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电弹片的支撑件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导电弹片的支撑件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23
决定日:2011-08-20
委内编号:5W1013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51270.7
申请日:2009-04-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方方
授权公告日:2010-01-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游聪谋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詹靖康
参审员:熊洁
国际分类号:H01H 71/16, H01H 37/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材料的技术特征,但只要不涉及对材料本身的改进,其材料特征都是现有材料,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1月27日授权公告的、申请日为2009年04月17日、名称为“导电弹片的支撑件结构”的200920151270.7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游聪谋。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导电弹片的支撑件结构,包含至少二端子、一导电弹片及一支撑件;其特征在于:
该至少二端子,用以连接电路回路;分别为第一端子、第二端子,该第二端子结合一第二接点;
该导电弹片,可向片体的二侧面跳动,导电弹片受热时会形变而反向弯曲、弹跳;导电弹片一端固定结合第一端子并电气连通,导电弹片另一端为自由端,自由端结合一第一接点,该第一接点对应于前述第二端子的第二接点;
该支撑件以耐高温材质制成,支撑件置设于导电弹片的一侧且不接触导电弹片;支撑件位于第一端子、第二端子之间,支撑件的端部与导电弹片保持一距离;
当电路回路过载或环境温度过热时,该导电弹片受热而变形反向弯曲,导电弹片的自由端与第一接点向上位移,而导电弹片的中段则因变形而微幅向下位移,使导电弹片中段的下侧面触抵支撑件的端部,藉由该支撑件反向施以一反作用力向上推顶该导电弹片接触侧面,迫使导电弹片及其自由端向另一侧面跳动,而为电路回路断电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弹片的支撑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支撑件与导电弹片成垂直设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弹片的支撑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支撑件的端部为一圆弧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弹片的支撑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支撑件的端部为一平直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弹片的支撑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支撑件的端部为一突起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弹片的支撑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支撑件以耐磨材质制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弹片的支撑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支撑件以金属材质制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方方(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1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3分别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关于距离选择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66067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申请日为2003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01日。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12338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申请日为2008年07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101635232A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8页,其申请日为2008年07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1月27日。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具体提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分别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所公开,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权利要求2、3不具备新颖性或相对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保护的是支撑件的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且权利要求6、7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前提下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中“一距离”做出清楚、准确的说明,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披露关于距离选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1月0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1月05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件端部与导电弹片保持一距离”这一特征。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任意一篇均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同样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件端部与导电弹片保持一距离”的特征,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够解决过度敏锐跳脱的缺陷,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3月02日向双方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4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支承凸块41对双金属片4具有向上顶推的作用力,在技术方案上对比文件2已经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对比文件3中的凸块垂直放置于双金属片下方,凸块对双金属片也有向上顶推的作用力,对比文件3已经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2)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支撑件和导电弹片保持“一距离”的作用和效果进行分析,“一距离”的限定只是从形式上跟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略显区别,没有解决实质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3)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对“一距离”的解释在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说明书中也没有披露关于距离选择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说明去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口头审理于2011年4月21日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并进一步认为,本专利中支撑件和弹片间的距离说明书没有进行具体说明。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针对支撑件和弹片间的距离问题,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自行设置。
基于以上内容,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本决定针对的文本和使用的证据
专利权人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针对的文本即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对比文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其证明力的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2、3为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公开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的中国专利文献,因此其仅在构成抵触申请时可以用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材料的技术特征,但只要不涉及对材料本身的改进,其材料特征都是现有材料,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支撑件以耐磨材质制成”、“支撑件以金属材质制成”。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6、7保护的是支撑件的材料,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7虽然进一步限定了支撑件的材料选择,但无论耐磨材料材质还是金属材质,其都是属于现有的材料,权利要求6、7并不涉及对材料本身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6、7的整体技术方案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并不涉及材料本身的改进。权利要求6、7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关于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对产品的构造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并达到预期的效果,则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一距离”没有作出清楚、明确的说明,在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披露关于距离选择的技术方案,更没有说明“一距离”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披露、公开不充分,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的描述无法直接实现本专利。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已经明确公开了支撑件置设于导电弹片13的一侧且不接触,附图3也明确给出了其具体的设置示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些记载可以实现导电弹片与支撑件之间存在一距离的技术方案;而且,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4段以及附图4给出了该设置下导电弹片与支撑件如何配合工作的具体描述,基于这些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明了设置一距离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在导电弹片更为敏锐地跳脱以及避免半跳脱的发生的同时还能够有效控制跳脱的温度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该些记载直接可以得到:可以在实际中通过调整一距离的具体大小来实现对跳脱温度的控制。基于以上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并达到预期的效果,说明书对本专利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4.1、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新颖性问题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导电弹片支撑件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过载保护开关,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说明书第5页第4段、附图3-5):第一、第二接线端子31、32和双金属片4,双金属片4下方设有支承凸块41(相当于二端子、导电弹片以及以支撑件);第一、第二接线端子31、32用来连接以导电回路,双金属片可以发热变形产生凸跳(相当于导电弹片可向片体的二侧面跳动,受热时会形变而反向弯曲、弹跳);第二接线端子32与双金属片4一端固定连接(相当于导电弹片一端固定结合第一端子并电气连通),双金属片4另一端设有动触点(相当于自由端),动触点与第一接线端子31(相当于第二端子)的静触点(相当于第二接点)抵靠接通电路(相当于导电弹片另一端为自由端,自由端结合一第一接点,该第一接点对应于前述第二端子的第二接点);支承凸块41位于双金属片4的下方,且位于第一、第二接线端子31、32之间(相当于支撑件置设于导电弹片的一侧,支撑件位于第一端子、第二端子之间,支撑件的端部与导电弹片保持一距离);至于支承凸块的材质,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其是耐高温的材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其是使用在过载保护开关中,其过载时双金属片及其他部件会产生较高温度,支承凸块的材质必须能够耐高温方可正常工作,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隐含公开了支承凸块以耐高温材质制成;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过载保护开关的工作原理:当发生过载电流时,过载电流在具有一定电阻值的双金属片4上传导,由于电流具有热效应,双金属片4发热变形产生突跳,导致动触点离开静触点从而切断电路,同时由于支承凸块41为双金属片4提供支撑,所以双金属片4可以产生足够大的顺时针方向力矩去克服干涉弹簧5对按钮2产生的逆时针力矩。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件不接触导电弹片”和“支撑件的端部与导电弹片保持一距离”的特征,以及由此带来的工作过程的不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且权利要求1可以达到导电弹片更为敏锐地跳脱以及避免半跳脱的发生,并可以有效控制跳脱的温度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2、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新颖性问题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导电弹片支撑件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过载保护开关,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第3页全部、第4页第6段,附图3、8-10):第一、第二端子35、36和双金属片结构的导电片40,导电片40,以及其位于下方位于第一、第二端子35、36之间的向上的凸块(相当于二端子、导电弹片以及以支撑件);第一、第二接线端子35、36用来连接以导电回路,导电片可以发热变形产生凸跳(相当于导电弹片可向片体的二侧面跳动,受热时会形变而反向弯曲、弹跳);导电片40与第一端子35固接(相当于导电弹片一端固定结合第一端子并电气连通),导电片40另一端为自由摆动的接触端42(相当于自由端),接触端42与第二端子36(相当于第二端子)的一端(相当于第二接点)接触导电(相当于导电弹片另一端为自由端,自由端结合一第一接点,该第一接点对应于前述第二端子的第二接点);凸块位于导电片40的下方,且位于第一、第二端子35、36之间(相当于支撑件置设于导电弹片的一侧,支撑件位于第一端子、第二端子之间,支撑件的端部与导电弹片保持一距离);至于支承凸块的材质,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其是耐高温的材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其是使用在过载保护开关中,其过载时双金属片及其他部件会产生较高温度,凸块的材质必须能够耐高温方可正常工作,因此,对比文件3已经隐含公开了支承凸块以耐高温材质制成;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过载保护开关的工作原理(说明书第4页第6段):在接通状态下发生电流过载时,导电片40的温度升高而自动上翘,使接触端42离开第二端子36。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件不接触导电弹片”和“支撑件的端部与导电弹片保持一距离”的特征,以及由此带来的工作过程的不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且权利要求1可以达到导电弹片更为敏锐地跳脱以及避免半跳脱的发生,并可以有效控制跳脱的温度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关于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实现该权利要求所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权利要求能够取得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5.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导电弹片的支撑件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安全开关之过载保护装置,具体包括(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段至第4页第1段,图2、图3和图4):第一插脚20、第二插脚21(相当于第二和第一端子)、第一插脚20设有固定接点201(相当于第二接点),第二插脚21上结合一受热变形弯曲的双金属片211(相当于导电弹片,导电弹片受热时会形变而反向弯曲、弹跳,导电弹片一端固定结合第一端子并电气连通),第一插脚和第二插脚之间的本体上设置具有一突部51的台座50(相当于支撑件,并位于第一端子和第二端子之间),双金属片211另一端设有活动接点212(相当导电弹片的另一端为自由端,结合第一接点),由图3明显看出台座及突部位于双金属片211的下方(相当于导电弹片一侧面下方设置支撑件);至于突部51的材质,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其是耐高温的材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其是使用在过载保护开关中的,其过载时双金属片及其他部件会产生较高温度,突部的材质必须能够耐高温方可正常工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隐含公开了突部以耐高温材质制成;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结构的工作原理(说明书第3页最后段至第4页第1段):当电流过载而使双金属片(211)之温度提高欲反弹时,即于该突部(51)上形成一反作用力,使得双金属片(211)得以迅速反弹,其在双金属片临界变形温度之前即弹开,故可以提高双金属片的灵敏度。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支撑件不接触导电弹片,支撑件的端部与导电弹片保持一距离的特征,以及由此带来的工作过程的不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可以达到导电弹片更为敏锐地跳脱,避免半跳脱的发生,并可以有效控制跳脱的温度的效果。对比文件1虽然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可以提高双金属片的灵敏度,但是其文字上并未明确公开双金属片与突部51之间是否有距离,而且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效果-在双金属片临界变形温度之前即弹开-来看,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控制跳脱温度的效果,也没有给出如何实现控制跳脱温度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到启示,将双金属片与突部之间设置一距离,从而达到导电弹片更为敏锐地跳脱,避免半跳脱的发生,并可以有效控制跳脱的温度的效果,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关于权利要求2-7
权利要求2-7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请求人提出,(1)对比文件2公开的支承凸块和双金属片的位置关系包括接触和不接触的状态,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也能实现在临界点完全跳脱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2、3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没有分析支撑件和导电弹片保持“一距离”的作用和效果,这一限定没有解决实质的技术问题,专利权人所述的效果本专利中也未记载,本专利相对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3无论文字记载还是附图的示意,均未明确公开支承凸块和双金属片是否有一距离存在,而且,因为有该“一距离”的存在,本专利不仅能够实现导电弹片更为敏锐地跳脱以及避免半跳脱的发生,还可以有效控制跳脱的温度,该效果已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0段明确公开。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或给出启示令支承凸块和双金属片之间设置“一距离”,从而实现在导电弹片更为敏锐地跳脱以及避免半跳脱的发生的同时还能够有效控制跳脱的温度的效果。基于此,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15127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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