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手动液压涨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05
决定日:2011-08-15
委内编号:5W11934,5W1000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9748.8
申请日:2004-01-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王福恩2;吴木如
授权公告日:2005-0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德胜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郭丽娜
国际分类号:B25B 27/00,B21D 4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对于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形,如果存在某种启示或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或需要而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1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手动液压涨管器”的200420019748.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月17日,专利权人为王德胜。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手动液压涨管器,包括手摇泵、手摇柄(2)、储油筒(3)以及固定在储油筒(3)上的手柄(1),其特征是:所述的手摇泵上设有与出油口相通的活塞缸(33),活塞缸(33)内设有活塞(17),活塞(17)上设有回油弹簧(18),活塞(17)的端面设有锥形顶针(19),活塞(17)外设有与泵体(7)固定的活塞套(8),活塞套(8)上固定有涨头(10),锥形顶针(19)与涨头(10)相匹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液压涨管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涨头(10)包括涨头固定座(9)、滑动涨块(24),涨头固定座(9)的端面至少设有四个以上均匀分布的腰子槽(21),滑动涨块(24)活动设置在对应的腰子槽(21)上,由至少四块滑动涨块(24)组成涨头(10)的圆柱形膨胀头,膨胀头上设有与锥形顶针(19)相互配合的锥形孔(23)。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手动液压涨管器,其特征是:由滑动涨块(24)组成的膨胀头上设有张紧弹簧(20)。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手动液压涨管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手摇泵包括泵体(7)、柱塞(4),泵体(7)的进油口设有进油阀(13),出油口设有出油阀(15),泵体(7)上设有回流通道,回流通道上设有回流阀(5)。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动液压涨管器,其特征是:所述的泵体(7)进油口上固定有储油囊(11),进油口内设有过滤网(12)。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动液压涨管器,其特征是:所述回流阀(5)的调节手轮上设有与泵体(7)配合的止位销(32)。”
针对本专利,王福恩(下称请求人1)于2009年12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公开日为2003年9月16日、专利号为US6619099 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5页)。
请求人1认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1无新颖性,至少可结合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6无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所提供的手动液压涨管器采用手动液压泵作为涨管动力,但和液压泵结合的具体应用结构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结构完全不同。这些不同点使本专利所提供的手动液压涨管器具有涨管操作更方便、使用更灵活等应用特点,相对于证据1-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本专利有效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在收到该意见陈述书之后,于2010年5月17日将其转送给请求人1。
2010年5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1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0年7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本专利,吴木如(下称请求人2)于2010年1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公开日为2003年9月16日、专利号为US6619099 B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2页)。
请求人2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至少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关于案件的合并审理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决定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
2010年7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2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0年7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以及请求人1、请求人2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请求人2的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其意见与针对请求人1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合议组当庭将其转交给请求人2。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1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1中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致使权利要求2-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请求人2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1中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致使权利要求2-6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1和请求人2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
4)针对当庭转送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2要求进行书面答复,合议组同意请求人2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陈述;
5)三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针对当庭转送的文件,请求人2于2010年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经查,其主要观点与在口头审理中表达的观点基本一致,故不再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证据1-1和证据2-1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1和证据2-1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予以认可。证据1-1、证据2-1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1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1-1所公开的液压动力扩口手工具,是一种用于安装、修理、手动液压涨管工具,其中,证据1-1中的液压泵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手摇泵,摇杆臂相当于手摇柄,油箱5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储油筒,液压泵尾端油箱54外部的手握造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手柄,增压气缸7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活塞缸,扩口活塞内设置的增压气缸相当于活塞,弹簧27相当于回油弹簧18,尖锥形的扩管器15相当于锥形顶针19,扩口活塞22外定位螺钉23组成液压泵40,调节器12啮合在定位螺钉23上共同相当于活塞17外与泵体固定的活塞套,冲挤模座转合在调节器上相当于活塞套上固定有涨头10,扩口活塞22轴向力到扩管器使冲挤模座膨胀相当于锥形顶针与涨头10相匹配,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1中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储油筒、固定在储油筒上的手柄 3、以及与泵体固定的活塞套。而通过手柄及摇手柄的技术特征,本专利可以双手把控操作,适应不同位置的涨管操作;证据1-1中也没有公开手提操作的启示,其油箱实际上是油缸,质量重不适于手提操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查,证据1-1公开了一种手动工具膨胀扩口器10,其在可变形管子上形成一个特殊径向向外膨胀扩口,具有可调节部分12和一个液压泵部分40,液压泵40由一个外表面有螺纹的圆柱形管子定位螺钉23组成,定位螺钉23由两个止动螺钉24和25固定在40的壳体上,并由止动环26轴向固定好。扩口活塞22为一个坚固的圆柱形棒,其具有在远端的圆形凹口98,另一端的活塞构件为一较大直径的圆盘74。圆盘74具有0型圈28,并放置在前部的增压气缸75上。弹簧27把偏压施加到扩口活塞22和圆盘74上,部分抵消了增压气缸75内的油压。液压泵40也具有圆柱形通道32、33和34,它们把油箱54连接到前部的增压气缸75上。……液压泵40具有一个泵送连杆系统,其由以下部分组成:活塞35、杠杆臂42、连杆机构44和支架43,由活塞35和杠杆42从油箱54到75中抽油。……增压气缸75被增压并通过圆盘74,扩口活塞22施加轴向压力到扩管器15,使冲挤模座16膨胀。……调节器12具有内螺纹部分66,啮合在定位螺钉23上。冲挤模座16的尺寸可适应不同尺寸的管子而变化,其尾部用螺纹拧在调节器12上。(参见证据1-1的说明书第2栏第6-14行、第2栏第48行-第4栏第19行的中文译文,以及图1-5)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可知:证据1-1中的手动工具膨胀扩口器10对应于本专利的手动液压涨管器,液压泵部分40对应于本专利的手摇泵,摇杆臂42对应于本专利的手摇柄2,油箱54对应于本专利的储油桶3,增压气缸75对应于本专利的活塞缸33,扩口活塞22对应于本专利的活塞17,弹簧27对应于本专利的回油弹簧18,尖锥形的扩管器15对应于本专利的锥形顶针19,定位螺钉23对应于本专利的活塞套8,冲挤模座16对应于本专利的涨头10。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明确限定了手柄1固定在储油筒3上,而证据1-1中液压泵部分尾端的手握造形位于油箱54外部。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上述关于手柄的特征外,还包括关于储油桶、活塞套的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的储油筒是一种用于储存油的部件,在没有具体限定的情况下,其可以包括储油的箱、缸、管等,而证据1-1中的油箱也是用于储存油,两者皆是在涨管操作时供油,在操作结束后供返回的油储存,两者之间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本专利中,仅限定了活塞套与泵体固定,并且在该活塞套上固定涨头,但对于活塞套与泵体的固定关系,即活塞套是固定在泵体的缸内、缸外或其他任何部分,以及涨头是直接固定在活塞套上或者通过配件(如证据1-1中的调节器12)间接固定在活塞套上,均没有明确限定,鉴于证据1-1中的定位螺钉与本专利的活塞套起到的作用相同,也是用于引导活塞(证据1-1中为扩口活塞)朝涨头(证据1-1中为冲挤模座)产生同心位移的轴向运动,两者之间也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由于关于手柄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1具有新颖性,直接和/或间接引用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具有新颖性,下面不再赘述。
基于上述已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是手动液压涨管器的手持特别是双手握持问题。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手柄固定在储油筒上,供手持时握持,适应不同位置的涨管操作,而证据1-1中未公开手柄,油箱的后端是可以手持的,但从整体的造形和证据1-1附图中看造形不适于手的握持。请求人则认为,手柄的问题在证据1-1中第7行中记载为是用来被抓的,握把就是提供抓握的部分,在实施例中有相关陈述。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中,不管手柄与储油筒是共体还是分件组合固定,储油筒上的手柄都是用于在涨管操作时双手握持的,证据1-1中液压泵部分尾端、油箱54外部的手握造形也可以供涨管操作时双手握持使用,手柄与手握造形起到的作用是相同的;此外,就证据1-1的使用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双手握持进行涨管操作的情况下,会一只手握持摇杆臂,另一只手握持该手握造形,至于将手握造形(或手柄)设置在油箱54外部或者固定在储油筒上,实际上仅涉及手握持位置的变化,而这种位置设置的变化是一种常规选择,该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证据1-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
请求人1认为,证据1-1的冲挤模座16相当于涨头10,模座102就是涨头固定座,模具组件104相当于滑动涨块24,模座的端面图4a呈现有供模具组件放射状向外滑动的滑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滑动涨块活动放置在对应的腰子槽21上,由六个模具组件组成冲挤模座的圆柱扩口头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四块滑动涨块组成涨头的圆柱形膨胀头,差别只有六个和四块的区别,扩口头在图4a、4b中公开,证据1-1中设有与扩管器15相互配合的锥形孔相当于本专利中膨胀头上设有与锥形顶针相互配合的锥形孔。另外,图4a和4b中的弹簧元件10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张紧弹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1中未公开“涨头固定座9的端面至少设有四个以上均匀分布的腰子槽21,滑动涨块24活动设置在对应的腰子槽上”,也没有公开导向的特征。
经查,证据1-1公开了如下的技术内容:参照图4a与4b,显示了冲挤模座16和扩管器15的详图。冲挤模座16由一内螺纹的模座12和多个模具元件104组成,在一个实施例中,多个模具由六个模具元件组成。模具元件104由弹簧元件106或变形的弹性材料保持在未膨胀位置。……由于液压泵40启动,扩管器15滑进冲挤模座中,在扩管器15与模具元件接触后,模具元件104放射状向外移动。最初,移动导致模具104把管子固定住。扩管器15进一步的运动,导致可变形管子202被放射状向外压力扩口。扩口的最大量受模座102的限制,其限制模具元件104的向外径向运动。(参见证据1-1的说明书第4栏第27行-第4栏第59行)
将证据1-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比,证据1-1中的冲挤模座16对应于本专利的涨头10,模座102对应于本专利的涨头固定座9,模具组件104对应于本专利的滑动涨块24,六个模具组件104组成的冲挤模座16圆柱形扩口头对应于本专利中由四块滑动涨块24组成的涨头10圆柱形膨胀头。图4a和4b还显示,扩口头上设有与扩管器15相互配合的锥形孔。
由此可见,证据1-1的模座12中仅在内圈上设置了限制扩口最大量的凹槽,没有证据显示其端面上具有引导、限制滑动涨块径向向外运动的、均匀分布的腰子槽,也就是说,没有公开其导向特征;此外,证据1-1明确记载,“扩口的最大量受模座102的限制,其限制模具元件104的向外径向运动”,由此可见,模具元件104并非如本专利中的滑动涨块24活动设置在涨头固定座9(证据1-1中指模座102)中。鉴于证据1-1中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其客观上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导向明确、定位精确、应力分配均匀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虽然,证据1-1中的弹簧元件106对应于本专利的张紧弹簧20,但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引用了具有创造性的权利要求2,因此,权利要求3也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证据1-1可以看出,液压泵40对应于本专利的泵体7,活塞35对应于本专利的柱塞4,液压泵通道32(对应于本专利的出油口)中设置的圆球31对应于本专利的出油阀15,返回通道57对应于本专利的回流通道,返回通道上设置有对应于本专利的回流阀5的结构。(参见内容同上)
虽然证据1-1中没有明确记载液压泵的进油口上设置进油阀,但在进油口上设置进油阀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而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2或3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证据1-1中没有公开储油囊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在进油口上设置过滤网。由于储油囊不具有活塞,因此重量轻,便于携带,而且不具有活塞运动所需要克服的阻力,在打开回油阀后,单凭回油弹簧就足以实现回油动作,确保回油操作的正常、方便进行。由于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手动液压涨管器上设置储油囊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具有创造性。
证据1-1中也没有公开在回流阀的调节手轮上设置与泵体配合的止位销的技术特征。止位销比螺纹等定位方式更安全、更准确,安全程度也更高,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手动液压涨管器上的调节手轮上设置与泵体配合的止位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具有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19748.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3、权利要求4中引用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