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农用球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57
决定日:2011-08-25
委内编号:5W1016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24524.9
申请日:2009-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秦皇岛正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市台亚塑胶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董胜
国际分类号:F16K 5/06 (2006.01) F16K 27/06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现有技术中公开,并且它们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同的,则可认定该另一篇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技术启示指引下,将两篇现有技术相结合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1月2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20024524.9、名称为“一种农用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4月29日,专利权人为厦门市台亚塑胶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农用球阀,含手柄和阀体,其特征在于:在阀体一侧的端口设有与阀体一体成型的承插接头,承插接头上设有倒锥型的凸环和环形沉槽。”
2011年03月15日,秦皇岛正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6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8684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2月14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2883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08月19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4265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4月11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4243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3月21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56081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7月16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3470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03日。
请求人认为:用证据1、2两篇文献结合、以及证据3、4两篇文献结合,可将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覆盖,从而使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基于同样的理由,将证据1分别和证据4或证据5结合,将证据3分别和证据2或证据5结合,或将证据6分别结合证据2、4、5,也能得到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3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1年04月08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本专利解决的是联接点的便捷密封问题,而证据1与传统产品相比减少了一个联接点,证据1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对比文件;②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环形沉槽”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环形沉槽”的技术启发,因此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能获得本专利技术特征的启发;③证据3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减少配合部件、阀体一体成型,达到较好密封效果的塑料由令球阀”,解决的是球阀自身的内部结构问题,而不是球阀与外部软管的连接问题;④证据4解决的是单纯管接头的技术问题,管接头上凸出的螺纹线槽的端角呈圆角状,即所凸出的螺纹线槽端口呈圆弧形状,而非本专利在球阀本体上的外联接问题;⑤证据5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明显不同,不具关联性;⑥证据6解决的是阀体一次成型的问题,而非本专利的阀体与外接软管的联接问题,两者技术特征不同,也不存在相互启示的可能性。综上,证据1至6的各种结合均不能给出本专利的技术启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2011年04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5月3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04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4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011年04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4日提交的补充证据及其相关意见陈述,该补充证据如下: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97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19日。
请求人认为:将证据7分别结合证据1、证据3或证据6,即可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011年05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原定于2011年05月3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的口头审理推迟至2011年06月15日举行,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补充证据等相关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进行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具体证据使用方式如下:证据1分别与证据2、4、5、7结合,证据3分别与证据2、4、5、7结合,证据6分别与证据2、4、5、7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则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随后,双方当事人分别结合证据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的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任何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和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和证据5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和证据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分别与证据2、4、5、7结合、证据3分别与证据2、4、5、7结合、以及证据6分别与证据2、4、5、7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塑料的把球阀和喷头联成一体的喷头(参见证据1说明书附图及相关文字说明),该喷头包含把手(附图标记3,相当于本专利的手柄)和球阀(附图标记2,相当于本专利的阀体),喷头一侧的端口设有与球阀联成一体的喷头(附图标记1),而另一侧的端口设有与供水管路连接的螺纹扣(附图标记4),从图中可以看出该螺纹扣与球阀也联成一体。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本专利的农用球阀与证据1的喷头都是安装在水路管路中,通过直接操作手柄,来控制球阀以实现水路的打开和闭合。但其区别在于,本专利的球阀是用在农田灌溉中,其一侧的端口可连接喷灌软管,所采用的连接形式是“承插接头”;而证据1的喷头是用在需要以花洒形式喷水的地方,其一侧的端口设有与球阀联成一体的喷头,另一侧的端口为可连接在水路管路上的“螺纹扣”。即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农用球阀在阀体一侧的端口设有与阀体一体成型的承插接头,承插接头上设有倒锥型的凸环和环形沉槽”这一技术特征。
证据5公开了一种聚乙烯燃气管网用的转换接头(参见证据5说明书附图1-2及相关文字说明),它是专用于钢塑转换的管接头,其中,锥形螺纹式衬芯接头(附图标记1)的左端为锥形螺纹,用于连接钢件,其右端为环形锯齿(相当于本专利的承插接头),用于连接的聚乙烯管段(附图标记3)。从附图中可以看出,环形锯齿相对于衬芯接头呈倒锥型,锯齿的尖端(相当于本专利的凸环)用于与聚乙烯管段形成切入式的过盈配合,锯齿的底端(相当于本专利的环形沉槽)为夹紧圈留出卡紧余量。故证据5中的环形锯齿与本专利中的承插接头,在连接对象、连接密封方式以及卡紧方式上都是相同的,并且它们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同的,都是实现与塑料软管的快速插接,既方便快捷,又密封安全。即证据5给出了采用具有倒锥型凸环和环形沉槽的承插接头实现与塑料软管连接的技术启示。
众所周知,在现在使用球阀来控制打开和闭合的水管管路中,既可以使用硬管或软管来供水,也可以不使用水管而直接供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来设置的,例如在需要出水均匀地喷淋等情况下选择使用花洒喷头进行喷水,而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农田灌溉等情况下选择使用灌溉软管进行供水,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即当需要使用证据1中的喷头连接塑料软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在证据5的技术启示指引下,将“承插接头”式的软管连接形式应用到喷头上,将其替换证据1的喷头1,进而在农业上达到方便快捷地引水浇灌的目的。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给出的技术启示,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得到的,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基于上述评述已然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审查结论,故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所提出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02452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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