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水处理的生物流离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279
决定日:2011-09-13
委内编号:5W1016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54686.5
申请日:2007-05-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田
授权公告日:2008-04-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禹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琳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C02F 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而该区别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下称本专利)的名称为“用于水处理的生物流离球”,专利号为200720154686.5,申请日为2007年5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9日,专利权人为北京禹辉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水处理的生物流离球,其特征在于:由下网壳(1)、下网壳(1)上设置的下法兰(11)、下法兰(11)上设置的凸台(111)、上网壳(2)、上网壳(2)上设置的上法兰(21)、上法兰(21)上设置的凸台孔(211)、下网壳(1)上及上网壳(2)上均设置的网眼(3)、碎石(4)构成;所述用于水处理的生物流离球,其下网壳(1)的下法兰(11)上设置的凸台(111)与上网壳(2)的上法兰(21)上设置的凸台孔(211)以咬合而相互卡扣的方式相连接,其下网壳(1)与上网壳(2)相连接的网状壳体内放置有碎石(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水处理的生物流离球,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网壳(1)的体积大于上网壳(2)的体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水处理的生物流离球,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网壳(1)与上网壳(2)相连接的方式为选择由下网壳(1)的下法兰(11)上设置的凸台(111)与上网壳(2)的上法兰(21)上设置的凸台孔(211)以咬合而相互卡扣的方式、下网壳(1)与上网壳(2)以螺纹连接的方式、下网壳(1)与上网壳(2)由紧固件紧固的方式、下网壳(1)与上网壳(2)由胶粘接的方式中的一种方式。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水处理的生物流离球,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网壳(1)与上网壳(2)相连接后的网状壳体的形状为选择圆球的形状、圆柱形的形状、椭圆球的形状、橄榄球的形状、哑铃的形状、粽子形的形状、菱形的形状、多边体的形状、梯形体的形状中的一种形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水处理的生物流离球,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网壳(1)上及上网壳(2)上均所设置的网眼(3)的形状为选择圆形的形状、方形的形状、长方形的形状、平行四边形的形状、三角形的形状、椭圆形的形状、菱形的形状、多边形的形状中的一种形状。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水处理的生物流离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碎石(4)为选择经过化学处理过的碎石(4)、其表面粘接有生物膜的碎石(4)中的一种碎石(4)。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水处理的生物流离球,其特征在于:所述碎石(4)的直径大于网眼(3)的最大孔径。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水处理的生物流离球,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网壳(1)、上网壳(2)均为网状壳体的结构,所述下法兰(11)、上法兰(21)均为法兰盘状的结构,所述凸台(111)为端头较粗的圆柱体状的结构,所述凸台孔(211)为圆形孔的形状。”
针对上述专利权,高田(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2208Y(专利号为0021836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附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随后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8与附件1相比存在凸台和凹孔的连接方式以及内置碎石的区别,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5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 1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作为反证(下称反证1)并出示了其原件,合议组当庭将反证1的副本转给请求人。反证1: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出版,杨威主编,2006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水源污染与饮水处理技术》的版权页、目录页第3页、第154-156页,共5页复印件。专利权人还演示了两个物证。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8不符合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而其余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圆球形已被附件1公开,其余的方式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中的圆形、菱形、多边形已被附件1公开,其余的方式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的化学处理已被附件1公开,生物膜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的;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其余是公知常识。3)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请求人认可反证1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均充分发表了意见,口头审理结束之后不再需要提交意见陈述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并且附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利人提交的反证1为公开出版物,并出示了其原件,请求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性亦予以确认。
2、关于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专利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而该区别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用于解决所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水处理的生物流离球。附件1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1-2,附图1-2)一种水处理用的流离球填料:由带有网眼(3)的塑料球壳(1)及其塑料球壳(1)内填有经化学处理过的碎石(2)构成的流离球(6)组成。塑料球壳(1)由两个半球壳通过相互匹配的凹孔(5)和凸台(4)咬合成一体。从附图1-2中还可以看出球壳上具有法兰盘,上下半球壳的法兰盘上分别具有凹孔(5)和凸台(4)。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了凸台与凸台孔以咬合而相互卡扣的方式相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当中上下法兰之间还使用了卡扣的方式,凸台和凸台孔不仅相互咬合而且利用倒刺卡住,无法分离。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中凸台与凸台孔的配合方式所起的作用为使凸台和凸台孔更加紧密连接、在使用过程中不易分开。然而在本领域中,凸台与凹孔咬合的固定方式以及卡扣连接的方式都是常见的固定方式,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咬合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使用卡扣的方式将法兰连接得更加紧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还认为:本专利的碎石使用了生物膜技术,带来了创造性贡献。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碎石使用了生物膜技术,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下网壳(1)的体积大于上网壳(2)的体积”。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方便碎石的填充、尽可能满地盛装碎石、防止碎石在填充过程中散落出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下网壳设置成主要的盛装部分,即将下网壳(1)的体积设置为大于上网壳(2)的体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上下网壳的相互连接方式进行了限定。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2)两个半球壳通过相互匹配的凹孔和凸台咬合成一体;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面对球壳开裂而造成流离球失效的问题时,必然会想到从现有技术当中寻找能够将两个球壳紧固连接的方法,而咬合以及卡扣、螺纹、紧固件、胶粘等都是本领域常见连接紧固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上下网壳连接后的形状进行了限定。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参见其附图1-2)流离球的壳体为圆球形;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实际所需的流离球的堆积密度和空隙率,选择常见的圆柱形、椭圆球形、橄榄球形、哑铃形、粽子形、菱形、多边体、梯形等几何形状来获得所需的堆积效果,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采用这些形状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球壳网眼的形状进行了限定。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4)网眼为圆形、菱形和多边形;权利要求5所列举其他的几何形状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采用这些形状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碎石的种类进行了限定。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4)碎石为经过化学处理的碎石;而且,为了缩短驯化时间而使用表面粘接有生物膜的碎石方法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6中的化学处理式喷胶处理,与附件1的化学处理不同;反证1证明自然挂膜需要15-20天,本专利通过喷胶、将碎石在已有生物膜中滚动的方式粘接生物膜,可以缩短驯化时间。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并没有记载化学处理是指喷胶处理,因此,不能将其作为权利要求的一个技术特征加以考虑。此外,使用流离作用来处理污水的原理之一为通过碎石上的生物膜来处理废水中的污染物。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恰恰证明生物膜是在碎石上自动生长挂膜的,挂膜需要一定的时间,并未记载专利权人声称的“粘结”方式。专利权人所称通过人工干预使碎石上更快挂膜的方式,由于在本专利中并未记载,所以不予考虑。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7)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网眼的直径进行了限定。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为了使碎石不从流离球中散落出来,使得流离球中所装碎石的直径大于流离球网眼的最大孔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下网壳(1)、上网壳(2)均为网状壳体的结构,所述下法兰(11)、上法兰(21)均为法兰盘状的结构”均已被附件1公开(参见其权利要求1,附图1-2)。为了使得上下网壳的咬合力更大、连接的更为牢固,将凸台设置为端头较粗的圆柱体、将凸台孔设置为圆形,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5468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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