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计量泵(GM型)
=150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94
决定日:2011-09-02
委内编号:6W1008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174916.4
申请日:2008-08-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汉胜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8-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徐清平
参审员:何龙桥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组成部分相同、电机和基座形状相同、壳体形状较为接近、布局方式相同以及整体外形近似的情况下,二者已经形成整体近似的视觉效果,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存在的具体零部件形状上的细微区别均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应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8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计量泵(GM型)”的200830174916.4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8月05日,原专利权人为李世杰,后变更为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汉胜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请求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2:请求人出具的关于陈雨田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原件1页;
证据2.1:编号为HCBH80326的合同复印件1页;
证据2.2:上述合同所附的供货清单复印件1页;
证据2.3:上述合同的出货单复印件2页;
证据2.4:编号为0188852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页;
证据2.5:上述发票所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复印件2页;
证据2.6:北京山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加盖其公章的序列号为HCBH80326-20的产品合格证及计量泵测试报告复印件2页;
证据2.7:加盖北京山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章的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
证据2.8:(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8350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
证据3:2007年第1期《工业水处理》杂志相关页复印件3页;
证据4.1:米顿罗G系列M型隔膜计量泵使用说明书相关页复印件4页;
证据4.2:米顿罗G系列机械隔膜计量泵产品宣传资料相关页复印件2页;
证据4.3:米顿罗计量泵系列产品宣传资料相关页复印件3页;
证据5.1:重庆永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计量泵系列产品宣传资料相关页复印件2页;
证据5.2:重庆永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次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页;
证据5.3:加盖公章的、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
证据5.4: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庆永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计量泵系列产品样本发行日期的说明”复印件1页;
证据5.5: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产品宣传资料相关页复印件3页;
证据5.6:北京山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宣传资料相关页复印件3页;
证据5.7:上海费波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宣传资料相关页复印件3页;
证据5.8:加盖公章的、上海费波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
证据6:200730114908.6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2.1至证据2.8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表明请求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既已制造和销售了型号为GM0050PR1MND的计量泵,该产品所示的外观设计构成在国内公开使用的在先设计,本专利与该在先设计相同;证据3至证据6均为在先公开的出版物,其中均记载了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综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2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表示对证据2.1至证据2.8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证据2.8公证书中显示的并不一定是销售合同中的产品;证据3中显示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不相近似;证据4.1至证据5.8不能被证明是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其中显示的外观设计也与本专利不相近似;证据6显示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不相近似;综上,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转送请求人,告知其可在口头审理时一并陈述意见。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关于在先公开发表和在先公开使用的规定,依据的证据为证据2.1至证据2.8、证据3、证据4.1、证据4.3、证据5.6和证据6,放弃证据4.2、证据5.1至证据5.5和证据5.7至证据5.8。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2.1至证据2.3经签字确认的传真件、证据2.7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其余证据的相关原件,并指定了其中用于同本专利进行对比的图片。专利权人对证据2.1至证据2.6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2.7至证据2.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2.8中显示并非销售合同中的产品,证据2.1至证据2.8不足以证明在先公开使用的事实;对证据3和证据6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1、证据4.3和证据5.6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公开时间均得不到证明。关于相同相近似对比,双方当事人坚持其原有意见。庭后请求人表示不再对当庭转送的文件进行书面答复。
2011年8月24日,由于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陈述,表示对前专利权人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意见陈述和在口头审理中所陈述的意见予以认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6是200730114908.6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打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上述打印件与专利公报内容一致,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对其予以采信。证据6的公开日为2008年3月26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8年08月05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在先公开的出版物,适用于本案。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证据6所示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用途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二者进行如下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包含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其所示的计量泵包括电机、壳体和基座三部分,电机的整体形状接近四棱柱形,四角向内有弧形凹陷,顶面为均匀排布的通风格栅,侧面装有长方形的接线盒,电机与壳体直接连接在一起。壳体包括相互呈90度角设置的泵头和调节旋钮,泵头大致为圆柱形,上下分别装有进口阀和出口阀,圆形的调节旋钮上设有锁紧螺钉,壳体中部端面大致为盾形,上端设有注油孔,下部与基座连接处设有放油孔。基座大致为四边形,两侧内凹形成弧形。(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包含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其所示计量泵包括电机、壳体和基座三部分,电机的整体形状接近四棱柱形,四角向内有弧形凹陷,顶面为均匀排布的通风格栅,侧面装有长方形的接线盒,电机与壳体直接连接在一起。壳体包括相互呈90度角设置的泵头和调节旋钮,泵头大致为圆柱形,上下分别装有进口阀和出口阀,圆形的调节旋钮上设有锁紧螺钉,壳体中部端面大致为圆形,上端设有注油孔,下部与基座连接处设有放油孔。基座大致为四边形,两侧内凹形成弧形。(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主要在于:所示计量泵均由电机、壳体和基座三部分组成,电机和基座部分形状相同,泵体、泵头和调解旋钮的相对位置关系也相同。二者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本专利壳体中部的端面大致为盾形,在先设计为圆形;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单向阀的具体形状略有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壳体中部的形状虽然为盾形,但三个边均为弧形边,其具体的视觉效果与在先设计区别不明显,二者整体的外形仍然比较近似;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进、出口阀的具体形状上的差别相对于计量泵的整体外观均为局部细微差异;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组成部分相同、电机和基座形状相同、壳体形状较为接近、布局方式相同以及整体外形近似的情况下,二者已经形成整体近似的视觉效果,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存在的上述区别均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应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4、鉴于以上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30174916.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