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自动卷收拉紧带的拉紧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能自动卷收拉紧带的拉紧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11
决定日:2011-08-10
委内编号:5W1016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78630.5
申请日:2010-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旭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法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魏屹
国际分类号:B25B25/00(2006.01)B65B1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中没有清楚描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位置和装配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来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能自动卷收拉紧带的拉紧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020178630.5,申请日为2010年04月29日,专利权人是陈法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自动卷收拉紧带的拉紧器,它包括支架,手柄,装拉紧带的中心轴,棘轮,后销,外卡片,内卡片,弹簧卡片,塑料套,弹簧,其特征在于中心轴上装有发条,发条一端固定在中心轴上,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上设有发条外壳。”
请求人(宁波旭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03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587545U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9月22日,共9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84365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1日,共13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08276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09日,共12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罗列了拉紧器的多个部件,没有公开它们之间存在的连接配合关系,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中罗列了拉紧器中具有支架、手柄、装拉紧带的中心轴、棘轮、后销、外卡片、内卡片、弹簧卡片、塑料套、弹簧,但没有描述这些部件之间的装配关系及在拉紧器中起的作用,导致说明书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覆盖,证据1构成了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所覆盖,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6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本合议组进行了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覆盖,证据1构成了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所覆盖,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人表示其在请求书中引用法律条款有误,在此予以更正。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罗列了拉紧器中具有支架、手柄、装拉紧带的中心轴、棘轮、后销、外卡片、内卡片、弹簧卡片、塑料套、弹簧,但没有描述这些部件之间的装配关系及在拉紧器中起的作用,导致说明书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仅列举了拉紧器包含有支架、手柄、装拉紧带的中心轴、棘轮、后销、外卡片、内卡片、弹簧卡片、塑料套、弹簧等部件,但根据说明书文字描述的内容和附图记载的内容均无法了解这些部件之间的相互位置和连接关系,也没有清楚描述这些部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和功能如何实现;尤其是没有描述外卡片、内卡片、弹簧卡片的安装位置和卡固关系等,这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这些卡片的作用关系和如何实现拉紧、卡固,即无法实现“能自动卷收拉紧带的拉紧器”的最基本的拉紧卡固功能;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拉紧器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位置和装配关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来实现本专利的拉紧器;综上,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依据上述理由,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已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所主张的其他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2017863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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