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20
决定日:2011-08-09
委内编号:4W1008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12252.8
申请日:2001-03-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余国芳
授权公告日:2006-01-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华源电热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谢有成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G01N 1/22,G01N 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而其它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1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的01112252.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03月30日,授权时的专利权人为袁建波、陈宇清,后于2008年08月29日变更为浙江华源电热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其特征在于:它具有多根采样管[2]、电源线[1]、仪表补偿电缆线[4],在多根采样管中间设有PTC伴热带[3],在多根采样管、PTC伴热带、电源线、仪表补偿电缆线外包覆有屏蔽热反射膜[5],在屏蔽热反射膜外设有保温层[6],保温层外设有耐候塑料护套[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采样管的材料采用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共聚物、聚丙烯、聚乙烯、聚酰胺。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屏蔽热反射膜为铝-聚乙烯膜、铝-聚丙烯膜、铝-聚酯膜。”
针对上述专利权,余国芳(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US5499528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03月19日;
附件2(下称证据2):审定号为CN1007386B号中国专利文献,审定公告日为1990年03月28日;
附件3(下称证据3):US4194536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0年03月25日;
附件4(下称证据4):US6111234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8月29日;
附件5: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是将多根采样管复合在一根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中,而证据1中只包含一根采样管;本专利起到温控作用的是设置在多根采样管中间的PTC伴热带,而证据1中使用的是由电热线或电阻丝构成的加热装置16和对温度进行监控的监测装置15;本专利中还包括电源线和仪表补偿电缆线,证据1中未公开包含电源线、仪表补偿电缆线;本专利中包含以包覆方式存在的屏蔽热反射膜,而证据1中并不包含该结构。但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和,证据4或2公开了上述区别,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4或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3公开的“铜聚酯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铝-聚酯膜均属于金属聚酯膜,物理性质相近,而且铝-聚乙烯膜、铝-聚丙烯膜也是常用的封装材料,且性质与金属聚酯膜也相近,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选用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这些具有相近物理性质的材料来构成屏蔽热反射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4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所列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告知期满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证据1除了未公开本专利中的PTC伴热带和屏蔽热反射膜之外,还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多根采样管、电源线、仪表补偿电缆线及其设置位置;证据2并未具体描述可将应用于气液输运管线上的PTC电热材料用于多根采样管以及气液输运管线包括本专利限定的多根采样管,也未公开将PTC伴热带与多根采样管相结合且设置在多根采样管中间的具体位置特征;证据3用于输送液体介质的管道方案,与本专利的作用及输送介质不同,且也未公开电源线、PTC伴热带、仪表补偿电缆线及其设置的位置,此外证据3中的组件12与本专利中的屏蔽热反射膜不同;证据4未公开本专利伴热带以外的其它部件,也未公开可将自限性电伴热带运用到本专利所述的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中的说明和教导,同时也未公开本专利限定的将PTC伴热带与被绑定的多根采样管相结合且设置在多根采样管中间的具体位置特征。因而,证据1-4无法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将于2011年07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该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5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4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明确其不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周培培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相同。并表示:证据1中的管是多层结构的,其内层标号为11,外面是聚合物带14,11和14共同构成采样管,而本专利中没有说明采样管是多层还是单层结构,且证据1中的聚合物带14所包括的材料FEP相当于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因此聚合物带14公开了与本专利的采样管是相同的物质。请求人同时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4均为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文献,其中证据1、3、4为美国专利文献,证据2为中国专利文献,请求人于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证据1、3、4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未在其所提交的书面意见中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译文准确性提出异议,也未参加口头审理。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上记载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1、3、4的文字部分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2、3的结合或证据1、3、4的结合破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证据1公开了一种热气体含量的测量装置(参见证据1中文译本及附图1至3),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装置包括一个气体测量仪器2、管道3和热气体源4,其中管道3为带有多层构造的软管,中央聚合管11主要成分是聚醚醚酮,中央聚合管11的外表面13缠绕一层聚合物带14,该聚合物带14可以包含膨胀PTFE层21以及平滑的热塑性聚合物层22,热塑性聚合物可以是聚丙烯、聚酰胺等,最好是实用的热塑性含氟聚合物,如包括FEP、PFA等的材料,加热装置16用来对中央聚合管进行加热,监测装置15用来对中央聚合管道进行检测和温度控制,加热装置16和监测装置15按纵向方向铺设在复合带上,加热装置16一般是电热线或电阻线,包含碳电阻,监测装置15用来检测和控制加热装置16对中央聚合管的加热,一般为补偿导线,在加热装置16和监测装置15周围是隔热层17,隔热层17之外是护套18,该护套材料包括聚氯乙烯、FEP, PFA, PTFE, ePTFE、丁晴橡胶、丁基橡胶、聚氨酷或其他类似物。
证据1和本专利涉及一种用于对气体进行监测取样的复合管,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其中证据1中用于采集气体、位于管中央的中央聚合物11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采样管,证据1中起到隔热作用的隔热层1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保温层,证据1中的起到保护作用的护套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塑料护套,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内容相比,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本专利中是将多根采样管复合在一根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中,而证据1中只包含一根采样管;(2)本专利起到温控作用的是设置在多根采样管中间的PTC伴热带,而证据1中使用的是由电热线或电阻丝构成的加热装置16和对温度进行监控的监测装置15;(3)本专利中还包括电源线和仪表补偿电缆线,而证据1中未公开包含电源线、仪表补偿电缆线;(4)本专利中包含以包覆方式存在的屏蔽热反射膜,而证据1中并未公开该结构。
关于上述4点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4)已被证据3所公开。证据3(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6至8)公开了一种复合管,用于点对点输送液体介质,并对管内液体温度进行控制或维持,该复合管内复合有多根用于输送液体的管线1,在管线1周围设置有用于加温的电加热线7,在它们外面依次包覆有组件12、保温隔热3、组件13以及保护覆膜5,其中组件12是金属一聚合物层压膜,其可促进保温隔热3的性能。可见,证据3公开的复合管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耐腐伴热采样复合管均属于对管进行温度控制的复合管,虽然证据3公开的该复合管是用于输送液体,但相较于本专利用于输送气体的复合管,其内所输送介质均属于流体且均需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因而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3用于输送介质的管线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采样管,在证据3中附图6, 7, 8中均示出了一根复合管内具有多条管线1的方案,即已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3中由金属聚合物层压膜构成的组件12,一方面起到促进保温隔热3的保温性能,另一方面,由于其组分中包括金属成分,势必对其所包覆的部件起到屏蔽作用,因而基于证据3中组件12的成分构成,其客观上起到了屏蔽保温的作用,这与本专利中的屏蔽热反射膜作用相同,且组件12设置位置也与本专利中屏蔽热反射膜相同,因而证据3也已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2公开了一种正温度系数(PTC)材料制造方法及其应用(参见证据2全文),其中公开了利用正温度系数(PTC)材料可制作具有自动限温的加热器(带),并说明这种加热器(带)具有补偿加热的特殊性能,已被广泛应用到防冻、防凝结、气液输运管线,可克服传统由金属电阻材料作为发热体的电热器需额外加设电子控制设备才可实现功率自动调节进而使技术复杂、造价高、不便维护的缺陷。由此可见,证据2中已公开了具有自控温特性的PTC加热带,并给出利用该加热带替代传统电阻发热体的电热器应用到气液输送管线而防冻、防凝结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具有自动限温的PTC加热带应用到复合管中,以替换传统电阻发热体,从而实现对复合管温度进行控制的目的,防止复合管出现凝结,并以此克服技术复杂、造价高、不便维护的缺陷,上述这些问题也恰好是本专利中使用PTC伴热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PTC伴热带设置到包含多根采样管的复合管中以实现对采样管温度进行控制的具体设置方式也是根据实际需要所做出的常规选择,也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利用电源线向部件提供电力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利用相应的电缆线进行信号传输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均未对电源线以及仪表补偿电缆线的具体作用进行相应说明,本专利仅是将上述两个起到常规作用的常规部件以常规方式设置到复合管线内,以实现省去额外布线的目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并未产生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结合证据1至3就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上述结合无需花费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上述结合也并未产生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至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仪表补偿电缆线是用来传输数据所用的,而并非证据1中用来监控加热装置16的监测装置15,二者工作对象、作用以及设置位置明显不同;证据2并未具体描述可将应用于气液输运管线上的PTC电热材料用于多根采样管以及气液输运管线包括本专利限定的多根采样管,也未公开将PTC伴热带与多根采样管相结合且设置在多根采样管中间的具体位置特征;证据3用于输送液体介质的管道方案,与本专利的作用及输送介质不同,且也未公开电源线、PTC伴热带、仪表补偿电缆线及其设置的位置,此外证据3中的组件12与本专利中的屏蔽热反射膜不同。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前所述,本决定未认定证据1中的监测装置1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仪表补偿电缆线,而认为这是两者的区别之一,但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于本专利中的屏蔽热反射膜,如前关于评述区别(4)中所述,由于证据3中的组件其设置位置以及所起作用均与本专利中的屏蔽热反射膜相同,因而专利权人主张证据3中组件12与本专利中的屏蔽热反射膜存在区别的主张并不成立;对于证据2的领域问题,如前所述,证据2与证据3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同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且所起作用与本专利中的相同,因此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启示下有动机将证据2, 3应用到证据1中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而,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并不成立。
2)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为:所说的采样管的材料采用四氟乙烯一六氟丙烯共聚物、聚丙烯、聚乙烯、聚酞胺。
如前所述,证据1中公开了软管3是多层构造的,其包括中央聚合物管11和中央聚合物管11的外表面13的外侧缠绕一层聚合物带14,该聚合物带14包括热塑性聚合物层22,该热塑性聚合物可以是聚丙烯、聚酸胺、聚乙烯,还可以是热塑性含氟聚合物,主要包括FEP。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构成采样管的材料中含有聚丙烯、聚乙烯、聚酞胺以及FEP,其中FEP就是四氟乙烯一六氟丙烯共聚物。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为:所说的屏蔽热反射膜为铝一聚乙烯膜、铝一聚丙烯膜、铝聚酷膜。
证据3所公开的组件12可以是金属聚合物层压膜,如铜一米拉膜,该铜一米拉膜为铜聚醋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铝一聚醋膜均属于金属聚醋膜,物理性质相近,而且铝一聚乙烯膜以及铝一聚丙烯膜也是常用的封装材料,其性质与上述金属聚酷膜也相近,因而,在证据3公开了铜一米拉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用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这些具有相近物理性质的材料来构成屏蔽热反射膜,上述选择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至3的结合已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宣告全部无效。因而,本决定中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以及证据组合方式是否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3创造性的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01112252.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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