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真空自动包裹铝型材转印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74
决定日:2011-08-10
委内编号:4W1008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06195.7
申请日:2004-03-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南海万格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7-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马峰然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李伟伟
国际分类号:B41F16/00(2006.01),B41F17/00(2006.01),B41M 5/035(2006.01),B41M3/12(2006.01),B41M5/38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正确理解发明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4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真空自动包裹铝型材转印机”的200410006195.7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3月8日,专利权人为马峰然。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真空自动包裹铝型材转印机,该转印机由上机架(1)、下机架(9)、上硅胶皮(2)、下硅胶皮(11)、真空孔(10)、合页(6)、牵引绳(14)、调整轴(7)组成,其特征是:
上、下机架(1、9)的一端通过合页(6)铰接在一起,上、下机架(1、9)的另一端为自由端而能相对开启、闭合,上硅胶皮(2)的一个长边固定在上机架(1)的自由端上,下硅胶皮(11)的一个长边固定在下机架(9)的自由端上,上、下硅胶皮(2、11)可随机架开合;上、下硅胶皮(2、11)的另外长边相互连接在一起,连接处有牵引绳(14),牵引绳(14)绕在调整轴(7)上,调整轴(7)安装在机架外部,所述真空孔(10)设置在下机架(9)和下硅胶皮(11)结合的部位。”
针对上述专利权,佛山市南海万格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上、下硅胶皮的另外两边的连接关系”,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公开“硅胶皮”的明确含义,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密封装置”、“铝型材的定位装置”和“真空孔与上、下硅胶皮和铝型材之间形成的空腔之间的联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4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1年5月23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上、下机架与其它部件的连接、位置关系”,没有公开“硅胶皮本身的结构,上下硅胶皮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和位置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密封和包裹”,也没有公开“如何完成真空过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真空实现装置”,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011年6月2日,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11年6月15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2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6月22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写明,抽真空时,上、下硅胶皮的两端边因大气压而自行封闭。(2)硅胶皮是一种公知的材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采用。(3)真空孔引入两个硅胶皮之间即可;铝型材之间不用定位;转印纸是微孔材料,且铝材的两端部位是联通的,保证了抽真空的需要。
2011年6月30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已经限定了上、下机架的两个端部为自由端;对于机架与硅胶皮的连接关系也是清楚的;硅胶皮是一种公知的材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说明书已经清楚描述如何实现硅胶皮的密封、铝型材的四面包裹和抽真空。(2)真空泵等不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2011年7月1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与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的内容相同。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1年7月26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附有如下附件:
附件1:2001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化学工业出版社和材料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出版发行的《实用橡胶手册》相关页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2:1994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化工百科全书》相关页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3:1989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橡胶工业辞典》相关页的复印件,共2页。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硅胶皮是一种公知的材料,但是,硅胶皮的种类包括很多种,不同的硅胶皮有各自不同的物化性能,若想实现本发明创造的发明目的和解决本发明创造的技术问题,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需要经过一定的创造性劳动,才能选择出适合于本发明创造的硅胶皮,所以,硅胶皮的公开是不充分的。
鉴于请求人于之前的意见陈述以及口头审理过程中已充分表述上述观点,合议组不再进行转文程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上、下硅胶皮的另外两边的连接关系”,没有公开“上、下机架与其它部件的连接、位置关系”,没有公开“硅胶皮本身的结构,上下硅胶皮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和位置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密封和包裹”,也没有公开“如何完成真空过程”,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
本专利涉及一种真空自动包裹铝型材转印机。现有技术中,使用纸质转印纸并采用真空吸覆的工艺,往铝型材热固粉末涂膜上转印纹理时,由于真空吸覆用的硅胶皮是四边固定在转印机架上的,抽真空时只有少许的弹性变形,而不能大幅度的横向收缩,故只能转印铝型材的上面和下面,而两侧面无法实现转印。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实现铝型材四面转印之目的,本专利将多根铝型材按一定间距排在上下两层转印纸之间,再被上下两张硅胶皮所平面包覆。参照附图1,这两张硅胶皮的一侧长边(即图1的左侧)被分别固定在上下机架上,另一侧长边(即图1的右侧)是为了密封而结合在一起,相对机架可左右移动,这样上下两张硅胶皮一侧密封,一侧可随机架通过合页开合。抽真空时,硅胶皮的两端边(即图1的前后两端)因大气压作用而自行封闭,铝型材和转印纸都处于一个封闭的空间内,随着真空度增加,铝型材之间距会移动收缩,结合在一起的硅胶皮长边也向铝型材一侧移动,同时,每根铝型材都被硅胶皮覆着转印纸而完成四面包覆,再送进炉箱内升至所需温度,即完成四面转印。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整个生产的准备和实施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由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整体内容,在所述转印机中,上、下硅胶皮的左侧长边分别固定在上、下机架上,其右侧长边通过扁钢和铆钉连接,其另外两边(即图1的前后两端)与其它部件不存在连接关系,由于所述硅胶皮在前后方向上的长度比铝型材稍长,故在铝型材的前后两端于抽真空阶段会形成自然闭合区。在下机架和下硅胶皮结合的部位设置真空孔,所述真空孔通过下机架的方管空腔与真空源连通。抽真空时,上、下硅胶皮两端的自然闭合区由于负压作用而封闭,也可用磁性材料或铁夹子辅助密封,使得硅胶皮的四边都密封,铝型材和转印纸都处于一个封闭的空间内,随着真空度增加,铝型材会收缩间距而向左一起移动,所述硅胶皮的右侧也向左移动,最终铝型材被转印纸和硅胶皮四面包裹。
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说明了上、下硅胶皮和上、下机架之间的连接和位置关系以及实现密封、真空和四面包裹的方法。此外,硅胶皮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材料,虽然其种类众多,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选取,无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亦无需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且硅胶皮的选取也不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公开“硅胶皮”的明确含义,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硅胶皮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材料,其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该用词不会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密封装置”、“铝型材的定位装置”、“真空孔与上、下硅胶皮和铝型材之间形成的空腔之间的联通”和“真空实现装置”,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铝型材的四面转印。为此目的,只需将真空孔设置在上、下硅胶皮之间,即可使得真空源与上、下硅胶皮之间的空腔连通,从而在所述空腔中产生负压;随着真空度的增加,铝型材会收缩间距一起向左移动,故不用在铝型材之间设置定位装置;由于转印纸是可透气的微孔材料,且铝型材与上、下硅胶皮的前后两端于抽真空期间,在上下硅胶皮间会自然形成有相互联通的空间,从而能够保证真空源与硅胶皮和各个铝型材之间的空腔连通;此外,例如真空泵之类的真空实现装置是本领域常用的设备。因此,请求人所指出的几个技术特征均不是本专利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06195.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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