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物磁性材料;铁氧体颗粒;烧结磁体;粘结磁体;磁记录介质和电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氧化物磁性材料;铁氧体颗粒;烧结磁体;粘结磁体;磁记录介质和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83
决定日:2011-08-03
委内编号:4W1006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800162.4
申请日:1998-0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TDK株式会社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杨倩
国际分类号:H01F1/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原说明书相应的技术方案对于同一物理量的计算基准不同,那么从原说明书中计算得到的数值不能作为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修改的依据。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8800162.4,发明名称为“氧化物磁性材料、铁氧体颗粒、烧结磁体、粘结磁体、磁记录介质和电机”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TDK株式会社,其优先权日为1997年02月25日和1997年09月19日,申请日为1998年02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1998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6月23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氧化物磁性材料,包括具有六方结构的铁氧体主相,并且其组成包含A、R、Fe和M,其中,
A是选自锶、钡、钙和铅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A中必须包含锶,
R是选自铋和包括钇的稀土元素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R中必须包含镧,
M是钴,或者钴和锌,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氧化物磁性材料,其中钴在M中的比例至少是10原子%。
3.一种铁氧体颗粒,包含以下的氧化物磁性材料,该氧化物磁性材料包括具有六方结构的铁氧体主相,并且其组成包含A、R、Fe和M,其中,
A是选自锶、钡、钙和铅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A中必须包含锶,
R是选自铋和包括钇的稀土元素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R中必须包含镧,
M是钴,或者钴和锌,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4.一种粘结磁体,包含铁氧体颗粒,该铁氧体颗粒包含以下的氧化物磁性材料,该氧化物磁性材料包括具有六方结构的铁氧体主相,并且其组成包含A、R、Fe和M,其中,
A是选自锶、钡、钙和铅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A中必须包含锶,
R是选自铋和包括钇的稀土元素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R中必须包含镧,
M是钴,或者钴和锌,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5.一种烧结磁体,包含以下的氧化物磁性材料,该氧化物磁性材料包括具有六方结构的铁氧体主相,并且其组成包含A、R、Pe和M,其中,
A是选自锶、钡、钙和铅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A中必须包含锶,
R是选自铋和包括钇的稀土元素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R中必须包含镧,
M是钴,或者钴和锌,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6.根据权利要求5的烧结磁体,其在25℃具有的内禀矫顽力HcJ,单位kOe,和剩磁Br,单位kG,当HcJ≥4时,满足下式(IV):
Br+1/3HcJ≥5.75
当HcJ<4时,满足下式(Ⅴ):
Br+1/10HcJ≥4.82。
7.根据权利要求5的烧结磁体,其在-25℃具有的矫顽力HcJ,单位kOe,和剩磁Br,单位kG,满足下式(Ⅵ):
Br+1/3HcJ≥5.95。
8.根据权利要求5的烧结滋体,其中在-50℃~50℃之间的矫顽力的湿度系数的数值最高为0.25%/℃。
9.一种烧结磁体,包括A、R、Fe和M,其中,
A是选自锶、钡、钙和铅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A中必须包含锶,
R是选自铋和包括钇的稀土元素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R中必须包含镧,
M是钴,或者钴和锌,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所述烧结磁体具有的矫顽力HcJ,单位kOe,和剩磁,单位kG,当HcJ≥4时,满足下式(IV):
Br+1/3HcJ≥5.75
当HcJ<4时,满足下式(Ⅴ):
Br+1/10HcJ≥4.82。
10.一种烧结磁体,包括A、R、Fe和M,其中,
A是选自锶、钡、钙和铅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A中必须包含锶,
R是选自铋和包括钇的稀土元素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R中必须包含镧,
M是钴,或者钴和锌,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所述烧结磁体在-25℃具有的矫顽力HcJ,单位kOe,和剩磁Br,单位kG,满足下式(Ⅵ):
Br+1/3HcJ≥5.95。
11.一种电机,包含烧结磁体,该烧结磁体包括A、R、Fe和M,其中,
A是选自锶、钡、钙和铅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A中必须包含锶,
R是选自铋和包括钇的稀土元素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R中必须包含镧,
M是钴,或者钴和锌,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12.一种磁记录介质,包括含有以下的氧化物磁性材料的薄膜磁层,所述的氧化物磁性材料,包括具有六方结构的铁氧体主相,并且其组成包含A、R、Fe和M,其中,
A是选自锶、钡、钙和铅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A中必须包含锶,
R是选自铋和包括钇的稀土元素组成的集合中的至少一种元素,R中必须包含镧,
M是钴,或者钴和锌,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针对上述专利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12项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号为EP0758786A1,公开日为1997年02月19日,共35页;
附件1′:附件1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41页;
附件2:都有为编著,《铁氧体》,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96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4页、第62-63页、第67页、第84-85页、第159页、第236-237页、第264页、第269页、第271页复印件,共21页。
附件3: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号为US4797331A,公告日为1989年01月10日,共6页;
附件3′:附件3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1页;
附件4: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号为JP特开平8-31627A,公开日为1996年02月02日,共14页;
附件4′:附件4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5: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号为US5061412A,公告日为1991年10月29日,共4页;
附件5′:附件5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9页;
附件6: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号为US4765920A,公告日为1988年08月23日,共8页;
附件6′:附件6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7: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公告号为US4636433A,公告日为1987年01月13日,共5页;
附件7′:附件7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8: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号为JP特开昭60-63715A,公开日为1985年04月12日,共11页;
附件8′:附件8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附件9: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号为JP特开昭62-100417A,公开日为1987年05月09日,共8页;
附件9′:附件9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3页;
附件11: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号为JP特开平1-278426A,公开日为1989年11月08日,共12页;
附件11′:附件11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12: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号为JP特开昭56-61101A,公开日为1981年05月26日,共4页;
附件12′:附件12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4页;
附件1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66页;
附件14:本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共63页。
请求人认为:
(一)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的具体数值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中仅限定了四种成分,而说明书中的记载包括其他成分,二者的内容不一致;3)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的定语是氧化物磁性材料或铁氧体主相,而说明书中的定语是烧结磁体,二者的主体不一致;4)权利要求1概括了不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具体如下:①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A中锶的含量、M中钴的含量、R中镧的含量,当上述金属元素的含量较少时不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②根据权利要求1中各元素含量计算得出x/y=0.08,而说明书中给出的x/y的范围为0.8-20,因此权利要求1不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同理,其他权利要求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5)权利要求12中的磁记录介质包含的氧化物磁性材料的限定与权利要求1和5中的完全相同,这在技术上是不合理的。
(二)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的定语是氧化物磁性材料、还是铁氧体主相不清楚;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指代氧化物磁性材料、还是铁氧体主相不清楚;3)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的比例是指主相中元素的比例、还是氧化物磁性材料中元素的比例不清楚,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是指氧化物磁性材料中所有金属元素含量的和、还是所列出的四种金属元素含量的和不清楚,同理,其他权利要求均不清楚;4)权利要求9中没有对温度进行限定,而其关系式中的HcJ和Br值会随温度变化,从而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5)氧化物磁性材料和烧结磁体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12作为一个整体不清楚;6)铅和铋在烧结过程中易挥发,所以权利要求1-12中全体金属元素的量会随处理温度而变化,也难以控制其中的比例,所以“全体金属元素”的含义不清楚;
(三)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的计算是基于全体金属元素,而说明书的表11中的计算中明显计入了Si,因此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2)权利要求1的A、R、M分别包括多种并列技术方案,而说明书表11中均为特定锶钡钙组合,因此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3)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是氧化物磁性材料的数据,而说明书中的数据为烧结磁体的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同理,其他权利要求均修改超范围;4)铅和铋在烧结过程中易挥发,导致全体金属元素的量会变化,因此权利要求1-12的修改超范围。
(四)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1)说明书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A、R、Fe、M)的比例是指主相中各元素的比例、还是磁体中各元素的比例不清楚,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是指氧化物磁性材料中所有金属元素含量的和、还是所列出的四种金属元素含量的和不清楚;2)说明书中制备或者测试的是烧结磁体或由其进一步制备的物质,未记载如何制备氧化物磁性材料,也未给出相关数据;3)说明书第33页实施例14中的z值含义不确定。
(五)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6、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1年01月07日提交了补充意见,进一步补充了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0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0:声称为“日本陶瓷协会1992年会演讲文稿集”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95页复印件,共10页;
附件10′:附件10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采用删除并列技术方案的方式对独立权利要求1、3、4、5、9、10、11、12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氧化物磁性材料,包括具有六方结构的铁氧体主相,并且其组成包含A、R、Fe和M,其中,
A是锶、钡和钙,
R是镧,
M是钴,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氧化物磁性材料,其中钴在M中的比例至少是10原子%。
3. 一种铁氧体颗粒,包含以下的氧化物磁性材料,该氧化物磁性材料包括具有六方结构的铁氧体主相,并且其组成包含A、R、Fe和M,其中,
A是锶、钡和钙,
R是镧,
M是钴,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4. 一种粘结磁体,包含铁氧体颗粒,该铁氧体颗粒包含以下的氧化物磁性材料,该氧化物磁性材料包括具有六方结构的铁氧体主相,并且其组成包含A、R、Fe和M,其中,
A是锶、钡和钙,
R是镧,
M是钴,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5. 一种烧结磁体,包含以下的氧化物磁性材料,该氧化物磁性材料包括具有六方结构的铁氧体主相,并且其组成包含A、R、Fe和M,其中,
A是锶、钡和钙,
R是镧,
M是钴,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烧结磁体,其在25℃具有的内禀矫顽力HcJ,单位kOe,和剩磁Br,单位kG,当HcJ≥4时,满足下式(IV):
Br 1/3HcJ≥5.75
当HcJ<4时,满足下式(V):
Br 1/10HcJ≥4.82。
7. 根据权利要求5的烧结磁体,其在-25℃具有的矫顽力HcJ,单位kOe,和剩磁Br,单位kG,满足下式(VI):
Br 1/3HcJ≥5.95。
8. 根据权利要求5的烧结磁体,其中在-50℃~50℃之间的矫顽力的温度系数的数值最高为0.25%/℃。
9. 一种烧结磁体,包括A、R、Fe和M,其中,
A是锶、钡和钙,
R是镧,
M是钴,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所述烧结磁体具有的矫顽力HcJ,单位kOe,和剩磁,单位kG,当HcJ≥4时,满足下式(IV):
Br 1/3HcJ≥5.75
当HcJ<4时,满足下式(V):
Br 1/10HcJ≥4.82。
10. 一种烧结磁体,包括A、R、Fe和M,其中,
A是锶、钡和钙,
R是镧,
M是钴,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所述烧结磁体在-25℃具有的矫顽力HcJ,单位kOe,和剩磁Br,单位kG,满足下式(VI):
Br 1/3HcJ≥5.95。
11. 一种电机,包含烧结磁体,该烧结磁体包含以下的氧化物磁性材料,该氧化物磁性材料包括具有六方结构的铁氧体主相,并且其组成包含A、R、Fe和M,其中,
A是锶、钡和钙,
R是镧,
M是钴,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12. 一种磁记录介质,包括含有以下的氧化物磁性材料的薄膜磁层,所述的氧化物磁性材料,包括具有六方结构的铁氧体主相,并且其组成包含A、R、Fe和M,其中,
A是锶、钡和钙,
R是镧,
M是钴,
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
A:1.77~8.33原子%
R:0.29~6.26原子%
Fe:86.06~89.91原子%
M:0.31~3.57原子%。”。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
(一)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的数值可以从说明书的表11中得出;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指的是所列出的四种成分;3)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的定语均是氧化物磁性材料;4)权利要求1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具体如下:权利要求1中当A中锶的含量较少时也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x/y=0.08也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同理,其他权利要求均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5)权利要求12中的磁记录介质包含的氧化物磁性材料的组成与权利要求1和5中限定的组成,通过荧光X射线分析是相同的。
(二)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的定语是氧化物磁性材料;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指代的是氧化物磁性材料;3)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的比例是指氧化物磁性材料中A、R、Fe、M元素的比例,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是指氧化物磁性材料中所有金属元素含量,包括杂质。同理,其他权利要求均是清楚的;4)权利要求9中没有对温度进行限定,但可以参考说明书的记载为25℃;5)氧化物磁性材料和烧结磁体的组成是相当的,权利要求1-12作为一个整体是清楚的;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中已不含铅和铋等易挥发金属,所以权利要求1-12中全体金属元素的量是确定的。
(三)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的计算是基于全体金属元素,说明书的表11中的计算中也是基于全体金属元素,因此权利要求1修改不超范围;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说明书表11中均为特定锶钡钙组合,因此权利要求1修改不超范围;3)权利要求1中的氧化物磁性材料和说明书中的烧结磁体的组成是相当的,因此权利要求1修改不超范围。同理,其他权利要求修改均不超范围;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中已不含铅和铋等易挥发金属,权利要求1-12中全体金属元素的量是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12的修改不超范围。
(四)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1)说明书中记载的全部各种元素(A、R、Fe、M)的比例是指氧化物磁性材料中A、R、Fe、M元素的比例,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是指氧化物磁性材料中所有金属元素含量的和;2)说明书中记载的既是烧结磁体的组成,又是氧化物磁性材料的组成,二者是相当的;3)说明书第33页实施例14中的z值属于明显笔误,应理解为说明书第12页第19行的记载。
(五)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请求人列举的13种结合方式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以下反证:
反证1: J.SMIT and H.P.J.WIJN,“Ferrites:Physical Properties of Ferrimagnetic Oxides in Relation to Their Technical Applications”,1959年首次出版印刷,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47-151页、第193-194页及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0页;
反证2: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号为JP特开平6-231930A,公开日为1994年08月19日,以及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7页;
反证3:附件4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1页;
反证4:附件8的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6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09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17日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参加口头审理,并提交证人何震宇的书面证言。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31日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反证5:《化学大辞典》,封面、封1、第914页、封底、以及第914页的中文译文,共5页。请求人当庭提交反证2的第6页的中文译文。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文件转给对方当事人,并给予其一个月期限对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视为无异议。
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反证1和5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原件。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2和10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原件。双方当事人当庭核对证据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1、3-1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表示对反证1-5的真实性、反证1-4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
4.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2。
5.证人出庭作证,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提交口审回执时所附的书面证人证言转给专利权人,并给予其一个月期限针对书面证言提交书面意见。
6.关于无效理由及具体意见,双方当事人均以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
7.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进一步认为:原说明书的表11中在计算元素比例时分母包含Si,权利要求1中在计算元素比例时分母为全体金属元素,而Si并非金属,因此表11中的数值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修改的依据。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在计算原子百分比时作为分母的“全体金属元素”指的是烧结产品或者氧化物磁性材料所有的全体金属元素,公知常识性证据反证5可以证明Si可以作为金属,因此在本专利中把Si当作金属对待,在计算原子百分比时将其计算在分母里没有问题。
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要意见如下:1、证人证言不符合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应被采纳;2、对于反证2第6页的部分中文译文,基本认可其译文准确性,但不认可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3、权利要求1和5保护范围不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0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其中具体修改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3、4、5、9、10、11、12中的部分并列技术方案。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中的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第1-36页、附图第1-2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专利权人于2011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证据的认定
反证5是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当庭将其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核对原件后表示对反证5的真实性无异议。另,合议组给予请求人一个月的答复期限对反证5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提交书面意见。请求人逾期未提交任何书面意见,视为对反证5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反证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具体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原说明书相应的技术方案对于同一物理量的计算基准不同,那么从原说明书中计算得到的数值不能作为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修改的依据。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一种氧化物磁性材料,包括具有六方结构的铁氧体主相,并且其组成包含A、R、Fe和M,其中,A是锶、钡和钙,R是镧,M是钴,全部各种元素相对于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如下:A:1.77~8.33原子%,R:0.29~6.26原子%,Fe:86.06~89.91原子%,M:0.31~3.57原子%。
原申请文件中与权利要求1相关的记载包括以下几处:①原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②原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第11页记载的三种原子百分比组合;③原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第33页表11记载的烧结产品样品的元素含量。
①原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原子百分比组合为“A:1~13原子%,R:0.05~10原子%,Fe:80~95原子%,M:0.1~5原子%”。通过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各元素原子百分比含量范围的端值,在原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也不能由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
②原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第11页中记载了三种原子百分比组合,除了与原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组合外,还包括“A:3~11原子%,R:0.2~6原子%,Fe:83~94原子%,M:0.3~4原子%”和“A:3~9原子%,R:0.5~4原子%,Fe:86~93原子%,M:0.5~3原子%”两种组合。通过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各元素原子百分比含量范围的端值,在原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第11页中并未记载,也不能由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
③原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第33页的表11是烧结产品的原子百分比分析值列表,其中列举了各种样品的原子百分比组合。从表11中的样品0(第1行)、4004(第2行)、401(第3行)、405(第23行)和905(第30行)可以计算得到以下数值:样品905中A元素含量(即Sr、Ba、Ca含量的总和)为1.77原子%,样品0中A元素含量为8.33原子%,样品401中R元素含量(即La的含量)为0.29原子%,样品905中R元素含量为6.26原子%;样品405中Fe含量为86.06原子%,样品4004中Fe含量为89.91原子%;样品4004中M元素含量(即Co的含量)为0.31原子%,样品905中M元素含量为3.57原子%。专利人认为,从表11中通过上述计算能够得出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数值范围的端值数字。对此,合议组不予认同,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一种氧化物磁性材料,其中的原子百分比指的“氧化物磁性材料中各种元素相对于氧化物磁性材料中全体金属元素的含量的比例”。因此,权利要求1在计算各元素比例时,分子是氧化物磁性材料中各种元素的含量,分母是氧化物磁性材料中全部金属元素含量的总和。
原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第33页的表11中列举了多种烧结样品,其中的原子百分比指的是“烧结产品中各种元素相对于烧结产品中全体元素的含量的比例”。表11中不完全列举了烧结产品中所包含的元素,既包含金属元素Fe、Mn、Sr、Ba、Ca、La、Co、Al和Cr,也包含非金属元素Si。因此,原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的表11中在计算各元素比例时,分子是烧结产品中各种元素的含量,分母是烧结产品中全部元素含量的总和。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烧结产品和氧化物磁性材料所指相同,权利要求1中在计算原子百分比时作为分母的“全体金属元素”指的是烧结产品或者氧化物磁性材料中所有的全体金属元素,反证5可以证明Si作为金属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本专利中把Si当作金属对待,在计算原子百分比时将其计算在分母里没有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权利要求1中的原子百分比数值在原申请文件说明书的表11中有所体现,但是惟有二者所表达的含义完全相同时,表11才能作为权利要求1修改的依据。由于权利要求1的计算基准是氧化物磁性材料中所包含的全体金属元素,而表11的计算基准是烧结产品中所包含的全体元素,那么惟有氧化物磁性材料和烧结产品的组成完全相同,且其全部组成元素均为金属元素时,权利要求1和表11中的原子百分比含义才会完全相同。然而,从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中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氧化物磁性材料和烧结产品的组成完全相同,也不能确定得出其全部组成元素均为金属元素,也不能确定得出表11中未列举的其他元素全部是金属元素。因此,从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中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权利要求1和表11中原子百分比的计算基准完全相同,表11并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修改的依据。其次,原申请文件中并未明确记载把表11中所列出的硅元素作为金属元素。而且,在本领域中,硅是公知的半导体材料,半导体材料具有介于金属和非金属之间的特性,一般不会将其归为金属材料。就专利权人所提供的反证5而言,从其中的记载“金属metal,相对于非金属的词语。物质分为金属和非金属。…存在具有金属和非金属的中间特性的物质(例如石墨、金属硅或砷,锑,铋,硒,碲等),包括上述特性的物质通常也称为金属”(参见反证5的译文第1、7-9行)可知,反证5中将物质区分为金属和非金属两大类,并将具有介于金属和非金属之间特性的物质也归为金属类中,从而在此基础上将硅划分到金属大类中。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金属和非金属的区别是很明确的,金属通常具有导电率高的特性,而非金属通常具有导电率低的特性,由于硅导电率低、通常不导电、仅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导电,因此通常将硅作为非金属对待,而且在大量的工具书和教科书中都是将硅作为非金属对待的,因此仅从反证5的记载并不能表明硅作为金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通过对比可知,从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中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权利要求1和表11中原子百分比的计算基准完全相同,因此表11并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中数值范围的修改依据。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原子百分比组合既未被明确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鉴于专利权人已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2,因此合议组对该权利要求不予评述。
(3)关于权利要求3-12
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铁氧体颗粒,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粘结磁体,权利要求5、9、10均请求保护一种烧结磁体,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机,独立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磁记录介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产品中均包含权利要求1中的氧化物磁性材料及其原子百分比。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相同的理由,上述独立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8引用独立权利要求5,基于与独立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6-8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其他无效理由
鉴于专利权人已于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2,且以上评述已得出权利要求1、3-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98800162.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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