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纹接装纸-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压纹接装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82
决定日:2011-08-12
委内编号:5W1016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67472.6
申请日:2008-11-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印莫格不动产采购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嘉泽包装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德宝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D21H 27/1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权利要求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1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压纹接装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号为200820167472.6,申请日为2008年11月17日,专利权人为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嘉泽包装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纹接装纸,包括接装纸,其特征是所述接装纸的外表面设置具有凹凸面的压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纹接装纸,其特征是上述接装纸的压纹外表面设置图案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纹接装纸,其特征是所述压纹是横纹或竖纹或交叉纹或图案纹或文字纹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针对本专利,印莫格不动产采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3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5834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02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9年1月20日,公开号为EP0892103A2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4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8年6月25日,公开号为CN101205695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8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和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3和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和惯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5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放弃附件3作为证据使用。放弃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1)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图案纹被附件1公开,其他的纹路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图案纹被附件2公开,其他的纹路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以附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容易想到的,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图案纹被附件4公开,其他的纹路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且压纹为图案纹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其他方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2、4均为申请日前公开出版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2、4的真实性、公开性未提出过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2、4的真实性,并均可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公开,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权利要求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纹接装纸。合议组查明:附件4公开了一种压花型接装纸的生产方法和相应的压花型接装纸,其图1是该发明的线条叠加型接装纸的结构示意图,图中附图标记的含义如下:1、透明表面涂层,2、印刷层,3、面层,4、镀铝层,5、粘合层,6、铝转移纸,7、凸凹花纹辊,8、弹性辊。其生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涂布:采用PET塑料光膜作为基材,在该基材上先行均匀涂布一层高分子树脂材料,待干燥凝固后,形成一层具有可剥离性能的透明表面涂层1;b.模压:在涂布后具有透明表面涂层1的PET塑料光膜基材的表面,在压力为2Kg/cm2-4Kg/cm2,温度为160℃-180℃,速度为35m/min-45m/min;通过具有文字或图案的模压版的挤压使透明表面涂层1发生微量形变,将模压板上的文字或图案转移到透明表面涂层1上,产生贴覆于透明表面涂层1的印刷层2,形成面层3;c.镀铝:在基材进行涂布并模压后的具有文字或图案的透明表面涂层1上,应用真空镀铝技术进行镀铝,形成含有基材、透明表面涂层1、印刷层2、镀铝层4的真空镀铝转移膜;d.转移:选用30-35g/m2的接装纸底层纸张以及粘合层5的粘合剂,将上述真空镀铝转移膜与所述纸张进行粘接复合,烘干后将PET塑料光膜剥离,产生带有文字或图案的铝转移纸6;e.压花:将利用上述步骤得到的铝转移纸6穿置在反向转动的凸凹花纹辊7与弹性辊8之间,所述凸凹花纹辊7与弹性辊8相切(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2页,说明书第3页具体附图说明和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2)。此外,附件4还公开了该发明的压花型接装纸具有很强的金属质感,柔韧性好,同时隔热避光,对红外线、紫外线有很好的反射能力;另外,该发明的印刷层位于面层的内面受到保护,印刷信息不易被损坏或破坏;经过凸凹花纹辊与弹性辊之间的相互压力作用,使得压花型接装纸表面形成凸凹不平的效果,在光线的照耀下会产生漫反射,形成具有独特感光效果的高品质接装纸。
合议组认为:附件4中公开的压花型接装纸属于压纹接装纸;且接装纸表面形成凸凹不平的效果,在光线的照耀下会产生漫反射,可见凹凸面的压纹设置在外表面。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附件4公开。附件4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附件4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附件4中的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产生同样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在接装纸的压纹外表面设置图案层。
合议组认为:附件4中公开的压花型接装纸本身即具备印刷层,其上有文字或图案(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2页,说明书第3页具体附图说明和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2),而先印刷再压纹或是先压纹再印刷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故图案层设置在压纹外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对压纹的类型作了进一步限定。
合议组认为:附件4公开的压花辊为凸凹花纹辊(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2页,说明书第3页具体附图说明和实施方式部分,以及图1、2),故其压制的接装纸必然具有凹凸花纹,而图案为有装饰意味的、结构整齐匀称的花纹或图形,故附件4中的凹凸花纹属于图案的一种,即权利要求3中的图案纹已经被附件4公开;而横纹、竖纹、交叉纹、文字纹等均为常用的花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对花纹的类型进行选择和组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或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82016747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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