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纠偏装置的包装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纠偏装置的包装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44
决定日:2011-08-23
委内编号:5W1015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55442.9
申请日:2007-07-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温州科强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7-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温州市锐博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娅
国际分类号:B65B 41/02 (2006.01)B65H 57/02 (2006.01)B65H 9/00 (2006.01)B65H 9/2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要认定专利文件中某一技术术语的错误为“明显笔误”必须至少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这一技术术语的错误必须在专利文件中是明显的,其次,对该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于2008年07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带有纠偏装置的包装机”的200720155442.9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2007年07月27日,专利权人为温州市锐博机械成套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带有纠偏装置的包装机,包括纸板提升装置、纸板机械手,输送带和控制电路,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基座、纠偏机架,所述基座位于输送包装纸的输送带上方,所述纸板机械手设置在基座的下方,在所述基座上设置有与输送带运动方向X向相一致的X向光电传感器,并且在基座上还设置有与X向相垂直的Y向上设有两个Y向光电传感器,所述X向光电传感器和两个Y向光电传感器分别通过导线与控制电路连接,所述纠偏机架上固定有Y向调节装置,所述Y向调节装置的动端前部铰接有滑块,所述滑块上设置有X向调节装置,滑块的前端与基座后部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纠偏装置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的后缘处设置有直线导轨,所述滑块与直线导轨相连接,所述X向调节装置由X向丝杠、X向移动丝母、连接板和X向驱动电机构成,所述X向驱动电机和X向丝杠设置在固定板上,X向移动丝母旋装在X向丝杠上,连接板与滑块相固连。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有纠偏装置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Y向调节装置是由一个以上沿X向相互平行的导向座、一个以上的导向杆和驱动装置构成,所述导向座固定在纠偏机架上,每个导向杆分别插装在所对应的导向座中,所述每个导向杆的前端分别与对应的滑块相铰接,所述两个驱动装置固定在纠偏机架上,并且分别与所对应的导向杆相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有纠偏装置的包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由Y向丝杠和Y向移动丝母和Y向驱动电机构成,所述Y向驱动电机和Y向丝杠设置在纠偏机架上,Y向移动丝母旋装在Y向丝杠上,Y向移动丝母与所对应的导向杆相固连。”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温州科强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基座上设置有与输送带运动方向X向相一致的X向光电传感器,并且在基座上还设置有与X向相垂直的Y向上设有两个Y向光电传感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克服上述缺陷,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3月22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3月31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证据,其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1:专利号为US4708759A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1987年11月24日(共20页)。
证据2:专利号为EP0219983A1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7年04月29日(共21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1)具有两个Y向光电传感器;(2)滑块上设置有X向调节装置,滑块的前端与基座后部相连。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特征(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区别特征(1)实际上应为“一个Y向光电传感器”,而此特征则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即使如区别特征(1)所述,那么将两个X向传感器、一个Y向传感器替换为两个Y向传感器、一个X向传感器也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区别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03日将请求人补充的意见及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11年05月0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已经详细记载了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亦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26条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20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7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 “基座10上沿X轴上固定有与控制电路相连接的X向光电传感器31、32” 中的“X 向光电传感器”属于笔误,应该为“Y向光电传感器”,最后一行的“在基座10的Y向上设有一个与控制电路连接的Y向光电传感器33”中的“Y向光电传感器”属于笔误,应该为“X向光电传感器”,说明书第4页第4行的“沿X向直线运动”也属于笔误,应为“Y向直线运动”。在此基础上,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在基座10的Y向上设有一个与控制电路连接的Y向光电传感器”,即实施例中记载了“1个Y向光电传感器”,从说明书和附图中均无法推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座上还设有“两个Y向光电传感器”,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所述,本专利涉及一种带有纠偏装置的包装机,“X向传感器”和“Y向传感器”是纠偏过程中的重要部件。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 “基座10上沿X轴上固定有与控制电路相连接的X向光电传感器31、32” 中的“X 向光电传感器”属于笔误,应该为“Y向光电传感器”,第2页最后一行至第3页第一行的“在基座10的Y向上设有一个与控制电路连接的Y向光电传感器33”中的“Y向光电传感器”也属于笔误,应该为“X向光电传感器”。“Y向光电传感器”是控制Y向的运动,与“Y向的光电传感器”意义不一样,“Y向的光电传感器”是指布置在Y向的光电传感器33(即X向传感器33)。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对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的某些附图标记所对应的部件采用了含义完全不同的技术术语,而根据说明书的整体技术内容无法得出说明书所使用的技术术语是明显错误的,而且请求人所声称的对“该错误”的修改也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汉语的习惯用法,“的”在定语后表示定语和中心词之间的领属关系,它在使用过程中通常省略,省略前后术语的含义仍然保持一致,因此专利权人认定“Y向的光电传感器”与“Y向光电传感器”含义不一致并不符合汉语的常规用法。
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4行至第3页第1行对X向光电传感器和Y向光电传感器有着如下记载:“基座上沿X轴上固定有与控制电路相连接的X向光电传感器31、32,在基座10的Y向上设有一个与控制电路连接的Y向光电传感器33”;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在纠偏机工作原理说明部分有着如下记载:“在X向上,设有两个光电传感器感知X向包装纸边相应点的位置,在Y向上设有一个光电传感器感知Y向包装纸边上相应点的位置”。从上述两个部分的内容可见,说明书中对X、Y向光电传感器的定义为:X轴上设置的X向光电传感器31、32用于感知X向包装纸边相应点的位置(即Y坐标)从而控制纸张Y向的运动,Y轴上设置的Y向光电传感器33用于感知Y向上纸边相应点的位置(即X坐标)从而控制纸张X向的运动,这两个部分的内容能够互相对应,不存在明显错误。
第三,说明书对纠偏机工作过程的描述前后矛盾,含混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原始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无法清楚地得知整个机构的运行过程。具体说明如下:(1)在对纠偏机工作过程的描述中有如下记载(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行至第4页第2行):“Y向光电传感器开始识别纸边坐标,当其中任意一个先识别出纸张位置后,将信号传递给软件控制系统,Y调节装置开始控制机械手进行调整,使机械手到达该光电传感器的探测位置”,此处的“任意一个”表明Y向光电传感器的数量是两个及以上,而由前述对X、Y向光电传感器的定义可知,Y向光电传感器只有一个,可见此处的描述与定义存在矛盾,而且该句的描述模糊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同一个传感器在识别出纸边在X方向到达(即X坐标)的信号后如何又开始识别纸边坐标(即Y坐标)实现对纸张Y向的调节;(2)在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行有如下记载:“另一个Y向的光电传感器开始识别另一个X向上纸边所在的位置,将信号传递给软件控制系统,调节装置调节机械手沿X向直线运动,到达Y向光电传感器的探测位置”,其中“另一个Y向的光电传感器”表明Y向的光电传感器应为两个,同样此处的描述与前述的定义存在矛盾,而且该句的含义同样也模糊不清,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根据识别出的另一个X向上纸边所在的位置(即Y坐标)来调节纸张沿X向的直线运动,而且“纸板沿X向直线运动”与说明书第4页第5行记载的“当机械手在Y向调整完后”存在矛盾;(3)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解释了三点调整法,先由传感器33探测到纸张后,控制传送带停止运动,再由传感器31、32探测纸张边缘,使纸张与纸板在X向对齐,此时两者的Y向边会错位,由于三个传感器随着纠偏机架一起移动,传感器33与包装纸的位置关系发生改变,此时传感器33再次进行探测,使两者完全对齐。但是专利权人所陈述的传感器33的第二次探测方法也并没有记载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
第四,即使如专利权人所述“Y向的光电传感器”与“Y向光电传感器”含义不一致,“Y向的光电传感器”应该为“X向光电传感器33”,则说明书第4页第2行的“另一个Y向的光电传感器”也应该为“另一个X向光电传感器33”,如此在Y向上则设有两个X向光电传感器33,这与专利权人所声称的“在基座10的Y向上设有一个与控制电路连接的X向光电传感器”相矛盾。
综上,合议组不认可专利权人所指出的笔误。由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存在不一致之处,而且根据专利权人的陈述整个说明书对机构工作过程的描述又前后矛盾,语义不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原始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无法清楚地得知整个机构的运行过程,更无法得出含有特征“在基座上还设置有与X向相垂直的Y向上设有两个Y向光电传感器”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方案,故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4
由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即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结论,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在此不再赘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155442.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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