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泡茶杯
=07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412
决定日:2011-09-02
委内编号:6W1010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171950.0
申请日:2009-05-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泉州亨昌百货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厦门铭友七六茶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雪飞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鉴于泡茶杯所具有的盛放茶叶并使得茶叶和水接触的功能,因此,泡茶杯所普遍具有的使用功能使得其一般具有上盖、基体、把手等部分,并且基体通常具有用于过滤水的滤网并呈近似圆柱体状,为了泡茶杯其他部分与杯体部分的组合,通常具有外圈。根据泡茶杯类产品的基本用途、基本功能和使用方式对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的限制,结合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水平,可以得知一般消费者更为关注泡茶杯在上盖、把手等部分的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05月26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930171950.0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为“泡茶杯”,其申请日为2009年05月05日,专利权人为厦门铭友七六茶业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泉州亨昌百货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830223574.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2月30日,公告日为2010年1月27日;
证据2:200530061454.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6月20日,公告日为2006年4月2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2的组合相比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4月29日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提交了补充证据1-补充证据15:
补充证据1:请求人声称的外观设计检索报告;
补充证据2:200930069441.7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3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27日,专利权人为张泽锐;
补充证据3:200830223574.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27日,专利权人为张泽锐;
补充证据4:200830223573.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27日,专利权人为张泽锐;
补充证据5:200830051140.7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6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1月25日,专利权人为陈晓聪;
补充证据6:200730331065.5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0日;
补充证据7:200930069461.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3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2月10日,专利权人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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