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198
决定日:2011-09-02
委内编号:4W1008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134632.8
申请日:2005-1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克联管件(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2-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森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F28F 1/10,F28F 1/4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创造性判断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者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12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4日、名称为“一种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的第200510134632.8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包括光杆部、设置有翅片的翅片部、连接光杆部与翅片部的过渡部,所述翅片分为接近铜冷凝换热管表面的翅片底部与远离铜冷凝换热管表面的翅片顶部,其特征在于:所述翅片上还设有二次翅片,轴向相邻的二次翅片之间具有一定轴向间隔,二次翅片距离翅片顶部的顶表面距离为翅片部的翅片翅高的1/3-2/3;所述翅片部的翅片上还设置有自顶表面向下压设成形的三次翅片,轴向相邻的三次翅片间具有一定轴向间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三次翅片在径向方向上位于二次翅片的正上方。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三次翅片与二次翅片在轴向上是相互间隔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其特征在于:三次翅片的截面为垂直于翅片部的翅片的直角三角形,三次翅片的的顶表面与翅片顶部形成三次翅槽,所述三次翅槽的深度范围为0.15-0.45mm,三次翅片的宽度范围为0.15-0.35mm。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次翅片的截面为垂直于翅片部的翅片的直角三角形,二次翅片上表面与翅片部的翅片顶表面之间距离范围为0.3-0.7mm,二次翅片的翅宽范围为0.15-0.35mm。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其特征在于:二次翅片的翅宽与两相邻二次翅片之间的轴向距离相同。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内表面设置有内齿,所述内齿的形状为齿顶与齿底圆滑过渡的类三角形。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齿的齿轮高范围是0.2-0.4mm,齿顶角范围为30°-60°,内齿的螺旋角范围是30°-60°。
9、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翅片部的翅片为单螺旋翅片,其螺旋角的范围是0.3°-1.5°。”
针对本专利,高克联管件(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5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2674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706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5年3月22日、公开号为CN11005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附件4:加盖“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文献服务部”红章、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出版、《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会刊》2002年8月第124期的论文《增强表面的管的冷凝热交换:实验结果和假设理论》的封面页、目录页、第754-761页复印件,以及该文献的加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翻译业务专用章”蓝章的中文译文,共32页;
附件5:加盖“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文献资料查找复印证明章”红章、公开日1998年7月7日、公开号为US5775411A的美国专利文献,以及该文献的加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翻译业务专用章”蓝章的中文译文,共23页;
附件6:公开日为2004年11月17日、公开号为CN15469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97年4月16日、公开号为CN114762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
附件8:加盖“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文献资料查找复印证明章”红章、公开日为1951年7月31日、公开号为US2562785A的美国专利文献,以及该文献的加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翻译业务专用章”蓝章的中文译文,共11页;
附件9:申请日为2005年8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0365369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6页;
附件10: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权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授权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复印件,共12页;
附件11:请求人声称的悬臂状翅片挤压形成示意图,共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4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并且权利要求3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1年6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3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以附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4、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2、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或者以附件8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2、4、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8、2、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8、2、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5或6或7中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理由、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
(2)请求人放弃附件3作为证据使用,明确附件10、11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
(3)专利权人对附件1、2、4-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4、8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对于附件5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附件5中文译文第10页左栏第3段中的“悬臂状翅片”应为“悬臂”,对于附件5其他部分的译文准确性,专利权人没有异议。
(4)双方表示就请求人明确的上述无效理由已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并表示庭后不需要答辩,不再提交任何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附件2、4-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因此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
对于附件2、6、7,其为中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于附件4,其为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出版的《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会刊》的论文,公开日期为2002年8月,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并且专利权人对其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4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对于附件5、8,其为加盖“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文献资料查找复印证明章”红章的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对于附件5的中文译文,第10页左栏第3段中的“悬臂状翅片”,双方当事人当庭均认可其应为“悬臂”,因此此部分译文以双方当事人当庭认可的内容为准,对于附件5其他部分以及附件8的译文准确性,专利权人没有异议,因此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下称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四)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判断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者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
请求人认为:以附件8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和附件2、4、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附件2、4均用以评述所述翅片分为接近铜冷凝换热管表面的翅片底部与远离铜冷凝换热管表面的翅片顶部;以及所述翅片上还设有二次翅片,轴向相邻的二次翅片之间具有一定的轴向间隙。
专利权人认为:(1)认可铜作为换热管常用的材料,但是附件8的翅片管为上位概念,而本专利的铜冷凝换热管处于下位概念。(2)附件2是电子领域的散热器,是机体与外界空气进行热交换的部件,其散热片与本专利冷凝换热管翅片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因此没有公开二次翅片和三次翅片,也不能给出与附件8结合的技术启示;附件4没有描述翅片顶部可以刺破液膜,因此附件4翅片底部和顶部与本专利翅片顶部和底部的功能、作用不同,并且也无法看出轴向间隙。(3)附件5的凹部与本专利翅片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功能和作用完全不同,附件5设置凹部的目的是制作尽可能长的凸缘以保证单个翅片之间有足够大的间距,而加工过程中如果保留翅片则无法实现上述发明目的,并且加工凹部过程中出现的卷边不能相当于翅片,附件5也没有形成三次翅片。
合议组经审查查明:附件8涉及一种用于诸如冷凝器、制冷的蒸发器等结构的管道系统的热交换管,并具体公开了一种翅片管,包括非翅片部分的光管和翅片部分,不管处于管长度的任何位置,都希望留出非翅片部分,其实现可通过在管的持续螺旋前进过程中,逐渐将辊径向向外抽出,直到他们完全脱离管,在非翅片部分和翅片部分之间逐渐变细的锥形过渡避免了任何可能会有损于液体穿过管的稳定流动的陡峭变径(参见附件8译文第3页第1,7段、第4页第9段、第5页第3段,附图1-7)。结合附图6所示,附件8中的非翅片部分的光管和翅片部分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杆部”和“设置有翅片的翅片部”,附件8中的非翅片部分与翅片部分之间的锥形过渡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光杆部与翅片部的过渡部”,并且翅片明显具有接近热交换管表面的翅片底部和远离热交换管表面底部的翅片顶部。
权利要求1与附件8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是一种电制冷满液式机组用铜冷凝换热管,而附件8仅公开用于冷凝的热交换管;(2)翅片上还设有二次翅片,轴向相邻的二次翅片之间具有一定的轴向间隙;(3)二次翅片距离翅片顶部的顶表面距离为翅片部的翅片翅高的1/3-2/3;翅片部的翅片上还设置有自顶表面向下压设成形的三次翅片,轴向相邻的三次翅片间具有一定轴向间隔。
对于区别特征(1),首先,附件8的翅片管也应用于用于制冷的冷凝器、蒸发器等结构中,制冷满液式机组也是空调领域中非常常见的设备,另外,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制冷满液式机组用”也没有给换热管的结构产生限定作用。其次,换热管在不同制冷系统中的工作原理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相同,并且铜材料是本领域常用的换热管材料。因此采用铜材料制得的冷凝换热管应用于电制冷满液式机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4公开一种具有强化传热面的铜管(Gewa C 管),具有表面开翅槽的三维形状,在HFC134a凝结过程中,大约0.6mm的翅片间距是得到最高传热系数的最佳值,开槽翅片管的传热系数值比K32管的更佳,因为在翅片高度中间位置的齿槽加强了翅尖处的表面张力效应,这种管上的凝结液膜更薄,传热性能更佳(参见附件4译文第4页第1段、第9页实验结果部分第1段),由此可知,冷凝液在管壁上凝结并且凝结液膜更薄,传热性能更佳,结合附图11所示,铜管沿轴向方向上设置有翅片,翅片明显具有接近铜管表面的底部和远离铜管表面的顶部,并且在翅片上设置有二次翅片,沿铜管轴向方向的二次翅片具有一定的轴向间隙。可见,上述区别特征(2)已经在附件4中公开,并且都是利用管表面的翅片来减薄凝结液膜,增加换热效果,其在附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并且附件4与附件8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因此附件4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附件8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附件5公开一种用于冷凝蒸汽的换热器管,并具体公开了通过在翅片侧翼内开槽,显著增加凸缘长度以减少冷凝液滞留(参见附件5译文第8页右栏第7段),附图2公开了翅片侧壁开有凹部5,附图7公开翅片侧壁开有两排凹部5a和5b。译文第8页左栏第3段发明背景部分公开了“凸缘”应理解为向外凸起(由翅片材料制成)的突出边缘,“凹缘”是置于相对表面的内部的边缘,并且附图1的1a、1b和1c示出了凸缘的示意图,1d、1e和1f示出了凹缘的示意图。译文第10页左栏第3段公开了通过滚压形成凹部5,在凹部5的基底处因材料向外延伸而形成悬臂。译文第10页右栏第1段以及附图8公开了下排凹部中的凹部5a各自从适于翅片尖端的第一规定尺度D1沿径向延长至适于翅片尖端的第二规定尺度,并沿所述第一规定尺度与所述第二规定尺度之间的径向向内方向增加深度,具有容纳在与翅片的中心面平行的平面内的下壁B,且终止于与翅片侧翼齐平的径向外缘处,以限定其间接合处的第一凸缘E1,侧壁SW置于下壁B与翅片侧翼4之间,侧壁与翅片侧翼之间的接合处形成第二凸缘C。由此可知,凹部边缘形成有凸缘,并且结合附图1中所示的凸缘形状,可以认为凸缘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翅片,即附图8中的凹部5a下部形成的凸缘即相当于二次翅片,凹部6b下部形成的凸缘即相当于三次翅片,并且换热器管用于冷凝蒸汽,附件5同样是为了削薄液膜来提高冷凝性能,因此凸缘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翅片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附件5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附件8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附图3示出了凹部由翅片顶表面向下滚压形成。由于附件5中已经公开了凹部开槽深度为翅片高度的20%至80%,即相当于二次翅片距离翅片顶部为翅片高度的1/5至4/5,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要求,结合有限次实验,选取二次翅片距离翅片顶表面距离为翅片翅高的1/3-2/3。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8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和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附件8已经公开了翅片管可以用于冷凝器,并且满液式制冷机组是本领域常见的空调机组型式,由于铜作为制作换热管的常见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采用铜作为满液式机组冷凝换热管的材料。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2),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冷凝换热管翅片具有不同于附件4中所示形状,并且附件4的翅片在冷凝换热中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与本专利中的翅片是相同的,其次,冷凝换热管表面形成的冷凝膜会构成冷凝传热的热阻,造成温差损失而降低制冷效率是冷凝换热管存在的共同问题,而减薄冷凝膜或者避免冷凝膜的增厚是本领域的常规改进思路,因此使得冷凝换热翅片表面相对尖锐以利于刺破冷凝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3),合议组认为,同上述对附件5公开内容的评述,凹部边缘形成的凸缘即相当于本专利的翅片。综上所述,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限定了三次翅片在径向方向上位于二次翅片的正上方;二次翅片与二次翅片在轴向上是相互间隔的。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可以由附件5公开的内容得到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5的附图2,8公开了凹部5位于轴向相互间隔排列的翅片上,以及凹部5a和5b的在径向上的排列方式,即凹部5b位于凹部5a的上方,并且由于凹部5a下部形成的凸缘即相当于二次翅片,凹部6b下部形成的凸缘即相当于三次翅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5公开的凹部的排列位置,容易想到将三次翅片设置在二次翅片的正上方或者使得三次翅片与二次翅片在轴向上相互间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限定了三次翅片的截面为垂直于翅片部的翅片的直角三角形,三次翅片的顶表面与翅片顶部形成三次翅槽,所述三次翅槽的深度范围为0.15-0.45mm,三次翅片的宽度范围为0.15-0.35mm;二次翅片的截面为垂直于翅片部的翅片的直角三角形,二次翅片上表面与翅片部的翅片顶表面之间距离范围为0.3-0.7mm,二次翅片的翅宽范围为0.15-0.35mm。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5中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产品尺寸大小,通过有限次实验容易得出。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5公开的凹部5b即相当于三次翅槽,凹部5b的开槽口径向尺寸即相当于三次翅槽的深度,凹部5a的开槽口谨向尺寸即相当于二次翅片上表面与翅片部的翅片顶表面之间距离,并且附件5公开了凹部开槽口深度为翅片高度的20%至80%,翅片高度为0.5-1.7mm(参见附件5译文第9页左栏第1,6段),由此可以计算得知,开槽口深度为0.1-1.36mm。根据附件5给出的开槽口深度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具体产品的尺寸大小,确定二次翅片上表面与翅片部的翅片顶表面之间距离范围在0.3-0.7mm之间,三次翅槽的深度范围在0.15-0.45mm之间。对于三次翅片和二次翅片的翅宽,虽然附件5中没有给出相应的说明,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能够根据具体产品的尺寸大小确定合理的数值范围,因此三次翅片的宽度范围为0.15-0.35mm以及二次翅片的翅宽范围为0.15-0.35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对于三次翅片与二次翅片的截面形状,如前所述,在加工凹部时由于材料向外延伸从而在凹部底部形成相当于二次翅片或三次翅片的凸缘,因此加工形成的凸缘容易为截面呈类似直角三角形的形状,因此使得三次翅片或二次翅片截面为垂直于翅片的直角三角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且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5没有公开二次翅片或三次翅片的截面为直角三角形,本专利的翅片需要特定方式形成,附件5没有公开三次翅片,也就没有公开三次翅槽,并且二次翅片与顶表面之间的距离不是根据有限次实验可以得出的,是根据特定算法计算得出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没有记载二次翅片或三次翅片是用特定方式形成,而作为压制形成的翅片,其截面形状为类似直角三角形在本领域中是很常见的,对于三次翅片,如前所述,凹部5b底部形成的凸缘即相当于三次翅片,凹部5b即相当于三次翅槽,另外,本专利也没有记载二次翅片与顶表面之间的距离由何种特定方法计算得出。综上所述,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4)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二次翅片的翅宽与两相邻二次翅片之间的轴向距离相同。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产品尺寸大小,通过有限次实验容易想到的。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于二次翅片的翅宽与相邻二次翅片之间的轴向间距的大小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产品大小以及加工需要容易想到的,其实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换热管内表面设置有内齿,所述内齿的形状为齿顶与齿底圆滑过渡的类三角形。
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中公开。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6涉及一种异形内外螺纹传热器金属管,具体公开了铜管管体1的内壁设置内齿4,内齿4为异形螺纹齿5、6(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2页第2段、附图1-5)。附件6的传热器金属管同样用于空调系统,与本发明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同样为提高换热性能的目的,因此附件6给出将其公开的内容结合于附件8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由附图5可见,内齿5、6为齿顶与齿底之间为带有过渡的类三角形。而至于过渡部分的形状,容易由加工方式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内齿的齿轮高范围是0.2-0.4mm,齿顶角范围为30°-60°,内齿的螺旋角范围是30°-60°。
请求人认为:附件5中公开了内齿,而对于齿顶角、螺旋角和齿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产品尺寸大小,通过有限次实验容易想到的。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5译文第9页左栏第8段公开了翅片管内部具有波纹,该波纹以与外翅片的基底形成的螺旋状物相同或不同的螺旋角延伸。而对于齿顶角、螺旋角和齿高的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产品尺寸大小以及加工需要容易想到的,其实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齿顶角、螺旋角和齿高三个参数的结合与冷凝的范围有关,不能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冷凝的需要以及产品尺寸的要求,能够通过常规计算和有限次实验合理确定齿顶角、螺旋角和齿高,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7)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翅片部的翅片为单螺旋翅片,其螺旋角的范围是0.3°-1.5°。
请求人认为:附件7公开了传热管设置有单螺旋翅片,螺旋角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产品尺寸大小,通过有限次实验容易想到的。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7涉及一种传热管,并具体公开了传热管的单卷旋翅片(参见附件7说明书的3页的2-5行、附图4)。而对于螺旋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产品尺寸大小以及加工需要容易想到的,其实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任一项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10134632.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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