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浮顶油罐中央排水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外浮顶油罐中央排水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27
决定日:2011-09-07
委内编号:5W1017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09185.9
申请日:2009-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刘忠浩
授权公告日:2010-09-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唐轶
国际分类号:B65D 88/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设计选择,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没有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9月1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0920309185.9,名称为“外浮顶油罐中央排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8月28日,专利权人是河北珠峰仪器仪表设备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外浮顶油罐中央排水装置,其特征是:包括浮船(1)、排水管道和出水管,排水管道包括第一柔性管(3)、第二柔性管(9)、第三柔性管(10)、第四柔性管(11)和刚性管;刚性管由上刚性主管道(4)和下刚性主管道(5)通过中间铰链(6)连接,上刚性主管道(4)通过上铰链(7)与集水坑(2)连接;下刚性主管道(5)通过下铰链(8)与外浮顶油罐罐底连接;集水坑(2)与上刚性主管道(4)上端之间连接第一柔性管(3),下刚性主管道(5)下端通过第四柔性管(11)与出水管(12)连接;出水管(12)伸向油罐壁(14)外与放水阀(13)连接;上刚性主管道(4)和下刚性主管道(5)分别有旁通接口;旁通接口通过第二柔性管(9)和第三柔性管(10)及过渡管(15)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浮顶油罐中央排水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上刚性主管道(4)上和下刚性主管道(5)上连接有法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浮顶油罐中央排水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一柔性管(3)、第二柔性管(9)、第三柔性管(10)和第四柔性管(11)与主管道之间通过法兰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浮顶油罐中央排水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一柔性管(3)、第二柔性管(9)、第三柔性管(10)和第四柔性管(11)可以采用高强度分子复合材料做母材(16),内外用不锈钢丝(17)缠绕,最外层套有金属网(18)。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浮顶油罐中央排水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一柔性管(3)、第二柔性管(9)、第三柔性管(10)和第四柔性管(11)采用在金属波纹管(19)外复合一橡胶层(20),最外层套有金属网(18);第一柔性管(3)、第二柔性管(9)、第三柔性管(10)和第四柔性管(11)两端均设有连接法兰。”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刘忠浩(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4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64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9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91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公开,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即使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5月20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材料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6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8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请求人明确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旁通接口”即使未被证据1公开,但其与证据1中相对应结构的功能和效果一致,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2作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经核实,该证据1和证据2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证据1和证据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I.权利要求1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钢制立式浮顶油罐新型中央排水管,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钢制立式浮顶油罐的浮顶中间有集水坑13、两边有浮船12,在两硬管(钢管)连接处用金属软管连接即上折管2的连接处用金属软管一3连接、在下折管8的连接处用金属软三7连接,在上下铰链也同样用金属软管过渡到硬管连接即上铰链1用金属软管二4过渡到上折管2、下铰链9用金属软管四10过渡到下折管8;在所述的两硬管即上折管2和下折管8的连接处采用了齿轮副5作为铰链;上铰链1安装在集水坑13的中心处,该上铰链1可以以周向运动的结构过渡到上折管2;集水坑13中的积水通过放水阀14流向金属软管二4、上折管2、金属软管一3、过渡中间接管6、金属软管三7、下折管8、金属软管四10,再流向罐壁11外(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16行至第2页第20行)。
另根据证据1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下折管8通过下铰链9直接与浮顶油罐罐底连接;集水坑13中的积水若想由金属软管四10流向罐壁11外,必定要经过出水管,且该出水管必然位于附图1中金属软管四10末端与罐壁11外之间,且附图1中连接于该出水管并位于罐壁11外的阀必定为放水阀,以保证集水坑13中的积水能够顺利的排放至罐壁11外,也就是说证据1已经公开了钢制立式浮顶油罐新型中央排水管包括出水管,下折管8下端通过金属软管四10与出水管连接,出水管伸向罐壁11外与放水阀连接,下折管8通过下铰链9直接与浮顶油罐罐底连接。
将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分析可见,金属软管是柔性管的下位概念,钢管是刚性管的下位概念,证据1中的“浮船12、排水管、出水管、金属软管二4、金属软管一3、金属软管三7、金属软管四10、钢管、上折管2、下折管8、齿轮副5、上铰链1、集水坑13、下铰链9、罐壁11、放水阀、过渡中间接管6”与本专利中的“浮船1、排水管道、出水管、第一柔性管3、第二柔性管9、第三柔性管10、第四柔性管11、刚性管、上刚性主管道4、下刚性主管道5、中间铰链6、上铰链7、集水坑2、下铰链8、油罐壁14、放水阀13、过渡管15”相对应。但本专利中通过第二柔性管、第三柔性管和过渡管连通的是上刚性主管道的旁通接口和下刚性主管道的旁通接口,而证据1中通过金属软管一、金属软管三和过渡中间接管连通的是上折管的下端接口和下折管的上端接口,显然在上刚性主管道和下刚性主管道上分别设置旁通接口并未被证据1所公开,而且,在无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等同替换,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
然而,本专利中由于上刚性主管道和下刚性主管道的端部直接铰接,为了保证主管道能随浮船升降而运行自如、轨迹恒定,且积水能够顺利排出,需要在上刚性主管道和下刚性主管道上设置旁通接口以将二者连通,证据1中由于上折管和下折管的连接处采用齿轮副作为铰链, 齿轮副即可实现上折管和下折管能随浮船升降而运行自如、轨迹恒定,为了能够将积水顺利排出,将上折管的下端接口和下折管的上端接口通过管道直接连通即可,而无须设置旁通接口,因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证主管道能随浮船自如升降的同时使积水顺利排出,是否设置旁通接口是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设计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II.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上刚性主管道(4)上和下刚性主管道(5)上连接有法兰”。证据2公开了一种外浮顶油罐中央排水装置(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4-7行),包括浮顶船舱2、浮船单盘7,浮船单盘7中央有集水坑6、金属软管8通过连接法兰4和连接管与集水坑6相接通,还设置有一套升落架10,该升落架10控制金属软管8在上下运动中的运动轨迹。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金属软管8通过连接法兰4和连接管相接通,因而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为了连通刚性管和柔性管,在刚性管上连接法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常规设计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柔性管(3)、第二柔性管(9)、第三柔性管(10)和第四柔性管(11)与主管道之间通过法兰连接”。证据2公开了金属软管8通过连接法兰4和连接管相接通(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4-7行),因而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采用法兰连通主管道和柔性管,以便于积水顺利通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常规设计选择,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为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柔性管(3)、第二柔性管(9)、第三柔性管(10)和第四柔性管(11)可以采用高强度分子复合材料做母材(16),内外用不锈钢丝(17)缠绕,最外层套有金属网(18)”。证据2公开了一种外浮顶油罐中央排水装置(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4-13行),包括浮顶船舱2和金属软管8,金属波纹管88外敷橡胶层86织上网套85,中间套上若干配重环84,两端套入外弹簧83后套入护套87接上带松套法兰81的接管82,构成所述的金属软管8。由此可见,证据2公开了金属软管8采用金属波纹管作母材,外敷橡胶层86织上网套85,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为了获得柔性管,以高强度分子复合材料做母材,内外用不锈钢丝缠绕,最外层套金属网,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柔性管(3)、第二柔性管(9)、第三柔性管(10)和第四柔性管(11)采用在金属波纹管(19)外复合一橡胶层(20),最外层套有金属网(18);第一柔性管(3)、第二柔性管(9)、第三柔性管(10)和第四柔性管(11)两端均设有连接法兰”。证据2公开了金属软管8通过连接法兰4和连接管与集水坑6相接通,金属软管8采用在金属波纹管88外复合一橡胶层86,最外层套有网套85(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4-13行),因而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将网套设置为金属网,并在柔性管的两端均设有连接法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或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也没有为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予以支持。
三、决定
宣告200920309185.9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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