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选纱装置,双梭口织造系统和配备此织造系统的织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70
决定日:2011-08-10
委内编号:4W100762
优先权日:1997-09-01
申请(专利)号:98116491.9
申请日:1998-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市镇海晓辉提花塑料五金厂
授权公告日:2002-08-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史陶比尔-里昂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安辉
国际分类号:D03C3/20 D03C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若多份证据均未公开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上述证据中也未给出可以相互结合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或其结合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专利号为98116491.9、名称为“选纱装置,双梭口织造系统和配备此织造系统的织机”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1997年09月01日,申请日为1998年08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08月0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双梭口织造系统选纱装置,包含括二个叠置在一起可分别工作的电磁铁,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位于电磁铁同一侧的至少一对摆臂,每个摆臂上有一个磁性衔铁分别与一个电磁铁相配合,每个摆臂有一个尖嘴用来固定一对拉钩中的一个,这对拉钩在拉刀的作用下一起移动。
2.根据权利要求1的选纱装置,其特征在于,摆臂上的尖嘴位于一对拉钩的两侧。
3.根据权利要求1的选纱装置,其特征在于,摆臂绕销轴活动连接,销轴位于中心位置邻近电磁铁。
4.根据权利要求1的选纱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第一摆臂,该第一根摆臂在销轴的两侧延伸,摆臂的磁性衔铁由摆臂的第一段臂承担,而摆臂的尖嘴由摆臂的第二段臂承担。
5.根据权利要求4的选纱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二摆臂相对于销轴沿单一方向延伸。
6.根据权利要求5的选纱装置,其特征在于,当至少一个上述电磁铁工作时,第一和第二摆臂的尖嘴间的距离大于二个电磁铁都不工作时第一和第二摆臂的尖嘴间的距离。
7.根据权利要求1的选纱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二个摆臂的尖嘴相互移近的方向上,装置具有摆臂的弹性回复装置。
8.根据权利要求1的选纱装置,其特征在于,一对拉钩中,每个拉钩有一个孔用来接收摆臂的尖嘴,上述孔位于一对摆臂的两侧。
9.配备权利要求1的选纱装置的提花织机双梭口织造系统。
10.配备权利要求9的织造系统的织机。
针对本专利,宁波市镇海晓辉提花塑料五金厂(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2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1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87年10月27日的第4702286号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2月28日的第5392820号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2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0年11月13日的第4969490号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5月10日的第5309953号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附件1、2、3的结合、附件1、2、3、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关于附件1和2结合,当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对摆臂”是指只有一对摆臂10和10′时,附件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在只有一对摆臂时的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1的“至少一对摆臂”是指只有一对摆臂11和11′时,附件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在一对摆臂时的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附件1和附件2相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和2均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通过尖嘴与拉钩上的孔连接配合属于一种常用连接手段,权利要求9和10是权利要求1的应用,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将附件1、2、3结合,根据附件3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附件1和2叠加在一起组成一套系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将附件1、2、3、4结合,本专利区别于附件4之处在于附件4是单梭口结构,而本专利是双梭口结构,单纯将单梭口替换成双梭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2、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作为附件提交了我委作出的第142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复印件,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179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其认为:权利要求1-10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是清楚的且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附件1、2、3、4及其结合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也未提供任何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6月 20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5月1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应当在口审后一个月内提交证明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视为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同时本次口头审理中陈述的意见也将不予考虑。
(2)合议组当庭告知: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的规定,未具体说明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予考虑。
(3)请求人明确其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4)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附件2、附件3的结合或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真实性和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6)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9日提交了证明其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是美国专利文件复印件及相关页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的说明书第3页第4段“在电磁铁8和9的两侧有二对摆臂分别为10和11,10′和11′。……衔铁16和16′位于摆臂11和11′的上部”。显然,该电磁铁8和电磁铁9对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铁”;摆臂10和11,10′和11′对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摆臂”,但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它包括位于电磁铁同一侧的至少一对摆臂”,该技术特征是:它(指双梭口织造系统选纱装置)包括至少一对摆臂,也就是说它可以具有一对摆臂或者二对摆臂或者三对摆臂乃至更多对的摆臂,而且这些摆臂位于电磁铁相同的一侧。该技术特征显然不是以说明书为依据。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梭口织造系统选纱装置,如本专利附图1所示,在电磁铁两侧分别设置有一对摆臂,在织造领域,形成一个梭口不一定只设置一个摆臂,而是可以根据提花图案的需要在电磁铁的同一侧在前后方向上并列设置多对摆臂。权利要求1中限定“它包括位于电磁铁同一侧的至少一对摆臂”,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另一侧也可以具有至少一对摆臂。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它包括位于电磁铁同一侧的至少一对摆臂”是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测得出的,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叠置”具体是哪个方向不清楚。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括二个叠置在一起可分别工作的电磁铁”,并进一步限定了“每个摆臂上有一个磁性衔铁分别与一个电磁铁相配合”,从本专利的附图1-3中可以看出,摆臂10上设有磁性衔铁15与电磁铁8的铁心8a相配合,摆臂11上也有一个衔铁16,与铁心9a相配合(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3-18行),两个铁心8、9是上下叠置的。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叠置”是指上下叠置,而不应当是左右关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关于“叠置”的限定是清楚的。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在技术特征中的“摆臂”没有具体地指定,导致该附加技术特征不清楚。根据其描述的“摆臂”是指“至少一对摆臂”中的任意一个,然而一个摆臂上的尖嘴是不可能位于“一对”拉钩的两侧的;另外,如果“摆臂”是指一对摆臂、二对摆臂或者三对摆臂等,那么二对摆臂或者三对摆臂等也无法与“一对”拉钩的数量相对应,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该附加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
经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摆臂上的尖嘴位于一对拉钩的两侧”,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8-9行记载了尖嘴30和31相互靠近,它们可分别从拉钩的两侧穿过位于拉钩1和2上部分的孔1a和2a,从本专利附图1-3中可以看出,该“摆臂”应当是指该“一对摆臂”,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清楚的。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清楚,在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它”不但包括“至少一对摆臂”,还包括一个“第一摆臂”,“第一摆臂”是“至少一对摆臂”之外的不同的摆臂。但是在说明书中并没有公开“第一摆臂”的结构和连接关系,也不清楚“第一摆臂”与“至少一对摆臂”的关系。
经查,权利要求4中限定了“该第一根摆臂在销轴的两侧延伸,摆臂的磁性衔铁由摆臂的第一段臂承担,而摆臂的尖嘴由摆臂的第二段臂承担”,因此可以看出该第一摆臂应当是附图1-3中标号为10、10′的摆臂,也就是说,该第一摆臂是该“至少一对摆臂”中的一个摆臂。因此权利要求4是清楚的。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在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第二摆臂”没有引用的基础,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都没有出现“第二摆臂”。权利要求6的“第一和第二摆臂”也不清楚。
经查,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第二摆臂”确实没有引用的基础,但是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了“第二摆臂相对于销轴沿单一方向延伸”,结合说明书附图1-3可以得出该第二摆臂是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对摆臂”中的一个摆臂,对应于附图1-3中的摆臂11、11′,因此该技术特征是清楚的。当第一摆臂和第二摆臂是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的“第一和第二摆臂”也是清楚的。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5.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二个摆臂”指代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是多对摆臂中的哪二个。
经查,说明书第4页第7-8行记载了“当电磁铁不工作时,弹簧20和21紧推住摆臂10和11上,导致尖嘴30和31相互靠近。结合这一内容可以看出“在二个摆臂的尖嘴相互移近的方向上,装置具有摆臂的弹性回复装置”这一技术特征是清楚的,该“二个摆臂”即为“摆臂10和11”。本专利在设置多对摆臂的情况下,这“二个摆臂”是多对摆臂中的任何一对,不存在指代不清楚的缺陷。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6.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本特征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8中的一对拉钩和至少一个摆臂的尖嘴如何对应不清楚。
经查,权利要求8实质上是限定了一对拉钩与一对摆臂的尖嘴相对应,从本专利的附图1-3中可以看出每个拉钩有一个孔用来接收摆臂的尖嘴,上述孔位于一对摆臂的内侧。因此权利要求8的限定是清楚的,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附件2、附件3的结合以及相对于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下面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进行评述。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梭口织造系统选纱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织机梭口形成装置,该系统包含两个移动竖钩3,每端与一个索状元件4相连,索状元件4通过一个吊梁6的滑轮5,吊梁6有另一个滑轮7,滑轮7被综线8包围,综线8由固定点9的端点所固。借助由往复运动操控的拉刀10,11做往复运动,每个竖钩3被交替置换。这样,每个竖钩被交替带到系统1的前端la的水平面,在这里,其可被固定挂钩12夹紧。每个系统1位于相对于两个横向杆13和14的位置,紧靠的是系统的轴肩lb和1c,而系统底部的拗口ld靠着一个横木15,反之亦然。如图2至图7特别指示,每个固定挂钩12被安装来绕着垂直指向移动竖钩路径的枢轴销16旋转,即它实际上处于例子所示的水平位置,该销被每个系统1的两个独立分区所保留。由此,每个固定挂钩12包含备有一个钻孔(枢轴销16经过该钻孔)的中央套筒。每个固定挂钩12还备有一个指向上方的尾部12a和一个面向下方的头部12b,以及一个弯头或机头元件12c。一个弹簧17被放置在前端la的固定制动点和尾部12a之间。可以看出,附件1是单梭口结构,其中的电磁铁一侧只有一个摆臂,每侧只有一个摆臂与一个拉钩配合。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其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本专利是双梭口织造系统;②在二个叠置在一起并可分别工作的电磁铁的同一侧设置了一对摆臂,每个摆臂上的磁性衔铁可分别与两个电磁铁中的一个相配合;③每个摆臂有一个尖嘴用来固定在拉刀的作用下一起移动的一对拉钩中的一个。
附件2公开了一种单梭口形成装置,其中提升元件2、3分别连接一个竖钩4、5,两个压电弯曲传感器23、24的下端可以位于阻挡位置和不阻挡的位置,在阻挡位置时,摆臂12、13的上端受压电弯曲传感器的阻挡,使其下端不与竖钩18、19相连接,反之,压电弯曲传感器不在阻挡位置时,摆臂的下端则与竖钩相连接。竖钩4和5按照各自的导向装置被设置。枢轴杆12和13形式的吸引元件被安排在固定机器部件上。枢轴杆12和13被安装在枢轴点14和15上,是可旋转的。每个枢轴杆12和13均有一个作为图1所示的下杆臂的杆臂,每个杆臂有各自的投影16和17,投影各自投入相关竖钩的竖钩部分18和19的区域。这两个杆臂均受图解所示的压力弹簧20产生的偏置力的作用。枢轴杆12和13还有其他的上杆臂接触部分21和22,其可按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绕枢轴点14和15旋转,如图1的图纸所示。杆臂接触部分的外端(即图1所示的上端)投入延伸压电弯曲传感器23和24的运动轨迹区域,压电弯曲传感器23和24被夹紧固定在图1和2所示的上端;而图1所示的下端是可移动的,其可从图纸平面进出。因此,压电弯曲传感器23和24的自由端的运动方向与杆臂接触部分21和22的运动方向是横切的(参见附件2译文第1页第3段)。
因此,附件2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③,附件2中也未给出将其中的一对摆臂和拉钩与附件1中已有的一对摆臂和拉钩结合,从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是通过上述结构来实现这样的技术效果,即,每个摆臂可由一个电磁铁单独控制来固定或不固定位于其同一侧的一对拉钩中的一个,在电磁铁工作后,可利用这一对摆臂分别固定一个或另一个拉钩;或同时固定或不固定二个拉钩,因此其具有结构简单、紧凑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附件3公开了一种织机梭口形成装置,图2显示该发明包含多个提升刀片1,2,3,它们适应于通过一个合适的驱动装置向上和向下移动。提升刀片1,2位于其提升运动的下死点,而提升刀片3位于其提升运动的上死点。装置还包括处于不同位置的竖钩衔接元件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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