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位搭接式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错位搭接式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59
决定日:2011-08-15
委内编号:5W1013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63150.2
申请日:2007-05-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桃源县三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3-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程清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E04C 2/28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未被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错位搭接式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号为200720063150.2,申请日为2007年5月5日,专利权人为程清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错位搭接式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由正反两面的钢筋混凝土层和两混凝土层之间的泡沫塑料及支撑钢筋夹心层组成,其特征是:板材一端正面钢筋混凝土的钢丝网上设有伸出板材体2~15cm用于搭接的钢丝网,板材另一端反面混凝土的钢丝网上也设有伸出板材体2~15cm用于搭接的钢丝网。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错位搭接式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其特征是:板材体正反两面钢筋混凝土的钢筋为镀锌钢丝网状,每个网格的交叉处均焊接为一体,正反两面的钢丝网之间通过焊接固定有支撑钢筋。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错位搭接式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其特征是:板材正反两面混凝土之间填充有整块的聚苯乙烯塑料夹心板。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错位搭接式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其特征是:所述板材的长为2~5.00m,宽为1.2m,厚为0.04m~0.09m。”
针对本专利,桃源县三鹏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166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739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7年5月14日,公开号为CN11496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03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附件3公开了“二平网间有夹心层(4),夹心层由复合材料常温发泡制成,与斜插腹丝固为一体”钢丝网架结构,故该专利权利要求2的“镀锌钢丝网状”结构无创造性,选用镀锌钢丝只是常规选择。附件3公开了“夹心层由复合材料常温发泡制成”的技术内容,附件4公开了“钢丝夹心板”结构,故该专利权利要求3的“整块的聚苯乙烯塑料夹心板”结构无创造性;夹心层的不同选材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是同类产品的常规选择,无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4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并提交了证据1-5: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652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证据2:封面上印有2010年9月25日的“节能、环保、抗震别墅施工图”复印件,共4页;
证据3:三鹏墙材宣传册复印件, 共8页;
证据4:专利号ZL200820158562.9、专利权人为程清明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共1页;
证据5:照片复印件,共3页。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6月2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1年5月16日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及证据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1年5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或是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4均为公开出版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其真实性,因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附件1-4的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未被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错位搭接式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心板。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其具体理由是:错位搭接技术在本领域为公知技术。本专利与附件1、2属于同样的实用新型:三者技术领域实质上相同,均属于建筑领域,都是建筑构件;三者解决的问题相同,尽管三者板材的材质不同,但都是属于已有的建筑构件,解决的问题都是采用已有的错位搭接技术,保证相邻板体拼装连接部位无裂缝;三者的技术方案相同,均采用了已有的错位搭接技术。同时,请求人认可本专利与附件1、2有以下几点区别:(1)建筑构建的材质不同,本专利为钢筋混凝土,附件1为混凝土,附件2为轻质轻骨料混凝土,但三者都是现有技术;(2)搭接部位的尺寸不同;(3)相邻板材的拼装工艺不同,本专利是扎接,附件1为粘结,附件2为填缝,三者的预期效果相同,都运用已有的搭接技术,实质上都能达到拼装部位无裂缝的效果。
合议组查明:附件1公开了一种平面错位搭接式隔墙板,采用在搭接处内粘结的方式相互固定,取代接合处外粉面层,以消除暗沟,其包括板体和板体两侧端面上的一对对接头,所述的对接头为刀把形对接头,两个对接头处于板体前面与后面的对称位置。在搭建隔墙时,相邻两板的对接头既有相互的拼合,又有前后的搭扣,并可采用在搭接处粘结的方式相互固定,结合处结构简单,结合紧密,可以消除接合处的竖向裂缝和暗沟(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3-7段,图1-3)。
附件2公开了一种搭接式隔墙板,其有一用轻集料混凝土层和纤维增强水泥薄板复合而成的板体,板体的一侧端面设有凸缘或凹槽,而另一侧端面设有角形搭接位,所述角形搭接位处设有纤维增强水泥薄板,所述角形搭接位的厚度不小于1/2板厚,所述角形搭接位的长度不小于6cm。配合上述隔墙板使用的另一种搭接式隔墙板,其有一用轻集料混凝土层和纤维增强水泥薄板复合而成的板体,其特征在于:板体的两侧端面正反向设有不等长的角形搭接位,所述角形搭接位的厚度不小于1/2板厚,所述角形搭接位的长度不小于6cm。其解决了隔墙板的预留伸缩缝和布线的隔音问题,既方便了管线的安装布置,不用开槽,又保证墙板有好的隔音效果,克服了因开挖线槽而破坏墙板隔音性能的弊端(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9段-第2页第5段,图1-12)。
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2均属于建筑构件领域,但附件1公开的对接头为刀把形对接头,附件2公开的方案为在角形搭接位处设有纤维增强水泥薄板,这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伸出板材体用于搭接的钢丝网不同,因此附件1和附件2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板材一端正面钢筋混凝土的钢丝网上设有伸出板材体用于搭接的钢丝网,板材另一端反面混凝土的钢丝网上也设有伸出板材体用于搭接的钢丝网”(下称区别技术特征①)。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的无效请求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均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
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4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均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经查明:附件3只是公开了一种钢丝网架高强轻质复合材料夹心板,由钢丝网架和夹心层构成,钢丝网架由成“井”字型网孔的平网与平网间成行斜插腹丝焊接而成,二平网间有夹心层,夹心层由复合材料常温发泡制成,与斜插腹丝固为一体,平网钢丝露离于夹心层面;该夹心板高强、质轻、隔热、防火等指标先进(参见附件3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第3段,图1-5)。附件4只是公开了一种整体式钢丝网架轻质发泡墙板,由水泥砂浆(1)、(2)、平网(5)、(6)所组成,其特征是采用钢丝夹心板(3)夹在平网(5)、(6)中间,平网(5)、(6)两边抹以水泥砂浆(1)、(2),所述的钢丝夹心板(3)包括聚苯乙烯发泡粒子(12)、钢丝(4)、轻烧氧化镁(7)、粉煤灰(8)、水泥(9)、粘结剂(10)、发泡剂(11),上述填料经混合搅拌后发泡成一整体。其提供一种强度高,能防火、防水、不易碎裂,结构牢固,能有效地保证水泥砂浆与整体式钢丝夹心板有机组合成一体的整体式钢丝网架轻质发泡墙板(参见附件4权利要求1、3,附图1)。由上可知,附件3和附件4也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①。结合前文对附件1和2的评述,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①在请求人提供的所有现有技术中并没有技术启示。虽然请求人还主张错位搭接技术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依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①这种错位搭接方式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实质上相对于附件1-4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1-4也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请求人认为其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720063150.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