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可产生模拟故障信号的实训汽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27
决定日:2011-08-19
委内编号:5W1016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14000.6
申请日:2009-1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晶晶
授权公告日:2010-11-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景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傅耀祖;毛叔平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亚斌
参审员:王灿
国际分类号:G09B 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该常用技术应用于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同时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20214000.6、名称为“可产生模拟故障信号的实训汽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11月20日,专利权人为上海景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傅耀祖、毛叔平。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可产生模拟故障信号的实训汽车,所述汽车内设有电控发动机,所述电控发动机各单元上分别设有传感器,所述传感器分别通过导线连接于汽车电控单元,其特征在于:一外部的PLC控制器通过导线与所述传感器的接口端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训汽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实训汽车外接汽车故障诊断仪、综合分析仪以及数字万用表,并进而通过上述设备连接远程显示设备。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实训汽车,其特征在于:所述PLC控制器与一远程控制设备连接。
4.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实训汽车,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为电阻型传感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实训汽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阻型传感器由复数个阻值较小的电阻串联而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晶晶(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1651),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作为证据使用的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号为CN26198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9日;
附件2:公告号为CN2011340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5日。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1)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是由PLC控制器控制设置故障,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更方便地自动控制,而附件1的故障模拟装置也能实现最基本的PLC控制功能,而且PLC控制器是工业领域进行通断控制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且附件2也记载了车载远程诊断控制装置200连接远程的数据处理中心400,其技术领域与本专利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用PLC控制器来代替计算机进行远程检测并处理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2)附件2第7页倒数第2段记载的内容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根据附件2第8页记载内容的技术启示下容易获得;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综述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予以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4月20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明确限定了“一外部PLC控制器通过导线与所述传感器的接口端连接”,从附件1的图1及相应文字内容可知两者的电路结构完全不同,虽然PLC控制器本身有编程功能,这是公知常识,但本专利的创新是将PLC控制器通过导线与电控发动机各单元上的传感器接口端连接,这种特定的特征组合并非公知常识,而且使用PLC控制器具有自动模拟时断时续的接触不良这类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附件2也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更不存在将PLC控制器与附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附件2中的诊断测试工具并非用于诊断汽车的,而是车载远程诊断控制装置自检用的,附件2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4中的电阻型传感器在汽车中使用的并不多,其实现了更丰富的电控发动机故障模拟功能,从属权利要求5中的由复数个阻值较小的电阻串联而成的电阻型传感器,可以实现通过PLC控制器选择不同的接点接入,实现多个组织点的信息反馈,从而实现更丰富的电控发动机故障模拟功能。总之,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14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了公民代理富娜、专利权人委托了专利代理人成春荣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针对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强调PLC控制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附件1的电路结构与本专利的PLC控制器不同,但附件1同样可以模拟时断时续的故障;从属权利要求2中的汽车故障诊断仪、分析仪、数字万用表均是汽车诊断的常用工具,附件2中的远程处理中心相当于本专利的远程控制,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则强调,PLC控制器是成本较高的程控元件,能以周期频率很快地自动模拟时断时续地故障,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汽车故障诊断仪、分析仪、数字万用表均是汽车诊断的常用工具,但本专利将其与远程显示设备共同连接,实现了多人远程共同观看的有益效果;权利要求3中增加了远程控制设备与PLC控制器连接,构成一个闭环系统,能够让学生看到更丰富的汽车状况;权利要求4、5中对传感器的进一步限定也非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虽然电阻型传感器是现有的传感器,但在汽车中使用并非现有技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均为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且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产生模拟故障信号的实训汽车,附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ECU综合控制系统的故障模拟装置(参加附件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故障模拟装置串联在汽车电控系统的传感器和控制电脑之间及控制电脑与执行元件之间,用双稳态开关电路与控制开关电路来控制传感器、执行元件与控制电脑连接线路的“通、断或高、低电位”状态,从而将汽车电控系统设为非正常模式,使汽车处在故障运行状态,以达到设置故障的目的,实现无损于车辆的故障设置和排除。
由上可见,附件1与本专利均属于模拟汽车故障信号的技术领域,且附件1中实质上已经公开了电控发动机以及其上设置的传感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一外部的PLC控制器通过导线与所述传感器的接口端连接,其作用在于利用PLC控制器来编程模拟电控发动机各单元上的故障;而附件1是利用故障模拟装置与汽车电控系统的传感器连接来模拟汽车电控系统的故障。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PLC控制器是常见的逻辑编程部件,已经广泛应用在电子控制技术领域中,其可进行逻辑编程以产生控制信号、进而形成一些电路状况,这是其基本的功能,而附件1中采用故障模拟装置也是通过双稳态开关电路等元件产生控制信号以形成一些电路状况来模拟汽车电路的故障,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故障模拟装置来模拟汽车故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常用的PLC控制器替换附件1中的故障模拟装置以应用到汽车电控系统中,即用数字编程方式来代替模拟电路方式实现对汽车故障的模拟,同时使PLC控制器与汽车电控系统各传感器的接口端连接,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种替换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专利权人所声称的能够以周期频率很快地自动模拟时断时续的故障的技术效果,也是由于PLC控制器本身的固有功能所必然产生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实训汽车外接汽车故障诊断仪、综合分析仪以及数字万用表,并进而通过上述设备连接远程显示设备”,但实训汽车故障诊断仪、综合分析仪以及数字万用表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汽车故障分析工具,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这些工具连接到汽车上以实现故障分析,并且为了方便教学的目的而将上述工具的检测结果传送到显示设备上以实现可视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PLC控制器与一远程控制设备连接”,附件2(参见附件2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2)公开了一种车载远程诊断控制装置和信息系统,其中公开了安装在车辆上的车载远程诊断控制装置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与数据处理中心无线连接,用于接收数据处理中心发出的诊断指令,从而给出了远程接收车辆数据信息并对车辆部件发送处理命令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为了实现汽车故障诊断的远程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PLC控制器与远程控制设备连接以接收诊断指令,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和5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传感器为电阻型传感器”,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阻型传感器由复数个阻值较小的电阻串联而成”,电阻型传感器是本领域常见的传感器类型,而由复数个阻值较小的电阻串联而构成电阻型传感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是否采用电阻型传感器以及何种构成方式的电阻型传感器,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系下,从属权利要去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述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14000.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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