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暖芯地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42
决定日:2011-08-26
委内编号:5W1015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25068.X
申请日:2010-03-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0-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元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刘磊
国际分类号:E04F15/022, F24D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应当认定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0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暖芯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020125068.X,申请日为2010年3月8日,专利权人为郑元丰。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暖芯地板,包括上板材、下板材,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板材与下板材通过粘合剂粘结,且在所述上板材与下板材之间夹设有一导电发热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暖芯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发热层包括两层基材以及均匀附着于两层基材之间的导电发热体。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暖芯地板,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下板材的两端分别开设有导线孔。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暖芯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材为酚醛纸板,所述导电发热体为碳墨。”
针对本专利,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2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9日,公开号为CN101600270A,申请号为200910182110.3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20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03069U,申请号为200920210086.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2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76679Y,专利号为200620046154.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或是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或是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说明书记载的关于权利要求4中技术方案的内容不能实现本专利的目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3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国家红外及工业电热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共4页。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发热层与附件1中的导电发热纸不同,并且本专利中的导电发热层包括两层基材以及均匀附着于两层基材之间的导电发热体,与附件1中的不同;附件2没有指出木地板表板与木地板基板之间是通过何种方式结合的。(2)附件3中公开的碳晶复合电热板与本专利中的不同,本专利通过将导电发热体均匀附着于两层基材之间,可以起到绝缘稳定的效果。(3)附件1中的电极孔分别打在基材层的两端,要同时连通两个电极才能实现导电发热,如果截断后就不能实现发热,而本专利中下板材即使截下一小段仍能发热。(4)从证据1中可以看出,利用酚醛纸板作为发热片的基材是完全可以实施的,因此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1年5月2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1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明确如下事项:
1、关于证据
(1)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经与专利权人口审当庭出示的证据1的原件核实,请求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组合方式为:
(1)说明书中记载的关于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有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以上意见,没有补充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附件1-3均为公开出版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其真实性,但由于附件2的申请日为2009年9月25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10年3月8日之前,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9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2只可能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但其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1的公开日和附件3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和3可以作为用来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证据1为国家红外及工业电热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经与原件核实,请求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其真实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定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请求人认为:酚醛纸板的导热系数低,如果在导电发热体的两侧都采用酚醛纸板,那么由导电发热体产生的热量就很难传递到地板表面,从而导致导电发热体虽然发热,但地板表面却不能发热的情形。另外,酚醛纸板是一种非常容易折断的脆性片材,导电发热层与上下板材复合时要受很大的压力,从而导致附着在酚醛纸板上的导电发热层断裂失效。本专利限定的酚醛纸板的范围很大,酚醛纸板有很多种,并不是所有酚醛纸板均适用于本专利,其中只有部分酚醛纸板可用,而本专利中并没有给出任何实验或相关数据。因此说明书中记载的关于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的内容不能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中可以看出,酚醛纸板作为发热板其外观、升温时间、电-热辐射转换效率、法向全发射率的各项检验均合格,表明酚醛纸板可以作为发热板用于本发明,并能够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另外,请求人也认为有部分酚醛纸板可以实现本发明的目的,由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可以实施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关于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的内容是能够实现的,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请求不能成立。
(三)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暖芯地板,合议组查明:附件1公开了一种导电发热地板,所述导电发热地板包括导电发热纸101,基材层102,电极109及平衡层103、热扩散层104、装饰层105、耐磨层106中的至少一层;制作导电发热地板时,将所述的导电发热纸101的两面分别均匀涂上树脂胶,然后与打好电极孔108的基材102、热扩散层104复合,再将平衡层103、导电发热纸101与基材102和热扩散层104的复合体、装饰层105和耐磨层106依次排列,一次复合成型;基材层102和热扩散层104优选中密度或高密度纤维板;所述的纸采用渗透性好的工业滤纸、工业滤布、具有较好渗透性未经处里的原纸,以使树脂胶透过导电发热纸与导电发热纸相邻的结构层粘合牢固(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7段,第5页第8-9段、11段,图7)。
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的导热发电地板即为一种暖芯地板,由于“基材层102和热扩散层104优选中密度或高密度纤维板”,可知基材层102和热扩散层104可为材质相同的层,其中热扩散层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板材,基材层10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下板材,导电发热纸10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发热层;从图7中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看出,导电发热纸101夹设于热扩散层104和基材层102之间;由“将所述的导电发热纸101的两面分别均匀涂上树脂胶,然后与打好电极孔108的基材102、热扩散层104复合”、“所述的纸采用渗透性好的工业滤纸、工业滤布、具有较好渗透性未经处里的原纸,以使树脂胶透过导电发热纸与导电发热纸相邻的结构层粘合牢固”,可知基材层102和热扩散层104通过树脂胶(即为一种粘合剂)粘结。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特征已全部被附件1所公开,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并且两者均属于导电发热地板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达到的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存在3个区别,分别为:(1)基材层与热扩散层是通过粘结剂连接在附件1中没有公开,(2)基材层和热扩散层分别位于导电发热纸的下方和上方也在附件1中没有公开,(3)本专利中为导电发热层,而附件1中为导电发热纸,这两种是完全不同的物质。
对此,合议组认为:(1)附件1中公开的“将所述的导电发热纸101的两面分别均匀涂上树脂胶,然后与打好电极孔108的基材102、热扩散层104复合”、“所述的纸采用渗透性好的工业滤纸、工业滤布、具有较好渗透性未经处里的原纸,以使树脂胶透过导电发热纸与导电发热纸相邻的结构层粘合牢固”可以看出,附件1中的基材层和热扩散层是通过树脂胶粘结在一起,而树脂胶即为一种粘结剂,即该区别实际已被附件1所公开;(2)从附图7中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看出,热扩散层104、导电发热纸101、基材层102是按顺序从上到下依次叠放;(3)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发热层,并没有具体限制导电发热层的具体结构、材质、组成等,只要是能够导电发热的层都可以叫导电发热层,而附件1公开的导电发热纸作为一层结构,且具有导电发热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发热层与附件1中的导电发热纸实质上是相同的。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导电发热层包括两层基材以及均匀附着于两层基材之间的导电发热体。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附件3公开了一种超强碳晶复合电热板,将附件1中的导电发热纸替换成附件3中的超强碳晶复合电热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故权利要求2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附件1公开了一种暖芯地板,其公开的具体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为:导电发热层包括两层基材以及均匀附着于两层基材之间的导电发热体。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把导电发热体设置在两层基材之间,起到了绝缘的效果。
附件3公开了一种超强碳晶复合电热板,为层状结构,由一层或一层以上的表层1,1’与中间的超强碳晶电热层2复合而成;广泛应用于各类室内装潢,如复合地板、实木地板等中,表面覆盖有装饰层,可直接铺设在地面,美观实用,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3页,图1,摘要)。
从附件3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附件3中的超强碳晶复合电热板可直接铺设在地面,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暖芯地板,表层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上、下板材,超强碳晶电热层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电发热层,权利要求2中的导电发热层与附件3中的超强碳晶复合电热板并不相同,由此可见,附件3中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导电发热层包括两层基材以及均匀附着于两层基材之间的导电发热体”,并且也没有给出导电发热层包括两层基材以及均匀附着于两层基材之间的导电发热体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3的基础上并不能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同时现有技术中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导电发热层包括两层基材以及均匀附着于两层基材之间的导电发热体为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并且把导电发热体设置在两层基材之间起到了绝缘的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下板材的两端分别开设有导线孔。
①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
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公开了在基材层102上有电极孔,虽然电极孔与导线孔的作用不同,一个是为了通电极,一个是为了通导线,但是其目的均是为了给位于地板中层的导电发热层供电加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中的电极孔作为导线孔来使用是很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的电极孔分别打在基材层的两端,要同时连通两个电极才能实现导电发热,如果截断后就不能实现发热,而本专利中木地板两端各开设有两个导线孔,这可以从本专利附图中看出,使用时可以任意采用左边或右边的两条线,任意端都有两条回路,这样即使下板材截下一小段仍能发热。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在附图中显示了在木地板的两端各开设有两个导线孔,但是权利要求3中并没有对导线孔的个数、位置等进行限定,权利要求3中只是限定了在下板材的两端分别开设有导线孔,而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显示木地板的两端各开设有两个导线孔只是本专利的一个优选实施例,本专利不在木地板的两端各开设两个导线孔,如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也是清楚的并且可以实施的,因此不能以说明书中的一个优选实施例来对权利要求3的内容进行限定而缩小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而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基材层的两端有电极孔,并且将电极孔作为导线孔来使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这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在附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
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由于权利要求3包含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请求人认为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请求不成立(参见前述意见),因此当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请求也不能成立。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对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3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1020125068.x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无效,在权利要求2、4、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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