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光学级玻璃的电极熔化池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63
决定日:2011-08-16
委内编号:5W1014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22527.9
申请日:2008-1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佐藤胜彦
授权公告日:2009-09-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徐晶晶
国际分类号:C03B 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于光学级玻璃的电极熔化池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号为200820222527.9,申请日为2008年11月20日,专利权人为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光学级玻璃的电极熔化池装置,包括设有加热电极的熔化池,熔化池一侧上方与一个投料口连通,熔化池另一侧下方通过一个流液洞与搅拌装置连通,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电极从熔化池底部的耐火材料中垂直伸出,并在垂直与熔化池底部的截面上有规则的排布,加热电极伸出高度不高于玻璃液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光学级玻璃的电极熔化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电极在垂直于熔化池底部的截面上有规则的排布是指这些电极至少分布成三列,每列各有三个电极,每列电极之间的距离与列距相等。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光学级玻璃的电极熔化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电极伸出高度为玻璃液面的2/3~3/4。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用于光学级玻璃的电极熔化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电极为铂电极。”
针对本专利,佐藤胜彦(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除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外的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日为1986年8月19日,专利号为US4607372的美国专利文献,共9页;
附件2:国际公开号为WO2007/108324A1、国际公布日为2007年9月27日的PCT申请国际公开文本,共10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76年6月29日,专利号为US3967046的美国专利文献,共10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3年10月20日,公开号为CN10774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5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8年4月30日,公开号为CN1011684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5页;
附件6: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及其附件: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1997年4月第一版、1997年4月第一次印刷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 213分册:GB15759-15780》的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和第143-163页(GB15764-1995“平板玻璃术语”)的,共26页;
附件7:据称[美]F?V?托力主编,刘时衡、岑超南、彭金安译,出版日为1983年2月的《玻璃制造手册-上册》第310-313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8: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涉及到附件1、2、3的部分中文译文,共1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权利要求1中对加热电极的排布以“加热电极2在熔化池的底部有规则的排布”的描述为准,以及“加热电极伸出高度不高于玻璃液面”是指在某一中间过程中加热电极伸出高度不高于玻璃液面,权利要求2中“每列电极之间的距离与列距相等”表示“行距与列距相等”的假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2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光学级玻璃的电极熔化池装置,包括设有加热电极的熔化池,熔化池一侧上方与一个投料口连通,加热电极从熔化池底部的耐火材料中垂直伸出,并在垂直与熔化池底部的截面上有规则的排布,加热电极伸出高度不高于玻璃液面,其特征在于,所述熔化池另一侧下方通过一个流液洞与搅拌装置连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光学级玻璃的电极熔化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电极在垂直于熔化池底部的截面上有规则的排布是指这些电极至少分布成三列,每列各有三个电极,每列电极之间的距离与列距相等。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光学级玻璃的电极熔化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电极伸出高度为玻璃液面的2/3~3/4。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用于光学级玻璃的电极熔化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电极为铂电极。”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4月2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4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6月2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1年6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以下附件:
附件9:公告日为1981年7月14日,专利号为US4278460的美国专利文献,共12页;
附件10:公告日为1995年7月18日,专利号为US5433765的美国专利文献,共7页;
附件11:附件9、10的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成立,附件9、10是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而提交的,其中均公开了通过流液洞与玻璃熔化池相连的若干搅拌装置。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10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6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传真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记录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表示2011年6月10日收到请求人于2011年6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传真件,经当庭核实,收到件与留档件一致,并表示当庭陈述意见,庭后不需要答辩期。
2、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2011年6月2日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方式不属于删除或合并的方式,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范围。专利权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是针对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把前序部分以及特征部分的特征进行了互换,实际上没有发生变化。合议组经合议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3、请求人放弃2011年6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附件9、10、11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
由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在垂直于熔化池底部的截面上有规则的排布”与“加热电极2在熔化池的底部有规则的排布”的描述相互矛盾,假定以后一描述为准(假定1);也假定其“加热电极伸出高度不高于玻璃液面”是指在某一中间过程中加热电极伸出高度不高于玻璃液面(假定2)。权利要求2中假定其“每列电极之间的距离与列距相等”表示“行距与列距相等”(假定3)。在以上假定的基础上:
(1)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其中,(I)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用附件6证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附件7证明)或被附件5公开。(II)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或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附件7证明公知常识)。
(2)以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与公知常识(附件6证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性。
(3)以附件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其中,(I)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6、7证明)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4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附件7证明),或被附件5公开。(II)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7证明)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4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附件7证明)。
4、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7的原件,并提交附件7所涉文件的封面页、封二及扉页的复印件,共3页,以证明附件7为[美]F?V?托力主编,刘时衡、岑超南、彭金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83年2月第一版、1983年2月第一次印刷的《玻璃制造手册-上册》第310-313页的复印件。此外,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6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及所附的盖有“国家图书馆 科技查新中心”红章和骑缝章的文件。
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9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的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日对于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原前序部分中的“熔化池另一侧下方通过一个流液洞与搅拌装置连通”放入特征部分,将原特征部分的内容放入前序部分。并认为修改是针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权利要求1的内容实际上没有发生变化。
合议组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的修改不能被接受。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3为外国专利文献,附件4-5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6为中国国家标准,附件7为玻璃制造手册。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7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7的真实性,且上述附件均为申请日前公开出版的文献,因此,附件1-7均可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附件8为附件1-3的部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附件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8中所涉及的附件1-3的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故附件1-3公开的内容以附件8中的相关记载为准。
(三)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基于上述请求人的假设,专利权人认为:假设1只是方案中的一种特例,认为玻璃液面为生产液面;并认可经假设1、2约束后的权利要求包含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范围之内。
合议组查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光学级玻璃的电极熔化池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熔融玻璃的熔炉(参见附件8第1页中关于附件1的中文译文),其图1a和1b一同示出了适合于较早的燃烧器加热的熔炉的大容量熔炉的配置;在此熔炉中,可玻璃化原料的进料是从设置在熔炉一端的开口2引入;该进料沉积于熔融浴3上,从而在其上形成层4;当层所包含的原料逐渐地熔化,随着进入开口该层的厚度减小;该层可以延伸到通道1所设置的熔炉的另一端。浸没通道1防止了到达该另一端的仍未熔化的原料通过该通道;如图1a和1b所示的熔炉中,电极(5,6)规则地设置在熔炉的炉床7上。这些电极成对地关联,一对中的一个构件在熔炉的任一侧;可以分别调节电极(5,6)每一对的电力,使得温度条件可以根据熔炉的给定区域而变化;总之,这种熔炉相对很占面积并且很消耗能量(参见附件8第5页中关于附件1的中文译文,附件1图1a和1b)。附件1中阐述在现有技术中,电极间距离相对大,浴的加热不够均匀,并且特定的能量消耗仍过高。附件1图3a至3b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电熔化熔炉中的典型电极设置;出于简化,这些图仅示出了炉床上限制的熔融浴3和设置的电极;至三相三角电源的连接表示为给定至各个相位的电极的符号R、S和T(参见附件8第5页中关于附件1的中文译文,附件1图3a和3b)。图4示出了由垂直电极加热的熔融浴3的状况;所示的熔炉横截面有两个电极(25,26)。熔融玻璃27的浴覆盖有可玻璃化原料层28,其不断地以常规的方式通过移动的进料系统(其将原料以复杂重复的轨迹分布在整个表面上)(未示出)被补充(参见附件8第7页中关于附件1的中文译文,附件1图1a和4)。通过包括特定抗腐蚀耐火材料的基座结构30防止每个电极的基底腐蚀(参见附件8第7页中关于附件1的中文译文)。由图1b可见开口2在熔化池一侧上方,浸没通道1在熔化池另一侧下方;由图1a、1b、4可见加热电极从熔化池底部垂直伸出;由图3b可见电极规则地排布为三行两列,行距与列距大致相等;由图3b可见电极规则地排布为三行三列,行距与列距大致相等;由图4可见加热电极的顶端设置于距熔融玻璃和配料之间的接触表面一定距离的位置,即加热电极伸出高度不高于玻璃液面。
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公开的熔炉属于电极融化装置,客观上能够用于光学级玻璃的生产;图1b中的开口2为投料口,浸没通道1相当于本专利的流液洞;其中的图1a、1b、3a、3b、4中电极在垂直于熔化池底部的截面上有规则的排布;由图4可见电极伸出高度不高于玻璃液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公开了熔化池通过流液洞与搅拌装置连通,而附件1中并未公开这一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将熔化池通过流液洞与搅拌装置连通,以实现熔融玻璃温度和组分的均匀化,从而提高产品质量。
而附件2公开了一种玻璃熔融装置,其【0019】段公开了熔融玻璃23中可以设置搅拌机(参见附件8第9页关于附件2的中文译文),由附件2图1可见熔融玻璃分布于流液部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流液洞)的左右两侧,调整浴7对应的位置也包含熔融玻璃。
可见,附件2给出了在调整浴内设置搅拌机的技术启示,并且附件2中的设置搅拌机的调整浴通过流液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流液洞)与熔化池连通,在附件1、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将熔化池通过流液洞与搅拌装置连通以改善熔融玻璃的温度和组分分布,将附件1、2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权人认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了通过流液洞与搅拌装置连通,结合说明书附图可见搅拌装置是设置在紧邻流液洞的位置,该位置与附件2有明显区别。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所示的设置方式属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方式的一种,但并不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方式,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熔化池另一侧下方通过一个流液洞与搅拌装置连通,并未限定搅拌装置设置在紧邻流液洞的位置。其次,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搅拌以及何处需要搅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专利权人对此亦予以认可,在附件1、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将搅拌装置设置在图1所示的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确定的。综上,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假定其“每列电极之间的距离与列距相等”表示“行距与列距相等”(下称假定3)。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故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由附件1图3b可见电极规则地排布为三行三列,行距与列距大致相等;且由附件1图3b也容易想到行距与列距相等的技术方案,且专利权人亦认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故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公开了其有利地确保了电极端部和边界(玻璃浴和加入的可玻璃化原料层之间)之间的距离应该至少为玻璃浴深度的1/6(参见附件8第4页中关于附件1的中文译文);并公开了熔炉炉床的浴的深度可以为适应条件而变化;最大深度为1.6m,并且考虑到为限制因素的电极长度,最小为1.10m;电极包括钼并且具有的直径为70mm;它们与浴接触的长度大约为800mm,如果有需要其可以改变±200mm(参见附件8第8页中关于附件1的中文译文)。由上可知,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且专利权人亦认可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附件7为《玻璃制造手册》,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7中指出“电熔中常用的电极材料有四种:钼、铂、二硅化钼及石墨”,“铂是抗氧化的,但由于它对玻璃的接触电阻较高,所以必须保持低电流密度或高频率以防止铂金属溅入玻璃中”(参见附件7第311页倒数第5行、第312页第4行),亦证明采用铂电极作为加热电极为公知常识,且专利权人亦认可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82022252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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