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55
决定日:2011-08-25
委内编号:4W100835;4W1008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07201.3
申请日:2000-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3-0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新芝
参审员:尹俊亭
国际分类号:A62C2/10, B32B5/06
=崔德冲
=北京博隆盛工贸有限公司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反之,修改则是允许的。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0107201.3,申请日为2000年0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2月1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其中所说的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包括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由耐火纤维纱线织成的用于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以及位于其中的金属铝箔层。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耐火纤维制品包括碳纤维、耐高温不锈钢丝、陶瓷(硅酸铝或硅酸钙)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和氧化锆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和矿棉以及由它们纯纺或混纺制成的各种纱、布、绳、毯、毡。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铝箔层被贴在耐火纤维布和/或夹芯上或者被夹在所说的夹芯中。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耐火纤维布使用有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使用耐火纤维纱线或耐高温的不锈钢丝复合缝制而成。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受火面的耐火纤维布采用陶瓷 (硅酸铝或硅酸钙)纤维布或高硅氧布,另一表面采用玻璃纤维布。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在卷帘帘面中纵向(垂直地面)可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绳,卷帘表面与耐高温不锈钢丝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绳垂直方向可等距或非等距加上若干根薄钢带,或在卷帘两面之间规则地加上带盖的螺钉以固定卷帘尺寸。
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帘面表面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形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
9、按照权利要求1~8所述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卷帘面可以做成单帘(层)结构,双帘(层)结构,和垂直卷帘及水平卷帘。”
针对上述专利权,崔德冲(下称请求人1)于2011年04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4W100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第00107201.3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申请日为2000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01年01月17日,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第93243368.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3年11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9月07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3:第99223683.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9年05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3月15日,共7页;
证据4:第90219671.5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90年11月27日,公告日为1991年07月24日,复印件共6页;
证据5:第93210326.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3年0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6月15日,复印件共18页;
证据6:第87201024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87年01月24日,公告日为1988年02月03日,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1认为:(1)2000年04月28日,本专利的原专利人刘学锋在对本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的同时,又以“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的名称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被授权(专利号:ZL00234256.1),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必要技术特征――使用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耐火纤维布,被证据2所披露;权利要求1、7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卷帘中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绳),被证据2所披露;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具有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组成的层状结构的帘面,被证据3和4所披露;权利要求1、3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帘面中设置金属铝箔层,被证据5、6披露。综上,本专利所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已被公开,本专利仅仅是将其他已被公开的技术方法简单的叠加在一起,这种叠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经过任何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属于常规技术继续发展的范围之内,这种拼凑的发明既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段说明,在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用防火涂层或用250-450℃的高温对其中的有机纤维进行氧化处理是涉案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都没有记载上述技术特征,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中,陶瓷纤维包括硅酸铝纤维和硅酸钙纤维,但公开文本中陶瓷纤维仅包括硅酸铝纤维,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2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6记载的内容,“帘面受火面的耐火纤维布采用陶瓷(硅酸铝或硅酸钙)纤维布或高硅氧纤维布,另一面采用玻璃纤维布”在公开文本中没有记载,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04月11日,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博隆盛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2)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4W100854号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7份附件:
附件1:北京祥和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咨询中心针对本专利作出的检索报告,编号为G110526,复印件共9页;
附件2:GB2300900A,公开日为1996年11月20日,复印件共12页;
附件3:GB2335481A,公开日为1999年09月22日,复印件共13页;
附件4:第90219671.5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90年11月27日,公告日为1991年07月24日,复印件共5页;
附件5:第93243368.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3年11月0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9月07日,复印件共6页;
附件6:第00234256.1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0年0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3月14日,复印件共11页;
附件7:第00107201.3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申请日为2000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01年01月17日,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2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将附件2和5所公开的技术方法简单叠加在一起、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专利权利要求2-3、5、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或附件3所公开,权利要求4、6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对耐火纤维材料或受火面材料的选择,而选择合适耐火材料火或受火面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是对权利要求1-8的产品用途的限定,然而防火卷帘做成单、双层结构以及垂直、水平样式都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8的产品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2)2000年04月28日,本专利的原专利人刘学锋在对涉案发明创造申请发明专利的同时,又以“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的名称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被授权(专利号:ZL00234256.1,即附件6),因此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3)专利权人将本专利公开文本中权利要求2的“陶瓷(硅酸铝)纤维、硅酸钙纤维”修改成授权文本的“陶瓷(硅酸铝或硅酸钙)纤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陈述,本专利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是卷帘的背火面温升问题,可见权利要求6所描述的技术特征是本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但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这一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本专利公开文本的说明中,发明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权利要求的类型显然是“产品权利要求”,但在授权文本的说明书中,发明名称修改为“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可见,权利要求的范围从“产品权利要求”扩大到了“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07月0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1、2以及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月12日对本案举行合并口头审理。
2011年08月12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修改文本,将权利要求2、6中的“陶瓷(硅酸铝或硅酸钙)纤维”修改为“陶瓷(硅酸铝)纤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其中所说的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包括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由耐火纤维纱线织成的用于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以及位于其中的金属铝箔层。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耐火纤维制品包括碳纤维、耐高温不锈钢丝、陶瓷(硅酸铝)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和氧化锆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和矿棉以及由它们纯纺或混纺制成的各种纱、布、绳、毯、毡。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铝箔层被贴在耐火纤维布和/或夹芯上或者被夹在所说的夹芯中。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耐火纤维布使用有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使用耐火纤维纱线或耐高温的不锈钢丝复合缝制而成。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受火面的耐火纤维布采用陶瓷 (硅酸铝)纤维布或高硅氧布,另一表面采用玻璃纤维布。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在卷帘帘面中纵向(垂直地面)可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绳,卷帘表面与耐高温不锈钢丝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绳垂直方向可等距或非等距加上若干根薄钢带,或在卷帘两面之间规则地加上带盖的螺钉以固定卷帘尺寸。
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帘面,其特征在于帘面表面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形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
9、按照权利要求1~8所述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卷帘面可以做成单帘(层)结构,双帘(层)结构,和垂直卷帘及水平卷帘。”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还记录了如下重要事实:(1)请求人1、2接受专利权人的上述修改文本。(2)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1,由于请求人1未提供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相应证据,因此该无效理由不再予以审理。(3)请求人1放弃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9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4、7相对于证据2-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2-6仅使用权利要求1的内容。(3)请求人2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2-7,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的证据是附件1。(4)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6、附件1的真实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12日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6中的“陶瓷(硅酸铝或硅酸钙)纤维”修改为“陶瓷(硅酸铝)纤维”,请求人1、2均接受上述修改文本。经合议组核实,上述修改属于技术方案的删除,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的规定。因此本无效决定依据的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附图第1-3页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请求人1提交了证据1-6,其均为专利文献,且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此外,证据2-6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人2提交了附件1-7,由于请求人2放弃使用附件2-7,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7不再予以考虑。对于请求人2提交的附件1,由于请求人2当庭提交了附件1的原件,且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对附件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请求人1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段说明,在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用防火涂层或用250-450℃的高温对其中的有机纤维进行氧化处理是涉案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由于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9都没有记载上述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防火隔热卷帘复合帘面,说明书第1-2页提到了一些相关的现有技术,钢质防火卷帘存在必须加装自动喷水系统、成本大幅增加的缺点,采用普通合金丝的硅酸铝纤维布制成的卷帘门无法起到隔热、防火的作用等等,而本专利所述结构的卷帘帘面能够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权利要求1限定了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帘面包括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由耐火纤维纱线织成的用于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以及位于其中的金属铝箔层。可见,权利要求1已经清楚、完整地限定了防火隔热卷帘复合帘面的结构、组成,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至于“使用陶瓷纤维纱、布、绳时,用防火涂层或用250-450℃的高温对其中的有机纤维进行氧化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有机纤维属助燃成分,应当进行常规的预处理如用防火涂层或氧化处理使其不影响产品的防火性能,因此对于上述公知的内容,权利要求1并不会因此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9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反之,修改则是允许的。
请求人1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陈述,本专利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是卷帘的背火面温升问题,因此权利要求6所描述的技术特征是本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但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这一特征,故权利要求6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如下,“所说的帘面受火面的耐火纤维布采用陶瓷(硅酸铝)纤维布或高硅氧布,另一表面采用玻璃纤维布”。证据1为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在其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段公开了如下内容:“帘板如采用陶瓷(硅酸铝)纤维布或高硅氧布做受火面1,陶瓷(硅酸铝)纤维毯做夹芯2,贴铝箔的玻璃纤维布做夹芯的内面4”,通过说明书的上述描述以及说明书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从属权利要求6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1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4、7相对于证据2-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2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使用加耐高温不锈钢丝的耐火纤维纱线织成耐火纤维布、在卷帘中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绳),证据3、4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具有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组成的层状结构的帘面,证据5、6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在帘面中设置金属铝箔层,本专利仅仅是将已被公开的技术方法简单的叠加在一起,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其中所说的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包括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由耐火纤维纱线织成的用于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以及位于其中的金属铝箔层。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帘面具有三层夹芯结构,两面为耐火纤维布,中间为耐火纤维毯夹芯,而且耐火纤维毯夹芯中间植有耐高温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此外还有金属铝箔层位于其中。
证据2涉及一种耐高温轻型卷帘防火门,其权利要求1公开了防火帘由单层或数层含有合金钢丝的硅酸铝纤维布制作,其上纵向均匀间隔敷设钢丝绳用耐高温合金钢丝缝制固定。证据3涉及一种双轨双帘防火卷帘,其权利要求1公开了在所述传动轴A(8)上绕有帘面C(6),在所述传动轴B(9)上绕有帘面D(12)。证据4涉及一种无机复合防火卷帘,其权利要求1公开了机械传动帘幕为复合夹层结构,它是在双层耐高温的玻璃纤维布(7)之间填充隔热的硅酸铝纤维毡(8),外面为耐高温的玻璃纤维绳(或钢丝)缝合而成。证据5涉及一种阻热隔音夹层,其权利要求1公开了所述夹层包括抗撕阻热铝箔层、聚烯烃树脂粘合剂、软质阻热隔音发泡层和基材板。证据6涉及一种用于门窗上遮挡阳光的塑铝复合材料卷帘装置,其权利要求1公开了卷帘的帘子(1)采用外侧为铝箔,内侧面为聚丙烯塑料编织布的材料或真空喷铝塑料薄膜制成。
可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夹芯结构,也没有公开其中的金属铝箔层。证据3的权利要求1没有公开其帘面的具体结构。证据4没有公开金属铝箔层,也没有公开在其中间层硅酸铝纤维毡中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证据5公开的是阻热隔音夹层,与本专利的领域相差较远,而且就技术方案来看,也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完全不同。证据6卷帘的目的是遮光而不是防火隔热,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差较远,而且就技术方案来看,既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夹芯结构,也没有公开耐火纤维布或耐火纤维毯。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6相比具有较大区别,而且证据2-6也没有给出可以相互组合使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3、4、5、6进行叠加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6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起到了防火隔热的有益效果,因此请求人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权利要求3、4、7引用了权利要求1,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1关于权利要求3、4、7相对于证据2-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请求人2认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的证据是附件1。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是北京祥和天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咨询中心针对本专利作出的检索报告,委托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附件1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2使用附件1评价权利要求1-9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1、2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2011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维持00107201.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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