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机组离心式油分离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冷水机组离心式油分离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86
决定日:2011-08-31
委内编号:5W1015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85762.8
申请日:2009-07-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雪飞
授权公告日:2010-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F25B 4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气液旋风分离器存在两个方面的区别,一个涉及用途特征,但证据1的产品固有特性显然适合该用途,并且应用于此并不需要对证据1的产品作结构上的改变;另一个涉及结构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其它部分公开的结构、分离原理可以确定本专利的上述结构是一种公知的有利于分离的结构布置,因此上述两个区别不足以使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26日授权公告的200920185762.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冷水机组离心式油分离器”,申请日为2009年07月10日,专利权人为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冷水机组离心式油分离器,包括内部具有离心分离空间的筒体(2)、设置在所述的筒体(2)内的进气接管(3)和排气接管(5),所述的进气接管(3)的轴心线方向沿所述的筒体(2)的切线方向设置,所述的筒体(2)上端部设置有上端盖(4),下端部设置有下端盖(1),所述的下端盖(1)具有回油孔(9),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气接管(5)的下端部穿过所述的上端盖(4)伸入到所述的筒体(2)内,且所述的排气接管(5)的轴心线与所述的筒体(2)的轴心线重合,所述的排气接管(5)的下端部位于所述的进气接管(3)的下方,所述的进气接管(3)的一侧内壁与筒体(2)的内壁相切。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水机组离心式油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筒体(2)内还设置有沿垂直于所述的筒体(2)的轴心线的方向延伸的缓冲板(6),该缓冲板(6)位于所述的排气接管(5)的下方。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水机组离心式油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筒体(2)的下方还设置有沿所述的筒体(2)的径向延伸的防涡板(7)。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冷水机组离心式油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筒体(2)内设置有两块所述的防涡板(7),且两块所述的防涡板(7)在所述的筒体(2)的轴心处相互交叉。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冷水机组离心式油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缓冲板(6)位于所述的排气接管(5)与所述的防涡板(7)之间。”
针对本专利,王雪飞(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2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故权利要求3-5相对于证据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A.C.霍夫曼、L.E.斯坦因著,彭维明、姬忠礼译的《旋风分离器一原理、设计和工程应用》一书的封面、版权页、译序、第10-12页、第195-201页等相关页复印件,由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印刷;
证据2:US4506523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其公告日为1985年03月26日;
证据3:公开号为特开平5-340650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有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3年12月2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4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
2011年5月13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合议组核对后确认之前提交的复印件与该原件相符。请求人仍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并明确主要引用证据1第196页图13.1最下面一幅图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其它部分是用来辅助说明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经口头审理时当庭核对,合议组确认证据1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摘自一本全面介绍旋风分离器原理、设计和工程应用的专业书,其第13章介绍了除雾旋风分离器,即气液旋风分离器,它是一种离心分离设备,第196页图13.1最下面一幅图表示出了采用圆筒型结构的气液旋风分离器,包括内部具有离心分离空间的筒体、设置在筒体内的进气接管和排气接管,所述的进气接管的轴心线方向沿筒体的切线方向设置,筒体上端部具有上端盖,下端部具有下端盖,从而形成封闭容器,下端盖具有回油孔,排气接管的下端部穿过上端盖伸入到所述的筒体内,排气接管的下端部位于进气接管的下方,进气接管的一侧内壁与筒体的内壁相切(参见证据1第194-197页)。
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限定了用于冷水机组气油分离;(2)限定了排气接管的轴心线与筒体的轴心线重合。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证据1所公开的气液旋风分离器的固有特性显然适用于冷水机组气油分离,并且应用于此并不需要对证据1的分离器作结构上的改变;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从证据1第196页图13.1中不能直接看出排气接管的轴心线与筒体的轴心线重合,但该书第1章引言部分第10页图1.9(a)所示的圆形入口结构形式的旋风分离器的侧、俯视图示出排气接管的轴心线与筒体的轴心线重合,并且根据该书第194页所描述的分离原理“来流中的液滴在离心力作用下被甩向分离器壁面”以及第195页所描述的“一部分液体易在分离器上部壁面形成液膜。该液膜……在二次气流驱动下先沿壁面向上移动再沿顶板径向向内移动,最后沿排气管向下流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有利于分离的角度可以确定第196页图13.1所示分离器的排气接管的轴心线应当采取与筒体的轴心线重合的方式布置。基于上述分析,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第196页图13.1最下面一幅图示出了设置于筒体内沿垂直于筒体轴心线方向延伸的隔离板,该隔离板位于排气接管的下方,并且第197页倒数第2段描述了该隔离板的作用是避免旋涡与液面接触,从中可以看出,该隔离板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缓冲板;该图还公开了筒体的下方设置有沿筒体的径向延伸的防涡器,隔离板位于排气接管与防涡器之间;第198页第2段还公开了防涡器通常为十字形金属平板,即两块防涡板,同时从该图中可以看出两块防涡板在筒体的轴心处相互交叉。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以上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18576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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