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载重汽车板簧支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63
决定日:2011-08-09
委内编号:5W1016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39491.X
申请日:2009-10-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烟台金象聚氨酯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6-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家鑫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B60G 11/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证据1公开的橡胶支座和板簧支架总成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板簧支座都是设置在汽车钢板弹簧和汽车的后桥之间,但两者的结构有很大的区别。请求人所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仅涉及橡胶隔振器原理的介绍,没有与具体产品相结合,在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结构上存在上述较大区别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若想将其原理用到证据1中,就必须要对证据1的结构作相当大的改变,这种改变本身就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螺栓除了起通常的连接作用外,还和该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技术特征一起实现了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不能实现的技术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2010年06月16日授权公告的200920239491.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一种载重汽车板簧支座”,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1日,专利权人为罗家鑫。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载重汽车板簧支座,包括支座底板(1),其特征是支座底板(1) 上设外钢管(8),外钢管(8)内设内钢管(9),外钢管(8)与内钢管(9)之间设弹性体(2),内钢管(9)上设上板(7),内钢管(9)内设螺栓(6),螺栓(6)穿过内钢管(9)与支座底板(1)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载重汽车板簧支座,其特征是所述的外钢管(8)与支座底板(1)焊接为一体,内钢管(9)与上板(7)焊接为一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载重汽车板簧支座,其特征是螺栓(6)上部与内钢管(9)下部之间设弹性体(3)。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载重汽车板簧支座,其特征是外钢管(8) 与上板(7)之间留有间距。”
针对本专利,烟台金象聚氨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重型汽车橡胶支座和板簧支架总成,包括下端板21,其相当于本专利的支座底板,下端板上设向上的翻边18,向上的翻边内设向下的翻边17,下端板和上端板之间设橡胶体15,向下的翻边上设上端板14,向上的翻边内设螺栓,与其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仅在于:螺栓(6)穿过内钢管(9)与支座底板(1)相连。证据2公开了一种重型载货汽车平衡悬架用的橡胶支座总成,并具体公开了:螺栓1穿过上连接板与下连接板相连,且其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都是用于将上下两部分连接在一起,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324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9253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3日提交了补充证据及意见陈述书,其中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3: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9年1月第5版第29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4卷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18-2~18-4页、第18-68~18-92页的复印件,共42页;
证据4: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8年2月第3版第7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5卷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26-2~26-11页、第26-75~26-102页的复印件,共47页。
在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础上,请求人补充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除了在请求书指出的一个区别外,还存在另一个区别“外钢管(8)与内钢管(9)之间设弹性体(2)”,但该区别是为了实现减震和限位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1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是:证据1上下端板的翻边在前后两侧,其作用是把上端板的前后移位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本专利上下端板上设的是圆型结构的内外钢管,内外钢管之间设弹性体,其主要作用是内外钢管能够承接上板受压时通过中间的弹性体传递的作用力,使弹性体能够承受更大的压力。证据2中在板簧支座上部受压超过中间橡胶体的支撑力时,多余的压力作用在螺栓上,螺栓会被压坏,而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螺栓未从上连接板穿过,不承受支座上部的压力,所以不会损坏。
2011年5月13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的上述补充证据和意见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2011年5月25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补充证据主要从设计原理和计算方法上给机械产品设计人员提供参考,与本专利无论从背景技术、产品结构及产品实用性方面没有相同之处,并且请求人也没对补充证据中何处可以作为否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依据作出说明。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针对其提交书面意见。对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评述,请求人坚持2011年04月13日提交的书面意见,并进一步陈述:在证据1的第8页倒数第3段描述了上下翻边是为了优化前后受力,这能诱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左右受力的情况下在左右设置翻边,同时在证据3第18-78页表18-5-4第4、5、6栏都公开了内外钢管之间设置弹性体的结构,证据3第18-83页第2个(圆锥型的)附图,也公开了采用内外钢管之间设置弹性体,说明内外钢管之间设弹性体是常用的设计手段。证据4第26-86页b图中螺栓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是相同的。证据4第26-86页a图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并指出证据3和证据4中的附图没有一个与本专利的附图一样,设计结构不同,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本专利内外钢管之间设置弹性体的这种方式既有限位作用还有加强橡胶承受力的作用,在证据3、4中根本没有介绍这种作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4均是公开出版物,它们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它们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认定证据1-4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滑动式重型汽车橡胶支座和板簧支架总成3,包括橡胶支座2、板簧支架1,板簧支架1呈封闭矩形框架结构,橡胶支座2安装在框架结构的空腔内。板簧支架1的底部四角设有四个螺纹孔4,用于和桥壳固定连接。板簧支架的矩形框架结构上平面上设有用于和侧面限位块限位的侧面限位工作面11。矩形框架结构的内侧设有用于和底面限位块26装配的底面限位安装面10。橡胶支座2包括上端板14、下端板21和位于上端板14、下端板21之间的中间板16、中间板19,它们通过橡胶体15硫化为一体。为了优化橡胶支座2的前后受力,上端板14前后两侧设有向下的翻边17,下端板21前后两侧设有向上的翻边18,也可以在上端板14前后两侧设有向上的翻边17,下端板21前后两侧设有向下的翻边18。下端板21上设有防剪孔22,且前后两侧设有用于与板簧支架连接的螺纹孔20。板簧支架1的底部中央也设有防剪孔7、底部前后两侧设有用于与橡胶支座2固定连接的四个连接孔8,安装时,将防剪销23打入板簧支架1的防剪孔7内,然后将橡胶支座2放在板簧支架1的橡胶支座安装面12,使防剪孔22落入防剪销23,再利用内六角圆柱头螺钉24将板簧支架1和橡胶支座2固定(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的技术领域部分、第5-6页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2-7)。从证据1的背景技术所描述的“(橡胶支座的)上端板和板簧连接,连接方式基本上可分为螺栓连接式和滑动式两种”可见:证据1所公开的“滑动式重型汽车橡胶支座和板簧支架总成”是指橡胶支座的上端板和板簧处于滑动式连接。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下端板21相当于本专利的支座底板,上端板14相当于本专利的上板,上、下端板上的翻边相当于内、外钢管,并且证据1中“上下翻边是为了优化前后受力”的描述能诱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左右受力的情况下在左右设置翻边。合议组认为,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来看,虽然证据1的橡胶支座和板簧支架总成与本专利的板簧支座都是设置在汽车钢板弹簧和汽车的后桥之间,但两者的结构有很大的区别。本专利的支座底板与汽车的后桥连接,而证据1的下端板与板簧支架固定连接, 板簧支架再通过底部的螺纹和桥壳固定连接。从上述连接关系上看,证据1的下端板21与本专利的支座底板并不相当;从证据1的附图7可以看出板簧支架1的封闭矩形框架结构对橡胶支座的左右方向有限位作用,并且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1-2行还描述了“侧面和底面双限位结构提高了限位可靠性从而避免了部件间的干涉,有效保护了车架和驱动桥壳”,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措施,证据1不会诱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下端板的左右设置翻边。
通过将两者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合议组认为,证据1的板簧支座设有四个螺纹孔的底部相当于本专利的支座底板,与板簧处于滑动式连接的橡胶支座的上端板相当于本专利的上板,除此之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他技术特征均未被证据1公开,即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支座底板上设外钢管,外钢管内设内钢管,外钢管与内钢管之间设弹性体,内钢管上设上板,内钢管内设螺栓,螺栓穿过内钢管与支座底板相连。
请求人还主张:证据3第18-78页表18-5-4第4、5、6栏都公开了内外钢管之间设置弹性体的结构,证据3第18-83页第2个(圆锥型的)附图,也公开了采用内外钢管之间设置弹性体,说明内外钢管之间设弹性体是常用的设计手段。证据2公开了螺栓1穿过上连接板与下连接板相连,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螺栓都是用于将上下两部分连接在一起。证据4第26-86页b图中螺栓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也是相同的。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重型载货汽车平衡悬架用的橡胶支座总成,包括硫化成一体的上连接板2、橡胶体4、多块中间支撑板3和下连接板6,该整体中插有穿过各部件的中心螺栓1,橡胶体4处在上连接板2和下连接板6之间,中间支撑板3插在橡胶体4内。
证据3第18-78页表18-5-4第4、5、6栏公开了三种封闭形橡胶隔振器的图示及主要特征;证据3第18-83页表18-5-6第2个附图示出圆锥型橡胶隔振器的刚度计算及计算说明。
证据4第26-86页b图示出了动力减振器的一个应用实例,其中辅助质量m2通过螺钉(栓)加到机器m1上。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所引用的证据3的技术内容都属于对橡胶隔振器原理的介绍,没有与具体产品相结合,在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结构上存在上述较大区别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若想将证据3的原理用到证据1中,就必须要对证据1的结构作相当大的改变,这种改变本身就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由于采用这种内、外钢管之间设弹性体的结构,内、外钢管能够承受上板受压时通过中间弹性体传递的作用力,使弹性体能够承受更大的压力,能避免弹性体过度变形而产生板簧磨损轮胎的问题。另外,虽然从证据2、4中可以得到采用螺栓将上下两部分连接在一起的技术手段,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它们的不同在于:通过将螺栓设在内钢管内,使上板所受到的向下压力不会传递给螺栓,而是由与上板相抵接的外钢管承受,使得螺栓不易损坏。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及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920239491.X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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