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易碎板片包装箱改良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15
决定日:2011-08-11
委内编号:5W1016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40135.3
申请日:2007-04-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淀川惠德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8-04-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真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安辉
国际分类号:B65D 85/30 (2006.01)B65D 81/02 (2006.01)B65D 25/10 (2006.01)B65D 77/26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一份现有技术中公开并且该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上述两份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起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易碎板片包装箱改良结构”的200720140135.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4月3日,专利权人为真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易碎板片包装箱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箱体,具有一容置空间,以及用来盖合该箱体开口的一箱盖;
两第一固定单元,呈L型且于相对方向设于该容置空间内,且,该两第一固定单元各具有数个第一定位槽,用来固定、保护该易碎板片;以及
两第二固定单元,呈L型且设于该两第一固定单元上方,且,该两第二固定单元各具有对应于该两第一固定单元的第二定位槽,用来固定、保护该易碎板片。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碎板片包装箱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两第一固定单元活动于该箱体的容置空间中,进而界定出另一空间,以适应该易碎板片的尺寸。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碎板片包装箱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填充单元,其设于该第一固定单元与该箱体的间隙空间中。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碎板片包装箱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箱体为发泡材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碎板片包装箱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箱盖为发泡材质。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碎板片包装箱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两第一固定单元为发泡材质。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碎板片包装箱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两第二固定单元为发泡材质。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易碎板片包装箱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填充单元为发泡材质。
9、如权利要求4、5、6、7或8所述的易碎板片包装箱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发泡材质为发泡性聚乙烯。
10、如权利要求4、5、6、7或8所述的易碎板片包装箱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发泡材质为发泡性聚丙烯。”
针对本专利,淀川惠德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4年2月19日、公开号为JP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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