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锥形保护套专用热电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46
决定日:2011-09-06
委内编号:5W1017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11380.5
申请日:2009-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方立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谢有成
参审员:翟琳娜
国际分类号:G01K 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现有技术中实际存在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根据普遍使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显而易见地获得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1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20311380.5、名称为“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锥形保护套专用热电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09月25日,专利权人为吴方立。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锥形保护套专用热电偶,包括接线盒(1)、上保护管(2)、铠装热电偶(3)、连接法兰(4)、下保护偏心管(5)和测量端(6),所述连接法兰(4)的下部与下保护偏心管(5)的上端固定连接,下保护偏心管(5)的下端与测量端(6)固定连接,所述铠装热电偶(3)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接线盒(1)内,另一端穿过上保护管(2)和下保护偏心管(5)插入到测量端(6)内,其特征在于:所述下保护偏心管(5)包括下承接段(7)与过渡段(8),所述下承接段(7)的外表面为圆柱形,下承接段(7)的下端与测量端(6)固定连接,所述过渡段(8)的外表面为一圆台的侧面,过渡段(8)直径较小的一端与下承接段(7)的上端固定连接,直径较大的一端与连接法兰(4)的下部固定连接,所述下承接段(7)与过渡段(8)沿轴向构成钝角为β。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锥形保护套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段(8)与连接法兰(4)之间还设有上承接段(9),所述上承接段(9)的外表面为圆柱形,上承接段(9)的下端与过渡段(8)直径较大的一端固定连接,上承接段(9)的上端与连接法兰(4)的下部固定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锥形保护套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钝角β的范围为100((β(170(。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锥形保护套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端(6)包括测温头(11)和防护体(12),所述测温头(11)内容纳有铠装热电偶(3),所述防护体(12)设置在测温头(11)的一侧,其具有一个与水平面成α角的主防护面(13),所述主防护面(13)的宽度和高度略大于测温头(11),主防护面(13)上设有抗冲刷抗结焦的耐磨层(14)。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耐磨层(14)的材料为S112钴基合金,耐磨层(14)厚度大于等于2毫米。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专用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测温头(11)和防护体(12)的材料为XH45M合金,测温头(11)的壁厚为2.5毫米。”
针对上述专利权,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1745),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128940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2日;
附件2:天津市中环温度仪表有限公司的产品样本复印件,包括封面页1页,封底页1页,第03、04页,共4页;
附件3: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产品目录复印件,包括封面页1页,第178、179页,共3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63804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01日;
附件5:编号为11-027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包括检索报告第1-5页,以及其中所引用的一篇非专利文献(下称附件5.1);
附件5.1 :“管路锥形密封结构的稳健设计”,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学位论文,王小刚,2009年04月28日,在该篇论文的右上角标有“密级 公开”的字样;
附件6: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实质上是将附件1中的下保护偏心管5的圆柱形结构改为部分锥形结构,上述结构的作用之一是与实际使用的测炉管的测量通道形状相匹配,其二是使下保护管与测量通道贴合更加紧密,防止测炉管中的粘性物质顺着下保护管与测量通道之间的间隙向上流动。采用锥形(锥台)密封结构是广为应用的公知常识(见附件5),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例如附件2、附件3、附件4均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3公开了,而且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也被附件2、3公开;权利要求4、5、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1公开了。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4月21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04日收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2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7(编号续前):
附件7:天津市中环温度仪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盖有该公司印章的2007版样本封面,均为复印件,共2页。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1日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
(1)附件2、3不是公开出版物,没有原件,也没有公正文书表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此外附件2、3中均未记载任何日期,不能证明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公开。附件5也没有原件,也没有公证文书表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其引入的论文也未加盖骑缝章;(2)附件5中引入的论文所属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因而对于本专利来说,在附件5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不存在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主体。如果仅从附件5公开的内容而言,其也只是公开了“锥形密封”,而没有记载任何其他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没有被任何附件公开。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7月12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16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陈乾康以及公民代理人陈宇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吴加特、吴杰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其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03日提交意见陈述的答辩意见,合议组当庭将其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3、5、7的原件。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两份反证,并表示反证1-2用于证明附件2不具有真实性:
反证1:抚顺石化分公司石油三厂出具的证明文件;
反证2:天津联维乙烯公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文件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证据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明确使用附件1-7作为证据使用。
在质证过程中,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4、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核实附件2、3、7的真实性,认为附件2没有公开出版的时间,反证1-2可以证明附件2、7是不真实的,附件2的原件与其收到的复印件不一样,附件2第3页上部缺少部分文字,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是经过涂改的,而且附件2是产品样本,不能作为公开出版物使用,认为附件3中缝印刷日期是不常见的,里面的内容有可能粘连过,且附件3应该有公证书证明其真实性,对附件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附件5中出具的意见和本案无关,只能作为参考而已,附件5.1所涉及的论文可能与本案有关系,对论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请求人表示反证1、2无法证明附件2不具备真实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下保护管的描述,认为热电偶下保护管都和测量通道相配套的,是惯用的技术手段,认为附件2或者附件3或者附件4或者附件5中的论文,都公开了这一技术特征。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很多部件,下承接段和过渡段等等,不能概括为锥形密封从而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2、3、4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都是从图中推测的,并没有相应的文字记载。附件5中的检索报告只能作为本案的参考,只是提到了用锥形面作密封是常用手段,而本专利不是解决密封的问题,本专利还有很多其他的有益效果,从密封角度来说可以有两种选择,本专利选择锥形是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附件5引入的学位论文属于IPC分类中的F部,而本专利属于G部,不是相同相近的技术领域。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否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且也被附件1、2、3公开了。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附件2、3公开了不同的角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此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3没有具体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6是否具有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6具有创造性。
双方在口头审理当庭就本案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表示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附件1为中国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此外,由于附件1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锥形保护套专用热电偶,附件1也公开了一种测量裂解炉COT抗冲刷抗结焦锥形保护套专用热电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1):该专用热电偶包括接线盒1、上保护管2、铠装热电偶3、连接法兰4、下保护偏心管5和测量端6,所述连接法兰4的下部与下保护偏心管5固定连接,下保护偏心管5的下端与测量端6固定连接,所述铠装热电偶3的一端固定连接在接线盒1内,另一端穿过上保护管2和下保护偏心管5插入到测量端6内。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下保护偏心管包括下承接段7与过渡段8,所述下承接段7的外表面为圆柱形,下承接段7的下端与测量端6固定连接,所述过渡段8的外表面为一圆台的侧面,过渡段8直径较小的一端与下承接段7的上端固定连接,直径较大的一端与连接法兰4的下部固定连接,所述下承接段7与过渡段8沿轴向构成钝角为β。而附件1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中的热电偶的下保护偏心管的外表面为圆柱形,插入测量通道后,下保护偏心管与测量通道之间必然有一定缝隙,而在测量某些介质时,一些粘性较大的介质容易顺着缝隙向上流动,在冷却后将下保护偏心管与测量通道粘连在一起,当需要将热电偶拆卸出来时,由于粘连面较大,向外拔出所施加在热电偶上的力较大,容易对热电偶造成损坏(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而本专利中热电偶的下保护偏心管有直径上的变化,连接法兰的最下部,即过渡段最上部的直径最大,向下直径逐渐递减,一直延续到下承接段的最上部,下承接段直径不再继续变化,整个下保护偏心管的纵截面呈现类似锥形的形状,这样的设计使得整个热电偶的外形与测量通道更加匹配,从而下保护管与测量通道贴合更加紧密,阻止待测炉管中的粘性物质顺着下保护管与测量通道之间的缝隙向上流动,减少下保护管与测量通道的粘连面。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对于管路的密封连接,锥形密封结构是使用广泛、结构小巧且密封可靠的连接形式,锥形体是形成可靠密封的主要元件,锥形密封出色地体现了线接触原理,以最小的接触力形成可靠密封,采用锥形密封的设计很多,大量应用于各种各样的实验室、中间试验和大型生产设备中,密封接头和密封堵头常采用这种设计。而锥形密封结构的具体形式就是在需要密封处使得接触的两部分形成一定角度的锥面配合,使之贴合更加紧密,形成良好的密封。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设计这种锥形保护套专用热电耦是要使得在实际测温使用时,该热电耦的下保护偏心管的外表面能够与测量通道的内壁形状相配合,从而实现所期望的目的(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0016]段)。因此在面临现有技术中热电耦在实际使用时由于下保护偏心管与测量通道之间存在一定缝隙,在测量某些介质时粘性较大的介质容易顺着缝隙向上流动这一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普遍使用的密封效果更好的锥形密封应用于附件1中的热电偶中,形成下保护偏心管包括下承接段和过渡段的结构,从而实现下保护管与测量通道贴合更加紧密,阻止待测炉管中的粘性物质顺着下保护管与测量通道之间的缝隙向上流动,减少下保护管与测量通道的粘连面的技术效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6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过渡段(8)与连接法兰(4)之间还设有上承接段(9),所述上承接段(9)的外表面为圆柱形,上承接段(9)的下端与过渡段(8)直径较大的一端固定连接,上承接段(9)的上端与连接法兰(4)的下部固定连接”。该权利要求是在权利要求1具备过渡段和下承接段的基础上增加一个上承接段,其实质仍然是一种锥形密封。因此,基于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钝角β的范围为100((β(170(”。如上所述,由一定角度的锥面配合所形成的锥形密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得下保护偏心管能够更好地与测量管道配合,选择100(-170(这一角度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只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而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8、9),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6应予以无效,故本决定对其它证据以及证据结合方式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2031138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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