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机箱面板(天网9号)=1402-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脑机箱面板(天网9号)
=14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03
决定日:2011-08-16
委内编号:6W1004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051676.9
申请日:2008-06-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欣龙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7-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叶灿威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张美菊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案有关网页内容经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分别为国内知名网站“中关村在线”和“新浪网”网页,且内容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网页内容未被修改过,对其网页内容真实性应予确认。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7月1日授权公告的200830051676.9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电脑机箱面板(天网9号)”,专利申请日是2008年6月24日,专利权人是叶灿威。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东莞市欣龙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8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公证处(2010)东常证内字第6098号公证书原件1份。
请求人认为,该公证书记载了公证员登录中关村在线、中关村在线武汉站、新浪科技时代网站搜索到与本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的电脑机箱面板的事实,所述网站中相关信息上传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证明与本专利产品相同、外观基本相同的电脑机箱面板已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因此本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宣告其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9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9月9收到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及以下补充证据:
证据2,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公证处(2010)东常证内字第6785号公证书原件1份;
证据3,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的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和股东信息打印件2页;
附件4,从中国商标网下载的“百盛”和“航嘉”商标的详细信息打印件2页。
请求人认为:(1) .证据1中,中关村在线武汉站于2008年5月22日0:08:58发表了文章《全面保护!航嘉百盛W107网吧专用机箱登陆武汉市场》,时间精确到秒,说明为系统自动生成的时间,同时还显示从“航嘉公司湖北总代-武汉三恒电脑”可购买该产品,并有详细地址和电话;《暴跌33%,百盛W107网吧专用机箱仅100元》一文于2008年5月29日首次发表于权威媒体中关村在线上,并有15条网友评论,显示时间精确到分钟上,显然是自动生成的时间,这些评论时间也可作为所述文章发表时间的印证;新浪网的“科技时代”于2008年5月29日06:07原文转载了前述中关村在线的文章《暴跌33%,百盛W107网吧专用机箱仅100元》,在该版面还有同日发表的多篇其他文章,也可印证转载所述文章的时间。(2) .证据2所示公证书公证的是航嘉公司的网站内容,在该公司网站上显示有编号为W107的机箱,且产品外形和编号与证据1所示三家网站公开的产品外形和编号一致,其印证了证据1的真实性。(3).通过证据4可证明前述文章中提到的商标“百盛”和“航嘉”分别为“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驰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证据3可证明该两公司为关联公司,印证证据1相关事实。综上可证明与本专利产品相同、外观基本相同的电脑机箱面板已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在网站上公开,因此本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于2010年12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月1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在通知中告知双方:本案应适用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相关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应变更为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双方对此陈述意见。同日将前述请求人的补充意见陈述及补充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审理。请求人当庭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变更为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实施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发表本专利外观设计的事实。经当庭演示进入证据1所示网址中关村在线《暴跌33%,百盛W107网吧专用机箱仅100元》文章页面,专利权人指出其目前显示的公开时间年份为“2008”,而公证书中相应显示为“08”,并且目前显示增加了“06:07”时间,而公证书中无该时间显示,同时公开时间与作者和责任编辑等文字内容的前后顺序发生了改变,由此可证明证据1网页内容可以编辑,不具真实性;对于证据1中新浪网刊载的有关文章,其与中关村在线文章之间为谁转载谁不清楚,存在形式上矛盾;对于证据2,专利权人认为其不能证明公开时间,并对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指出的证据1中图片所示产品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相近似无异议。请求人在坚持原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陈述了意见。
通过上述审理,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公证处(2010)东常证内字第6098号公证书原件,其公证内容是对互联网上有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所述网页包括:网址为http://power.zol.com.cn/94/940366.html的中关村在线网页页面,该网页显示有一篇题为《暴跌33%,百盛W107网吧专用机箱仅100元》的文章,显示时间为“08年05月29日”,作者为“中关村在线 范会文”,该文章对一款“百盛W107”机箱进行了介绍,并附有该机箱照片,同时还显示针对该文有15条评论,其最晚一条评论时间为“06-02 00:19”;网址为http://tech.sina.com.cn/h/2008-05-29/0607674890.shtml新浪网页页面,该网页显示有一篇与前述中关村在线页面文章标题及内容均相同的文章,显示时间为“2008年05月29日 06:07”,作者为“中关村在线 范会文”。
合议组认为,上述网页页面经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公证,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演示也可进入所述页面,由此可证明所述网页真实存在;基于所述网页的网址和相关内容判断,其分别出自国内知名网站“中关村在线”和“新浪网”,专利权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作为国内知名网站,其网站管理、数据操作的规范性应予认可,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网页内容未被任意修改,因而具有真实性。专利权人指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演示进入所述网页显示的《暴跌33%,百盛W107网吧专用机箱仅100元》公开时间年份为“2008”,与公证书中显示的“08”不同,并且当庭显示增加了公证书中未显示“06:07”时间,同时公开时间与作者和责任编辑等文字内容的前后顺序发生了改变,对此合议组认为,所述变化仅为显示格式性变化,“06:07”时间在新浪网相关页面中也可得到印证,故分别所表示的实际内容并无实质变化或并无矛盾,专利权人据此主张该网页内容可任意编辑而不具真实性,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关于专利权人认为中关村在线和新浪网对前述文章的转载关系不清楚,存在形式上矛盾,合议组认为后者载明作者为“中关村在线 范会文”,已清楚说明转载关系为后者转载前者。可见,上述两家网站均公开了相同内容的文章,并载明为转载关系,亦可相互印证。
因此,合议组对上述网页显示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所记载的时间“08年05月29日”可证明《暴跌33%,百盛W107网吧专用机箱仅100元》文章中照片所示电脑机箱面板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2008年6月24日)前已公开发表。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对比设计与本专利均为电脑机箱面板的外观设计,其产品种类相同,同时二者所示产品整体外形和各部分设计基本相同,仅有局部细节不同,合议组认为其明显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详见本专利和对比设计附图),专利权人对此亦无异议,故不再详细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30051676.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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