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7及其组合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在权利要求6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2与证据3-7及其组合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在于:
权利要求8中进一步对定子铁心的材料进行了限定:(a)该定子铁心是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工艺一体成型,(b)该磁性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而证据2中仅公开了定子铁心是由单一板片冲制而成,并未对材料进行限定。
上述区别特征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采用特定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一体成型定子,以增强定子的磁特性以及机械强度,并能制作有效定子外形。
合议组认为:
证据3-7均未公开“所述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的特征,也没有给出定子需要进一步采用具有特定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并应用于证据2以得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马达定子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6正是由于通过采用特定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一体成型定子使得达到了增强定子的磁特性、有效制作定子外形,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请求人提供的证据3-7或者其组合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得出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3-7及其组合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252号生效决定的基础上维持200510035293.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即在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6、8以及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壳层材料部分选择“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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