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75
决定日:2011-08-18
委内编号:4W1007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58522.1
申请日:2003-09-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修江
授权公告日:2006-05-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宋晓晖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E04B 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根据最接近对比文件确定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披露了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具有相同作用的情况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知识水平以及常规设计思路,能够容易地想到对该技术手段进行调整,将其应用于最接近对比文件中,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决定涉及专利号为03158522.1,名称为“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膜构件”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9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包括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为整体的实心块体,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的表面或内部设置有加强筋(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筋(2)为实心加强筋或者空心加强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筋(2)为复合加强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筋(2)呈平行、正交、斜交或形成网格设置。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为泡沫塑料块、膨胀珍珠岩块、膨胀蛭石块、发泡或加气砼块、陶粒砼块、稻草谷壳胶结材料块、木炭砼块或者水泥胶结的泡沫粒料。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现浇硷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的外表面局部或全部裹覆有外膜层(3)。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膜层(3)为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或水泥纤维浆或水泥纤维网砂浆或水泥钢丝网砂浆或砼。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的外表面局部或全部裹覆有外膜层(3)。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膜层(3)为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或水泥纤维浆或水泥纤维网砂浆或水泥钢丝网砂浆或砼。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中含有增强物(4),或者有增强物(4)露出。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的水平剖面或垂直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多边形、波纹形或圆形。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边形为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或者多弧形。
13、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上设置有阴角(5)、倒角(6)、凹槽(7)、凹坑(8)、孔洞(9)、凸台模块(10)、凸条(11)、阳角(12)中的至少一个。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角(5)、倒角(6)、凹槽(7)、凸条(11)自身或相互呈串接、平行、正交、斜交或立交设置。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中设置有加劲肋(13)、加劲杆(14)中的至少一个,或者有加劲肋(13)、加劲杆(14)、加强筋(2)中的至少一个露出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外,或者加劲肋(13)、加劲杆(14)、加强筋(2)上还有增强物(4)露出。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的外表面为波纹形、锯齿形、拉毛形或者糙面外表面。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上设置有定位构件(15)。
18、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上设置有方便搬运用的搬运件(16)。
19、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上设置有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之间彼此连接的连接件(17)。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个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之间由连接件(17)连接构成成组组件,彼此之间构成内肋模腔(18)。
21、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设置并连接在底板(19)上,或者底板(19)内还含有增强物(4),或者底板(19)比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的底面大而伸出构成挑板(20),或者挑板(20)外露有增强物(4)。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个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设置在同一底板(19)上构成成组组件,彼此之间构成内肋模腔(18)。
23、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内肋模腔(18)内设置有固定或活动的撑拉件(21)。
24、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模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1)是由至少两块实心胎膜构件(22)组合构成的整体。”
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2002年2月27日,授权公告号CN247910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2002年5月1日,授权公告号CN24890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2003年6月25日,授权公告号CN1112490C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2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1994年4月6日,授权公告号CN21606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号CN241929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其后,请求人于2011年1月19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6:公开日2003年3月19日,公开号CN14036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扉页、权利要求书第1-5页、说明书第1-11页和附图第1-5页,共22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2003年7月23日,授权公告号CN25618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6页;
附件8:授权公告日2003年6月25日,授权公告号CN111248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40页;
附件9:公开日2003年3月12日,公开号CN14018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4页。
在上述无效请求书以及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和附件2或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附件7,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6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附件8公开,权利要求7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或附件8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被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11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13、14、19和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15、18和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被附件9公开,权利要求16和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公开了,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或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6公开了,综上权利要求1-24都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月1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其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14日将2011年1月19日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10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6―9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权利要求11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12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13、14,16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15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公开;权利要求17、18被附件9公开;权利要求19、20、21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22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23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24被附件9公开;放弃无效请求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9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9都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为:经核实确认附件1-9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9的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根据最接近对比文件确定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披露了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具有相同作用的情况下,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知识水平以及常规设计思路,能够容易地想到对该技术手段进行调整,将其应用于最接近对比文件中,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现浇砼用轻质胎膜构件,附件1(参见权利要求1和2)公开了一种空腹夹层板内置模板,该内置模板为实心,并且该模板为发泡型聚苯乙烯塑料实心的内置模板,或为氯氧镁材料实心的内置模版,或为珍珠岩材料实心的内置模板,该内置模板的截面形状为实心的正方形、长方形、圆形、椭圆形、弧形、或以圆弧线和直线组成的实心截面形状。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的区别特征为:(1)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为整体的实心块体,(2)多面体实心轻质材料构件的表面或内部设置有加强筋。
对于区别特征(1),附件1中公开所述内置模板的制做材料为发泡型聚苯乙烯塑料或氯氧镁材料或珍珠岩材料,根据实际需要将上述材料制成的内置模板设置为整体成型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即使上述材料制成的内置模板为非整体成型,对该内置模板在作用和功能上并没有实质的影响,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3(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第2页第3段)公开了一种暗密肋楼板用空腔构件,包括有空腔模板,结构底板,空强模板和结构底板连接形成多面体结构,在空腔模板上有加强筋,其加强筋可贯穿空腔模板顶板和侧板,也可只设置在顶板或侧板,结构底板上也有加强筋,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结构底板的强度和刚度,较好的受力传力。附件3中所述的空腔构件是填埋在现浇砼中的,因此该空腔构件是具有一定的承力能力,而其上设置的加强筋是为了增加空腔构件的强度,提高其承力能力,由此可见附件3给出了在承力构件的表面或内部设置加强筋从而增加承力构件的强度、提高其承力能力的技术启示,由于附件1中的内置模板和附件3中的空腔构件都是填埋于钢筋砼中,二者的应用领域以及所起作用完全相同,且都属于具有一定承力能力的构件,因此在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在附件1所述内模模板的表面或内部设置加强筋从而增加内置模板的强度,提高内置模板的承力能力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
对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7(参见权利要求3)公开了一种钢筋砼用模壳构件,在其壳体设置有加强件,加强件为加劲肋、加强杆,加强杆为空心杆或实心杆或复合杆或组合杆,由于附件3和附件7中的空腔构件和模壳构件结构相同,应用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附件7给出了在模壳构件中设置空心的、实心的或复合的加强件的技术启示,由此将附件3中的加强筋设置为空心的、实心的或复合的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将加强筋设置成平行、正交、斜交或成网格状以满足不同的受力要求,这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参见权利要求11)公开了所述的空腔模板全部填充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发泡或加气轻质砼,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3公开了;而陶粒砼块、稻草谷壳胶结材料块、木炭砼块和水泥胶结的泡沫粒料也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轻质材料;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9
对于权利要求6-9的附件技术特征,附件8(参见权利要求29和40 图58)公开了一种空间结构楼盖用组合肋空腔构件包括空腔模壳和结构底板,空腔模壳和结构底板连接成整体,空腔模壳的空腔内全部填充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发泡或加气轻质砼、岩棉、矿棉或者玻璃棉,所述的结构底板为钢筋砼、钢筋网砼,钢丝网砼等,空腔模壳的胶结材料为水泥、水泥砂浆等,且空腔模壳与结构底板用相同的材料或不同的材料,根据附件8图58所示可知,空腔模壳内部填充的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发泡或加气轻质砼等;由此可见,附件8中填充的泡沫塑料、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发泡或加气轻质砼等在材料组成及所起作用上实质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实心轻质材料构件,附件8中空腔模壳从结构及所起作用上实质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中实心轻质材料构件外表面裹覆的外膜层;至于在所述的实心轻质材料构件的外表面局部或全部设置外膜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可以相应进行调整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8公开或是在附件8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涉及的是外膜层,技术术语本身对外膜层的厚度就有了一定要求的,并且本专利的外膜层主要是为了避免轻质材料的吸水和离析,降低胎膜构件的破损,与附件8中的模壳的作用、厚度完全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于本专利中外膜层和附件8中的模壳在基本结构、设置位置和材质方面相同,由此可见,两者所起作用应该是相同的;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对外膜层的厚度进行限定,仅仅由外膜层和模壳这两种表述方式无法确定二者在厚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别。其次,即使本专利的外膜层与附件8中的模壳在厚度上存在一定差异,本专利中的外膜层所起的作用是为了避免轻质材料的吸水和离析,降低胎膜构件的破损,而鉴于附件8中包裹轻质材料的模壳与本专利外膜层的结构、材质、设置位置均相同,显然也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不论外膜层和模壳在厚度方面是否存在差异,模壳都能解决外膜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中的外膜层相对模壳并没有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认可。
权利要求10
对于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7(参见权利要求7)公开了所述的壳体或底板或者两者内预埋有加强物,或者同时还有露锚固筋或露网,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7中公开的在壳体或板体内设置加强物或露出加强物,而本专利使在实心构件本身中设置加物或露出加强物,二者设置加强物的位置不同,因此没有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7中设置加强物或露出加强物是为了增强所述模壳构件自身强度以及与钢筋砼的结合强度,本专利中的实心轻质构件与附件7中的模壳构件都是填埋于钢筋砼中,二者的应用领域相同,且二者都属于需要有一定承力能力的构件,因此在附件7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在本专利中所述的实心轻质构件中设置加强物或露出加强物从而增强实心轻质构件自身强度以及与钢筋砼的结合强度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权利要求11-12
对于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1公开了内置模板的截面形状为实心的正方形、长方形、圆形、椭圆形、弧形、或以圆弧线和直线组成的实心截面形状,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被附件1公开,至于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或多弧形都是圆弧线和直线组成后的常见形状,波纹形也是常见的截面形状,并且截面形状为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多弧形或波纹形时,其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4
对于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6(参见权利要求34)公开了一种现浇砼空心结构用的一种成组模壳构件,其模壳上有凹槽、凹洞、凸块、凸条、凸钉中的至少一个,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模壳上设置上述结构是为了加强模壳与现浇砼的结合强度,而在模壳上设置孔洞也是加强模壳与现浇砼结合强度的常见设置,而阴角、倒角和阳角是模壳构件中为了避免在模壳上形成应力集中时的常见设置;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记载的阴角、倒角、凹槽、凸条自身或相互间的位置设置也是常见的设置方式,并没有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
对于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9(参见权利要求10、11和21)公开了一种砼填充用薄壁模壳,其中上板、周围侧壁和下底围成的空腔中设置有加劲肋和/或加劲杆,加劲肋为空心、实心或有孔加劲肋,加劲杆为空心、实心或复合的加劲杆,上板或者周围侧壁上有露杆、露肋、或同时还有露筋、露网、露带或者他们的组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在模壳构件上设置加强肋、加强杆、露肋、露杆、露筋等都是为了提高模壳构件的强度或模壳构件与填充砼的结合强度,由于附件1中的内置模板和附件9中的模壳构件都是填埋于钢筋砼中,二者的应用领域相同,且二者都属于具有一定承力能力的构件,因此在附件9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在附件1所述的内模模板的表面或内部设置加强肋、加强杆、露肋、露杆、露筋从而增加内置模板的强度以及内置模板与填充砼的结合强度,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
对于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6(参见权利要求29)公开了所述模壳的外表面为波浪形、锯齿形、拉毛形或粗面,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了;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7-18
对于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9(参见权利要求25和26)公开了所述的填充用薄壁模壳的下底上设置有连接下支撑件的拉紧定位构件,薄壁模壳上设置有搬运用的构件,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9公开了;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9-22
对于权利要求19-2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6(参见权利要求1和图1)公开了一种成组模壳构件,模壳上板、周围侧壁构成了空腔模壳,至少两个模壳在至少一个周围侧壁的至少一处有连接管将模壳彼此连接成一体,模壳之间形成了内肋模腔,且图1中显示连接为一体的模壳构件放置在同一平面上,因此很容易想到将其放置在同一底板上,附件6还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4和23)模壳的上板、周围侧壁、下底中还有增强物,或者同时还有增强物外露出,下底伸出模壳的周围侧壁构成挑板,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9-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6公开,或是在附件6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9-2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公开的是在空腔模壳周围设置连接件,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和20是在多面体轻质材料上设置连接件,在空腔模壳构件侧壁上能够设置连接件并不代表在实心轻质材料上也具有设置连接件的条件,因此不能将空腔模壳构件侧壁上连接件应用到本专利或附件1公开的实心轻质材料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6中的连接件的作用只是为了将相邻的模壳连接起来,其作用与权利要求19和20的连接件作用相同;其次,附件6中模壳构件和本专利或附件1中的实心轻质构件都是填埋在现浇砼中,二者的应用领域以及所起的作用相同,为了实现实心轻质构件之间的连接,从而采用附件6中公开的连接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再次,在采用连接件进行连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及有限次的调整能够使得连接件与实心轻质构件的连接条件相匹配。综上,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
权利要求23
对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6(参见图1-15)公开了模壳之间有连接管,该连接管实质上就是一种撑拉件,撑拉件的设置方式有或者固定的或为活动的,这两种设置方式的效果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都是可以预期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
对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9(参见权利要求12、13)公开了模壳由于局部上板与局部周围侧壁连接为一体的局部分块固定在加劲肋和下底上拼装组合而成,由此可见,附件9给出了模壳可以通过拼装组合的方式构成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将同样埋于钢筋砼中起相同作用的本专利或附件1中的实质轻质构件也采用组合方式拼合构成也是容易想到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158522.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