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主体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主体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10
决定日:2011-08-17
委内编号:5W1014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62331.X
申请日:2004-06-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8-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久信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陈龙
国际分类号:E04H 1/12, A61G 1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主体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420062331.X,申请日为2004年6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3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主体结构,具有框架(1)、室顶、室壁、室顶室壁连接部和门(5);室壁具有平面墙和数量与平面墙数量相同的曲面墙,每个曲面墙设置在相邻的两个平面墙之间,各曲面墙与该相邻的两个平面墙分别密闭连接,并作为该相邻两个平面墙之间的圆弧过渡连接部;室顶具有作为中央天花板的静压箱(7)的出风板(71)和设置在中央天花板(71)周围的周边室顶;室顶室壁连接部具有数量与平面墙数量相同的室顶平面墙连接部;每个室顶平面墙连接部设置在周边室顶与相应一个平面墙之间、各室顶平面墙连接部与周边室顶和该相应的平面墙分别密闭连接,并作为周边室顶与该相应的平面墙之间的圆弧过渡连接部;左右两侧平面墙的每侧均设有出风口;其特征在于:室顶室壁连接部还具有数量与曲面墙数量相同的室顶墙角连接部;每个室顶墙角连接部设置在相邻的两个室顶平面墙连接部和相应的一个曲面墙之间,各室顶墙角连接部与该相邻的两个室顶平面墙连接部和该相应的曲面墙分别密闭连接,并作为该相邻的两个室顶平面墙连接部和该相应的曲面墙相互之间的圆弧过渡连接部;每个室顶墙角连接部是一个顶角曲面板(25),顶角曲面板(25)的面板的内表面的形状为球面三角形;上述3种作为圆弧过渡连接部的曲面墙、室顶平面墙连接部以及室顶墙角连接部中各相应的圆弧半径均相等;框架(1)具有支撑框架(11)和吊顶框架(12);支撑框架(11)固定在地面上,吊顶框架(12)固定在楼板上;中央天花板(71)固定连接在通过连接件与楼板固定相连的静压箱(7)的箱座上;周边室顶固定在吊顶框架(12)上;周边室顶与中央天花板(71)密闭连接;室壁的各平面墙和各曲面墙均固定在支撑框架(11)上;室顶室壁连接部的各室顶平面墙连接部和各室顶墙角连接部均固定在支撑框架(11)上;门(5)设置在支撑框架(11)的门框上且可相对于支撑框架(11)的门框运动;在门(5)处于关闭状态时,门(5)与支撑框架(11)密闭连接;本主体结构还具有室壁地面连接部,室壁地面连接部设置在地面与室壁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各平面墙均具有墙板(21),各曲面墙均由圆弧立板(22)构成;周边室顶具有周边天花板(24);周边室顶的和中央天花板相邻的各周边天花板(24)与中央天花板密闭连接;室顶室壁连接部的每个室顶平面墙连接部均由圆弧水平板(23)构成;各圆弧立板(22)和各圆弧水平板(23)的面板均具有柱状圆弧形板体;出风口设置在左右两侧平面墙的相应的墙板(21)的下部;各墙板(21)、各圆弧立板(22)和各圆弧水平板(23)固定在支撑框架(11)上;各周边天花板(24)固定在吊顶框架(12)上;相邻的各墙板(21) 的面板(21-1)、各圆弧立板(22)的面板(22-1)、各圆弧水平板(23)的面板(23-1)、各周边天花板(24)的面板(24-1)、各顶角曲面板(25)的面板(25-1)之间在相邻处密闭平滑过渡拼接;圆弧立板(22)、圆弧水平板(23)、顶角曲面板(25)的面板的圆弧半径均相同,从而实现曲面墙、室顶平面墙连接部以及室顶墙角连接部中各相应的圆弧半径的均相等;圆弧立板(22)的面板(22-1)的圆弧的半径、圆弧水平板(23)的面板(23-1)的圆弧的半径、顶角曲面板(25)的面板(25-1)的圆弧的半径均为200至400毫米。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本主体结构的室壁具有4个平面墙和4个曲面墙,相邻的平面墙按互为90度角设置,顶角曲面板(25)有4个,且各顶角曲面板(25)的面板(25-1)的内表面的形状为1/8球面,各圆弧立板(22)的面板(22-1)和各圆弧水平板(23)的面板(23-1)的圆弧所对应的圆心角的度数为90度。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本主体结构的室壁具有8个平面墙和8个曲面墙,相邻的平面墙按互为135度角设置,顶角曲面板(25)有8个,且各顶角曲面板(25)的面板(25-1)的内表面的形状为1/16球面,各圆弧水平板(23)的面板(23-1)的圆弧所对应的圆心角的度数为90度,各圆弧立板(22)的面板(22-1)的圆弧所对应的圆心角的度数为45度。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主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支撑框架 (11)和吊顶框架(12)的主体均由方形钢管焊接构成;各墙板(21)的面板(21-1)、各圆弧立板(22)的面板(22-1)、各圆弧水平板(23)的面板(23-1)及各顶角曲面板(25)的面板(25-1)均具有位于周边外侧的折边;各圆弧立板(22)的面板(22-1)、各圆弧水平板(23)的面板(23-1)及各顶角曲面板(25)的面板(25-1)通过其各自的折边和焊接固定在支撑框架主体上的连接件铆接而与支撑框架(11)固定连接;各墙板(21)的面板(21-1)的折边(21-1-1)上按从上向下的次序铆接固定有2至5块水平方向的加强筋板(21-3);弹性挂件(3)铆接固定在各墙板(21)的加强筋板(21-3)上;各墙板(21)通过弹性挂件(3)和焊接固定在支撑框架(11)主体上的角钢连接件(118)弹性挂装固定在支撑框架(11)上;各墙板(21)的面板(21-1)的四周的折边(21-1-1)、各圆弧立板(22)的面板(22-1)的位于左右两侧的折边(22-1-1)以及各圆弧水平板(23)的面板(23-1)的位于上下两侧的折边(23-1-1)均与支撑框架(11)主体的方管的管面相接触;相邻的各墙板(21)的面板(21-1)、各圆弧立板(22)的面板(22-1)、各圆弧水平板(23)的面板(23-1)、各顶角曲面板(25)的面板(25-1) 之间在相邻处通过设置在各自的相应的折边之间的弹性密封材料密封,从而实现各相应面板在相邻处的密闭平滑过渡拼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主体桔构,其特征在于:各墙板(21)的面板为不锈金属面板(21-1),各墙板(21)还具有保温石膏板(21-2);保温石膏板 (21-2)粘贴固定在不锈金属面板(21-1)的背面,各加强筋板(21-3)压在保温石膏板(21-2)上;各圆弧立板(22)、圆弧水平板(23)和顶角曲面板(25)的面板均为不锈金属面板;各顶角曲面板(25)、圆弧立板(22)和圆弧水平板(23)的面板的背面还粘贴固定有保温材料层。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主体桔构,其特征在于:室壁地面连接部具有塑料地板(8)、数量与平面墙数量相同的墙地连接部和数量与曲面墙数量相同的地面墙角连接部;各墙地连接部设置在地面与相应一个平面墙之间,各个墙地连接部均具有钢制的支撑加强板(4)和粘结在支撑加强板(4)内侧面上的硅酸钙板(41);各支撑加强板(4)焊接固定在支撑框架(11)上;各个地面墙角连接部设置在地面、相邻的两个墙地连接部以及相应的一个曲面墙之间,各个地面墙角连接部是一个圆弧踢脚板(9),圆弧踢脚板(9)为钢制一体件,由柱状圆弧板体和位于柱状圆弧板体上方的上端折边构成;各圆弧踢脚板(9)的上端折边焊接固定在支撑框架(11)上,下端坞入地面水泥;塑料地板(8)粘结固定在地面、墙地连接部的硅酸钙板(41)以及圆弧踢脚板(9)上,其上端边沿与相应的墙板(21)相接触。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主体桔构,其特征在于:周边室顶按从内向外的次序由内围周边天花顶、气密灯带(6)和外围周边天花顶组成;内围周边天花顶和外围周边天花顶均由周边天花板(24)构成,且各相邻的周边天花板(24)之间在相邻处用耐候胶密封连接;各周边天花板(24)由通过自攻螺钉固定在吊项框架(12)的方管上的硅酸钙板以及粘结在硅酸钙板上的塑铝板构成;围绕静压箱(7)的中央天花板(71)设置的内围周边天花顶中的周边天花板(24)的与静压箱(7)相邻的部分,其边缘被压紧在吊项框架(12)的方管与静压箱(7)的中央天花板(71)的边缘所形成的空隙中,从而使内围周边天花顶与中央天花板(71)密闭连接;外围周边天花顶中的与各圆弧水平板(23)相邻的周边天花板(24)与相应的圆弧水平板(23)之间用耐候胶密封连接,且耐候胶设置在周边天花板(24)的作为面层的塑铝板与圆弧水平板(23)的折边之间;气密灯带(6)有4条,依次设置在内围周边天花顶的四周而基本将内围周边天花顶外围周边天花顶隔开,各气密灯带(6)由气密灯构成;各气密灯的座体固定在吊项框架(12)的方管上;内围周边天花顶和外围周边天花顶中的与各气密灯相邻的各周边天花板(24),其与气密灯相邻的边缘被压紧在吊项框架(12)的方管与气密灯的座体的翻边所形成的空隙中,从而使内围周边天花顶和外围周边天花顶与各气密灯带(6)密闭连接。”
针对本专利,江苏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告日为2002年12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68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10年2月10日,公开号为GB23669的英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及译文,共13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91年10月23日,公告号为CN208709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4:《中国医院》,第7卷第7期,2003年7月1日出版,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及深圳市新恒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广告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5:公告日为1996年2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208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附件6:公告日为1995年3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18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6页;
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1月26日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的《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2002年12月第一版,复印页共5页;
附件8包括多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8-1:落款为“苏州市华迪净化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闾医院”的证明复印件,共1页;
附件8-2:苏州市金阊医院洁净手术室安装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8-3:苏州市金阊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共5页;
附件8-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出具的[2011]苏证经内字第0065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4、相对于附件1和2、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1及公知常识、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1无创造性;根据附件8可知本专利所涉及的手术室在2003年已经被多个医院公开使用,因此本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1年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及相关证据,认为本专利所涉及的手术室己经被附件8完全公开,因此本专利所涉及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不符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补充附件如下:
附件8-5: 竣工图复印件,共7页;
附件8-6: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建造综合病房大楼手术室所用图纸复印件,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6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5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仅根据附件4中的图片,不能得出“球面三角形、框架结构”等具体特征。附件1的三维R角不是球面三角形的曲面板,吊顶框架固定在支撑框架上而不是吊装在楼板上,附件2中的悬吊方式与本专利中的吊顶框架的固定方式存在明显差异,附件3的圆角连接件不是曲面板,附件4不能说明每个室顶墙角连接部是顶角曲面板,因此请求人宣告争议专利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2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5日提交的复审无效程序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新的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9-11,并补充提交附件7的第12-13、26-27、58-59页的复印件,合议组当庭将上述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附件9-11具体如下:
附件9: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建筑装饰施工技术与管理》,封面页、版权页第70、71、73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10:中国建筑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封面页、版权页、第138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11:科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洁净手术部建设实施指南》,封面页、版权页、第69、72页的复印件,共4页。
(2)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9-11不是公知常识,当庭提交的附件7的补充内容以及附件9-11属于超期提交的证据不能被接受。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不完整,缺少说明书第4页。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7、9-11的真实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8-4(公证书及照片)与附件8-5竣工图不一致,附件8-2的施工合同明显有瑕疵,故不认可其真实性,认为请求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得到的附件8-1、8-2、8-3、8-4、8-5、8-6;
(3)请求人明确放弃使用附件3说明书的第4页,请求人明确附件10用于说明吊顶的布置以及连接方式。附件7、9-11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附件5、6、8-6作为参考;
(4)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或8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4、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3、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3和9公开;权利要求3、4、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11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和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7、11公开。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无效宣告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8为基础。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附件1-7、9-11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7、9-11的真实性。
附件1、3是中国专利文献,附件2是英国专利文献,附件4是公开出版物,且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2相关译文无异议,因此附件2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内容为准;附件3以请求人于2011年1月14日提交的文件为准,即不考虑说明书第4页的有关内容。
附件7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附件9是高职高专装饰专业、建筑专业及工民建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建筑装饰企业岗位培训教材和自学用书,同时还可作为从事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等工程技术人员的参考用书;附件10是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岗位丛书,可供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人员阅读参考;附件11是医院和企业实施洁净手术部建设的工具书,可供医院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检测和管理人员,医院外科医护人员,以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师生参考,因此,附件7,9-11均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合议组对附件7及其补充内容、附件9-11均予以考虑。
3、法律适用
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4年6月30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申请适用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关于新颖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的新颖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主体结构。附件4公开了净化手术室的图片,由图片可知所述净化手术室具有室顶、室壁、室顶室壁连接部和门。与权利要求1相比,附件4至少没有公开框架结构、框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中央天花板固定连接在通过连接件与楼板固定相连的静压箱的箱座上,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4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技术方案不同,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框架结构以及室顶、室壁、室顶室壁连接部、门和框架之间的连接是根据图片可以毫无疑义得出的,附件4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所述技术方案,并且通过公开日期可知,在本涉案专利公开前,该技术己经开始使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的图片仅显示了手术室内部的部分部件(即室顶、室壁、室顶室壁连接部和门),无法看出其框架的组成、框架与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中央天花板与静压箱的连接关系,而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手术室中可以包括框架(例如固定在地面的框架),也可以不用框架,仅通过室顶、室壁和室顶室壁连接部就可以形成固定结构(例如附件3),框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也具有粘结、焊接、机械卡合连接等多种形式,而静压箱和出风板的设置也可以具有多种方式,因此,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条件下,根据附件4中的图片并不能毫无疑义地得出的权利要求1中的框架、框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附件4也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先使用。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的新颖性
关于附件8,请求人使用附件8-1证明苏州市金阊医院洁净手术室的结构状态从未改变过,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附件8-1为苏州市华迪净化系统有限公司和苏州市金阊医院共同出具的证明,属于由法人出具的证言,但其既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也无相应的证人出席口头审理接受质询,因此在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条件下,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实际使用的手术室自施工安装到现在的结构状态从未改变过这一事实。
附件8-2公开了净化手术室施工工程概况、承包方式、工程范围及造价等内容,附件8-3公开了手术部照度测试报告、手术部温度测试报告、洁净度级别说明、手术部洁净度测试报告、手术部噪声测试报告等,附件8-4公开了苏州市金阊医院净化手术室的图片,由图片可知所述净化手术室具有室顶、室壁、室顶室壁连接部和门。附件8-5公开苏州市金阊医院净化手术室的平面及立面图。与权利要求1相比,附件8至少没有公开“框架具有支撑框架和吊顶框架;中央天花板(71)固定连接在通过连接件与楼板固定相连的静压箱(7)的箱座上”等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8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不同。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存在是否使得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附件1公开了一种单元组装式洁净手术室,并具体公开该手术室由工厂化生产的建筑单元组件和功能单元组件组装而成;建筑单元组件有三维R角单元组件,R角直条单元组件,平面板单元组件,框架;功能单元组件是在平面板单元组件基础上加装各种功能构件而成,有空气高效过滤单元组件,排风及风压自动调节单元组件,医用气源电源插座单元组件麻醉气体排放单元组件,通讯记录计时控制单元组件,药品(器械)柜单元组件,传递窗单元组件,观片单元组件,普通照明单元组件:把各建筑单元组件和各功能单元组件在其背面用螺丝固定组装在框架上。
附件2公开了一种音乐厅等便携式建筑中的改进,并具体公开所述便携式建筑特征在于单个木板以可拆卸的方式在其边缘处连接在一起,以通过楔状物、螺丝、销或者类似的系紧装置来形成对接,所述木板形成厅的出檐或圆屋顶,通过可调整的钩状棒以及眼悬吊到升降装置,所述升降装置由木材组成,所述木材布置在棒上,且用放置于其上的松木轮缘支持在一起,所述升降装置通过缆索支撑,使得安装在地而以上便利的水平面上的所述圆屋顶可上升且接着再次下降以进行拆卸。
附件3公开了一种装配式洁净室用园角结构,主要包括壁板、顶棚、园角连接件和塑料嵌条,所说的园角结构是由壁板、顶棚、园角连接件和塑料嵌条通过机械方法连接成一体。
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4、8相比,上述附件均至少没有公开“框架具有支撑框架和吊顶框架;中央天花板(71)固定连接在通过连接件与楼板固定相连的静压箱(7)的箱座上”,上述附件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拼装式净化手术室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4、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3、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认为,使用静压箱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其中附件7第16页第7.1.2段公开升级空气过滤第3级是在系统末端或靠近末端的静压箱,附件9公开顶棚根据室内标高、要求、具体情况分为直接式和悬吊式两种,并具体公开悬吊式顶棚的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7为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具体公开空调调节与空气净化,附件9具体公开了顶棚装饰工程施工,均未公开 “中央天花板(71)固定连接在通过连接件与楼板固定相连的静压箱(7)的箱座上”,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拼装式净化手术室的技术启示,其余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10和11也未公开或给出上述技术启示。而本专利手术室主体结构的框架采用支撑框架与吊顶框架分开设置的结构形式,吊顶框架与静压箱共同固定在楼板上,固定在吊顶框架上的周边室顶可与设置在静压箱上的中央天花板密闭接触式连接而形成手术室的室顶;支撑框架固定在地面上,墙板和圆弧立板固定在支撑框架上而构成室壁的主体,圆弧水平板和顶角曲面板固定在支撑框架上而构成室顶室壁连接部,这种结构形式的手术室主体结构可以使整个主体结构的重量分散布置,大大减轻框架的负担(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7行-第6页第1行),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使用使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获得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8
由于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6233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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