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二针塔钟机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077
决定日:2011-08-11
委内编号:5W1016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57605.6
申请日:2009-05-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刘文治
国际分类号:G04C3/14,G04B33/00,G04B13/02,G04B19/02,G04B19/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与作为证据的专利文件相比,两者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的数量、各附图的编号及所示内容、各附图标记在各附图中的位置及其所指代的技术名词或术语均完全相同,而且两者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量、各实施例的内容、以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均是实质上相同的,即可判断本专利技术方案已被该证据完全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二针塔钟机芯”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920157605.6,申请日是2009年5月27日,专利权人是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发明人为宋守福。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包括6项权利要求,具体为:
“1、一种二针塔钟机芯,它包括壳体、步进电机、蜗轮副、针轴、针轴齿轮、双联齿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双联齿轮活动安装在蜗轮轴(3)上;蜗轮轴(3)上还固定安装有蜗轮轴小齿轮(9);分针轴固定安装分针轴大齿轮(7)和分针轴小齿轮(8),分针轴大齿轮(7)与蜗轮轴小齿轮(9)相啮合,双联齿轮大齿轮(10)与分针轴上的小齿轮(8)相啮合,双联齿轮小齿轮(11)与时针轴的大齿轮(12)相啮合,分针轴(2)活动安装在时针轴(13)的空腔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针塔钟机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芯的轴与轴、轴与壳体的安装都采用过渡配合套装轴承活动安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二针塔钟机芯,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配合套装轴承活动安装是指蜗轮轴(3)通过过渡配合套装轴承活动安装在壳体(1)的轴座内;分针轴(2)的一轴端通过过渡配合套装轴承活动安装在壳体(1)的轴座内,分针轴(2)与时针轴(13)所对应部分通过过渡配合套装轴承活动安装在时针轴(13)的空腔内,时针轴(13)与壳体(1)所对应部位通过过渡配合套装轴承活动安装在壳体(1)的内腔,时针轴(13)的起始端过渡配合安装在大齿轮(12)的内孔腔。
4、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二针塔钟机芯,所述的分针轴小齿轮(8)和分针大齿轮(7)为双联齿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针塔钟机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针轴上设有照明装置,所述分针轴(2)轴内为通孔,分针轴(2)与壳体(1)接触的轴端处分针轴伸出壳体(1)外侧。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二针塔钟机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照明装置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位于壳体(1)后端,包括套装在所述分针轴(2)上的电刷板支架(14)、与电源线(16)焊接的电刷板(15)、固定在电刷盒(18)上的电刷(17)、电刷盒(18)通过螺钉固定在壳体(1)上;另一部分位于壳体(1)前端,包括与壳体(1)固定连接的带有电刷(20)的电刷板支架(19)、电源线(21)、与时针轴(13)连接的带有电刷(22)的电刷支撑架(23)、与电刷(22)连接的电源线(24)、一对称开合通过螺钉固定在壳体(1)上电刷罩(25)。”
针对上述专利权,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00214405.0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名称为“一种二针塔钟机芯”,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24日,专利权人为烟台精密塔钟有限公司,设计人为宋守福。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两者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当然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均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均不具备新颖性,当然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3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3月8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1年6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7月21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齐素立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坚持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表示无需补充新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一份证据,即证据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证据1为ZL专利号为00214405.0、名称为“一种二针塔钟机芯”、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24日的一篇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确认其真实性;而且该证据1的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即2009年5月27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本案而言,首先,通过比较证据1与本专利的申请文件可以看出,两者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的数量、各附图的编号及所示内容、各附图标记在各附图中的位置、以及各附图标记所指代的技术名词或术语均完全相同。两者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数量均为2个,各实施例虽在文字表述上稍有差别,但实质内容均相同;两者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及与各自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特点和积极效果也是完全相同的。
其次,从证据1中还可以看出,专利权人为烟台精密塔钟有限公司,发明人为宋守福,而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发明人为宋守福,两者的发明人相同。
经上述比较,可以判断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属实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均不具有新颖性,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符合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5760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