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实训汽车远程启动与油门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51
决定日:2011-08-22
委内编号:5W1016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14001.0
申请日:2009-1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晶晶
授权公告日:2010-08-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景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傅耀祖;毛叔平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亚斌
参审员:房宝盛
国际分类号:G09B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实训汽车远程启动与油门控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920214001.0,申请日是2009年11月20日,专利权人是上海景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傅耀祖、毛叔平。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实训汽车远程启动与油门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包括远程控制装置、解码器、汽车点火继电器、步进电机驱动器、步进电机、减速机构、直线排杆;其中所述远程控制装置通过通讯线与解码器信号连接,解码器分别与汽车点火继电器和步进电机驱动器电连接,步进电机驱动器与步进电机电连接,步进电机连接减速机构和直线排杆,直线排杆末端对准并位于汽车油门踏板上方。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远程控制装置为一控制手柄,包括上、下、左、右四个控制档。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控制箱,控制箱固定安装在汽车驾驶座内油门踏板上方的部位,解码器、步进电机及驱动器、减速机构、直线排杆安装在控制箱内,直线排杆在控制箱下方伸出,指向汽车油门踏板。”
针对上述专利权,李晶晶(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1652),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CN261240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名称为“消防车发动机遥控油门装置”,授权公告日:2004年4月21日;
附件2:CN2522302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名称为“汽车综合控制器”,授权公告日:2002年11月2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仅在于汽车点火继电器、解码器分别与汽车点火继电器电连接,而附件2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公开了远程控制准直,其中处理芯片89C52对远程编解码信息进行分析、比较,转换成控制信息,控制点火控制继电器。要远程控制信号同时控制点火和油门,则将解码器与点火准直和油门控制结构分别电连接来分别控制,是一种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6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存在四个区别技术特征:①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步进电机和步进电机驱动器,而附件1中使用的是普通电机和可逆电路,②本专利和附件1中的电机与油门之间的机械结构完全不同,③附件1未公开解码器和汽车点火继电器,④附件1、2均未公开解码器和步进电机驱动器之间存在电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来说,结构简单、能够精确地控制油门,减轻在远程控制时发动机的油门滞后的影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富娜,专利权人委托代理人成春荣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书记载的一致。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针对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强调,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电动机的种类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转换,这是公知常识,而且步进电机也是公知的,本专利对精度的提高与否没有太大的教学意义,未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虽然本专利的直线排杆与附件1的油门杆两者的结构和连接方式不同但作用相同;附件1中虽未明确公开解码器,但接收器中通常包括解码器,且已被附件2所公开。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存在四个区别技术特征,具体内容与意见陈述书中的记载一致,本专利采用的是步进电机,而附件1使用的是普通电机和可逆电路,无法解决滞后问题,其是步进电机的固有特性,只要采用步进电机就会有此效果;本专利与附件1的机械结构不同,精度和灵敏度优于附件1的技术方案;控制系统中不一定要有解码器,附件2需要控制很多信号,因此需要解码器,而附件1的技术方案简单,只需要按on/off键即可,无需解码器;附件2与附件1及本专利领域不同,附件2控制的信号为开关信号,附件1与附件2不能结合;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附件1、2所公开,特定的配置及位置关系也不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双方当事人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不再需要补充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均为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2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训汽车远程启动与油门控制装置,附件1公开了一种消防车发动机遥控油门装置(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2),并具体公开了该遥控油门装置选用常规的遥控发射器、遥控接收器和油门杆,在遥控接收器联结一可手动、遥控的切换开关,切换开关连接一能使电动机正向或反向运转的可逆电路,可逆电路连接一电动机,电动机经一变速箱减速的主动轴为上下限位的螺纹转轴,螺纹转轴套有一螺母,螺母和油门杆之间连有一钢丝,当遥控发射器发出指令时,遥控接收器接收指令,当切换开关置于遥控位置时,遥控接收器将接收的指令传给可逆电路,可逆电路驱动电动机转轴,电动机转轴经变速箱减速后的主动轴螺纹转轴转动,螺母随之沿双向箭头在上下限位的螺纹转轴移动,拉动钢丝使油门杆移动,从而调节油门大小。
通过对比可知,附件1与本专利均属于对汽车启动进行远程控制这一技术领域,附件1中的遥控发射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远程控制装置,可逆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驱动器,变速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减速机构。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步进电机和步进电机驱动器,而附加1中并未明确限定其所采用的电机及其驱动器的种类;(2)权利要求1中的远程控制装置通过通讯线与解码器信号连接,而附件1中未公开遥控发射器与遥控接收器之间的具体通讯方式;(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控制装置包括解码器和汽车点火继电器,并且解码器分别与汽车点火继电器和步进电机驱动器电连接;(4)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还包括直线排杆,并且步进电机连接减速机构直线排杆,直线排杆末端对准并位于汽车油门踏板上方,即通过步进电机驱动直线排杆上下运动进而推动油门踏板来实现油门的控制,而附件1中的电机与油门之间的工作方式是通过使电动机经变速箱驱动螺纹转轴转动,带动螺纹转轴上套设的螺母上下移动,进而通过钢丝拉动与其连接的油门杆,从而调节油门大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步进电机是本领域公知的一种电机类型,目前已应用在多种电动设备上,而在实训用的汽车设备中采用该公知的步进电机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选用的,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均是由于应用步进电机本身带来的(这一点专利权人亦表示认可),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和实施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该特征是对于远程控制装置与解码器之间的信号连接方式的限定,虽然附件1未公开遥控发射器与遥控接收器之间的具体通讯方式,然而其通讯方式不论采用有线连接方式还是无线连接方式,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通讯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形自行选择,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附件2公开了一种汽车综合控制器,其与本专利与附件1同属于对汽车进行远程控制的领域,其中单片机处理芯片89C52连接点火控制继电器SW2,实现对汽车点火、灭车的控制,其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均是远程控制对汽车的点火启动;至于解码器则是遥控接收器中的常用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对发送的遥控信号进行编码以便于进行传输,从而在接收器中设置解码器以进行相应的解码操作,进一步地,结合附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接收器中的解码器分别与汽车点火继电器和步进电机驱动器电连接,从而分别控制点火和油门操作,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该区别实质上在于电机与油门之间配合方式的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通过直线排杆来推动油门踏板,而附件1则是利用螺纹转轴上的螺母拉动油门杆来实现对油门大小的控制,两者所采用的机械结构和配合方式并不相同,附件1、2中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采用的通过直线排杆推动油门踏板的配合方式,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特征是本领域公知技术,而该配合方式相比于附件1中的配合方式,结构更为简单,更有利于准确地控制油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从属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920214001.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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